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融券业务信息公布与报送和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督与管理,防范风险,规范业务,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融资融券业务情况及动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公布与报送和内部报告,指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的对外信息公布、对外信息报送和内部信息报告。
第三条公司各相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外信息公布、对外信息报送和内部信息报告工作,确保信息公布、报送、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融资融券部归口管理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的公布、报送、报告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拟订融资融券业务信息公布与报送和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二) 负责统一发布对外信息公布的内容;
(三) 负责在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公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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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负责对外信息报送;
(五) 负责业务情况的内部报告。
融资融券部应指定专人专岗负责融资融券业务信息公布、报送、报告工作。
第五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指标执行情况的定期统计和汇总。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财务报表的制作、汇总和报送。
第七条信息技术部负责在公司网站公布信息。
第八条证券营业部负责在营业场所公布信息。
第九条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做好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情况的统计、报送工作。
第三章 对外信息公布
第十条对外信息公布指公司在营业部场所、公司网站和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向投资者公布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对外信息公布的内容包括:
(一) 公司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基本情况;
(二) 标的证券种类及保证金比例;
(三)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
(四) 平仓维持担保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取保维持担保比例;
(五) 融资利率标准、融券费率标准、固定额度费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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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停牌证券的估值方法;
(七) 公司代表客户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的相关信息;
(八) 其他应公布的内容。
第十二条对外信息公布的流程如下:
(一) 融资融券部履行信息公布的相关审批流程;
(二) 融资融券部统一向公司内部发布公布信息并规定信息公布时间;
(三) 融资融券部在交易系统公布;
(四) 信息技术部在网站公布;
(五) 证券营业部在营业场所张贴;
(六) 融资融券部存档公布信息内容。
第四章 对外信息报送
第十三条对外信息报送指公司根据监管部门及相关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四条融资融券部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按交易所要求的格式、方式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
报送数据以当天的清算数据为准。
报送不能在22:00前完成时,启动《融资融券数据申报方案和应急流程》。
第十五条融资融券部于每一月份结束后10日内,向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沪深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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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二) 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三)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四) 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五) 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六) 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七) 客户向公司申报的、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情况;
(八) 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融资融券部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对发现的异常交易情况主动、及时地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发生客户违约时,融资融券部及时向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报送有关客户融资融券违约记录数据。
客户违约包括四类情况:一是客户未按规定足额追加保证金;二是合约期满客户未清偿债务;三是客户提供虚假信息;四是公司与客户发生司法纠纷。
第五章 内部信息报告
第十八条内部信息报告指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作情况、风险监控、业务稽核及其他有关信息在公司内部的上报和反馈。
第十九条内部信息报告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按照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和授权体系: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逐级上报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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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融资融券部负责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情况的统计、复核与报告工作,确保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
第二十一条证券营业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发现客户资格、交易行为、资产状况等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融资融券部报告。
融资融券部收到证券营业部上报的相关情况后,及时通知经纪管理总部、法律合规部,必要时会商相关部门,协商处理方案。
融资融券部负责将公司处理意见反馈证券营业部,督促证券营业部根据公司要求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结算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等业务支持部门在融资融券业务处理中发现风险时,应及时通知融资融券部、经纪管理总部、法律合规部,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按照《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上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报送的有关报表、材料,应根据证监会及有关部门要求填报,报送前根据内容由主管部门核实,会签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融资融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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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加强对融资融券客户的管理,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融资融券业务是公司的创新业务,公司开展和管理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推荐人制度,推荐人负责融资融券客户的投资者教育、征信调查、推荐、跟踪服务、管理及风险防范等工作,负责将公司的相关通知及时送达客户和及时收集客户相关信息。
公司只受理推荐人推荐的客户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第三条 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及自愿的原则下在公司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不得擅自超越业务范围、业务权限。
第二章 推荐人职责
第四条 投资者教育
推荐人在客户签署融资融券合同时,应当一对一的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流程、风险和融资融券合同内容,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推荐人负责对融资融券合同期内的客户进行持续的投资者教育。 1
推荐人应该及时了解客户的意见、建议等情况,并向融资融券部及经纪管理总部反映。
第五条 征信调查
推荐人在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当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对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和实际需求等征信情况进行调查,对征信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初步审核客户是否符合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条件。
推荐人对融资融券合同期内的客户负责持续的征信调查,当客户征信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到客户信用评级或融资融券合同的履行时,及时通知融资融券部。
推荐人应督促客户向证券营业部申报其关联人,积极地关注、了解和掌握客户关联人相关信息,发现疑似关联人或关联人情况异常时及时向融资融券部报告。
第六条 客户推荐
推荐人对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初步审核通过后,出具推荐意见,经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后报融资融券部。
第七条 账户监控
推荐人应该每日查询客户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和其他风险状态,当触发风险或合同约定的通知情形时及时处理。
第八条 通知送达
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需要通知客户相关事项时,如追加担保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等,推荐人负责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 2
向客户送达通知,向客户解释通知事项,并跟踪和督促客户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完成相关事项。
推荐人应该保持与客户持续联系,当客户通讯方式变更时,提醒客户及时向公司提出变更申请,确保客户通知、联系方式的畅通。
第九条 债务追偿
推荐人应该在债务追偿工作中积极协助证券营业部和融资融券部督促客户及时偿还所负债务或启动法律程序开展债务追索。
第三章 推荐人的确定
第十条 推荐人由证券营业部在符合条件的员工中选定,并报融资融券部备案。
第十一条 推荐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营业部客户服务人员(仅限管理服务人员);
(二) 具有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三) 通过公司组织的推荐人资格考试。
第四章 推荐人持续管理
第十二条 客户的推荐人应当保持稳定,必要时经证券营业部申请、融资融券部同意,可以变更客户推荐人。
客户的推荐人变更后,原推荐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业务移交给新推荐人。
第十三条 公司每年对推荐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公司根据检查情况,认为推荐人不能胜任相关工作时,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人资格。检查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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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客户征信(包括持续征信)的质量;
(二) 对客户进行的投资者教育(包括持续教育)的质量;
(三) 保持客户联系方式持续畅通的情况;
(四) 客户通知工作的完成情况和质量,督促客户及时完成相关通知事项的情况和质量;
(五) 所推荐客户的履约记录情况;
(六) 所推荐客户的净收益情况,包括手续费、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固定额度占用费及其它管理费用;
(七) 参加后续教育情况;
(八) 公司确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推荐人进行警告:
(一) 半年内发生一起客户违约的;
(二) 被公司警告纪律处分的。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推荐人资格半年:
(一) 一年内出现两次警告的;
(二) 被公司记过纪律处分的。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推荐人业务资格:
(一) 推荐人资格暂停期满,半年内未申请并获得资格的;
(二) 推荐人资格一年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被暂停的;
(三) 被公司留司查看纪律处分的;
(四) 证券业执业证书被注销的。
第十七条 推荐人被暂停或取消推荐人资格的,证券营业部应当 4
在该推荐人被暂停或取消资格当日将其推荐的客户变更为其他推荐人,如证券营业部无其它推荐人,由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被取消推荐人业务资格的员工一年内不得担任推荐人。 第十九条 员工被取消推荐人业务资格期满后,必须重新通过公司组织的推荐人资格考试才能被证券营业部重新确定为推荐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融资融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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