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碳排放报告编制指南

时间:2024.4.20

附件6

天津市企业碳排放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1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天津市辖区范围内企业碳排放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编制。企业坐落地在天津市辖区范围以外,但因注册地或统计口径原因,须向天津市报告碳排放情况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2编制依据

《温室气体 第一部分 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名的规范及指南》(ISO14064-1);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2011);

《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2007);

《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2006);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津政办发〔2013〕12号,2013);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技术规范》(JJF 1001-2011);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碳排放

企业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本指南所述碳排放仅指二氧化碳(CO2)排放。

3.2排放源

产生碳排放的独立设备或过程,如锅炉、高炉、炼钢降碳过程等。

3.3排放单元

由排放源组成的,具有独立计量的物理单元或生产系统(包括装置、设施、工序、生产线等)。

3.4直接排放

企业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产生的碳排放。本指南中仅指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和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指有氧燃烧放热反应中产生的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指除化石燃料燃烧排放以外的、由化学反应或物理变化而产生的碳排放。

3.5间接排放

因本企业生产或经营活动引起的,但由其它企业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所产生的碳排放。

3.6报告期

企业进行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周期。本指南所述报告期为1个自然年。

3.7报告范围

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的边界限定,包括时间、组织机构设置、运营管理、地理位置、排放分类等边界的确定。本指南所述报告范围为报告期内具有独立法人(或视同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其厂界区域和运营管理范围内的直接和间接二氧化碳(CO2)排放。

3.8监测

对碳排放相关数据进行连续或周期性的评价。本指南所述监测包括计量、测量、检测等。

3.9活动数据

在报告期内,引起碳排放的活动量,如天然气的消费量、电力的消费量、石灰的产量等。

3.10排放因子

量化单位活动数据的碳排放量的系数。

3.11二氧化碳(CO2)清除

指由企业产生的但被直接作为原材料(或产品)使用,以及经碳捕集与封存(CCS)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方式未排入大气中的二氧化碳。

4 原则

为了确保对碳排放相关信息进行真实和公正的报告,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4.1完整性

包括所有核算和报告范围内的排放单元、排放源及其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排放。

4.2一致性

能够对有关碳排放信息进行公平的比较,采用统一的方法,界定核算和报告范围、识别排放单元和排放源、进行数据核算等。

4.3透明性

发布公开的碳排放核算信息,包括计算公式、数据来源、计算参数与排放因子的选取与确定等。

4.4准确性

在保证可操作性的前提下,选用更为精确的方法进行碳排放核算,尽可能减少排放量的偏差与不确定性。

5报告编制流程

5.1组织和筹划

明确碳排放报告工作牵头部门,落实负责人。选择适合的分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制定工作计划,编制企业碳排放年度监测计划(附录A)。

5.2前期信息收集

收集企业组织结构设置、运营管理、产能产量、能源消费等信息,确定报告范围内的排放单元和相关核算数据的来源,为碳排放核算提供依据。

5.3数据核算

根据核算指南和企业具体情况,收集相关活动数据和支持性资料,计算和汇总碳排放量。通过核算过程对监测数据的需求,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企业碳排放监测计划。

5.4报告编制与内部审核

按照本指南中报告章节设置及编制要求,编制碳排放报告。成立内部审核小组,对企业碳排放核算结果进行审核,修改并完善碳排放报告。

6报告章节设置

企业碳排放报告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中报告正文包括五部分内容。企业碳排放报告模版见各分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

6.1企业概况

明确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法人性质、组织机构设置(包括部门设置、分公司的数量和名称等)、分公司情况(需在附图中给出各公司地理位置图及厂区平面图)、经营范围、产品方案、工业总产值及增加值等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生产工艺、能源消费情况、企业概况与上一年的变化情况等信息。

6.2排放单元与排放源识别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碳排放量报告范围,进行排放单元与排放源的识别。

6.2.1碳排放分类

6.2.1.1直接排放

直接排放包括化石燃料燃烧和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碳排放。产生直接排放的生产设备或过程为直接排放源,包括固定源、移动源和工业生产过程。

6.2.1.2间接排放

间接排放包括企业使用外购电力和外购热力产生的碳排放。

企业排放分类及排放源示例见表5-1。

表5-1企业排放源示例

6.2.2识别方法

在报告范围内,按组织机构设置、厂房建筑分布或工艺流程,有顺序地确定排放单元和排放源,需绘制企业排放单元与排放源识别图(附录B)。当企业有多个分公司和多个厂区位置时,首先按分公司运营范围,再按分公司下属厂区位置进行排放单元划分。若公司下辖分公司数量众多,为方便后期碳排放量核算时引用,也可参照附录C对排放单元和排放源进行编码,并标记于排放单元与排放源识别图中。

6.3排放量核算

6.3.1核算流程

企业可按照下列步骤核算碳排放量:

(1)选择核算指南;

(2)确定计算公式;

(3)收集数据;

(4)计算与汇总排放量。

6.3.2选择核算指南

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和产品类型,选择对应的核算指南。天津市分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企业适用范围如表5-2所示。

表5-2 分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适用范围

若企业同时涉及多个行业,则需分别依照对应的行业指南核算碳排放量,并进行加总。

6.3.3确定计算公式

企业根据报告范围内不同碳排放方式,选择对应的核算公式计算碳排放量。若核算指南中未给出相应的计算公式,企业应及时向碳排放主管部门反馈信息,以便于核算指南的修订与完善。

6.3.4收集数据

企业应根据计算公式所需的数据,进行活动数据、计算参数及排放因子等数据的收集与确定,并在报告中写明确各数据的来源。

6.3.5核算与汇总排放量

企业须分别核算直接和间接排放量:直接排放量核算时,电力热力行业和钢铁行业需按排放单元进行核算和报告,其他行业建议以排放单元为单位进行核算和报告,若企业数据获取不能满足要求,则可以公司为单位;间接排放量以公司为单位进行核算和报告。

公司碳排放总量为直接排放量和间接排放量之和。若公司旗下有多个分公司,则须逐一核算各分公司的碳排放量,合计为整个公司的碳排放量。企业应按照核算指南要求,编制排放量核算过程表和汇总表。

6.3.6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包括企业排放量核算和报告过程中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如二氧化碳(CO2)清除等,以及企业CDM项目签发及交易情况或国家自愿减排项目备案情况等内容。

6.4监测计划执行情况

企业应制定一套配合碳排放量核算的监测计划,在每个报告期前提交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期内企业按照监测计划内容,实施相关数据的监测工作,并在报告中写明监测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各数据项的监测方案执行情况,以及监测计划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内容。

6.5企业碳排放信息表

企业碳排放信息表简要概括了企业碳排放报告的重点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报告范围(简述)、产品方案(简述)和碳排放量汇总。企业碳排放信息表模板见各分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

6.6附件

报告附件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表、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附表、总公司和各分公司的地理位置图和总平面图、企业碳排放监测计划等。其他相关资料如监测报告、能源审计报告等,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


附录A

XX年企业碳排放监测计划

注1:依照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注2:监测方式包括记录、计量、监测等,监测依据一般为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


附录B  企业排放单元与排放源识别图示例


附录C  排放单元与排放源编码规则

1、排放单元编码规则

AI01

①  ②  ③

①字母A为公司编码,若企业有多个分公司则按字母顺序排列,范围为B~Z;

②大写罗马数字I为厂区位置编码,若企业有多个厂区则按罗马顺组排列,范围为I~IXIX;

③数字01为排放单元编码,若有多个排放单元则按数字顺序排列,范围为01~99;

2、排放源编码规则

A I 01   Z    001

    ①      ②   ③

①为排放单元编码;

②字母Z为排放源性质编码,直接排放源用字母Z,间接排放源用字母J;

③数字001为排放源编码,若有多个排放源则按数据顺序排列,范围为0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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