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学习专题(一)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 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会计处理的共同基础---确立了为外部使用者编报的财务报告所依据的概念。
其作用可归纳为:
--对于准则制者而言,帮助他们制定未来的准则和评价现行准则;
--对于财务报告的编制者、使用者及审计师而言,帮助他们理解准则的要求,并可以提供处理会计新问题的指南。
v 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是IASC(IASB)的概念框架,不是国际会计准则,没有针对特定的问题设立计量和报告标准。特定的会计问题须遵循具体的国际会计准则。在少数情况下,框架与某项具体的国际会计准则可能会有抵触,此时应以国际会计准则而不是框架的要求为准。
v 框架主要内容
v 由引言、财务报告的目标、基础假设、财务报告的质量特征、财务报告的要素、财务报告要素的确认、财务报告要素的计量、资本和资本保全的概念等九部分内容组成,涉及的主要问题:
--财务报告的目标
--基础假设
--决定财务报告信息有用性的质量特征
--构成财务报告的要素的定义、确认和计量
--资本和资本保全概念
v 财务报告的目标:为现在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使用者提供有用的的信息,以便其作出投资、信贷及类似的资源配置决策。
但是,财务报告并不能提供给使用者进行资源决策所需的全部信息
v 基础假设:权责发生制、持续经营
v 权责发生制:在交易或其他事项发生时而不是在收到或支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时确认其影响,而且要将它们计入与其相联系的期间的会计记录并在该期间的财务报告内予以报告。
v 持续经营:报告主体是经营中的实体并且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会继续经营,假定其既不打算也没有必要实行清算或大大缩小经营规模
v 财务报告的质量特征:相关性、如实反映、可比性、可理解性
(1)相关性(relevance)。相关的信息具有预测价值(predictive value)、确证价值(confirmative value)和及时性(Timeliness)。
(2)如实反映(faithfull representation)。要如实反映,财务报告就必须具有可验证性(verifiability)、中立性(neutrallyty)和完整性(completeness)。
(3)可比性(comparability)。含一致性(consistency)。
(4)可理解性(understandability)。然而某些复杂事项的信息,因其与使用的经济决策相关,应当列入财务报告,而不能仅仅因为有些使用者难以理解而排除在外。
v 财务报告的约束条件(constraints):重要性(materiality)、成本效益原则(benefits and costs)
这两个条件关注的问题都是:为什么有些信息包含在财务报告中,而另一些信息却不包含在财务报告中。
重要性取决于错报或漏报的性质和大小以及报告主体的情况。
对信息效益和成本的评价实质上是一种判断的过程。涉及外部性问题。
第二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包括专营房地产业务公司及兼营房地产业务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发行人在主要会计政策中披露如下内容:
(一) 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中说明对合作开发项目编制合并报表时采用的方法。
(二) 在存货的核算方法中增加披露:
开发用土地的核算方法;
披露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核算方法;
披露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的摊销方法;
对不同类别存货(如:库存设备、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计提跌价准备的比例及依据。
(三) 披露维修基金的核算方法。
(四) 披露质量保证金的核算方法。
(五) 披露各类型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具体的确认标准。对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出售自用房屋、代建房屋和工程业务,应单独披露有关收入确认方法。
出租物业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建筑施工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物业管理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六) 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条 行人在存货项目注释中应披露:
(一)按性质(如:库存设备、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分类列示存货余额。
(二)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开发成本”:
项目名称 开工时间 预计竣工时间 预计总投资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合计
注:对尚未开发的土地,应披露预计开工时间。 (三) 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开发产品”: 项目名称 合计
竣工时间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四)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 项目名称 合计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五)应按下列格式披露存货跌价准备金计提情况:对于开发中项目,可以合并列示。对“停工”、“烂尾”“空置”项目,如果不计提或计提跌价比例较低,应详细说明理由。 项目名称 合计
第五条 发行人在预收帐款项目注释中,除按账龄列示余额外,对预售房产收款,应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 项目名称 合计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预计竣工时间
预售比例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第六条 发行人在主营业务收入项目注释中,应分项目披露报告期内各期间金额。
第七条 发行人的经营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和地区时,应按行业和地区披露收入、营业利润、资产的分部资料。行业可以按照房地产、施工、物业管理、商业等分类;地区可以按境内、境外披露,对经营环境存在差异的省、直辖市,也应分别披露。
第八条 发行人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的,应披露尚未结清的担保金额,并说明风险程度。
第九条 本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