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p丢失处理方法及补办新#5@p流程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5@p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5@p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北京#5@p丢失登报电话:01056012108 中国税务报增值税遗失登报电话:010 52869118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丢失#5@p,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
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5@p挂失/损毁报告表》填
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5@p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
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
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
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5@p挂失/损毁报告
表》信息。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 容:
核实纳税人丢失被盗#5@p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出具的遗失
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按照征管法及
实施细则和#5@p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
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交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
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北京#5@p丢失登报电话:01056012108
中国税务报增值税遗失登报电话:010 52869118
第二篇:丢失发票处理方法
原因: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5@p管理不善或安全措施不力,造成#5@p丢失或被盗而造成。
处理:购票单位应于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报告材料要写明专用#5@p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并通过国税机关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申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持IC卡到国税机关办理电子#5@p退回手续。
处罚:此种情况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预防:购票单位应完善#5@p管理制度,加强#5@p管理,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5@p安全;税务机关在出现这种情况后,也会加强对购票单位#5@p管理的监督。
2. #5@p开出后才丢失的处理:
(1)#5@p开出未认证:
①丢失#5@p联的处理:使用专用#5@p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5@p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5@p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②丢失抵扣联的处理:可使用专用#5@p#5@p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5@p#5@p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5@p#5@p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局在认证时以#5@p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
③丢失#5@p联和抵扣联的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5@p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动物x光机开票方需要复印#5@p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5@p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④丢失记账联的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如果#5@p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5@p的#5@p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⑤丢失全联次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结合③和④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2)#5@p开出已认证:
①丢失#5@p联的处理:使用专用#5@p抵扣联作记账凭证,使用专用#5@p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②丢失抵扣联的处理:使用专用#5@p#5@p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③丢失#5@p联和抵扣联的处理:开票方需要复印#5@p复印件,gilopern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5@p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④丢失记账联的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如果#5@p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5@p的#5@p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⑤丢失全联次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结合③和④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处罚:无处罚。
预防:开票方和收票方应完善#5@p管理和保管传递制度,保证#5@p在各个范围内不遗失;选择适当的#5@p传递方式,如专门送达或其他安全的邮递方式进行传送,并及时跟踪,保证#5@p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
问:专用#5@p和普通#5@p丢失都需要登报说明吗?在接收方丢的#5@p,是开具#5@p一方还是接受#5@p的一方登报说明?丢失的空白#5@p和已开具的#5@p有区别么?以上情况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才能入账?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5@p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5@p,不得丢失。#5@p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