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读书报告

时间:2024.3.24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读书报告

----《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与法学方法论

   

    在《法学方法论》的引论中,拉伦茨对法学作了以下界定: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即狭义的法学。在另一场合,拉伦茨又指出,法学是指按照特定方法对实在法进行的思想的诠释和领悟,即所谓的法律教义学(Rechtsdogmatik),包括比较法、法学方法论和法的一般理论,其承担着三重任务:解释法律、发展法律和整合法律资料。据此,拉伦茨对狭义的法学即法教义学的理解,已超出了传统法教义学的范围。在德国学界,如果以德国自然法学家托马修斯(Christian Thomasius)为分界点,有两个用语可以表示法学的含义。在托马修斯之前,德语中法学一词为Jurisprudenz,直接采自拉丁语Jurisprudentia。Jurisprudentia由Juris(Jus,主要指法律实务)和prudentia(实践智慧)组成,强调了法学的实践品格。在托马修斯之后,法学一词日益由Rechtswissenschaft表达,其直译为法律科学,一般包括法哲学、法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和法律教义学。虽然Rechtswissenschaft与Jurisprudenz互换使用的情况仍然存在,但Jurisprudenz现只更多指Rechtswissenschaft出现以前的法学,和今天狭义的法学,即法律教义学,意为有关现行法律的学说。由此可见,拉伦茨所谓的狭义的法学即其所称的法律教义学,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教义学,亦非较为广义的法律科学,而是包括了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教义学和法律科学的部分内容。但是,在上述用语的使用上,《法学方法论》存在着互换的混乱状况,例如,该书在引言对法学所作的界定,用的是狭义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 im engeren Sinne),即Jurisprudenz,在第二章表述法学方法论时用的是Jurisprudenz(Methodenlehre der Jurisprudenz),但是,该书的标题用的却是广义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一词,在行文中又将Jurisprudenz与Rechtswissenschaft互换。

  拉伦茨对法学的界定及使用,当然不能简单地视为是他对法律教义学一词的误用。在方法论的领域,与传统的法律教义学相对应的是法律解释,而拉伦茨却认为法学的任务除了法律解释外,还包括发展法律和法律资料整合,可见他扩展传统法律教义学的一个直接目的,就是要在方法论上突破法律解释的单调内容,而开放出发展法律的空间。由此又可推出一个必然的结论,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已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方法论。

  习惯上,人们将法学方法论限于理论研究领域,与法学研究方法同义。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包括法律中的概念与法律概念。其中,界定法律概念是法学研究最主要的内容,其目的是预设什么是法律,形成一定的法律观,涉及“何为正确的法”这一法哲学的第一命题,因而其亦是法哲学的任务(法律本体论)。研究和预设法律概念的方法,即法学方法的内容,主要有心理学、语言学、新修辞学、诠释学等。而法律方法则适用于法律应用领域,致力于实现既有的法律又生成新的法律,有关法律应用的方法的理论就是法律方法论。法律方法根据其既实现既有法律又生成新的法律这两项目标,又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方法是指奠基于萨维尼的法律解释学说之上的传统法律方法,其内容为法律解释。

  萨维尼把解释理解为“存在于法律中的思想之重构”,因此,权威的解释标准必须是客观化了的立法者的主观意志,禁止超出立法者立场的解释。传统法律方法的具体方法仅限于萨维尼总结的语法、逻辑、历史与体系四要素,“扩大的”和“限制的”解释都被排除在外。传统的法律方法论的理论背景有三:把法视为一个预设的、封闭的、自主的知识体系之理性主义法律观;分权理论;民主理论。传统的理性主义法律观有两个基本的预设,即法律公理体系的存在与人类的绝对理性,但是,这两个命题显然都不成立,所以,即便分权理论与民主理论的意义仍在,传统的法律方法论相继受到来自诸如心理学、社会学、法律现实主义、语言学、新修辞学、经济学、诠释学、后现代主义等理论的批判和补充,自概念法学以后便由盛转衰直至被基本放弃。法律既非完美,法律公理体系之梦乍醒,封闭的法律观遂被打破,开放的法律观起而代之。相应地,法律方法的内容得以极大的扩充,自由裁量、利益衡量、合目的性、论题解释、前理解、诠释学循环、填补法律漏洞、是非感、合宪性解释等方法被相继提出。据此,法律方法不仅指向准确认识和实现既有法律,更指向续造既有法律或发现新法律,以达致一个公正的裁判。在区分传统的法律方法与现代的法律方法的基础上,我国学者郑永流把认识和适用既有法律的活动称为法律适用,把续造既有法律或发现新法律的活动称为法律发现,两者统称为法律应用。据此,传统的法律方法只存在于法律适用领域,可称为狭义的法律方法,而现代的法律方法论则贯穿法律应用的全过程,可称为广义的法律方法。在适用领域,(广义的)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明晰可分,但是,在功能上,因为法律发现在续造新法时所欲解决的“如何实现正确的法” 这一法哲学的第二命题,必然首先涉及对“何为正确的法”这一法哲学第一命题的回答,两者又有所重合。但与法学方法论可有超越实在法的理论批判姿态不同的是,法律方法论对此问题的回答必须以实在法为依据在法律应用的过程中实现并获得独断的效力。据此,郑永流主张将法律应用中的方法和方法论称为法律方法和法律方法论,而区别于理论研究领域的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

  在《法学方法论》的引论中,拉伦茨列明了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围:1.法官如何“正确”地适用既定规则、如何做出“正当”的裁判以及凭借什么来决定裁判的“正当性”,在此,法学方法论与法哲学紧密相关;2.因为法律的应用必然涉及到对文字的理解,所以作为理解的理论的诠释学也就深深渗透进法学方法论之中;3.司法裁判与法教义学中的例子,研究的目的在于掌握法律工作中展现的思考方式。由此可见,拉伦茨所谓的法学方法论,关注点乃在法律应用,故其非通常意义上的法学方法论,又因其要解决“如何实现正当的法”,故亦非传统的狭义法律方法论,而可归为上述广义的法律方法论。

  拉伦茨对法学方法论的认识,受制于其对法学的界定。拉伦茨在界定法学的概念时,强调了特定法秩序之界限,但是,在具体的阐述中,他承认无疑应首先将作为现实规则的实在法纳入法学的研究范围,但他同时指出,属于实在法的不仅仅是法律和条例,还有体现在法院判决中的得到认可的法律信念、法律要求,以及事实上起作用的各种标准,而且法学的研究对象还包括法律所调整的生活关系本身,即被胡伯(Eugen Huber)称为“立法所涉之实体”的东西。可见,在拉伦茨那里,特定的法秩序与实在法,并不仅仅指制定法,据此,我们已可感受到制定法与正当法的某种张力。也正是在此张力之中,我们方可体会拉伦茨对狭义的法学即法律教义学做出新的解释之深意:其试图在法的实然与应然以及法的安定性与正当性之间寻找两者既相对分离又彼此关照的平衡。拉伦茨的努力体现了德国法学家经历二战之后反思历史的自觉。当然,他的这种可贵探索是否成功,值得探讨。例如,对法律教义学新的理解,使得以往的它与法哲学、法律理论、法史学、法社会学的分界被打破,可能引起对法学内部学科的重新定义,而这一作业的效果尚未可知;拉伦茨区分法律体系内与法律体系外是否周延,将法律体系外的法的续造纳入法学方法论是否模糊了司法与立法的界限,从而使政治渗入法学而动摇法学的自主性根基;等等。这些内容都是当代法律(学)方法论的核心议题。

  此外,不应忽略的是,拉伦茨对法学方法论的实在法根基的强调,体现了西方理性主义的哲学传统以及近代以来分权与民主理论的伟大遗产,由此亦可知,法律(学)方法论不可能是一部断代史,而必须在时间的长河中不时回顾其历史身影。如果考虑到中国的具体语境,我们并没有类似的传统,那么,当下中国对法学方法论的讨论,便不觉涂抹上了一层沉重而严肃的色彩。


第二篇:读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有感__排版后


摘要

转向方法论的研究是一个学科必然的趋势,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亦是如此。德国学者拉伦茨的经典论著《法学方法论》,为我国法官进行司法适用和学者进行立法建议提供了有益借鉴。价值判断问题是民法问题的核心。价值判断方法在司法和立法领域发挥了独特作用,它既维持了近代民法的“安定性”,又兼顾了现代民法的“妥当性”目标。

关键词:民法问题 立法论 法学方法论 价值判断 价值判断方法

引言

转向方法论的研究是一个学科必然的趋势。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亦是如此:它从1978 年以来由“政策定向的法学”,经过“立法定向的法学”,开始走向“司法定向的法学”。 如何保证立法上建构的规则在司法上得到统一的、一致的适用,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可能是基于上述认识,王利明教授在《法律解释学———以民法为视角》)一书序言中指出,中国正进入一个法解释时代![1]葛洪义教授在《法律方法讲义》一书序言中指出:我们的时代需要方法,法学方法论将在我们的时代称为显学[2]。本文以德国学者拉伦茨的经典论著《法学方法论》为参照,结合当前我国民法研究现状,分别从司法和立法两个角度重点分析困扰裁判者和学者们的价值判断问题。法学方法论探讨的是理解法之意义关联的特殊方式,它一方面受特定实证法的拘束,另一方面又有独立于法学之外的基础,即诊释学。按照拉伦茨的理解,法学方法论既不能被诊释学,也不能被法学完全吸收,它是两者的媒介或桥梁。在对法学方法论如何定位的问题上,拉伦茨仅仅视法学方法论为一门获得法学知识的学问,即属于法学理论中的一部分。他的“法学方法论”与法理学上经常谈的研究方法,如哲学方法、社会调查方法、历史方法等是不同的。

一  全书主要脉络梳理

本书中作者把法学方法论定格为关于法律适用的方法的理论以及蕴涵于这些法律方法背后的相关法哲学问题。全书的篇章结构是这样安排的:

第一章中主要介绍了现代法学方法论中的利益法学和评价法学,并对这两大法学流派的理论进行了批判性的评说。这里辩说的思路实际就是接下来各章的体例安排,如从规范的内涵到事实的结构,再到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实际上就是贯穿法律的解释和续造的目标)。

第二章法学的一般特征,则是从法学的研究和处理对象——具有规范意义的法规范入手,从方法论的高度探讨法学对法律实务的意义和可能提供的知识贡献,最后又致力探讨了法学方法论的任务及其地位,法学方法论是否是法学的一部分等问题。简述之,作者试图借这些具体问题的阐述来回答法学直至法学方法论的存在意义和历史方位,是对法学发展的反思。

第三章至第六章分述法条理论、案件事实及法律判断、法律解释、法官续造法律的方法,作者通过严谨的文字,精心雕刻了一套关于法学方法论之方法的理论,构建起作者关于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大厦。从章节的安排上看,按照法律思维的逻辑模式(即三段论模式)来展开,从法条理论的大前提,到案件事实的小前提,再到以法律解释和续造来获得法效果的范式。但是,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不是简单的逻辑涵摄,他一再强调,这三个阶段并非是截然分裂的。

第七章在前几章的基础上,又转入探讨法学中的概念体系,强调法学乃是以伦理原则为主导的内部体系和以逻辑体系为主体的外部体系相结合的开放的、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

在本书中,拉伦茨先通过描述并评论现代方法上的论辩,提出法规范和实践、当为和实存的关系点,要求法官要在法律和事实之间“眼光往返流转”,即在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之间寻找适当的连结点,法官的价值判断不能脱离循环中的法规范的规范作用。接着,作者对法学的一般特征及法条的理论进行阐释,结合案件事实的形成,具体分析价值判断在确定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过程中的作用。再次,拉伦茨通过确定的解释方法以及法的续造方法,立于一些重要步骤,较为完整地确定有关法规范的隐含意义或可能扩展的范围,以便对待判案件作进一步的彻底思考。最后作者谈到了法学中的概念和体系的形成。拉伦茨写作此书要达到的目的是维护法的客观性和正义性。一方面,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的传统,他肯定了现行法的作用,认为“假使法学不想转变成一种或者以自然法、或者以历史哲学,或者以社会哲学为根据的社会理论,而想维持其法学的角色,它就必须假定现行法秩序大体看来是合理的”。另一方面,在价值判断必然隐含在裁判过程之下,仅仅付诸个人的法感断案不能带来可靠的公正,只有对法官裁判给出一个相对确定的标准,使其有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才更可能达到以普遍或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公正。

二  拉伦茨构建的法学方法论

在本书的后半部分开始,拉伦茨力图建立一种既维持法的安定性又实现法的正当性的方法论,以体现处理评价之事的法学的学问品格。这种方法论的具体内容是指:第一,法律逻辑模式。在对案件事实有单纯的感知或经验判断,从而可将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之下时,应通过感知、经验、逻辑演绎等方式适用法律逻辑模式。第二,法律解释。当字义具有波段宽度,或者面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规范矛盾时,应当对法律进行解释。解释方法包括依字义解释、依法律的意义脉络解释、依历史上的立法者之规定意向目标及规范想法解释、依客观目的解释、依宪法解释。这些解释方法之间有一定的顺序之分,只有当适用序列之后的解释方法有更充分的理由时才可以打破适用方法的顺序。第三,法的续造,包括法律内的法的续造和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法律内的法的续造的适用条件是:就特定类型事件,法律欠缺依其目的应包括的适用规则;或者虽然存在某一可以适用的规则,但此类事件依其目的不应适用此类规则;或者规定的字义本身隐含矛盾、面对特定案件,发生了原则冲突及规范冲突。若上述的适用条件满足时,应采取类推适用、目的论限缩、目的论扩张、其他其于目的考量对法律本文进行修正的方法。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的适用条件是鉴于“法律交易上的需要”、“事物的本质”、“法伦理性原则”而需要创造该规则。其适用方法是依照交易上需要造法、依事物本质造法、依法伦理性原则。

拉伦茨的这套方法论体系与其它方法论体系相比极为完备,在技术操作层面上尤其具有指导意义,法官可以依照这种体系标准来进行裁判案件,而法官之外的人则可以依照这种标准对法官的裁判作出客观地审查,防止其自由裁量权的态意行使。

三  对本书的思考

从这本书一开始,作者就表明这样的信念:法学问题虽然本质上是法学方法问题,但是相对客观化之途是存在的。非常重要的是,作者在本书中对整个法规范实践的客观化过程的具体方法和具体步骤作了极为清晰的论证。正是这样细致的论证,才使他的理论保持了合理的价值。然而作者并没有否弃法律的价值属性,他明白,法律和它的实践是人类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必然在所有的环节浸入人的价值因素。这就是所谓法治下的人治因素。但是,他注意到法律之所以应该是制度实在,是以它的安定性和普遍性为理由的。追求个案特殊的具体的公正的企图,对我们人类实践来说,不仅是不效率的,也是不可能的,相反,法规范的普遍化和普遍实践,是我们可能而且不得不采用的模式所以,现代法学的课题不在其他,而在法学方法:寻找使价值判断客观化的方法,以保证法的普遍性和法的安定性在切合时代使命的目标下得以客观地向前地实践。拉伦茨教授通过描述并评论现代方法上的论辩,提出法规范和实践的关系点,及当为和实存的关系点是:不可分割的"结构交织",或者说成立"循环学上的论证",法官要在法律和事实之间"眼光往还流转",并且其价值判断不能脱离循环中的法规范的规范作用。作者向我们揭示了法学思考方式的复杂性,力图建构起宏大理论的方法论体系。在钦佩作者的严密的论证的同时,我也有一些疑问。那就是作者坚持的法学对于特定法律秩序的依附性。在本书的引论,作者就向读者交待:“本书所成的‘法学’是指: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引论,页 20)但是,如何超越自身的樊篱,使法学的方法论成其为法学自我矫治、自我批判和自我反思的起点,从而真正让法律人在社会中行正义之事,这便成了作者不得不面对和思考的问题。无论拉伦茨所倡导的是一种谨慎的思考方式,还是一种对法律人的循序渐进的稳妥行事风格的认同或强调,但是在实际的法律生活场景,真实的情况也许会有违拉伦茨美好的初衷。因为实践中的法律人是活生生的个体,价值导向在方法论中的引入恰好无法避免具体的裁判者在自己的价值立场、特别是利益考虑的驱使下做出表面符合法规范,实际背

离基本社会公正的决定。只要真正的方法之外的制度制约没有形成,只要这个社会还缺乏一些基本的共识和人格底线,这种危险就不可避免。方法的局限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显现出来。知道有哪些方法和思考方式,并不意味着能够运用这些方法和思考方式。法学的实践理性正好说明它在许多时候是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行当;而关涉到良知、正义等价值问题的方法论断,更不能通过“知识传授”的方式注入法律人的灵魂深处。方法论上的自主自觉并不能证明其在实际上会取得成功或富有成效。这种反思如果纯粹是“向内的”,脱离了对法学、法律赖以成立的各种复杂社会历史条件、政治道德环境以及权力制度背景等的体悟,脱离了对真实的世界的更大程度上“向外的”认识和反思,那么法学的完整和独立就仍然不能实现。法学中的许多问题,表面上是法学问题,实际上都是更深层次的政治道德问题、利益问题和权力争夺问题。这些问题与方法无太大关系,与法律人的业务素质也没多大关系。特别是在当今这个“开放社会科学”的背景下,法学以开放姿态和面对苦难的立场进行实在的反思,也许倒能使其立足于“科学之林”,以自己特有的方法论推动建立和实现一个公正的社会。这样说,当然是有一个前提的,即我们已经有了一种成熟或比较成熟的法学知识传统。在促进这种传统形成的意义上重视法学方法论本身才是有价值的。当然,这并不是否定好的理论对于实践的贡献,恰恰相反,实践正需要如此般精妙的理论来指引,而不至迷失了前进的大方向,尽管时常是让原本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学习理论、研究理论的目的就在于扬弃这些理论,直至用新的理论取代之。

四  一些理解和困惑

本书的第一章、第二章、第七章是我阅读得比较吃力的地方。主要有以下的几方面的困惑:在本书的第一章中,对评价法学和注释法学的本质的联系的把握。我知道注释法学又称为

实证法学,是研究法律究竟是如何运行的,或人们的法律行为到底是什么,及法是什的学问;评价法学又称为规范法学,是研究法的价值取向应如何,法律的运行结果是否符合社会的发展。前者解决的是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后者解决的是法律“应是什么”的问题。但对本书中提到的二者之间的本质的联系,我一直读不明白。在本书的第二章屡次提到法教义学这个概念,我一直对此概念模糊不清,也不知道他的内涵外延究竟是什么,书中好像有重点介绍了它与法理论学的联系与区别,理解得比较混沌。第七章我认为更是本书的难点所在,我读得更是疑雾重重,它关于体系的形成,类型的流动及对其的思考,原则、规则与概念之间的关系。我以为本章在本书中无论从重要性还是从难度上说都是首屈一指的,对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人而言,本章几乎每一个部分都具有相当大的启发意义,值得仔细研读。拉伦茨在本书最后一章的结论性阐述,围绕体系而展开,强调形成体系的必要性,尤其是突出内部体系的重要性,而形成内部体系只能依赖于“法律原则的发现及具体化以及,建构类型、类型系列及规定功能的概念”这些法学的特殊思考方式,这些思考方式是“价值导向”的,这正是本书所欲揭示和解释的,从而首尾一贯地,中心突出地,构筑起评价法学(价值法学、规范性法学)的理论基石。不过,拉伦茨指出也不得过分强调原则的可变性,比如私法自治、法官独立、“诚信”原则、平等原则(同等事物应作同等处理)的要求,都是具有超越时代效力之法律思想的表现,相应地,可演变性毋宁比较是指这些原则的从属价值决定,它们的具体化,它们重点的转移及其协作。所以,法秩序的意义脉络不仅是——以立法者的“恣意”或其他偶然因素为基础的——个别规范的积累。

为论证其法学方法论的完整性,拉伦茨对问题的考量极为周全,各种可能性都进行了回应。在论及对法律漏洞进行法的续造时,作者指出在立法者原本的计划、目的范围之内的漏洞填补是属于法律内的法的续造,而超出立法者计划、目的范围之外但仍在整体法秩序的基本原则范围之内的则属于超越法的续造。这里就涉及一个问题:如果法秩序内的基本原则及各原则的效力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选择?拉伦茨指出:应当运用个案中“法益衡量”的方法。“因为缺乏一个由所有法益及法价值构成的确定阶层秩序”,这是不是意味着法官可以依自己的主观见解来裁定呢?拉伦茨对此予以了否定,但却也无法给出一个具体的方法,而只能以联邦宪法法院及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判来提供素材,通过具体的个案来裁断。尽管拉伦茨一心想达到法官在裁判时尽量使主观价值判断客观化,但这一努力似乎未圆满实现。

尽管拉伦茨认为其构建的法律解释方法与萨维尼建构的法律解释体系“不完全重叠”,但也仅仅是“不完全”,它在很大程度上都借鉴了萨维尼的理论体系,如“字义解释”对应萨维尼的“文法解释”、“法律的意义脉络”对应萨维尼的“体系的处理方式”(将所有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组成一个巨大整体之内在脉络关系)、“历史上的立法者之规定意向、目标及规范想法”对应的是萨维尼的“逻辑解释”(立法者各个想法之间的关系、结构)和“历史的处理方式”(视法休系为一种在历史中持续进展的体系)。再如,在阐释法律解释的任务过程中,拉伦茨提出了两种解释方法: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但这并不是拉伦茨的创见,这两种方法是在以菲利普·黑克等人为代表的“主观解释论”及以克勒等人为代表的“客观解释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既吸收了主观论的部分真理,也吸收了客观论的部分真理,又如,合宪性解释也不是拉伦茨的创造,而是在德国学者米勒和克里勒的“宪法解释”的基础上加以改造而成;另外,埃塞尔认为应区分规则和原则,拉伦茨的“规整”和法律“原则”概念也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再者泊并仑述弥补开放的漏洞和隐藏的漏洞时,拉伦茨提到“类推适用”方法和取向于“事物的本质”,而这两种方法都吸收了考夫曼的“事物的本质”、“法学上的类推思考”的概念,其“类推适用”实际上与考夫曼的“类比推理”如出一辄。

在整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拉伦茨一直关注的两个问题是:法官做出司法裁判如何受“法律及法”的拘束、如何从事法的续造。他认为只有借助司法裁判才能充分理解、审查并且在实务上应用法学方法论。这与拉伦茨对法学的目的的理解是分不开的,他认为法学以处理法规范(理解、解释、评价法规范)为任务。这种理解事实上导致了其在建筑整个法学方法论体系的过程中,更注重司法过程中的法官的行为方式与标准,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实质上只是法官裁判的方法论,即法官如何使裁判正当合理、如何使法官个人的主观价值判断客观化、如何找出一个客观的审查标准来评价法官的行为。概而论之,即法官如何根据一个客观的普遍性的标准来裁判案件以维护法的安定性和正当性。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也主要是在这个意义上的建构。当然,拉伦茨并不否定立法者的作用,司法判案离不开法律,司法与立法紧密关联。在立法与司法的关系上,拉伦茨也对埃塞尔“决定什么是真正的现行法者乃是司法裁判”的观点进行批判,认为过分轻视了立法者的作用。这种观点事实上反对法官毫无限制的自由造法,要求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一定程度上否定法官的造法作用,防止法官意志的专断态意,具有合理性。拉伦茨认为埃塞尔过分轻视立法者的作用,而其本人又是如何不“过分轻视”立法者的作用呢?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体现在他构筑其方法论的脉络上,他认为应从现行法的特质出发来确定法学、法学方法及思考方式的特征,在肯定现行法规范的普遍合理和立法者的立法功能前提下,又要与法规范保持一定的距离,以沟通其批判的观点;二是在法律解释方法上,作者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解释标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目标,即如果按照一般或法律特殊的语言字义、法律的意义脉络,或法律基本的概念体系所得的解释结果,仍然包含不同的解释可能性时,应诉诸于何种解释最能配合立法者的规定意向或其规范想法。可见,立法者的规定意向及其为此所作的价值决定,对法官仍是有拘束力的准则。

由于法律本身的不完备不周延以及法律判断中经常包括价值判断、而对价值判断又尚无科学的方法来审查,因此即使是正确的逻辑判断也不足以保证结论在内容上的正当性。因而,拉伦茨对三段论涵摄模型的适用范围提出质疑。尽管如此,拉伦茨仍认为,在法条的适用上,涵摄推论模式仍然扮演重要角色。同样的理由,拉伦茨对形式逻辑三段论的态度也非完全否定。他认为,法官在法律存在不确定性或有漏洞时应当进行法律解释或进行法律之内或之外的续造,但是他并没有指出,在法律解释或续造之后又将进行一个什么样的过程。而法律解释或续造确定的客观化的标准,无非是为了之后法官裁判案件,而如何裁判呢?按照一般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做法,不管其承认不承认,这都是一个传统的形式逻辑三段论的推演过程。尽管拉伦茨在书中并没有明确指明这一点,但我们却可以从中推出这一结果。

小结

法学方法论探讨的是理解法之意义关联的特殊方式,它一方面受特定实证法的拘束,另一方面又有独立于法学之外的基础,即诊释学。按照拉伦茨的理解,法学方法论既不能被诊释学,也不能被法学完全吸收,它是两者的媒介或桥梁。在对法学方法论如何定位的问题上,拉伦茨仅仅视法学方法论为一门获得法学知识的学问,即属于法学理论中的一部分。民法问题大致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和司法技术问题。其中,价值判断问题是民法问题的核心[3]。价值判断方法在处理价值判断问题上,一方面引导着立法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在司法领域发挥价值发现和价值补充的作用。正因为如此,既要维持近代民法“安定性”又兼顾了现代民法“妥当性”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拉伦茨教授对法学方法论体系的研究对我国法学方法论研究还是具有启迪的。在我国,由于对方法论的轻视,一般很少论及法学方法论,即使有所论述,大多也是在把方法论及方法相互替代的意义上或把方法论等同于方法的意义上使用的。鉴于我国目前方法论研究的现状和方法论研究的巨大意义,我们应在以后的研究中,重视方法论的研究,这有助于我们在法学运用时的客观化过程。我国民法学者王轶教授在《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一书中指出:我国迄今为止的民法学研究,一个突出特点是过分重视制度性研究。但是,制度性研究本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例如,在讨论相关立法问题时,“要么是以自己的价值取向作为前提,仅仅依靠逻辑推演来确证自身价值判断结论的妥当性……要么是错误地认识了讨论对象的问题属性,误将事实判断问题作为价值判断问题,或者误将立法技术问题作为价值判断问题展开讨论……”[4]这样的讨论很显然是自说自话,无法有效地与其他讨论者进行交流,也无法有效地完成前述拉伦茨教授在立法方面所提出的法学三大任务。如何改变这种局面,使得相关立法问题的讨论有意义呢?在一个价值多元化的时代,为确保价值判断问题的合理性而进行有效的讨论,也需要提供价值判断的方法和标准,即民事立法主观性的客观化。拉伦茨教授在《法学方法论》中提出的面向司法的民事价值判断方法,在这里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以拉伦茨为代表的评价法学,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法律判断的正当化问题。这个问题提出的基本前提是法律判断中带有价值因素,而一般认为价值判断是无法进行科学考查的。解决价值判断的正当性的关键就在于,找到一个共同认可的应然判断,从而将当前的应然判断与共同认可的应然判断建立起联系。

参考文献

【1】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 年。

【2】       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       王轶: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5】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



[1] 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 葛洪义:法律方法讲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 王轶: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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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姓名与学号徐梦浙3120xx0203指导教师陈小英年级与专业生工1202所在学院生工食品学院书籍简介1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的最主要著作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对神学和封建专制进行了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

法学基础读书报告

理想国读书报告资环1201班3120xx1623周传雷理想国是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重要的对话体著作之一理想国是属于柏拉图的中期对话本书分为十卷在柏拉图的著作中不仅篇幅最长而...

法学方法论读书报告

读书报告——关于孟勤国教授的论文集所运用的法学方法论有次看锵锵三人行,听嘉宾当年明月说:“我们从历史中得到的唯一的教训就是我们从没有从历史中得到过教训。”今年十分有幸的听了孟勤国教授的法学方法论一课。感觉受益匪…

读书报告的格式

读书报告内容结构读书报告是一种非常有用的实用体裁它可以帮助我们记录复习学过的知识并提高我们的概括能力综合能力分析能力和评判能力读书报告的写法如下首先先按下面的提纲做一些简单的笔记1书名书名及其出版年月2种类如小...

法律的故事(读书报告一)

读书报告一学院软件学院班级数媒二班姓名郭云鹏学号20xx2145我思想里的法律的故事在我开始读这本书之前看到这样一句话这本书是用文学手法写成的学术著作它赋予知识以灵性使知识走向大众它给我的第一印象是本书的文字朴...

古代法 读书报告

古代法读书报告祁畅古代法读书报告一作者简介亨利梅因爵士SirHenryMaine18221888英国著名法学家19世纪后期历史法学或者说英国历史法学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早年毕业于剑桥大学后来作为法律史教授先后在牛津...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读书报告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在中华五千年文明史的进程中法律便扮演了这一规矩的角色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是瞿同祖先生于19xx年的成书但是时至今日这本书仍然是中国法制史方面的重要著作是一部具有代...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司法过程的性质是卡多佐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演讲19xx年予以发表这本著作是他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的经验的一个总结同时也是对美国自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一...

法律的道德性 读书报告 法学实验班

读书报告何为法怎样界定法的概念法的本体论问题从国家和法律出现时就已经产生法学家和哲学家们争论了上千年至今没有统一的解释从应然法和实定法的关系来看分析法学派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应然法和实在法而自然法学派则倾向于将应然...

法学读书报告(3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