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
申请事项:
对XX司鉴中心[2014]法医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异议,特此申请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XXXX司法鉴定中心,在XX司鉴中心[2014]法医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六点中的表述“参照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附录B.B.1分级系列g)七级19)之规定,构成七级伤残。” 明显依据不足。
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而被鉴定人XXX不属于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的职工,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申请人认为XXXX司法鉴定中心参照标准错误,明显依据不足,请求人民法院准予重新鉴定。
此致
X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xx年 月 日
所:
第二篇: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xxxxx,农民。
联系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事项:重新委托对本人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本人的妻子xxx与长兄xxxx因地界纠纷发生争执,当我去现场时在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被大哥xxxx用刺丝网杆在头顶猛击后打昏在草场上,当时血流满面并处于昏迷状态,失去意识。妻子xxx也被打倒在地。后经爬起来的妻子和闻讯来的邻居xxxxx将我唤醒并搀扶回家,后用车送x人民医院缝合伤口并住院治疗。旗人民医院病例记载“入院医院专科情况为:右顶部头皮裂伤,伤口长约8㎝。”xxxx年xx月xx日经xxxx公安局法医鉴定为却为“…头顶部有5.5㎝长的头皮裂创,系钝器性暴力所致…”并结论为“轻微伤”。根据当时伤情创裂及意识状态和医院病历记载、法医照片显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和“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本人伤情应鉴定为轻伤。
综上,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为了本案处理上能够客观公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请求公安机关对本人的伤情进行重新二次鉴定。望贵所给予帮助。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