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
No:(检验报告编号)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车辆牌号
检验机构 (公章)
检验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注 意 事 项
1. 本报告书适用于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检验。
2. 本报告书应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
3. 本报告书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和修理(或改造)单位(必要时)分别保存。
4. 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章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5.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No: 共3页 第1页
批准: 审核: 检验:
续报告No 共3页 第2页
续报告No: 共3页 第3页
注:“*”项为重要项目
附录2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附录3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
附表
各类厂内机动车辆的制动距离、稳定减速度、偏离量测试表
(
第二篇: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报告
№:NJ/ND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监 督 检 验 报 告
注册代码:
设备代码:
使用单位:
车辆牌号:
检验类别:
检验机构:
检验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所制
注 意 事 项
1.本报告书适用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防爆类)的监督检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2.本报告书应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
3.带“△”项目为验收检验时增加项目。
4.本报告书一式二份,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5.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章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无效,复印报告书未加盖检验专用章无效。
6.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一公里处 邮编:010031
开户银行:农行如意支行东风路分理处
账号:5-495101040006015
联系电话(传真):0471-5901372
投诉电话:0471-595204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NJ/ND1- 第1页共4页
批准: 审核: 检验: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报告20xx年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报告20xx年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报告20xx年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报告20xx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