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状况调研报告

时间:2024.4.13

治安管理处罚法状况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我区的贯彻实施情况,我们从12月20日开始,分别到区公安分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听取法制、治安科和各基层派出所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情况的汇报。同时还深入到白云、葭沚、洪家、下陈、章安等街道开展了座谈调研,广泛征求街道分管领导、人大工委、政法办、司法所和部分市、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又召开了工

商、环保、文化、卫生、司法、民政、安监、法制、电信等二十多个相关部门座谈会,各部门就如何加强配合以及在贯彻执行中涉及许多技术性操作问题提出了很好意见和建议,为我区今后全面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有关调查情况综合如下:

一、我区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取得的成绩

经过调查,我们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一年多来,区政府及公安机关贯彻落实是认真的。在加强学习宣传培训,强化治安管理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人民警察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和政治安定,为建设“两个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主要表现在:

(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一是加大学习培训力度,提高民警的执法能力。由分局统一购买治安管理处罚法单行本和释义,做到人手一册,要求全体民警认真自学;分局精心编制考题,统一组织闭卷考试,在参加**市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知识竞赛以及人民警察岗位执法资格考试中,开发区分局获得第一名;组织收看电视讲座,邀请上级法律专家专题辅导;举办派出所兼职法制员、治安民警培训班,以民警亲自办的案,亲手组的卷为教材,查找问题,剖析原因,整改纠正。同时还利用局网站主页开辟专栏,引导讨论,有力地推动了民警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强社会面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组织民警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根据流动人口、暂住人口、中小学生等不同群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在报纸上刊登有奖竞猜题,在**电视3台开辟了《警民连线》法制栏目,及时报道违法典型案例,并派法律专家到广播电台开展法制讲座。同时,还利用“五五”普法教育这个载体,联合普法办、街道、法院等部门,在**电影院广场、中山广场、商业街、市民广场开展法律咨询8场次。发放各种宣传资料20000余份,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强化治安管理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一是全力整治突出的治安问题。开展了反“三车”、“黑

车断油”、“三电”及禁赌、危险物品管理等专项整治行动,强化了正常性的治安监管,区公安分局危险物品管理工作在全市作了经验介绍。20xx年3月以来,两分局共受理治安案件23033起,办结12809起,有力地打击了各类违法行为。二是全力开展维稳工作。作为主城区的公安机关,两分局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将维稳工作作为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一年来,共接待、受理群众信访案件44起,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率达97.7%,停访息诉率达95.5%,十七大期间实现了“零进京”上访目标;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851起,妥善处置了群体性事件48起。同时还积极做好节假日、重大节日和市、区“两会”等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无发生影响稳定的政治事件。三是全力推进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到目前止,在全区主要路口、重点部位共安装视频监控点86处,新建监控点385处,其中向街面延伸13个监控头。社区农村警务建设不断推进。全区已建社区警务室31个、农村警务室19个,区公安分局农村警务建设得到公安部和省厅领导的充分肯定,并在10月27日晚,中央新闻联播节目中作了专题播放。接处警工作不断创新。区公安分局建立接处中心,全天实行四班三运转,24小时安排4组警力直接在街面实行动态接警,再根据职能分工或属地管理原则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或派出所处理;开发区公安分局也科学调整勤务机制,建立起以8辆摩托车和2辆电瓶车在“面”上控、“线”上防的巡防新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一方面,要求民警做到“四个能够”。即能够熟知常用条款,杜绝执法不知法;能够正确适用法律条文,杜绝执法中的随意性;能够按要求制作法律文书和整理卷宗,杜绝执法粗糙;能够熟练运用法言法语,杜绝执法用语不规范。另一方面,完善了执法监督机制。两分局还先后制定了《执法质量考核办法》、《案件质量通报制度》、《案件主办民警制度》、《案件五级审批制度》等规章制度,以制度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如区公安分局建立健全执法档案,由法制部门对每起治安案件审查把关,实行每月一次执法质量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予以通报;开发区公安分局为严格落实案件倒查制度,法制部门针对检查审核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会同督察部门对有关案件主办人员和办理部门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戒勉谈话、督察记分等,对那些严重

不作为、滥用职权造成后果的予以纪律处分。据了解,自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就治安案件裁决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区公安分局有5起(全部维持),与前年同期相比下降16.67%;开发区公安分局只

有1起(最终以申请人撤诉而终结);提起行政诉讼的区公安分局有2起(法院判决维持原裁决),与前年同期相比下降50%,开发区公安分局未发生一起行政诉讼,

民警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平明显增强。开发区公安分局在去年全市公安系统“三考”活动中,取得了第一的成绩,区公安分局连续两年被评为全省执法质量优胜单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两分局和广大民警做了大量工作。但与法律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宣传教育还不够广泛深入,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旧条例相比,扩大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增加了处罚的种类,大幅调整了罚款处罚的幅度,明确了公安机关及民警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处罚程序。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广大民警知法、懂法、守法、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但从调查情况看,宣传教育还不够广泛深入,实效性有待进一步的增强;广大群众对哪些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受到什么惩罚知之甚少;一些部门单位的治安保卫人员、许多部门和镇、街道的同志以及从事政法工作的人员也都不清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内容,特别是农村的宣传教育还存在不少盲区。

(二)部分民警的执法理念有待转变,“四种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旧条例相比,处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对公安民警的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调查情况看,部分民警的执法理念还没有完全转变,主要表现在:一是及时取证意识还不够强。一些民警在处警时不取证先调解,特别是在处理一些邻里纠纷案件中过分依赖调解手段,待调解不成想取证时,有些证据却无法取得,导致案件不能及时了结。二是时限意识还不够强。少数民警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有超过法定期限的现象,对一些需要延长期限的案件,也没有按照规定报批。三是程序意识还不够强。重实体、轻程序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如在制作笔录时有时没有全部告知被询问人权利,告知送达不够规范等。四是人权保护意识还不够强。在传唤、询问、检查治安处罚当事人时,有时存在侵害治安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象。

(三)民警执法行为还不够规范,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情节严重”、“情节轻微”、“赌资较大”等没有做统一的具体规定,而地方立法机关又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导致公安机关在具体办案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不同的办案民警对情节相同的案件在处理上会有很大的差别;也有同一办案民警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对存在同样性质、情节的违法行为出现多种处罚结果的情况;有些案件取证手段简单、适用法律错误、文书制作粗糙审查不细,影响了严格执法的整体效果;一些民

警法制意识淡薄,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现象,处罚显失公平,造成当事人不服。

(四)基层治安管理工作还比较薄弱,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流动人口管理机制还不能适应动态环境的需要。未能实现底数清、情况明的工作目标,混迹于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突出,外来人口犯罪在整个犯罪比例中仍然占到70%左右。二是对出租房屋管理还不够到位。我区有大量的出租房屋没有登记,即使登记的出租房屋,对承租人的登记也不够全面、规范,有些只登记了姓名,没有登记身份证号和地址;对房东缺乏有效的管理,没有进行一些必要的培训。三是技防投入严重不足。在社区街道、居民区的重要路段、重点部位、部分网吧、废旧物品收购点、宾馆等无力安装监控设施。四是特种行业、网吧等公复场所的管理难以到位。网吧、宾馆、酒吧等一些娱乐场所是违法犯罪的多发地,但其管理涉及工商、消防、文化、公安等多个部门,由于多头管理,形不成打击的合力。

(五)警力不足、经费紧张、装备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法的正确实施。从调查情况看,我区现有警力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特别是基层一线派出所,既要承担正常的警务工作,又要做好基础信息采集、配合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等非警务工作,致使警力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一线公安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另外,我区两分局经费等保障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110接处警装备不齐,缺乏必要的警用强制、防护装备,不利于应付突发性事件;开发区公安分局及基层办案单位只能临时租用企业用房和民房,以解决办公用房问题。为了维护正常办公和改善办公条件,有些执法单位对查办一些能带来经济收入的案件积极性较高;有的应当罚款并处拘留的而仅作出罚款处理,影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正确实施。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性。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有着密切关系的一部法律,也是一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要充分认识正确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重要性,要把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五五”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的普及教育,切实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让更多的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公安机关以及执法民警要深刻领会本法的内涵,学好、用好本法,为我区社会治安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创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二)要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一是要进一步增强“四种意识”。即增强证据意识,防止取证不及时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期限意识,杜绝超时办案;增强程序意识,做到实体、程序并重;增强人权意识,切实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进一步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在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出台前,要根据**的具体情况,统一、规范确定“情节严重”、“情节轻微”、“赌资较大”等标准,努力减少执法的个体差异性;要严格对“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

杜绝执法的随意性。三是要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要准确理解立法本意,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增强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要进一步强化治安管理职能,加强社会防控体系建设。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受理治安案件,加大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和民爆物品管理,全面清除治安安全隐患;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加强对流动人口和重点人口的管理,重点打击盗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开展网吧、学校周边环境等突出治安问题的专项整治工作,以查处促稳定。同时,要以巩固和深化“三基”工程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社会防控体系建设。加强警务室建设,使民警真正深入社区,和村(居)治调组织一起做好外来人口、纠纷调解、排忧解难等工作。加大技防投入,在城区主要街道、居民区出入口、商店内外、单位办公场所安装高清晰监控装置。加强人防措施,不断探索完善警民联防制度和义务治安防范工作,努力降低发案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四)要进一步加强公安自身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治安管理处罚法是预防减小和遏制犯罪的法律屏障,是公安机关最常用、最适用、最有用、最管用的一部法律,它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办案手段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促进公安机关的素质与现代法治要求接轨,就必须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坚持执法为民宗旨,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办案程序。既要防止怕违规不作为,又要防止简单化乱作为,不断提高公安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水平。努力提高公安干警应付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处置混乱局面控制驾驭能力,调处复杂纠纷的判断决断能力。

(五)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公安民警执法的规范性和操作性。一是要扩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旧条例相比,处罚的种类从73种增加到五大类238种,但仍有一些有一定危害性又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没有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如使用假币、倒卖文物、侵占等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又无法处置。而在实践中,这些使用假币等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又经常发生。二是应尽快制定出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办法。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赌资较大”等没有作具体规定,导致办案民警在具体执法中难以操作,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调研,尽早制定《浙江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办法》,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赌资较大”等作出明确规定。

(六)要进一步改善执法条件,为全面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社会治安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建议区政府要进一步重视、研究解决公安机关警

力不足、经费紧张、装备落后以及“天网”工程建设等问题,并牵头建立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各相关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合作配合,支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主力军作用,为全面正确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二篇:治安管理处罚法调研报告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

调研报告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定位

立法理念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反映了立法者的立场、追求和选择。它对于该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具体制度的架构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决定作用。某种程度上说,有什么样的立法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基本原则和相应的具体制度与之相适应。现代法治国家是以“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为核心构筑的。因此,《治安处罚法》的立法理念惟有秉承此法治理念,把保障公民的权利摆在首位,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力,确立主权在民观念,强调“政府的目的是为社会谋幸福,政权只是将个人意志汇集起来的公共中心。”“政府是为了保障权利而设置的”,“政府是许多个人为了保障他们自己权利的目的而选择的代表团体”。惟有秉承此理念,才真正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才是现代行政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渴求的真正理念。

二、与刑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相衔接及适应停用劳动教养制度的要求,治安管理处罚范围应如何调整,在条文中如何设置

在与刑法衔接方面,二者在以下两方面的法律条文设置

方面存在矛盾:一是关于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及处罚的规定,两法规定相互矛盾。

《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了犯罪,公安部门应当予以立案侦查。这里明确排除了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的一般违法性。但是,《治安处罚法》

第73条却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该法却明确承认了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一般违法性。这样,就出现了《刑法》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定性为犯罪;而《治安处罚法》则将之定性为一般违法性。两法对同一行为的规定就出现了不协调、相互矛盾的规定。从毒品对人类健康危害、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考虑,应将此类行为完全定性为犯罪,因此,该行为不应当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

另外,与《刑法》衔接不够的还有:与《刑法》关于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处罚规定也不一致。《治安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

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对传播淫秽物品的没有处罚规定。我国《刑法》第363条则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是犯罪,那么尚未构成犯罪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也应规定为违法行为。这样,两法对此种行为的规定就出现了衔接方面的缺憾。鉴于此,应当将尚未构成犯罪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

劳教制度停用后,对于有以下行为:一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屡教不改的,包括有重复吸毒和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的;二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分或者不起诉,但又由于行为人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不宜马上放回社会的;三是依照《刑法》第17条的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而需要由政府收容教养的;四是依照《刑法》第18条的规定,需要由政府强制实行医疗的那部分精神病人。这四类行为应该在治安处罚法中设置相应处罚力度的条例,以便更好的惩处违法行为。

三、现有治安处罚法在条文设置、规定明确性、处罚科

学性、程序完善性等方面存在什么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情节较轻的规定,公安部组织编写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又进一步明确了情节较轻的几种情形。这造成了当前部分基层民警在执法实践中一时难以适应,内心产生了困惑:一方面,从执法实践来看,90%以上的卖淫嫖娼行为都可以以情节较轻来处理,新法的规定似乎对这一违法活动有纵容之嫌;另一方面,群众以及当事人家属强烈要求铲除这种丑恶现象,一时间社会反响很大。严格公正执法和顺应民意舆论之间如何平衡、如何取舍,似乎成了公安民警在打击卖淫嫖娼行为时面临的一个难题。而《〈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的有关内容与之前公安部对卖淫嫖娼从轻处罚的解释也存在矛盾。20xx年9月24日,公安部曾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者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中作过如下解释:“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

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但《〈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则不但明确了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的几种情形,而且把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也确定为情节较轻的一种,扩大了“情节较轻”的范围,与公安部《批复》精神存在着明显的矛盾。

四、行政相对人权益、警察权行使如何得到进一步保障 在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障方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改善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是塑造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地位平等的理念;二是进一步加大治安处罚过程的公开程度;三是完善有关程序立法,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

在警察权的行使过程中,立法是应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警察权的行使:一是人民警察应当牢固树立人权意识;二是规制权利行使主体,杜绝非警察人员执行公务;三是保障律师职能的正常发挥;四是全面提升警察执法素质;五是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人权保障视野中的警察权规制》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警察权的行使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规定:一是从实体方面,即明确规定了警察权行使的根本目标、基本原则、适用效力等问题。二是从程序方面,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三是加强了对警察权运行的监督,规定了警察权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失范时的救济途径,为人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武器。

五、实践中拘留并处罚款的执行情况较差,如何解决 在实践中,拘留并处罚款执行不到位情况大致有两种:一是在对违法嫌疑人处以拘留时,由于公安机关在考虑处罚力度期间难以断定轻重而只选择行政拘留;二是在对违法嫌疑人处以拘留并处罚款后,违法嫌疑人拒交罚款而造成执行不到位。

对于第一种情况,我们主张治安处罚法在重新定位时,应出台相应的指导手册,将违法行为的种类更加细分,使民警在办案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可寻;对于第二种情况,我们认为应该从立法上对此类拒交罚款的违法嫌疑人予以处罚。

六、治安案件办理期限在实践中有何具体问题,如何解决

在治安案件办理实践中,我们遇到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办理期限计算问题;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的治安案件办案期限如何计算;

3.对已超过办案期限但仍未办结的治安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在日常办案中,根据治安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

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从公安机关受理该案之日起计算时间,有的案件可能已经超过30日甚至60日了。因此,我们认为,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能从治安案件受理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在调解时,应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以备查。

对于第二个问题,鉴于实践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为逃避处罚而逃跑的情况比较多,考虑到设定办案期限的目的是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如果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的不受办案期限的限制,则背离了上述原则,而且可能造成公安机关对行为人逃跑的治安案件的不作为,从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因此,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的治安案件的期限,仍应按照本条规定的办案期限执行。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要继续进行调查取证,案件调查终结后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即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公安机关也要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因被处罚人逃跑而无法将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罚人

的,公安机关可以交给与其共同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由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采取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无法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待被处罚人归案时,再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及时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是人民警察法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也是公安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因此,针对第三个问题我们认为,对于尚未办结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不能因为治安案件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处理了,而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待案件调查终结后尽快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其他需要通过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解决的问题和建议。

在我国的大多数城市都有这样一种现象,即:在城市的房屋墙面、公用电话亭、路灯柱子、公交车站台等处都有随意涂写或者粘贴的小广告,主要都是一些代办假证、供应假钞、出售枪支弹药等违法内容。这些被称为“城市牛皮廯”的非法小广告不但影响了城市的市容市貌,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们无孔不入,污染了城市的大街小巷,而且还非常不容易清除,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有时好不容易清除掉了,但过不了多久它们又会卷土重来,甚至比前一次的还

要多,颇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意味,已经成了城市的顽疾。 非法小广告的危害,已远远超过了它存在的目的。它们在其不法行为得逞之前给人的印象就是:假证可以大行其道,黑货可以物畅其流,不法之徒可以横行无忌。这种影响面广且恶劣的社会污染,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公开挑战。如果面对非法小广告日日“城下叫阵”,社会应对之策却疲软无力,对民心的不良影响自然会日积月累,危害性极大。而目前各城市在应对非法小广告方面主要还只是从城市市容管理的角度去介入,对随意制造、散布、涂写这种非法小广告的始作俑者却没有更好的处理办法。因此,如果将这种行为列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进行调整,公安机关就可以在严厉打击这种违法行为的嚣张气焰时有法可依,使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处罚。然而,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却并没有规定这方面的内容,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八、在办理治安案件中不如实受案问题,如何解决。 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推进立(受)案工作

一是要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决纠正立案不实问题。立案不实的主要因素是人为的,因而纠正的关键在于纠正人的认识。孟建柱部长曾指出:“看一个地方的社会治安好坏,不能以发案多少为标准,发案多的地方

不一定社会治安不好,发案少的地方也不一定社会治安就好。”因此,评价一个地方的社会治安状况,发案情况固然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有案不立、不破不立只能埋下隐患,导致工作指导上的失误。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打击是公安工作主业的意识,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认识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尤其是刑事发案居高不下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认真分析立案不实的问题和原因,找准症结,优化立案环境,彻底解决立案不实的问题。

二是要正确把握和严格执行各类案件立案标准,严格遵照立案标准办事。明确要求实行警综平台报警回执与原报警“三联单”实行双轨运行,各警种、各部门接到110转办或群众直接报警以及其它单位移送的案件,不论是否构成案件,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如实填写《接处警登记表》。严格执行首接责任制,由最初接受案件的民警负责及时录入警综平台系统,进行登记管理。并要求《接处警登记表》和警综平台填写必须规范完整,不允许存在漏项,处警情况必须填写清楚,处警结果必须明确。要把立(受)案工作与破案工作有机结合,既重立案更重破案,既重大案也重小案信息录入警综平台。

三是要切实落实首办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对已经立

(受)的刑事或行政案件,办案单位领导要指定办理案件责任人,明确办理案件的时限和要求,定期听取办理的进展情况,督促办理的进程。

四是要以建立科学考核体系为基础,建章立制,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把如实立案工作纳入日常执法监督、督察检查的范围,发挥管理检查作用。进一步把如实立案工作规范化。要严格按照省厅转发了省综治办《关于切实加强如实立案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如实立案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各办案单位接处警、受案、立案、办案、销案、统计、上报等工作程序。凡接到群众报警必须如实登记,进一步规范、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杜绝设置接处警对内对外两套帐。要确定专职人员,明确职责,明确界定接警和立案、办案、统计之间的分工、衔接,确保各类案件不在流转过程中丢失。

五是简化办案程序。全面推行治安案件当场处罚和现场调解,减少民警的工作负荷,同时,提高治安案件办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促进治安案件查处数量的增加。

六是大力加强警综平台的录入工作,完善警综平台建设,尤其要解决民警应用平台的素质和能力问题。同时,要全力改善警综平台存在的技术性障碍,提高警综平台使用率,实现如实立(受)案信息100%录入警综平台的目标。从规范案件受理、立案、破案、统计四个环节入手,各办案

单位要严格落实“谁办案、谁采集,谁录入、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地采集,实行网上立案、网上统计、网上查询,做到立案数、上网数、查询统计数相一致,确保数据准确,确保案件信息质量,开创如实立案工作新局面。

七是要强化对如实立案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凡在检查中发现或经当事人举报、信访案件倒查发现有警不接、有警不处、有案不立的,发现一起,就坚决按照吉林省公安机关如实立(受)案四项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八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张贴标语、印发传单、发放警民联系卡等方式,为治安案件受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动员社会各界反映立(受)案方面存在问题,认真核实,反馈结果,推动如实立(受)案。

九是要认真开展业务培训。针对基层单位在执法和统计环节出现问题而影响如实立案的问题,采取了集中培训的方式,提高民警的办案质量和统计上报质量。认真组织学习法律知识以及立案统计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各类案件的主动查处力度,提高对刑事、治安行政案件的查办能力切实做好各类报警登记和案件统计工作,提高治安案件统计的准确性。

坚持科学发展观,不仅适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而且适用如实立案工作,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我们要将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渗透到如实立案工作的每个环节,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不断推进如实立案工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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