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主要程序是:
1.申请筹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
2.申请成立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负责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3.备案: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已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发布成立公告(公告费由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承担)。
二、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申请成立的行业协会必须由7个以上在本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本行业内连续3年以上开展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发起,吸收的会员要占本地同行业经济组织总数的20%以上,或者营业额占同行业营业额的50%以上。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至少秘书长为专职,有一名出纳和会计);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3万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实行财务管理信息化的设备和条件;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三、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成立社团的可行性报告(包括成立社团的宗旨、目的,本行业在朝阳地区的基础情况,成立社团所从事的业务范围,拟加入会员在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条件和要求
从事本行业的比例,社团成立后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置,成立后社团的经费收入等);
2.筹备申请书;
3.《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5.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6.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7.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8.章程草案;
9.拟发展会员名册。
四、申请成立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2.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成立的文件;
3.会议纪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期基本情况、召开会议的相关材料;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7.《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8.社会团体会员名单;
9.《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10.《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
11.《社会团体帐户备案表》;
12.《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未有兼职的不填);
13.《专职工作人员备案表》;
14.会员大会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行规行约;
15.《社团收取会费标准备案表》。
第二篇:社团成立登记指引
成立登记指引
(一)登记条件。
1.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5个。
2.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住所(必须是邮政通信可达地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商会须2名以上)。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登记程序。
发起人(发起单位)取得《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及时成立筹备组,6个月内完成会员征集、章程草案和选举办法撰写等各项筹备工作,并在会员大会准备召开前20日内通过电子邮箱(gzmjzz2012@126.com)将章程草案、选举办法和会员大会议程送登记管理机关预审,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及时将指导意见反馈给筹备组。筹备组根据指导意见,对章程草案、选举办法和会员大会议程作必要修改,按计划召开会员大会,并在会后15日内通过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的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预审,合格的通知正式提交,不合格的通知补正,补正合格的再通知正式提交(不含向上级请示或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时间)。自正式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登记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及时通知送交纸质材料,经核实,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领取等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书面出具《社会组织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及时通知签收。
(三)申报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社会团体筹备组盖章或发起人签名、发起单位盖章)。(参照示范文本之二)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社会团体筹备组盖章或会长签名)。(参照示范文本之三)
3.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的文件。(参照示范文本之四)
4.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团成立表B1)。
5.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团成立表B2,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 《社会团体负责人报备表》(社团成立表B3),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7. 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以及其他设立监事会(监事)的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监事报备表》(社团成立表B4,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成名单》(社团成立表B5)。
9.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团成立表B6),并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2份)。(参照示范文本之一)。
10. 《会员名册》(社团成立表B7-1、B7-2,其中,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异地务工人员协会须附加盖公章的会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 《广州市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社团成立表B8)。
12.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签到表(社团成立表B9)。
13. 有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须提交相关审批或备案文件。
14.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自有物业或租赁物业为住宅且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还需提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5.社会团体会长(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会长不兼任法定代表人的另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有效期6个月)。
16. 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除会长外)无犯罪记录声明(社会团体筹备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17.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中载明注册资金的,需提交;不申请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中载明注册资金的,无需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