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一、我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暂设在医务科,由兼职人员组成,负责本院医疗纠纷投诉受理等工作。
二、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关医务人员有责任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三、科室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科内调查,并向医务科报告。同时,科室负责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防止损坏后果的扩大。
四、医务科应立即启动本院医疗事故处理预案进行调查、核实,有关科室要积极给予协助配合,医务科必须对报告内容、调查核实情况做好书面记录,并向分管院长汇报。
五、医务科与事发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一起,向患方作好解释工作,必要时分管院长亲自参加。
六、导致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以及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事故,医务科除向本院领导报告外,应在1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如果发生扰乱医院工作秩序、殴打医务人员、损害公物或有其可能者;事发科室应立即报告保卫科协助处理,必要时保卫科报告公安机关。
八、医务科应将本年度医院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有关情况汇总,以工作软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篇:12.2.4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影像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1 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参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立刻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1 科室、病区(医院)名称;
1.2 当事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3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1.4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1.5 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1.6 患方的要求;
1.7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 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院职能部门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2.1 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损害、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2.2 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2.3 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2.4 医院整改措施;
2.5 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2.6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3 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院职能部门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3.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3.2 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3.3 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3.4 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3.5 医院整改措施;
3.6 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3.7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4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4.1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4.2 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4.3 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4.4 医院整改措施;
4.5 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4.6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