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4.4.7

大自在房地产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完善内部自我约束机制,维护公司经济利益,促进公司廉政建设,保证公司经济健康飞跃发展,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对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各分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资产的安全、完整,经营活动的合规性以及经营绩效等进行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是在公司及所属单位自我监督的基础上实施的再监督。

内部审计目的是为了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保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成本消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舞弊;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公司发展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是公司审计部和内审人员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审计部应根据本制度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和完善各项业务规范,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对公司所属单位 1

的审计工作,行使内部监督职能。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在董事会的指导和监督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工程审计和财务人员应不少于4人。

第七条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审计人员资格要求:

1、具有大专以上财务、审计、建筑工程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工程师、工程造价师,从事财务工作8年以上,从事审计工作3年以上。

2、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公司的利益,做到依法审计。

3、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配合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更不能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4、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权中知悉的公司秘密和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

5、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礼品,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九条 审计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各种培 2

训机会,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内部审计人员应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逐步完善。

2、根据董事会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年度(月度)审计工作计划,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3、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4、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工程预(决)算报告等;

5、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实施离任审计,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营绩效以及相关责任进行评价;

6、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进行年度审计,评价其经营业绩;

7、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中发现的重大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或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8、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等。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 3

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权限

1、资料查阅权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或提供有关预(决)算报告及其工程立项报告、图纸、工程量计算式、工程预算书、市场询价等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合同、计划、文件等其他相关资料。

2、监督检查权

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施工日志(甲方)、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记录、隐蔽工程记录(附属工程)、现场签证单(工程增加部分和减少部分),追踪有关记录:钢筋用料进场数量和下料单、工程例会记录、现场核量等资料;工程部内部控制制度的绩效及效果,请被者解释异常审计发现,必要时调查有关当事人。做好现场监督记录。

有权检查工程结算报告[含:工程取费计算表、工程预算表、主要材料差价计算表、直接费(人材机)计算表]施工日志(甲方)、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记录、隐蔽工程记录(附属工程)、现场签证单(工程增加部分和减少部分),追踪有关记录:钢筋用料进场数量和下料单、工程例会记录、现场核量等资料,请被者解释异常审计发现,必要时调查有关当事人。

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合同以及其他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料,有权监盘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票据以 4

及实物资产等;并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对上述资料作出解释,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经总经理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3、调查取证权

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人员工作,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若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甚至阻碍审计进行调查,审计小组有权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做出处理。

4、违纪行为制止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有权就审计事项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健全内部管理的建议。

5、处罚权

有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6、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7、有权列席公司重要经营、管理工作会议。

8、董事会授予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其他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权限履行职责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当遵循规定的工作程序,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经营方针、计划、预算以及其他有关标准为依据对审计事项实施检查、监督和评 5

价。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经营方针,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月度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实施审计项目前,应当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确定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包括:常规审计(工程预算审计、工程决算审计、工程事中跟踪,审计资金部和销售部专项费用审计,财务部工资审计,物资采购审计)、公司财务收支审计、离任审计、部门包干费用审计、专项经费审计、专项审计工作等。

2、成立审计工作小组。

3、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计划),报请上级领导批准后执行。

4、收集有关工程预算决算资料、财务及其他背景资料。

5、审计部经理签发审计通知书。

6、被审单位按《审计通知书》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实施审计项目中应全面了解被审单位情况,收集资料,查阅有关财务、经营资料,采用必要的可行的审计方法,认真做好审计记录和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在完成外勤工作后,应及时编写审计沟通稿,审计沟通稿应有明确的结论,对经营亏损等突出问题要有原因分析,并取得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上述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进行分析、综合评价、形成审计意见。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初稿正式与被审单位交换意见。经交换意见后,审计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判断、决定是否需要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计复核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对违反国家 6

有关财经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责任人和单位依法做出审计处理决定,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的处理建议包括勒令停止、限期整改、限期报告等,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包括行政处分、责令赔偿等。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按规定向公司总经理、相关领导、相关部门抄送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及审计意见随同审计报告一起报送总经理,经批准的审计处理决定、审计意见送交被审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被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审计部提交申请复审书面报告,1个月内进行裁决,复审期间必须执行原审计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2、问题存在的原因的分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4、管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终结。审计小组总结审计项目完成情况,同时将审计收集的资料分类整理,装订在审计报告内并编号立卷,做到案结卷成,归档保管。对重要的审计事项应重点备案。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三十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与被审者进行最初会谈,向其解释审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收集和调阅相关资料,进行审计测试:

1、工程预算审计:工程立项报告、图纸、工程量计算式、工程 7

预算书、市场询价等资料。

2、工程决算审计和工程事中跟踪审计:施工日志(甲方)、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记录、隐蔽工程记录(附属工程)、现场签证单(工程增加部分和减少部分)、钢筋用料进场数量和下料单、工程例会记录、现场核量等资料。

3、财务收支审计:审阅帐表合同、审查帐证及往来帐项、盘点实物资产等资料。

4、物资采购审计:物资采购计划、审批询价、招标、签约、验收质量、核算、结帐付款和领用等所有环节资料。

第三十二条 追踪有关记录,请被者解释异常审计发现,必要时发函询证或调查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四条 分类归集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审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 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撰写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就审计结果与被审者交流。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内部复核。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经理依据经过复核的审计结论,签发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通知书、督办审计工作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反馈结果

1、审计报告报总经理及相关领导。

2、执行审计决定。

3、督办落实审计决定。

4、收回审计执行回单,反馈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5、对有复议申请的情况进行复议、复审,下达终审意见书。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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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必须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归档管理。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分类整理、汇集,连同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装订成册,按规定归档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应建立和完善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审计档案的管理权限、保管年限、调阅程序等作出规定。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7年。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以外的公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阅审计档案。若因公司业务确实需要调阅的,必须经过总经理的审批。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监督委员会向公司提出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提请审计监督委员会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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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四十五条 审计人员查出工程违纪违规的奖励、税收策划等奖励按公司审计奖励制度予以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依照《国际内部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的有关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大自在房地产有限公司审计部

20xx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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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new)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与审计监督,保障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保证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为公司各级管理部门使用客观、真实、有效的经营管理信息提供合理保障,保证各部门、各单位的经营活动按照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进行,降低经营管理风险,提高绩效。根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及集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外部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进行的一种独立的咨询、评价、控制和监督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3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4条 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5条 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它独立于子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和部门来发挥作用。

第6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其责任是对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承担审计责任,不承担会计责任和经营责任。内部审及人员不得审查自己过去曾负有权力和职责的任何活动。

第2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7条 授权经营企业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其他业务较少的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8条 集团公司设置的内审部门为法审部,受集团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直接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

制权的子公司所设的内审部门,受本单位负责人和集团公司法审部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集团法审部领导为主,行政上服从本单位领导,要对本单位领导及集团法审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9条 公司法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代表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等;

2、制定年度和季度审计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报告审计结果;

4、指导监督下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5、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6、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事项(上市公司除外);

7、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8、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9、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10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成立内部审计工作小组,内部审计小组负责对内部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完成公司下达的内部审计任务,执行公司的内部审计业务。

第3章 审计人员

第11条 集团下属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审计人员任免或调动,应当事先征求集团公司法审部的意见。

第12条 审计人员要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第13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1、熟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2、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

和技能;

3、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4、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知识;

5、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电脑操作能力;

6、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并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第14条 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15条 依法保护内审人员正常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集团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4章 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16条 各级内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审计工作,以确保集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17条 各级内审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2、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

3、对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措施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4、对所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

5、因合并、分立、撤销等事项引起的资产变化;

6、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技改等)概(预)算、决算;

7、企业对外投资的立项、签订、投出和收回、经营状况及效益活动等情况;

8、企业单位对外签订的采购、借款、担保、承发包合同、产品营销等合同、

契约、协议;

9、根据“谁任命、谁审计”、“先审计、后任命,后离任”的原则,对所属总经理、经理、部长等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的期中或终结审计;

10、根据“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集团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承包指标,未经审计不得兑现年终效益奖;

11、企业经营管理中重要问题的专项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12、集团公司及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内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8条 各级内审部门的主要权限是: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4、参加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5、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7、对阻扰、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8、对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9、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和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

10、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19条 各级内部内审部门的工作成果,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第20条 集团公司授予法审部如下权利:

1、没收审计中查处的帐外资金上缴集团公司;

2、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3、有权对下属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的业务进行监督指导,有权调阅下属企

业的内审资料;

4、有权临时抽调下属企业的内审人员参与某项内审工作。

第5章 审计程序

第21条 各级内审部门根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企业领导要求和集团公司总体部署,拟定年度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审计项目,报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编制年度和季度审计工作计划应注意以下事项:

1、审计计划要全面,一般包括:上级内审部门统一布置的审计项目和审计专题调查项目;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按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

2、应充分利用本部门已占有的审计资料,突出重点,尽量避免审计项交叉重复,还应尽可能的在一个单位实施一项重要审计事项时,考虑能否带一些其它项目审计;

3、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的计划应报上一级内审部门;

4、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审计要点、预计完成时限、实施该项目所要达到的审计目标、审计的方式和方法、审计实施的总体安排等,应力求简约、高度概括;

5、年度预编审计工作计划上报内审部门时间为当年二月末前。

第22条 审计程序是指具体审计项目从确立到结束的整个工作过程。无论是何种审计,其程序均应分为计划、实施、终结三个阶段,对有些审计项目,还需实施后续审计。

第23条 审计项目的计划阶段是指审计项目从确定到实施前制定具体审计方案的过程,该过程主要是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方案,以明确各项工作的主次、先后次序等。各级内审部门对企业实施审计前,应当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减轻企业负担。计划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

1、收集和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它文件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原有审计档案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

2、编制审计方案,并报内审机构负责人审批,主要内容如下:

(1)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2)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范围、方式、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4)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分工和责任;

(5)编制时间及方案审批人(内审部门负责人、重大项目报内审部门主管领导人)签字;

(6)被审计单位应做的迎审准备工作及需要提供文件资料,一般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在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账户,包括几经注销的账户;

2)企业章程、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材料;

3)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4)重大投资项目及其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会议纪要、决定等;

5)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决策材料及相关会议纪要、决定;

6)财务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

7)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及检查机构对企业检查后提出的报告、处理意见、检查结论和处罚决定;

8)上级内审部门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等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

9)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3、明确审计任务和审计事项的分工,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其他准备事项。如:实施审计工作需要的各种表格、底稿和工具等。

4、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迎审准备工作。

审计通知书是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书面证明,一般应在审计实施五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调查可以根据需要不下达审计通知),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审计组长及其它成员名单;

(4)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5)派出或委派审计组单位领导人签字、公章及签发日期。

此外,内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必要时,可聘请内审部门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某些审计项目或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5、向被审计企业提出书面的承诺要求。

实行被审计企业向内审部门的承诺制度,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有关事项要求作出承诺,并签字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企业提交的承诺书列入审计取证材料清单,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24条 审计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调查、核实经济事项,收集审计证据等,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进场后首先召开与被审计单位见面会。

(1)审计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说明来意,提出有关审计工作要求事项和自律纪律;

(2)听取或审阅被审计单位自查报告或述职报告或情况介绍;

2、根据进一步掌握的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的重点、专题、人员分工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3、依据审计通知要求收集有关审计资料和借阅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并办理借阅手续。

4、通过审核会计资料和相关资料,核查实物和调查询问,座谈了解等方法实施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疑点,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1)审计证据有以下几种:

1)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2)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3)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存储的、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4)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人员提供的证言材料;

5)专门机关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测笔录;

6)其他证据。

(2)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以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5)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单位和个人的盖章或签名,未取得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6)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聘请专业部门、单位或专业知识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鉴定。

(2)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1)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

a.被审计单位名称;

b.审计项目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c.审计过程记录;

d.编制人员姓名及编制时间;

e.复核人员姓名及复核时间;

f.索引号及页次;

g.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a.实施审计具体程序、审计测试评价、审计方案的调整变更记录; b.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c.审计复核记录;

d.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证明材料:

a.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证明材料;

b.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往来函件、鉴定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或摘录件;

c.其他有关审计资料;

d.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明材料应经审计部门或其他提供证明资料者的认定签证。

4)审计工作底稿分为分项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a.编制分项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审定的项目内容逐项编制,必须是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以利于编制汇总;

b.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在详细审阅审计分项工作底稿,并确定其实事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之后,再进行分析整理,按其性质和内容分类归集;

5)审计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对已确认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重要事项要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要写明事实情况,使用法规制度,处理意见,经审计组长审阅后,送交被审计单位认证签署意见。

凡是审查审计工作底稿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手续不完备的应做必要的修正或重新取证,补足必要的手续和资料。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经审计组长全面复核并确认后,应向本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请示汇报。

6)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25条 审计工作的终结阶段。

1、审计组组长运用审计工作底稿提供的材料,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项目)的经济活动审核后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作出结论的文件。因此要做到:审计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何报告日期,做到格式规范,事实可靠,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结论公正,建议可行,语言简练,表达确切,观点鲜明。审计报告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如下:

(1)标题:

(2)主送单位或单位行政负责人名称;

(3)被审计企业概况;

(4)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

(5)采用的主要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

(6)审计结果;

(7)发现的主要问题;

(8)审计建议;

(9)审计组成员签字;

(10)报告日期。

2、各级内审部门应依据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授权的经济处理权限,对审计的问题提出处理、处分的意见或建议。

3、各级内审部门应建立审计报告复核制度。审计报告完成后,由内审部门制定专人复核,应重点复核如下事项并提出复核意见。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2)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3)适用法律、法规、制度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是否正确;

(4)审计评价是否恰当;

(5)问题定性、业务处理、违纪处分、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6)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审计组应在审计事项实施终了后10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日期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研究。如认为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正确,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如果认为其意见不正确,应将不同意见作为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

5、被审计单位与审计组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审计组应将最终定稿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有关资料一并报内审部门负责人审定,主要审定以下内容: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和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3)审计评价意见及建议是否恰当;

(4)定性、处理、处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6、内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应依据上述资料签发审计意见,集团内审部门负责的审计项目报请集团主管领导批示;集团下属企业内审部门负责审计的项目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示。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3)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叙述;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其依

据;

(4)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5)对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7、依据经主管领导批示的《审计意见书》,形成《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8、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决定》处理完毕后,应填写《审计决定处理情况报告单》,将处理情况向下达《审计决定》的内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后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单位主要领导人申请复议。受理单位或领导应在收到申请复议报告30日内进行复议或裁定。在此期间,仍按原审计决定执行。

9、内审部门应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26条 各级内审部门应建立以下报告制度:

1、各单位内审部门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定期(季度、年度)报告制,重大问题特别(及时)报告制;

2、各单位内审部门向上一级内审部门实行定期(季度、年度)报告制,重大问题特别(及时)报告制;依据上级布置的专项审计或调查,实行专项报告制;

3、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是计划进度、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的方式、建议、措施等;

4、各级内审部门应建立后续审计制度;

后续审计是内审部门派员到被审计单位,检查审计决定中规定的事项是否认真执行而进行的审计,是保证审计工作发挥应有效力的必要手段,其内容为:

(1)检查采纳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2)了解采纳审计建议和执行审计决定中的困难与问题;

(3)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在严格自律强化管理方面的新措施、新变化。

第6章 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

第27条 内部审计是集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人员是审计工作的实施主体,是集团实行审计监督的执行人员。因此必须讲求职业道德,

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28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是:

1、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审计人员作为经济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的财经法规从事审计监督活动,实施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勇于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不良倾向作斗争,维护国家财经法规的严肃性,打击经济领域里各种经济犯罪和违纪行为活动,从而达到审计查错纠弊、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2、事实求是,客观公正。在具体实施审计中应将被审计单位取得的成绩、经验、问题和教训如实反映;在处理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时,应依据经济法规条款处理,特别应注意经济法规颁布的时间与违反财经纪律的时间界限,现有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界限,有意和无意(业务水平低)等界限,尊重事实,以理服人,做到一审二帮三促进;审计报告所做出的审计结论和评价,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3、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审计人员必须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财经纪律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严以律己,廉洁奉公,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审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依法审计不徇私情,刚正不阿,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4、工作认真,细致负责。审计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审计人员必须以认真、细致、负责的态度对待审计工作,以真实的内容实现审计的目的;

5、保守秘密,忠于职守。恪尽职责,忠于职守是审计人员应尽的职责,对被审计单位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以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证审计工组的顺利进行;

6、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审计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7、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29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1、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否则是重大失职行为;

2、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制虚假审计报告;

3、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4、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审计单报销费用;

5、不得在实施审计期间内参加被审计单位以外用公款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以及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6、不得泄露审计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秘密。

第30条 审计人员必须保守下列秘密:

1、企业产品、成本价格、销售计划、生产批量;

2、内部掌握的招标的标底,对外承包工程指标、劳务合作价格等;

3、对外投资的可行性报告、调查报告等;

4、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材料等。在审计过程中,所有审计文件、审计材料、记录稿纸包括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各种文件、材料等,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和丢弃,不得带到公共场所。用过和作废的记录本和记录用纸,审计项目完成后应交给审计组长,处立卷归档者外,应定期清理,按规定销毁;

5、对审计工作提出的问题及审计及其审计处理意见,应按规定和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交换意见。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其他单位、部门和人员透露;

6、对审计报告(含原始材料)、审计决定和领导批示,未经审计报告签发者同意不得向外透露,更不得公开发表;

7、对向内审部门揭发问题的人、群众来信,以及外单位转来的有关资料,不管本人是否提出为其保密的要求,审计人员都要为其保密;

8、印发审计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划注密级,印发范围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未经对外公布的审计文件材料,不得带至公共场所,审计文件材料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7章 审计档案

第31条 审计档案是内审部门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真实记录;是考察审计工作、研究审计历史的依据;是各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是内审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32条 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应实行“谁审计,谁立卷”、“按项目立卷”、“边审计、边整理、审结卷成”的原则,定期移交,集中管理,不得长期存放在承办单位和个人手中。

第33条 审计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1、内审部门下发的文件;

2、上级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批示、决定、讲话和批复等;

3、审计中形成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有关文件和年度财务报表、帐证、录音(像)带、照片等取证材料;

4、内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采取临时措施的文件决定;

5、后续审计材料;

6、职工来信来访及查处情况资料;

7、社会审计部门或集团公司所属内审部门报送备案的重要审计事项;

8、审计统计报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要审计会议材料、审计工作总结、经验、制定的审计制度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34条 审计项目档案立卷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一个审计项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一个卷;跨年度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年度立卷;

2、立卷材料排列一般顺序是:

(1)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按文件材料形成的顺序;

(2)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审计汇总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3)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

(4)审计案卷内每份或分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3)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4)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5)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6)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5)审计项目卷宗的归档时间:一般在该项目审计完后3个月内归档;年度审计项目的必须在次年6月末完成归档;

(6)审计项目卷宗归档,应采用适当的卷宗方法排列,并编制卷宗、案卷、目录等序号,以便于检索或查询。

第35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按期归还。

第36条 审计档案应分长久、长期、短期进行保存,对超过期限的档案,应鉴定造册,内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内审部门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方可销毁,并派人监销。审计档案的具体保存期限如下:

1、永久保存。上级内审部门及本单位领导交办的重大审计事项的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重大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

2、长期保存(15年至50年)。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比较重要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员工来信来访的有关材料;

3、短期保存(5年以上,15年以下)。上级内审部门、集团公司领导及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一般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基层内审部门上报的审计计划、总结、报告、决定、信息及其他一般性的相关材料。

第8章 附则

第37条 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独立设置的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遵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38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法审部门负责解释。

第39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xx年元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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