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速裁调研报告

时间:2024.3.31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商事纠纷速裁工作的

调 研 报 告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朱洪涛

二00六年六月五日

目录

前言

第一、调研的目的

第二、调研采取的方法

第三、速裁的根据

第四、速裁的组织状况

第五、速裁案件的范围

第六、速裁适用的主要程序法

第七、速裁的工作方法和流程

第八、速裁的效果

第九、速裁的经验

第十、速裁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关于速裁的意见、建议

前言

中国共 产 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又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载入宪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19xx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指出:“要严格执行法律,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要继续努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审判工作的各项制度,发挥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xx年10月20日颁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纲要》,对1999-20xx年全国法院的司法改革作了统一部署,在纲要中提出人民法院改革的目标之一是“进一步完善独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声明最高人民法院“在条件成熟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建议,扩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并号召各级人民法院“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大胆创新,勇于实践”。

以《纲要》为契机,全国各基层人民法院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以“两便原则”为指导,开展了大规模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民商事纠纷速裁这一概念和实践应运而生。

20xx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别是20xx年底,党中央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 目前,相对滞后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日益增长的需求,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既面临着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多方面的严峻挑战,而这些挑战为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任务,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完善人民法院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6日制定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在该纲要中明确提出“继续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规范审理小额债务案件的组织机构、运行程序、审判方式、裁判文书样式等”。

自20xx年7月19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设立首个“速裁法庭”为开端,“速裁法庭”便如雨后春笋般的在全国各基层人民法院开始设立和运作,经过20xx年各地法院的探索,20xx年为繁荣,此后进入相对平稳发展的阶段,速裁法庭在全国基层法院由起初的一两家,现在在很多基层法院,普遍存在各种形式的速裁法庭,以致于设立速裁法庭的指导思想进而影响到包括上诉审法院这样一些上级法院,将速裁这一本来只是为应对繁重的一审民事审判工作而提出的应对措施的指导思想移植到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程序中和二审程序中,以提高法院审判工作的效率。速裁法庭在实践中取得了令公众和人民法院自身都满意的良好社会效果 。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速 第 1 页

裁”如何定义和“速裁程序”如何依法规范、组织、实施,已成为理论研究的课题。

第一、调研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20xx年5月19日发出的《关于印发民事审判工作调研提纲的通知》中要求的“重点调研20xx年以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及进一步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同月22日发出的《关于开展民事审判工作专题调研的紧急通知》中的“按照调研提纲要求深入进行调研,调研报告于5月31日前报我院民三庭”要求,以及本院领导的具体批示,对本院民商事纠纷速裁法庭(以下简称速裁法庭)设立以来在民事速裁工作所采取的方法、取得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予以调查研究,为上级人民法院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二、调研采取的方法

本院民商事糾紛速裁法庭设立于立案庭内,正式开展工作起于20xx年3月20日。因为本次调研“时间紧,任务重”,所以在调研中,主要采取的方法是查阅本院及立案庭自20xx年以来的工作总结和全年收结案统计表,同时向相关审判人员询问的方法。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发现在以往的工作中,对于审判统计数据的设计、采集、保存还存在严重的不足,现有统计数据还不能为调研提供更充分、更科学依据。本次调研获得的收结案数据主要是根据历年中依法形成的统计报表中所记载的数据,因而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对于调解率等的统计,因相关法定统计数据中未有该项统计,因而主要是向相关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进行询问获得,因而亦具有较强的可信性。

第三、速裁的根据

速裁法庭的设立在司法实践上的根据。各地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指导思想,在实行“大民事、统一立案、繁简分流、专业庭审判”的审判格局和“审限跟踪”或“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管理过程中,为了既能实现民事审判的公正性、公开性,又不因程序的精细化而降低诉讼的效率,积极探索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审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提出了民商事纠纷有条件的速裁解决方式。因此,速裁法庭的设立,主要是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现有的民事审判力量的相对不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在审判效率上,随着审判流程管理的全面推进,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如果也按审判流程管理中的统一排期进行,则产生了不必要的时间上的浪费,使本可第一时间解决的矛盾随着时间的流逝出现深化之间的矛盾。

速裁法庭的设立在法律上的根据。《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宪法所要求的国家机关在工作中的质量与效率的原则,是设立速裁法庭的宪法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中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和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是其设立的组织法根据;《民事诉讼法》是速裁法庭适用的主要程序法,尤其是其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与适用简易程序有关的司法解释是其基本的程序法依据。

本院经过20xx年的探索,就如何提高审判效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分析了本院与内地法院实践的民事纠纷速裁工作,就速裁与审判流程管理的关系、速裁目的、速裁定义、速裁条件、速裁范围、速裁程序等进行了专门的论证,根据论证结果,经本院院长会议研究,“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以《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为原则,以提高诉讼效率、简化诉讼程序,减少流程环节,减轻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诉讼成本,规范民事案件速裁为目的”,于20xx年3月制订并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速裁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速裁办法),该办法共计十一条,根据该办法,速裁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证据充分的简易民事案件,仅需调解或适用简易程序即可处理的审判活动。根据该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于20xx年3月20日在全疆率先设立民商事纠纷速裁法庭,速裁法庭于4月1日在立案庭内正式开展民商事纠纷的速裁审判工作。

值得肯定的是,在充分论证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速裁办法第十条规定“当庭宣判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应在本院依法指定的时间领取裁判文书,未在指定时间领取的,视为在指定时间已送达该当事人”,该项规定在不久后最高法院制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得到了肯定。

第四、速裁的组织状况及物质条件

速裁办法第五条规定“速裁法庭设在立案庭,由立案庭负责案件速裁工作,隶属立案庭管理。”因此,速裁法庭实行设立于立案庭内,但与立案工作相对独立,在实践中由开始的审判人员兼办速裁案件,到现在的专门办理速裁案件,审判人员相对稳定,并由立案庭副庭长专职负责速裁法庭的日常审判管理的工作机制。

20xx年,在速裁法庭尚未设立时,根据院领导的指示,立案庭组织庭长与审判人员计6人在处理立案庭原 第 2 页

职能工作的同时,兼办民商事纠纷的审理,其中具有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审判人员一名(庭长),具有法学本科学历的审判人员三名,审判人员兼任书记员;

20xx年,在立案庭设立速裁法庭后,仍是由庭长与审判人员计6人兼办民商事纠纷的审理,全部具有法学本科学历;有书记员3人,其中一名书记员兼任内勤;

20xx年,由审判人员5人专门办理速裁案件、2人兼办速裁案件;有书记员5人,其中一名书记员兼任内勤; 20xx年,由审判人员5人专门办理速裁案件;有书记员5人,其中一名书记员兼任内勤;

20xx年,由审判人员6人专门办理速裁案件,其中副庭长和另一审判员同时兼任其他工作;有书记员5人,其中一名书记员兼任内勤;

速裁法庭由设立初期的一台电脑,发展到现在,已实现每名审判员一台电脑,并共享一台打印机。

在诉讼中,速裁法庭的审判组织是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案件。20xx年5月1日前,在本院实施审判员自己签发裁判文书的前提下,速裁法庭为了保障裁判的质量,规定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制作的裁判文书由庭领导签发,此后,我院规定诉讼标的金额5万元以下的由庭领导签发,诉讼标的金额超过5万元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由庭领导审核由院主管领导签发。在很多法院采取普遍放权的情形下,我院采取了相对放权的模式,即保证了裁判的效率,又保证了裁判结果的质量。

第五、速裁案件的范围

速裁法庭的受案范围。速裁办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对“简单的民事案件”的定义,即“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在办法第三条中规定为“下列民事案件适用速裁:

1、当事人双方到庭请求调解的民商事案件;2、当事人双方到庭意思表示一致的婚姻家庭案件(包括离婚案件、抚养费纠纷、扶养费纠纷、抚养关系纠纷、扶养关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3、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下民事合同纠纷;4、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要求予以确认的案件;5、 院领导交办的案件;6、 其它适宜速裁的民商事案件”,同时结合立案庭工作和司法实践实际情况,在第四条中规定“速裁法庭同时负责办理公示催告案件、督促案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在实践中,速裁法庭审理的案件类型也在不断的调整,除了办法第1、2、3、4、5类案件外,还办理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供热合同纠纷案件、垃圾清运服务合同案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对这些案件的审理,经过实践的检验,大家一致认为其中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虽然标的不大,但因涉及的争议较多,比如劳务费的计算等,不适宜速裁;而其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虽然个案可能事实较清,但因案件的可类比性强,且与当事人的本人生活、生存存在非常紧密的关系,较易引发很多社会问题,因而这类案件不适宜速裁;而其中的供热合同纠纷案件、垃圾清运服务合同案件,虽然标的小,涉及面广,但当事人一般都能客观的对待,反而存在调解的空间,因此适宜速裁;而象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虽然标的金额可能很大,但因事实一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是很大,所以也是适宜速裁的。因此,速裁法庭在受理案件方面,一直是随着在实践中认识的加深,不断的对部分案件的受理进行着调整。目前比较稳定的受理范围包括:买卖合同货款纠纷、运输合同运费纠纷、餐饮服务合同餐费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含民间借贷纠纷)、租赁合同租赁费纠纷、承揽合同报酬纠纷、供用电合同电费纠纷、供热合同热费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电信合同纠纷等基本上仅涉及给付金钱义务的合同纠纷,以及婚姻家庭纠纷中双方协议离婚的纠纷、抚养费、抚育费纠纷,还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在相关职能部门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的效力、履行产生的纠纷等。以及适用特别程序的申请支付令案、申请公示催告案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

在20xx年之前,在速裁法庭在办理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时,是由专人负责办理,之后由速裁法庭的审判人员兼办。同时,速裁法庭一名审判人员专门办理诉前财产保全,兼办速裁案件。

第六、速裁适用的主要程序法

速裁法庭在开展民商事纠纷速裁审判过程中,主要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与简易程序有关的规定。

以上引用的法律、司法解释充分说明速裁法庭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主要是适用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在实践中主要以调解和当庭裁判为主。

第七、速裁的工作方法和流程

速裁法庭每件案件的审理周期平均为8天,最快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不到一小时,审理速裁案件的过程中, 第 3 页

速裁法庭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的一般流程是,民商事纠纷在立案受理后,立案审查人员根据该案在立案时原告

主张的事实和提交的初步证据进行审查及在立案审查中获得的案件其他信息,认为符合速裁条件并符合速裁案件范围的,则直接于立案当天下午下班前两小时分流到速裁法庭,速裁法庭内勤登记后当即将案件分流到每个审判员手中,审判员、书记员阅卷后,即于当天与原被告电话联系,通过电话初步了解纠纷起因、原被告各自的意向和是否存和解的可能,并在电话中告知双方将在开庭前先行调解,并通知原被告到庭办理相关手续,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均可通过电话联系上的,一般当天均可取得初步的案件信息,有些当事人在下班前即可到法院办理相关的手续,并进行初步的磋商和解和调解,但通常当事人是第二天到法院办理相关的诉讼手续,即审判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并制作告知笔录、送达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双方同意在答辩期内和解、调解或开庭的,还要填写相应的申请书或同意书,通过书面的形式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确定下来。如果被告不同意答辩期内开庭的,则安排答辩期满后的开庭时间并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同时告知庭前调解和证据交换的日期、调解所需时间和调解次数。此后,该案即按计划进行诉讼程序,在当事人等待开庭或调解的时间里,审判员、书记员还经常通过电话与双方联系,向双方传达调解的信息,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成功的,即按法律规定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此后,在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审判员、书记员还通过电话提醒和督促义务人诚信的履行协议。还有一些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同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的,如果符合速裁条件和范围,立案窗口会在立案受理的同时即通知速裁法庭安排专人处理,这种纠纷如果当时能调解成功,则当天即可处理完毕。

流程简单表述为:→案件受理→分案(依当事人申请和依职权)→传唤当事人→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告

知权利义务诉讼风险等→庭前调解(和解)(撤诉)→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时间→开庭审理、调解→(当庭宣判)→宣判前的调解→延期、定期宣判和送达裁判文书→督促履行义务。

第八、速裁的效果

速裁法庭审理案件的收结案及占本院案件数比例及调解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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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对民商事纠纷速审速裁,及时解决纠纷,定纷止争,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

济发展。

速裁法庭处理的纠纷由试办案件初期占全院当年新收民事案件的6%,到现在的三分之一,在结案上当年基

本无积案,结案案件中通过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庭外和解、撤诉的占全部案件的70%,实现了速审速裁,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作用,对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速裁,起到法庭“110”的社会效果。

二、速裁法庭进一步完善了审判流程管理,深化了繁简分流,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结合。

(一)、民商事纠纷速裁进一步完善了审判流程管理。不同的案件要有不同的处理方法,速裁法庭的设立,

使一些简易案件不必经过复杂的分案、排期、送达、答辩、开庭等诸多环节,既能让简易案件迅速进入速裁法庭审理,同时又使得速裁法庭不能及时办结的案件,按照案件流程管理规则,流转到业务庭,依法定的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二)、民商事纠纷速裁促进了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结合。通过案件庭前速裁,对争议不大的,事实清楚的,

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当天能结的当天结,案件“速战速决”,给当事人节约了大量宝贵的时间,也为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注入了新的活力,提供了新的生机。

(三)、速裁优化了审判资源的配置,完善了民事诉讼的功能。速裁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细分和专业化的结

果,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求,因而极大的提高了审判效率,使“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进一步深化,在工作中真正落实了民事诉讼的两便原则。

三、速裁带来了三个方面的满意

(一)、加快了矛盾的及时解决,降低了诉讼成本。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件当事人当日立案,当日就能拿到法

院的裁判文书,大大节约了诉讼资源和成本。

(二)、是大大缓解了案多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速裁法庭的工作得到了其他审判庭肯定。速裁庭成立以来,

速裁案件收案总数已占到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三分之一,我院民事业务审判庭(民一、民二、民三庭)的案件压力得到了明显的缓解。速裁法庭自成立以来,人均月结案30.1件,远远高于其他审判庭的人均结案。

(三)、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速裁工作开展以来 反映良好,我院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对速裁

法庭的工作进行了积极宣传,许多市民来访来电话询问速裁工作,并交口赞称这是人民法院的一项便民之事,利民之举,是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现实体现,真正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人大、政法委对我院的这项举措给予了高度评价。

四、避免了效率低下容易产生的腐败问题。在效率低的情形下,当事人为了尽快得到审判结果,往往容易采

取很多不利于公正审判的手段,因此效率低下也是滋生腐败的土壤,而速裁有利于廉洁办案,减少“人情案、关系案”的产生。速裁庭由于办案动作快,结案时间短,不仅使在办案过程中的说情风失去了生存土壤,同时使得那些专钻法律空子,躲债、逃债、转移财产的当事人也无机可乘,案件裁判的实际效果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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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速裁工作中取得的经验

第一,领导要重视。院领导班子把速裁工作作为我院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由党组书记亲自抓这项工作,对速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新情况及时研究、探讨,不断规范速裁工作。

第二,人员要落实。速裁法庭由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员组成,实践证明,他们都能够轻松驾驭速裁案件的审理,配备的书记员均是招聘的书记员中的佼佼者。

第三,办公设备要有保障。从速裁案件的特点出发,要体现既快又好,就要有办公设备的保障。在电脑普及率不高的情况下,给速裁法庭配备微机和一部激光打印机,办案用车可随时保证,在我院办公用房极其紧张的条件下,给速裁法庭安排了两个专用法庭。

第四,速裁法庭应当设立于立案庭内。人民法院在民商事纠纷的速裁实践中,有的法院是单独设立一个与其他审判庭相同的庭,冠以“民※庭”,在实践中将其与其他庭同等对待,统一分案,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其速裁功能逐渐程序复杂化、官僚化,失去了速裁的设立目的;还有的是将速裁功能设置于某个庭室内,固定为某一两个审判人员或某个合议庭,在现有的审判流程或审限跟踪管理中,实际上无异于又增加了一个环节,不利于提高效率;还有的法院与我院设置的模式是一致的,我们认为,因为速裁法庭是设置在立案庭内,因此立案人员可根据立案审查中掌握的第一手信息,及时与本庭的速裁法官交流,但在立案庭内速裁法庭相对于立案工作是独立的,这样即保证了立审分离,又能方便案件在分配上的协调,能够为速裁的开展提供极大的方便。

第五,要严守法官职业道德。

随着民商事速裁实践的深入,速裁法庭从细节入手,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明确的要求,要求速裁法庭的审判员、书记员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必须坚持做到不以案件标的大小、纠纷时间的长短、纠纷的复杂程度、当事人身份的不同而对当事人有偏心,对案件有喜恶,而是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坚持做到秉持依法、公平、公正解决争议的公心,锲而不舍的耐心,真心为当事人利益考量的诚心,定纷止争的决心。

坚持在工作中坚持讲明白话、清楚话、准确话、文明话、贴心话,法官严格依法履行释明义务和告知义务。在电话中通知当事人时,尽量将通知事项讲清,并在电话中将案情进行初步的了解,结合案件情形对当事人进行法律解释,劝说当事人在庭处进行有效的沟通,并告知当事人,法院在工作中注重先行调解。

速裁法庭在要求工作人员个人做好各项工作的同时,还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发扬团结协作精神。无论是审判人员、书记员,无论是自己的案件还是别人的案件,如有当事人来访,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均积极的进行询问,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安排调解时间、庭审时间,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六,要特别注重调解。民商事纠纷,多数是熟人之间的纠纷,矛盾是否能够解决好,不仅仅与当事人有关,还可能会在双方的亲朋等方面造成各种各样的影响,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因此调解成为速裁法庭在民商事纠纷审判工作中特别注重的方法,速裁法庭要求工作人员要有调解的意识,并通过各种方式强化这种意识,使调解的意识始终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无论是在电话通知、送达诉讼文书过程中,还是在开庭前、庭审中、庭审后、宣判前。庭前在尊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基础上,必须进行调解,且调解不得少于三次,每次调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调解时,预计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让已到庭的其他当事人旁听调解过程并自行同时协商。调解时对于当事人的不正确态度给予严肃的批评。给予当事人正确的诉讼进程发展趋势和结果的分析、阐释。在调解中形成了换位思考法、批评教育法、示范法、尊重现实法、利益考量法、自行协商法、分别调解法、亲友同事社会调解法、当场兑现法等一系列调解方法。在调解工作中特别注意调解的履行,在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中,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经常提醒当事人注意履行约定义务。由于工作细致,不少在速裁法庭调解的案件,协议内容当庭或当天便得到履行,也有的在几日内便得到履行,需要转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的案件不到20%。

第七,要注重时效,诉讼程序突出“快”字,最大限度地适用简易程序,提高案件审结效率:

分流快。案件立案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民商事纠纷速裁案件收案范围的案件,先与当事人双方取得联系,初步确认当事人双方能够及时通知后,再将案件分配给速裁法庭,或者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即时分流至速裁法庭。

办理快。承办人在接到案件后,立即安排书记员用最快捷的方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速裁法庭,直接用电话方式传唤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其庭前调解时间、举证责任和要求,被告放弃15日答辩期的,当即审理。调解书和当庭宣判的裁判文书当庭送达。

第七,要严格落实程序法中有利于审判工作开展的基础工作。当事人初次到庭时,先让当事人将应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清楚、完整,并制作权利义务告知笔录,送达诉讼风险提示书,被告同意在答辩期内开庭的,让被告填写《答辩期内开庭同意书》。双方不是坚决拒绝调解的,在征求其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并填写《同意调解书》等,从而保证速裁工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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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工作要有计划性。虽然每年民商事纠纷发生不尽相同,但从总体上还是有其大致的发生规律的。速裁法庭结合历年的工作实践,坚持审判工作的计划性,在工作中坚持做到工作有计划,计划有落实,落实有检查。在年初即根据上一年度案件增长幅度,初步估算核定当年全年工作量,并分解到每个审判员身上,审判员和书记员根据估算的工作量制订本人的年度工作计划,在工作学习计划中将工作学习任务分解到每个月,并将计划书面报告庭里,庭里在每个季度按照每人自己制订的计划对照检查,这样使得每个工作人员即养成工作中的计划统筹能力,也使每个工作人员自加压力,激发出每个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责任心和主动性,在效率提高的同时,质量也得到提高。

第十、速裁遇到的问题

一、理论认识上的问题

第一,立案庭设置速裁法庭是否与“三个分立”的原则相悖,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速裁虽然设在立案庭,是立案庭工作的一部份,有其内在的运作规律,我们在开展速裁工作过程中,立案人员并不从事速裁工作,而速裁庭的审判人员也不从事立案工作,即同一审判人员对同一案件的处理,并不在前后两个诉讼程序中行使职权,并且法律所规定的监督机制同样对速裁工作适用,法律对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所设置的保障措施在速裁工作中也得到同样的执行,所以速裁在立案庭内设置,同样贯彻了“三个分立”的原则。

第二,民商事纠纷速裁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应当是两个不同的程序,还是一个是指导思想或具体组织和程序之间的关系。实践中,民商事纠纷速裁适用的程序主要是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当然还适用了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及诉前财产保全程序,因此从本质上,民商事纠纷速裁速裁与其他庭室在处理民商事纠纷过程中适用的程序并无本质不同,只是民商事纠纷速裁在时间上抓的更紧,因此民商事纠纷速裁是否应当有一个独立适用的更加规范的程序,一直是从事民商事纠纷速裁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这就包括速裁的定义、速裁组织是由独任审判员组成还是也可以组成合议庭审理、适用速裁的条件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或是二者的结合、速裁的纠纷范围(包括允许和禁止的条件、范围)、速裁的程序性规定、速裁的期限及与期限相关而对当事人部分权利的限制、是否赋予上诉权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待于理论上的解决和立法上的处理。

第三,民商事纠纷速裁的“速”的期限到底多长时间才是速裁,这有个标准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的审限为三个月,那么速裁的审限应当如何确定才更为科学,审限与当事人申请给予的庭外和解期间的关系怎样处理才更符合公平、公正和效率的要求。是否应强制性规定速裁案件应当在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七日内宣判并送达裁判文书。

第四,民商事纠纷速裁在程序上的适用是依职权还是依当事人意思,有些案件立案审查人员认为属于可以速裁的,但当事人意见很大,尤其是被告。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实践中主要采取的是依职权的方式,但这种职权是审判权的必然内涵还是应当由法律予以规定,在法院决定适用而当事人不同意时,如何救济及其是否属于程序违法等。

第五,是民商事纠纷速裁案件范围问题,哪些案件适宜速裁,哪些不适宜,适用速裁的案件的标准问题,大的方面看似乎很明确,但当具体到个案时,这些问题就成为了突出的问题,在立案审查中依据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案件事实似乎是清楚的,但进入审理中,结合被告的答辩,就会发现案件事实并不是那么清楚,或法律关系并不是审查中认为的那么简单;有些案件还与承办人的法学素养的高低有关,同样的案件,有的人办的可能会很简单,但有的人拿到案件后却无从下手。还有,有的案件标的金额可能较大或很大,但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适用并无争议,仅是在给付期限上不能协议,这样的案件在实践中仍是适宜速裁的。因此,速裁的范围应当在调研的基础上予以科学的规范。

二、影响速裁进行的因素

客观因素

(一)、送达问题,是一直困扰民事诉讼的共同问题,在速裁中是更为突出的问题,尤其是初次送达问题。先不说当事人时隐时现的送达,就说当事人在的情形,比如,送达中当事人明明在家,但就是不开门,送达人员在不能入门的情形下,根本就无法履行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告知义务及依法适用留置送达诉讼文书,更遑论当事人时隐时现了,送达已成为严重制约速裁乃至于整个民事诉讼的瓶颈环节。在市场经济中,希望立法者在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同时,侧重于效率,从立法上加强送达的效率性规定。在这方面希望立法机关借鉴我国其他地区的先进立法先例。

(二)、答辩期问题、举证期限问题,法律设置答辩期的目的实质上是对原告诉权的一种平衡,有一些案件的被告实际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无异议,但其为了拖延诉讼,就要求享有答辩期、举证期限,对诉讼进行拖延,对于当庭举证的则以需要调取证据为由而申请延期审理,导致诉讼的拖延和庭审次数的增加。

(三)、反诉问题,速裁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个现实问题是被告提出的反诉问题,因为反诉的提出,本诉自 第 8 页

然不可避免的在时限上不得不延长,速裁的目的自然也就无法达到。因此,实践中,较多的是适用举证期限这一规定,劝说被告另行起诉,因此,在速裁中是否应当允许反诉,值得研究。

(四)、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问题,设置举证期限和进行证据交换,是为了固定争议事实、固定证据,便于诉讼的进行,而民商事纠纷速裁的目的是快速解决纠纷,因此,在速裁中如何给当事人设定举证期限和进行证据交换,才更符合设置速裁的目的。

(五)、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追加诉讼主体问题。在举证期间内,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人民法院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情形,即是当事人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也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职责,而这些诉讼行为的产生,不可避免的延长了审理的时限和庭审的次数。

(六)、当庭宣判问题,对于符合速裁的案件,是否应当强制性要求当庭宣判还是结合个案情况由审判员自行决定。当庭宣判的案件,是否需要制作裁判文书问题和裁判文书简化问题,当庭宣判的案件是否可以不再另行制作裁判文书,而是将裁判内容记入笔录即可,或者是裁判文书在现在实行的文书格式上如何再进一步简化。与当庭宣判相关联的是法庭审判记录没有采用现在普遍采用的速录这一高科技技术,因而庭审笔录不能完整的体现法庭审理情况,加上审判人员本身还存在业务能力的高低和的语言表达上的不规范,都不同程度的制约了审判人员当庭宣判。

主观因素

(一),是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的提高问题,这是一个老生长谈的问题,属于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内容之一,但在速裁中,要求审判人员及辅助人员必须更精通法律、法学理论,体力、精力更加充沛,有些审判人员因体力、精力不足,再加上法律、法学理论没有及时更新、提高,工作上有畏难情绪,造成部分本应速裁的案件未能速裁,本不应速裁的案件反而适用了速裁,因此在这方面,仍需要加强,要求从事速裁的审判人员应当年富力强,精力充沛,业务精通,反应敏捷,责任心强,作风稳健。

(二),审判人员及辅助人员队伍的稳定问题。速裁法庭设立以来,从事民商事纠纷速裁速裁的审判人员队伍相对于其他庭室而言不是很稳定,或是审判人员兼任其他工作,或是人员调整;书记员的配备一直是未能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宥于编制、经费等方面的问题,聘任的书记员人员的不稳定,也造成其业务的不稳定。队伍的不稳定,影响了速裁工作在质量和效率上的进一步提高。

第十一、关于速裁的意见、建议

速裁是民商事纠纷审判工作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作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贯彻执行,是对两便原则这一基本民事诉讼政策的贯彻执行,也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在实践中应运而生的一个新生事物,由于其简易、快捷、便民性,在审判实践中已被很多基层法院所采用。

民商事纠纷速裁与理论界探讨的小额诉讼,不属于同一问题,应加强民商事纠纷速裁的调查研究。应明确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是否存在不同,或本属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如果这样的话,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废止简易程序的称谓,而代之以速审程序的称谓;经过实践和研究,如果认为不属于同一程序,那么也应当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建议在将来修订民事诉讼法时,专门设置一章有关民商事纠纷速裁的规定,而且要细化,其应当包括速裁的定义、速裁组织是由独任审判员组成还是也可以组成合议庭审理、适用速裁的条件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或是二者的结合、速裁的纠纷范围(包括允许和禁止的条件、范围)、与普通程序之间的关系、速裁的程序性规定、举证责任问题(举证期限、证据交换、次数等规定)、反诉的例外规定(当事人对适用速裁程序没有异议时不得提出反诉)、诉讼请求的限定或固定、速裁的期限及与期限相关而对当事人部分权利的限制、调解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赋予上诉权等。

在对速裁问题进行专门规定的同时,也应当对现有民事诉讼的共同性规定予以完善,应当确立效率优先的诉讼原则,使民事诉讼更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对效率的要求,如关于程序选择的规定,诉讼契约的规定,关于送达的规定,关于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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