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 被申请人XXXX,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增加以下诉讼请求:
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汽车自燃后产生的交通费用(自XXXX年XX月XX日起,按照400元/天的标准计算至被申请人付清所有赔偿款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X与被XXXX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正在贵院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销售的汽车发生自燃后导致申请人承担的交通费用,依法应当由被申请人全部予以赔偿。该部分损失应当按照被申请人承诺的400元/天的标准进行计算。由于申请人起诉时在第二项诉讼请求中主张的交通费用36000元仅计算至XXX年XXX月XXX日,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增加上述诉讼请求的申请。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杨正大,男,19xx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三元乡南北村13组2号。
杨正大诉方琦峰、吴丽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案号为(2010)温瑞民初字第2753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现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267546.12元,被告方琦峰已经垫付75964.62元。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191581.5元;
2、其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剩余部分由被告方琦峰、被告吴丽嫚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0月26日
赔偿清单
1、医疗费: 73040.62元
2、护理费:10875元(住院55天,出院后卧床90天,共145天,每天75元)
3、误工费:19505元(住院55天,出院后休息180天,共235天,每天83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825元(住院55天每天15元)
5、营养费:3000元
6、交通费:3503.5元
7、残疾赔偿金:141597元(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为32161元; 27359×20年×20%=109436元;109436+32161=141597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9、伤残鉴定费:1200元
10、摩托车损失:4000元
合计:267546.12元
被告方琦峰已垫付医疗费75964.62元,三被告还需要赔偿191581.5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清单
1、父亲:杨国旺,19xx年5月20日出生。60岁(截止到原告伤残鉴定20xx年6月30日)。赔偿年限为20年。有3个抚养人。
2、大女儿:杨淑茗,20xx年10月3日出生。赔偿年限为9年。有2个抚养人。
3、小女儿:杨莉,20xx年12月24日。赔偿年限为16年。有2个抚养人。
浙江省20xx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8390元。
父亲:8390×1/3×20年×20%=11186元
大女儿:8390×1/2×9年×20%=7551元
小女儿: 8390×1/2×16年×20%=13424元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11186+7551+13424 =321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