自检报告

时间:2024.4.21

20xx年农网升级改造项目禄劝县

35kV富老井输变电工程

自检报告

昆明耀龙供用电有限公司

20xx年07月17日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20xx年农网升级改造项目禄劝县35kV富老井输变电工程

2.电压等级:35kv

3.回路数:双回

4.起止点:起于220kv中屏变,止于35kv富老井变

5.线路全长:2.546km。曲折系数1.09,沿线海拔高度1950m~2150m之间

6.地形分布:平地占5%,丘陵占95%

7.交通概况及运输:本工程线路沿丘陵走线较多,一次运输距离为134km,二次运输(工地)为1km,人力运距为0.4km

8.杆塔:本工程使用杆塔15基,其中:直线塔10基,耐张转角塔5基。

二、施工准备

项目部05月15日进驻现场后,迅速建立了工程施工组织机构,组建了技术、安全、物资等部门,明确了个部门的责任人及岗位职责。在建立施工组织机构的同时,督促施工队安排专人负责技术、质量及安全工作,建立了完善质量体系、安全体系。在施工工程中,质量体系、安全体系均能有效的运行,个责任人都认真履行其职责,保证了整个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

基础工程施工前,项目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等技术文件,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重点、难点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这些文件编制完成后,即报送监理部门审批,监理部对其认真审查,并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

基础施工人员进场后,项目部及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重点强调了本工程的技术、质量、安全要求。编制了基础工程的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向施工队的质量、安全、技术人员及班组长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技术交底,督促施工队向施工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这些措施有力的保证了施工质量、安全等控制项目全过程处于受控。

三、基础工程原材料

1.水泥:厂家是禄劝县水泥厂的复合硅酸盐32.5P.0的水泥,厂家出具出

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一份,同时将该批水泥取样送检,复合设计及

规范要求并出具检验报告。

2.钢筋:厂家为昆明钢铁有限公司,各种型号的钢材取样送检,各项试

验指标均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3.沙石:采用禄劝县中屏乡茶花箐的机制砂,经楚雄市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有限公司实验室进行了相关项目的检验,复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所有材料实行先检验后进库制度,材料到货后,会同项目监理部实行严格的

检查验收,保证原材料的100%合格。所有原材料均报监理部审批后使用。

四、施工过程控制

在基础工程施工中,项目部严把质量关,根据监理项目部的要求,做好各项

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三级自检制度。

基坑开挖全部采用人工开挖,做到不破坏原地层地貌。开挖中,项目部、施

工队质检员、安全员认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基坑开挖后,项目部组

织施工队进行验坑,以保证基坑开挖的断面尺寸、坑深和扭转等偏差村控制在规

程范围内。基础浇筑的模板全部采用钢制模板。在混泥土开仓浇筑前,钢筋绑扎

及相关的浇筑准备工作完成后,由施工班组先自检合格后,再由施工队质检员进

行复检,复检合格后通知项目部专责质检员进行检查,三级自检合格后通知监理

工程师进行检查合格并签字认可后,方可开仓浇筑。在浇筑过程中,水泥、石子、

沙、水的配比严格按照配合比的要求进行配比,现场配备杆秤、硂配合比标示牌

和大小一致的箩筐,没基基础均对沙石取样称重,确保配合比满足设计要求,以

保证混泥土的强度。混泥土采用人工拌制,按照“三干四湿”法进行拌制,振捣

采用机械分层振捣,每层不大于振捣器作用部分长度的1.2倍,做到不漏振、不

过振。浇筑中采用经纬仪和钢尺配合,来控制基础根开尺寸等关键项目,保证基

础尺寸偏差在规程允许范围内。基础浇筑时由施工队质检员进行全程监控,项目

部专责质检员队浇筑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础混泥土浇筑质量。

基础拆模时,施工队通知项目质检员及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由监理

工程师和项目质检员共同对基础浇筑的外观质量、外形尺寸进行全面检查,各项控制指标符合要求后,施工队方可进行回填,回填严格执行《基础施工作业指导书》的相关要求,混凝土外露部分加遮盖物,养护期内始终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

五、自检结果

线路工程于20xx年05月15日正式破图动工,至20xx年07月10日20xx年农网升级改造项目禄劝县35kV富老井输变电工程线路基础已经完成15基,占铁塔基础总量的100% 。

(一)进场原材料的检查

①沙:均取自本地沙场,现场检查满足要求,与检测报告吻合。

②石子:取自本地,现场检查满足要求,与检测报告吻合。

③水泥:采用禄劝水泥厂的复合硅酸盐32.5P.0的水泥,无结块现象。 ④钢筋:采用昆明钢铁有限公司,五裂纹、分层、锈蚀等情况。

⑤基础地脚螺栓:加工尺寸、质量均符合设计要求。

(二)施工及实验资料检查

①进场原材料(沙、石子、水泥、钢筋)的出厂合格证书、检测实验及复试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认定。

②硂配合比实验报告及试块制作,经监理工程师审核认定。

③施工自检已进行:各种施工资料齐全并经过监理签署认可。

(三)施工现场检查:项目部根据施工过程中日常进行的检查,结合施工队自检对以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了检查,现分述如下:

1、基面平整:检查15基,均符合设计要求;

2、基坑开挖及地质情况:共检查15基,开挖尺寸全部符合要求,地质情况满足设计要求;

3、基础地脚螺栓及配筋规格、数量:共检查15基,全部符合设计要求;

4、基础钢筋绑扎、硂保护层厚度:共检查15基,全部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5、基础浇制及硂试块强度:对现场硂浇制进行严格监督检查,施工采用人拌机振,效果较好。试块现场制作,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6、硂养护及表面质量:检查15基,均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7、立柱断面尺寸:检查15基,符合规范要求;

8、地脚螺栓外露高度、基础顶面高差:检查15基,全部合格;

9、同组地脚螺栓中心对立柱中心的偏移:检查15基,符合规范要求;

10、基础根开及对角线尺寸:检查15基,全部合格。

根据《35kV及以下架空送电线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对线路基础各项数据进行了检查,其中基础合格数15个,合格率100% 。

详见《检查机评级记录表》


第二篇: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

第一章 综述

我厂在厂长的领导下,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了生产部、质检部、供销部等部门经理,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逐条对我厂进行了全面的自查,包括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等几部分。现将对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自查的结果总结如下:

第二章 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第1条 我厂建于鹤壁市淇县工业路1号,环境卫生整洁,周围30 米内没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没有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2条 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3条 厂区规划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没有交叉污染。

第4条 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选择钢筋混凝土结构,没有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5条 具备与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5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80平方米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第6条 生产车间布局能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了更衣室,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少于10平方米。生产工艺流程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明确划定。

第7条 生产过程中没有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8条 动力、供暖、空气净化及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第9条 生产车间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和门、窗的设计和建造便于保洁。

(1)地面铺有地板砖,平整、耐磨、防滑、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有坡度,并在最低处设置地漏,生产车间的排水沟加盖,排水管能防止废水倒流。

(2)生产车间内墙壁及顶棚的表面,平整、光滑、不起灰、便于除尘。采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不易剥落材料涂衬,便于清洁消毒。制作间的防水层由地面至顶棚全部涂衬,其他生产车间的防水层不低于1.5米。

第10条 生产车间的物流通道宽敞,采用无阻拦地面传递通道设计。

第11条 管道采用托架悬挂或支撑,与四周有足够的间隔以便清洁。

第12条 仓库内应有货物架或垫仓板,库存的货物码放离地、离墙10厘米以上,离顶50厘米以上,并留出通道。仓库地面平整,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并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第13条 生产车间更衣室配备了衣柜、鞋架等设施。衣柜、鞋柜采用坚固、无毒、防霉和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更衣室配备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灌装间设置了单独更衣室。

第14条 制作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空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经过消毒处理,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适宜的温度、湿度。

采用消毒处理的其它车间,自然通风,并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其空气和物表消毒采取安全、有效的紫外线消毒方法,紫外线灯的辐照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

第15条 生产车间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小于200勒克斯,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小于500勒克斯。

第16条 厕所设在生产车间外部,为水冲式厕所;厕所与车间之间设有缓冲区,并有防臭、防蚊蝇昆虫、通风排气等设施。

第17条 具备与产品(洗发液)特点、工艺、产量相适应、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生产设备。

凡接触化妆品原料和半成品的设备、管道用无毒、无害、抗腐蚀材料(不锈钢、塑料管)制作,内壁光滑无脱落,便于清洁和消毒。设备的底部、内部和周围都便于维修保养和清洁。

第18条 生产设备、电路管道、气管道和水管不产生可污染原材料、包装材料、产品、容器及设备的滴漏或凝结。管道的设计避免停滞或受到污染。不同用途的管道标明内容物名称。

第19条 根据产品生产工艺需要配备有水质处理设备,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第20条 生产过程中取用原料的工具和容器按用途区分,没混用,采用塑料或不锈钢等无毒材质制成。

第三章 原料和包装材料卫生要求

第21条 原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检验、储存、使用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22条 原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建立了所使用原料的档案,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需要检验检疫的进口原料已向供应商索取检验检疫证明。

生产用水的水质能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pH

值除外)。

第22条 各种原料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别存放;不合格的原料已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有处理记录。

第23条 经验收或检验合格的原料,按不同品种和批次分开存放,并有品名(INCI名[如有必须标注]或中文化学名称)、供应商名称、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入库日期等中文标识或信息;原料名称用代号或编码标识的,必须有相应的INCI名(如有必须标注)或中文化学名称。

第24条 对有温度、相对湿度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原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定期监测,做好记录。

第25条 库存的原料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有详细的入、出库记录,并定期检查和盘点。

第26条 包装材料中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辅料无毒、无害、无污染。

第27条 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分库(区)存放。无易燃、易爆品和有毒化学品。

第四章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第28四条 生产过程中遵循企业卫生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按规程进行生产,并做好记录。

第29条 生产操作应在规定的功能区内进行,应合理衔接与传递各功能区之间的物料或物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操作或传递过程中的污染和混淆。

第30条 生产中能定期监测生产用水中pH、电导率、微生物等指标。水质处理设备能定期维护并有记录;停用后重新启用的将进行相应处理并监测合格。

第31条 产品的原料严格按照相应的产品配方进行称量、记录与核实。称量记录明确记载配料日期、责任人、产品批号、批量和原料名称及配比量。配、投料过程中使用的有关器具清洁无污染。对己开启的原料包装重新加盖密封。

第32八条 生产设备、容器、工具等在使用前后进行清洗和消毒,生产车间的地面和墙裙保持清洁。车间的顶面、门窗、纱窗及通风排气网罩等定期进行清洁。

生产过程中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和更衣室空气中细菌菌落总数≤1000 cfu/立方米;灌装间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20 cfu/平方米,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300 cfu/只手,并不得检出致病菌。采样方法、检验方法参照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第33条 生产车间各功能区内无存放与化妆品生产无关的物品,无擅自改变功能区用途。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产品及废弃物分别设固定存放区域或专用容器收集并及时处理。

第34条 进入灌装间的操作人员、半成品储存容器和包装材料不造成对成品的二次污染。半成品储存容器经过严格的清洗和消毒,通过传递口至灌装环节。存放容器或辅料的外包装不进入灌装车间。

第35条 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号管理、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统一收齐保存在办公室文件柜,保存期应比产品的保质期延长六个月,各项记录完整并有可追溯性。

第36条 生产过程中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卫生质量监控。具有微生物项目(包括: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霉菌和酵母菌等)检验的能力。

第37条 半成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灌装。

第38条 成品的卫生要求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投放市场前一定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产品的标识标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成品贮存与出入库卫生要求

第39条 产品贮存有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与产品卫生质量有关的贮存要求,规定产品必需的贮存条件,确保贮存安全。

第40条 未经自检的成品入库,有明显的待检标志;经检验的成品,根据检验结果,分别注上合格品或不合格品的标志,分开贮存;不合格品贮存在指定区域,隔离封存,及时处理。

第41条 成品贮存的条件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成品按品种分批堆放。

第42条 成品入库有记录,内容包括:生产批号、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结果编号。

第43条 产品出库基本做到先进先出。出库前,核对产品的生产批号和检验结果是否相符。出库有完整记录,包括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品名、规格、数量、批号等,并对运输车辆的卫生状况进行确认。

第44条 定期将出库记录、销售记录按品名和数量进行汇总,记录至少应保存至超过化妆品有效期半年。

不合格品运出仓库进行处理没有完整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处理方式、处理人。

第45条 仓库设立退货区用于储存退货产品,退货产品有明显标记并有完整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单位、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日期、退货原因,并保存备查。

退货经检验后,方可纳入到合格品或不合格品区,不合格产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46条 建立了与企业规模和产品类别相适应的卫生管理组织架构,设有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企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协调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定期体检以及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第47条 质量管理部门由经过培训和考核、且具有化妆品生产经验和质量管理经验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部门和车间等有关部门配备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范围,做好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48四条 生产企业设置了专职的化妆品卫生管理员。

化妆品卫生管理员掌握国家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化妆品生产的卫生要求,熟悉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因素和控制措施,有从事化妆品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参加过相关专业培训,取得了化验员资格证,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化妆品卫生管理员承担本单位化妆品生产活动卫生管理的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二)制定化妆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化妆品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五)建立化妆品卫生管理档案。

(六)配合产品召回、不良反应投诉处理等相关工作。

(七)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化妆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参与保证化妆品安全卫生的其他卫生管理工作。

第49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由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负责化妆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质量管理部门配备3人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质量检验室的场所、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能满足化妆品微生物的检验要求。

质量管理部门设立了与化妆品生产规模、品种、保存要求相适应的留样室。每批产品均有留样,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六个月。

第50条 企业按国家相关规定或企业卫生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检验原始记录齐全,并妥善保存至超过产品保质期后半年。检验用的仪器、设备按期检定,及时维修,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

第51条 企业建立了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发现任何涉及化妆品卫生质量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投诉能按最初了解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调查,记录内容包括投诉人或引起不良反应者的姓名、

化妆品名称、化妆品批号、接触史和皮肤病医生的诊断意见。如果某一批次化妆品被发现或怀疑存在卫生质量问题或缺陷,为了确认其他产品是否同样受到影响,要检查其他批次产品。

对产品卫生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投诉的处理,能详细记录所有的结论和采取的措施,并作为对相应批次产品记录的补充。

化妆品生产出现重大卫生质量问题或售出产品出现重大不良反应时,能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52条 发现化妆品卫生质量问题或缺陷,可能对人体造成健康危害时,企业能迅速、及时采取召回行动。召回的产品将被注明,内容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召回单位及地址、召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并单独保存在一个安全的场所,等待处理决定。因卫生质量原因召回的化妆品,能及时处理。

企业制定了化妆品退货和召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召回单位及地址、召回原因、处理意见和日期。

第53条 企业有涉及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全过程的各项制度和文件记录,同时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设有档案柜和档案管理人员。分发、使用的文件为批准的现行有效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在工作中使用。

第七章 人员资质要求

第54条 管理者及从业人员资质要求:

(一)企业的管理者熟悉化妆品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能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生产,认真组织、实施化妆品生产有关的卫生规范和要求。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经过化妆品生产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55条 从事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已掌握微生物学的有关基础知识, 掌握《化妆品卫生规范》及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熟悉化妆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知识,了解化妆品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上岗前未经卫生检验专业培训,未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

第56条 从业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1次,并有培训考核记录。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卫生知识、质量知识、化妆品基本知识、安全培训等。

第八章 个人卫生

第57条 健康检查要求

(一)从业人员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从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不直接从事化妆品

生产活动,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二)按规定开展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健康监护。

(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第58条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能勤洗头、勤洗澡、勤换衣服、勤剪指甲,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洗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衣裤、帽、鞋,头发不露于帽外。

生产人员遇到下列情况保持洗手:①进入车间生产前;②操作时间过长,操作一些容易污染的产品时;③接触与产品生产无关的物品后;④上卫生间后;⑤感觉手脏时。

正确的洗手程序和方法:①卷起袖管。②用流动水湿润双手,擦肥皂(最好用液体皂、洗手液),双手反复搓洗,清洁每一个手指和手指之间,最好用刷子刷指尖。③用流动水把泡沫冲净,并仔细检查手背、手指和手掌,对可能遗留的污渍重新进行清洗。④必要时,按规定使用皮肤消毒液喷淋或浸泡,完成手消毒。⑤将手彻底干燥。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不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不留长指甲,不化浓妆、喷洒香水。

(三)在生产场所不吸烟、进食及进行其他有碍化妆品卫生的活动。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接触化妆品和原料。遵守不得穿戴制作间、灌装间、半成品储存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的工作衣裤、帽和鞋进入非生产场所,不得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生产车间的规定。

(四)临时进入化妆品生产区的非操作人员,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59条 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

(一)工作服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

(二)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工作服。

第60条 本企业没有从事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鹤壁市家和日用化工厂

201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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