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时间:2024.3.19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单 位 名 称安居区分水镇花牌坊村连心幼儿园 登 记 证 号51090210440 单 位 代 码73343208-9

业务主管单位安居区教育局

所属行(事)业幼儿教育

登 记 日 期20xx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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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及要求

一、签署文件和填写本报告书前,应当阅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必须保证对所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盖章”须盖红色印章;“签名”须由本人使用黑色墨水钢笔签名;选择项须在()中打“∨”。

四、本表统一使用A4纸双面打印,提交本表一式两份的同时交电子文档一份。

目录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情况表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执业人员登记表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七、民办非章程核准表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报告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住所证明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许可证明

十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十二、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批表

十三、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印章备案表

十四、民办非企业负责人备案表

联系人:陆逸萍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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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安)民非登记表格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说明:正文内容应主要阐明举办该单位的申请理由、筹备情况、宗旨、业务范围等。筹备情况包括人员、场所、基本设备设施、经费等落实情况。此页写不下的可另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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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安)民非登记表格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说明:“从业人员”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执业人员”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具体专业工作并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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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安)民非登记表格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说明:无人事关系单位的人员,由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证明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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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安)民非登记表格四

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情况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说明:1.“单位领导成员”,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所任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主任(校长、所长等)、副主任(副校长、副所长)等的人员,其中“拟任职务”栏应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任的上述职务;2.“内设机构”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办事机构(如办公室、财务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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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安)民非登记表格五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说明:应将每位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附于本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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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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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安)民非登记表格六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说明:应按民政部制定的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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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安)民非登记表格七

民办非企业章程核准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审 核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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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准

(遂安)民非登记表格八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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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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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安)民非登记表格九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住所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说明:本证明,由住所提供者填写;属“个人无偿提供”的,需再提供个人房产证书复印件;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有”、或“租赁”的,请再提供相关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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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安)民非登记表格十

民办非企业单位许可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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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安)民非登记表格十一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说明:一、请在下一页粘贴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的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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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安)民非登记表格十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注:“领证人”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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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安)民非登记表格十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印章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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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安)民非登记表格十四

民办非企业负责人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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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请将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复印件粘贴在)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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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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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登记是国家确认其合法性的基本形式,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社会承认的法定渠道。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依法登记才能行使国家赋予的各项权利,参与各项社会事务的服务,保护自身的各项权益。本章是对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以及与之相关问题的讲解。全面系统的掌握本章的内容,对于正确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的各项相关规定,严格登记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申请成立登记的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首先必须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经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确定以后,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向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政策,结合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对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并签发文件的,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首要条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名称不仅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事权利,也是开展活动、对外交往的重要标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命名应规范,能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设立组织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社会活动的必要条件。健全的决策、执行、管理和监督机构的设置,能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效地实施内部管理职能,保障其正常运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应当与其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其规模相适应。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和业务要求,对从业人员有一定的数量、结构和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如民办学校,就要求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教师和具有管理资格的人员。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业人员数量、结构等的配备上,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这是执行章程、实施管理、开展日常社会服务活动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是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促进其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物质条件。申请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所规定或要求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在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2/3。同时,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体性组织,必须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至少要求有一个,如业务活动需要或受客观条件限制,也可以设两个或多个。但是,无论设置几个活动场所,其设置地均不能超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已具备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后,申请筹备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核查。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章程草案、内设机构情况、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筹备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并符合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条件,应签发同意成立的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

(一)成立登记的申请

申请单位应按所属行(事)业分别申请登记。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法律服务等行(事)业中。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按不同行(事)业分别申请登记。申请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筹备的基本情况等。

2、场所使用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其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

3、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开办资金金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最低限额。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政治面貌,是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等。身份证明为该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验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是指所有的合伙人。因此,要提供所有合伙人的上述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根据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型,分别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登记表

5、章程草案。章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规范、自律管理的重要文件,必须具有合法性。如果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章程的内容违背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失去效力,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时,申请人必须将已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草案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经核准后方能生效。

6、内设机构情况。可详细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每个内设机构填一份。

7、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8、填写登记申请表。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三种不同类型,分别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申请表,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9、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不得使用“总”字)。

第二条 性质(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住所(载明详细地址:如×省×市×区(县)×街×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指明所从事服务的行(事)业,服务项目的种类必须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一)× × × ×;

(二)× × × ×;

(三)× × × ×;

( )× × ×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单位设立董(理)事会,每届三年,董(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理)事会成员为 人,董(理)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业务活动计划;

(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四)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五)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

(七)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八)修改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 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理)事会议:

(一) 董(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董(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副董(理)事长1至2名,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由全体董(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某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董(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董(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理)事人数的1/2以上,通过的会议决议

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1/2时,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 董(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要存档保管。董(理)事对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董(理)事长由董(理)事会全体董(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七条 董(理)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议;

(二)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对董(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七)× × × ×。

第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会负责对董(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并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理)事、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理)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的行为损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利益时,要求董(理)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予以纠正。

(四)× × × ×。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理)事、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利不得分红。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或资助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

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董(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九条 × × × ×。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董(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年×月×日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合伙人为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第十一条 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所长、副主任等)、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处分财产;

(十一)变更名称;

(十二)入伙或退伙;

?????????。

第十三条 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四章 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八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

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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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 ;开办资金: 元。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

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和公告。

1、受理

受理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材料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效性要求进行核查,决定是否接受办理登记的行为。经核查,凡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能受理的,应当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审查

审查就是对已受理的登记申请,作进一步的审核和检查。审查的要求是:对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检查。真实性是指凡需审查的材料内容都应实事求是地、真实地反映了客观情况,并且是有据可查的,而不是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的。合法性是指所提交材料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效性是指审查的材料在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依法得到了认可,即符合有效性条件。

3、核准

核准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和核实后,做出的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登记的决定。”经审查核实后,凡符合成立条件的,应当依法准予登记,否则就依法不准予登记。

对于符合条件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其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这些内容应在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上载明。对登记管理机关做出不予登记决定不服的,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即可以做出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内容,或者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或者有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的内容,或者成立后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或者有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情况。只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予以登记。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核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其他的法律或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亦可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4、发证

发证就是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同类型,登记证书分为三种:一是对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取得这种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二是对合伙承担民事责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这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是由个人出资兴办并担任负责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这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同样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为四年。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5、公告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成立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登记证号。公告是国家机关向公众公布重大事项的一种行政行为,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通告,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重要程序之一。

四、申请成立登记中的几个问题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命名规则

根据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使用的名称必须规范,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德的要求,遵守禁止性规定,命名要符合规则。

1、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基本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依次由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三个主要部分组成。

所谓字号,就是区别于其他任何组织的符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是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

所谓行(事)业或者业务领域,就是名称能反映出是属于哪一个行业的,或哪一个业务领域的,也就是行业名。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确定名称时,要依照国家行业、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法律等类型,标明自己单位所属的行业、事业或者业务特点。

组织形式是指结社的方式,如公寓、学校、园、站等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通俗易懂,一般称为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等,不得使用“总”字。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要冠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在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第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者地名,应当与所在

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第二,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可以由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这三部分组成。例如“九州农艺研究中心”,其中“九州”为字号,“农艺研究”为行业名或业务范围,“中心”为组织形式。

按照上述规则的要求,一个完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按以下结构组成: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例如:“宜昌市宏图武术学校”,“宜昌市”是行政区划名称,“宏图”是字号,“武术”表示行业领域,“学校”是组织形式。

2、命名的禁止性规定

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的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禁止的内容。

3、其他有关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一般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国际交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确定本单位的名称时,一定要考虑到其英文或主要交往国家文字的译文或译音,不要出现歧义。这里的关键是要选好字号的用词用字,最好中文与外文的词义相同或相近。民办非企业单位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范围内,不得与已经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的名称相同。如果两个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申请在先原则登记,即哪一个单位申请在先,就批准哪一个,其余的则要申请另外的名称。变更名称登记时,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拟定名称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应做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公告。

(二)简化登记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这就是说,已经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时应当简化手续。只要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章程草案、负责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审校无误后,登记管理机关即可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讲的“简化”手续,不是说取消手续,决不能不履行登记手续。

可以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登记时,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章程草案、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执业许可证。

(三)补办登记问题

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施行之前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申请登记。办理的办法,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程序,先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已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四)遗失登记证书的补办

民办非企业单位遗失了登记证书,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该报刊的发行范围应当与发布成立登记公告的报刊的发行范围一致,然后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

证书手续。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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