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提纲
一、拟申请登记的名称(行政区划名或地名、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二、举办者简介。
三、拟申请登记该民非单位的目的。
四、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情况。
五、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与其从事的行业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数额。
省级民非单位注册资金一般在30万元以上。
其中,科技类:100万元以上;
社科类研究院、培训学校、文化艺术体育馆(院)、经贸信息科技服务中心等50万元以上。
六、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的主要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
七、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成立后运作资金的主要来源及收入预测。
八、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所具备的与其主要业务相关的人员(人才)情况。
九、申请人签署(自然人则个人签名;法人则盖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应先取得社会组织管理局的名称预先核准);
2.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审批的,应先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无须前置许可或审批的: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4.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人事关系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一式一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一式两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一式两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一式两份);
8.《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并附章程草案(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拟定。一式两份);
10.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效期6个月,原件一式一份); 11.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原件一式一份); 12.委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13.设施设备清单。
14.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学历学位证、职业资格证、职称证明等)。
另外,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法人登记证书后,应及时将印章和银行账户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第二篇: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在各
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迅速,涉及教育、
卫生、民政、劳动、体育、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尤其是发展慈
善公益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民办学校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不以营利性为目
的;第二,从事的是社会服务性活动;第三,出资方式为非国有资
产;第四,出资者为党政机关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
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而进一步规定是本条例的第十二条第一
款,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
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
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
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
(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按主体地
位可分为法人、合伙和个体三种。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的
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作为出资者来说则是以其出资额对外承担的是
有限责任。很明显,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者
个人财产进行执行。
而作为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
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可见,合伙型民办非企业
单位包括其中。另外,作为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在法律特征
上与个体工商户具有几乎相同的法律规定,均需要合法设立,均具
有组织机构的特征,取得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那么,我们可以这
样认为,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可以作
为出资人个人的财产进行执行。
然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民办
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这个规定隐含着“非利润分配性
的要求。另外,20xx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
供者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
享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其中明确规定资源提供者(即出资
者)不享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一方
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个体性、合伙型(占到全部民办非企业单位
半数左右)无法实现资产的转移,出资人自有资产与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资产无法分离,因而,出资者无法不享有所有权。另一方面出
资人在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回报的基础是收益
权,而收益权是所有权的核心权利,甚至在极端意义上可以认为所
有权实际就是收益权。因此,出资者不享有所有权这一非营利组织
基本原则首先被我们自己制定的制度给破坏了。
所以,笔者认为,目前情况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是可以依
法被法院执行,只是要区别不同的情况。首先,民办非企业单位是
以公益性质的,它所提供的是社会服务职能,也就是说其所承担着
对不确定多数人的服务,在执行其财产时,要首先考虑接受服务的
这部分人的安置问题;其次,法院对出资者的其他个人财产要穷尽
执行措施,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经过“四查”等手段,无法找到被执
行人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其出资的民办非
企业单位的财产进行处理;第三,法院要动用各种能动机制。比如
民政部门作为其登记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与其在政策上
多协调,业务上多衔接,办事上多通气;还有街道或居委以及村委
等基层组织,可以找他们帮忙了解情况,做工作,争取让双方达成
和解,尽可能不去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最后,如果在民办
非企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时候,我们认为应该先就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债务,不足的部分才去追加出资人作为被执
行人。充分考虑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同时保护
出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