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的处理

时间:2024.4.13

? 一、债转股概念

工商局《办法》第二条将债转股界定为:“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1、债转股属于增资

债权出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债权人以其拥有的第三方的债权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例如甲公司以拥有的乙公司的债权对丙公司进行投资;第二种为债权人以其拥有的债务人的债权对债务人进行增资。例如甲公司拥有对A公司的债权1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公司股东为乙公司。现甲公司经与乙公司协商,将债权100万元增加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则债转股后,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和乙均为A公司股东。《办法》中的债转股指的是第二种情形,不适用于新设公司。

2、上市公司的债转股

《办法》不仅规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进行债转股,而且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也可以债转股。因此,上市公司的债转股在工商局层面也具有可行性。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增资除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外,均需要证监会严格的审核程序,因此,实践中上市公司是否能够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完成债转股尚需拭目以待。

3、可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类型

债的形成原因是五彩缤纷的,例如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等均可形成债权。因为《公司法》中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条件要求为可评估和可转让,因此,此次办法中对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进行了限定,仅为三种: ①合同之债;可转为股权的合同之债,《办法》要求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非合同之债,如果经法院的裁定文书或判决文书的确认,也可以转为股权。

③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上述规定比较宽松,但由于《办法》中要求债转股必须评估,因此在实践中的掌握应该会从紧些,比如要求债具有货币或实物给付内容。

二、程序上的规定

1、多人债权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也就睡说,在作出债转股的决议之前,债权人必须先把债权分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债转股的评估

为了防止虚构债权和虚增资本,此次《办法》要求所有的债转股均需进行评估且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而且,由于《办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因此,实务操作中也需要股东大会在评估后,对评估价格进行确认,并形成决议。另外,《办法》将债权列入非货币性资产,因此规定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3、验资程序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②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③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④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4、工商变更手续

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办法》将在明年开始执行,因此,各地工商局的债转股登记资料清单尚在准备中,估计企业至少应准备以下资料:①债转股合同;②股东会审议债转股决议;③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决议;④验资报告;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⑥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⑦债权转股权承诺书/裁判文书/和解文书;⑧各地工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等。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

三、债转股的财务和税务处理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六条和第十一条对于债转股的

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如下表:

债转股的处理

2、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

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

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例如:乙企业债务100万元,同债权人甲签订债转股协议,约定转为公允

价值90万的股权偿债。乙公司债转股前实收资本50万元,合同约定甲债

转后占公司股份比例为50%,增加乙公司实收资本50万元,40万元作为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①债务人乙的税务处理

债务清偿,债务人实现所得10万元,但是在税收上不进行确认。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100万

贷:实收资本(股本)50万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40万

营业外收入/资本公积10万元

A公司计入营业外收入的10万元应进行纳税调减,填入附表三第8行“7、特殊重组”第四列进行纳税调减。

②债权人甲的税务处理

债转股投资,债权人投资损失10万元,在税收上不进行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 90万

营业外支出10万

贷:应收账款100万

甲公司计入营业外支出的10万元应进行纳税调增,填入附表三第8行“7、特殊重组”第三列进行纳税调增。


第二篇:对“债转股”有关问题的探讨


对“债转股”有关问题的

探讨

摘要:为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化解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方法之一;在目前经济和社会信用背景条件下,对债转股作用不能高估;针对操作中问题,改进和完善其实施办法

为了解决我国国有银行中的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继续深化改革,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对部分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施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的战略部署

一、债转股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债转股工作的开展在我国尚属首次,缺乏具体操作的经验,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经济、金融和社会信用环境中,此项工作实际运作中会遇到各种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并尽快解决,以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一)债转股对各方产生了不同的利益效益,由此使各利益主体对债转股的理解和认识出现偏差,以致影响债转股的具体操作和实际运作债转股的落实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利益主体:以经贸委为代表的地方政府,以企业为主体的债务人,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债权人,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主体的阶段性股权者

由于利益的不同,对债转股的运作,各方理解和认识有所差异据调查,大多数企业把债转股当作一种优惠政策来理解,千方百计想搭上这班车各地经贸委在确定债转股的企业时,为挤进国家经贸委的大名单,重点选择“贷款数量大”的企 2

业和困难企业,而对于企业是否属于国有企业,是否为1995年以前的不良贷款,企业产品质量与销路、领导班子素质以及转制等诸多因素是否符合政策要求考虑不多各商业银行提供的企业名单以还款无望、不良贷款负担重的企业为主,尽量剥离不良贷款,对于经营正常的企业则拒绝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求严格遵照中央12号文件精神审议债转股企业,而符合条件的又大多是运营正常的企业对债转股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影响到债转股的具体操作和以后的实际运行

(二)债转股具体操作和实际运行中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问题

1.多数上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债转股的条件

按政策规定,债转股企业的申报工作由经贸委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完成,各地政府为了区域经济的利益,实际上报企 3

业的基本情况和数量大多不符合相关条件,并远远超过了符合审议条件的数量一方面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多数企业无法享受这一政策,实际形成债转股工作“雷声大,雨点小”

2.债转股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道德风险

从我国多年的改革实践看,每逢重大经济改革,总会有一些人为了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钻改革的空子,不少“好经”常常被念歪所以,尽管推行债转股的初衷是好的,是要从“呆账经济”走向信用经济,但如果事先设计不好,实施过程中就会出现差错一些本可以尽自己所能还旧款的企业,也积极进24入债转股行列,不思进取,使银行债权贬值更有甚者,有些尚能正常付息的企业因等待债务转移,也停止向银行交付正常的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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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社会信用度下降和债转股工作道德风险加剧的双重影响,商业银行正常的信贷工作受阻

一方面部分企业受“欠贷越多越有利”错误思想的影响,对已到期且有能力归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采取“拖”的办法,致使信贷资金归位受阻;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债转股未结束之前,不愿也不敢发放贷款,导致信贷投放受阻若这一问题不解决,不仅对商业银行营运产生负面影响,而且将使整个经济运行速度受阻

4.如果操作不当,债转股有可能变成一种数字游戏

债转股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利好”这是因为长期以来,债台高筑早已使国有企业苦不堪言但是,如果简单地通过债转股“减债”的办法,使国有企业原来欠银行的旧债变成了资产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国有企业由此降低 5

了资产负债率,利息支出减少了,盈利增加了,账面上的数字是好看了,而国有企业体制依旧,债转股有可能变成一种数字游戏,这显然有违于国家出台债转股政策的初衷

(三)债转股工作后续运作缺乏监管保障

整体上看,企业落实债转股工作是国家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一步,最终目的是要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状况,成立股份制企业,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但目前债转股工作缺乏后续运作的监管保障企业转股后各类国有资产应如何管理,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工作应如何考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仅次于国有股的第二大股东如何行使股东权益,特别是企业如何真正转变经营机制,完善经营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都缺乏有效的监管

(四)债转股缺乏市场机制基础,谨防资产管理公司成为 6

第二个农业发展银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债转股政策,必须按市场规则进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虽可以持有企业的股份,但不是永久性的,而是阶段性持股,这就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企业股份必须有尽可能多的、可靠的退出方式而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不成熟,尤其是国有股在股市上不能流通,这就使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只能通过企业回购或向中介机构转让等方式退出但是在目前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尚处于形式阶段的情况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成阶段性持股的使命,确实需要加快完善国企改革,并建立与之适应的市场机制否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可能演变为政策性机构,其前景有可能类似农业发展银行,若出现这种局面,债转股政策的初衷,就可能成为“空中楼阁”

二、对债转股有关问题的重新认识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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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的初衷是使银行和企业摆脱原来的风险,但与此同时也将所有的风险转移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果再考虑到债转股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风险和问题,我们认为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债转股的作用是有限的,由此所带来的相关问题需要重新认识

目前比较统一的认识是国有企业因高负债而导致经营性亏损加剧和由于国有企业偿还能力有限而累及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加大试想若高负债就亏损,那么“借鸡生蛋”又如何能深入人心我们认为导致当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亏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是所处的经济环境和企业存在着大量的非营运性资产而形成的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空耗等问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问题固然与国有企业分不开,但若内控严密、社会信用和法律制度完善,又怎么会形成如此之多的不良信贷资产

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的风险问题,首先要使经 8

济解困我国目前处于以过剩运行、买方市场、结构失调、需求不足为特征的经济衰退时期,特别是入关后将使我国的通信、电子、汽车、农产品以及金融保险等众多行业面临新的挑战,因此经济大环境不改善,债转股无法达到化解金融风险的目标其次,社会各界对债转股期望过高,而国有企业的问题不仅是债务问题,而且是内在机制、空耗、产权结构不合理以及外部需求不足而引发的竞争等问题的综合反映,债转股充其量只能在减轻债务负担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使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有一些改观,但幻想实施债转股便能使国有企业整体走出困境的想法,期望值过高,不现实再次,债转股不能解决国有企业和银行及经济的所有问题债转股政策实施只能解决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和金融风险依然存在,还需要研究解决办法债转股政策只是对一部分国有企业有减轻债务负担、优化产权结构的作用,而不能替代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盘活自身的不良资产此外实施债转股的国有企业1995年以后形成的银行不良贷款依然留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等待解决最后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成使命的股权退出问题债转股政策把风险从国有商业银行转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使其成为阶段性持股者,最终需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出售、重组、证券化等手段退出股权,因此需要有相应的市场与之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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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不可高估债转股的作用,它只是给国有企业提供了摆脱困境、寻求发展的良好契机企业最终扭亏为盈,关键在于能否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相关改革,能否彻底根除导致国有企业步入困境的体制基础因此,我们认为目前要在完善债转股制度上加大力度,使这一政策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

(一)防止企业通过债转股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发生

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不良资产转移交接过程中,主动向企业和地方政府做好各项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操作程序,及时制止一些企业利用债转股随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二)预见并解决好债转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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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了参与债转股企业的重大事务决策外,还要对其日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管二是要消除银行为降低不良资产比率而扩大进行债转股的动机三是要坚持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的原则

(三)拟实施债转股的国有企业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

由于股权是相对于股份制公司而言的概念,而现在拟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基本上都是传统的国有企业,对它们而言,只有债权的概念,没有股权的概念,也就是说它们现在尚不具备债转股的制度基础要实施债转股,首先就必须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与制约机制,使国有企业直接面向股东,对股东负责,改变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现状,为实施债转股奠定必要的制度基础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实行全新的经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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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说是一种全新的金融机构,因为它具有一般商业银行不具备的功能它既可以接受或收购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又可以作为投资主体入股或参股企业实体,还可以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运营操作,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目前新成立的这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均是由原四大商业银行属下的信托投资公司改组而来的其人员多来自四大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真正从事过和懂得现代投资银行业务的人员并不多,因此在经营机制上很容易沿袭旧的思路和做法所以,新成立的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上一定要按市场规律运作,一定要实行能与国际接轨的全新的经营机制,以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真正起到盘活金融资产的作用

(五)债转股要防止一哄而上

一是要对照债转股的五项条件严格把关,慎重筛选,绝不能转“关系股”二是在实施债转股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稳步推开三是债转股的实施还应配合国家调整国民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的战略布局四是还要尽快制定一个可 12

量化的实施细则,以提高债转股这项政策的可操作性

(六)经贸委、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等涉及到债转股的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把债转股工作搞好

债转股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利好”,但债转股的有效实施,还需社会各方利益主体的真诚合作对于企业而言,不能认为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只是银行的事;而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方面,也不能认为债转股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只是企业的事各方利益主体要站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脱困这一战略的高度来把握债转股工作

(七)大力发展证券市场

企业实施债转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适当时候必将对其所持有的企业股份进行出售,这自然应该包括股票上市,而且从长远发展的眼光看,股票上市还应该是金融资产管理 13

公司所持股权变现的最佳和最主要方式所以,为了盘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巨额股权,国家必须大力发展证券市场,扩大市场规模,增加资金来源,增强证券市场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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