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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指导##工作的几点思考
作者:田德雨
来源:《法制博览》20xx年第09期
【摘要】##检察是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职能,意在通过监督到达使##部门规范执法,最终实现监外服刑罪犯认罪伏法、深刻反省,避免重新犯罪的改造目的。其与犯罪学在犯罪预防领域有诸多有价值研究,本文试对如何运用犯罪学预防犯罪等基础理论指导监所监外检察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作浅尝辄止的探讨。
【关键词】犯罪学理论;##;思考##是人民检察院一项重要检察职责,是监所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业务。伴随着犯罪率上升,少年犯罪、常习犯、累犯、监外服刑犯重新犯罪逐步成为新的社会问题。##检察监督也应该顺应形势发展,及时做出调整和加强,开始把着眼点从程式化的普通监督向外延伸拓展,从立法目的和刑罚预防犯罪和控制犯罪的角度出发,要求相关部门运用犯罪学理论对监外服刑罪犯生理、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特征进行研究归类,形成犯罪成因、矫正方法和防范对策,并针对其思想、心理的做出相适应的治疗、矫正、改善或保护措施,从而帮助监外服刑人员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端正服刑态度,做到灵魂深处的反省进而不再重犯的改造目的。一、刑罚的价值目标要求重视犯罪预防工作
科学的刑罚目的“统一说”被广泛接受,即“坚持一个中心兼顾两个基本点”。它可以这样表述:科学的刑罚目的应坚持以间接一般预防为中心,兼顾报应与特殊预防的要求,在间接一般预防基础上实现报应与特殊预防的有机统一,通过刑罚执行惩罚犯罪人向社会宣告犯罪是可耻的,根本目的在于促使人们耻辱感和守法意识的形成,使公民增强法律意识,形成守法的习惯,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特殊预防可以概括为通过对已经判决的犯罪人的改造矫治,达到避免其重新犯罪的目的。##工作是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等五类人的刑罚执行工作,正是刑罚特殊预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特殊预防目的的追求,是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不仅是功利的需要,也是刑罚正当化的要求。摆脱单纯的报应,兼顾特殊预防这本身就是刑罚正当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报应与特殊预防作为刑罚目的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是正义与功利的辩证关系在刑罚目的中的体现。正义为刑罚对报应目的的追求提供了正当的根据;功利又为特殊预防成为刑罚的目的作了合理的说明。故此,我们在日常监督执法工作中,应该加强对科学的刑罚目的学习体会,根据刑罚目的制定监督执法的具体策略,##工作如果认为规定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预防犯罪、消除犯罪,势必阻碍刑罚执行工作的全面、有效地开展。
二、犯罪学理论的科学性为指导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保障
犯罪学是一门研究关于犯罪的原因、类型与对策的实证性、经验性学科。经过诸多犯罪学家的多年开拓、积累,对于犯罪的原因及形态,已经发展出各种自成体系的犯罪学理论。而依据这些理论,社会进一步发展出各种行之有效的治理犯罪的对策。犯罪治理的实践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犯罪发生前的社会预防,一个是犯罪发生后的刑罚惩治。犯罪学在这两个方面都有系统的理论研究,而犯罪心理分析理论、犯罪人格理论、犯罪社会学习理论、社会疏离理论、社会控制理论、犯罪预防理论、犯罪生物学论等犯罪学基础理可谓博大精深,内容纷繁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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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社会大众尤其是决策者对犯罪学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缺乏应有的认识。犯罪学研究可以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乃至政府的决策和社会管理提供参考和建议,本该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在我国,人们把犯罪问题的治理和解决过多地寄望于刑罚惩罚,轻视运用犯罪学知识来科学地解决犯罪问题,忽视了犯罪学对于刑罚执行工作中的指导作用,从而在客观上抑制了公众和决策者对犯罪学理论的需求。
犯罪学犯罪预防的社会控制原理、结构整合和价值并举原理,犯罪与社会展同步原理,犯罪心理预防原理,犯罪人矫治等相关理论在价值结构上都与监所检察工作的法定职责相吻合。笔者认为##检察工作可以对此类犯罪学相关理论分析研究和运用,对拓展检察工作职能、强化法律监督,实现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大有裨益。三、运用犯罪预防理论实现监外检察工作拓展的建议(一)完善立法、明确责任、加强制度保障
现阶段《刑法》和《刑诉法》中关于##的规定固然权威但过于原则,有关##和##检察的规定多见于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很少涉及如何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且政策性强,不具体可操作性差。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系统、完善的##法规。在该法规中明确##工作要促进犯罪人再社会化、实现多元刑罚目的、预防犯罪目的和彰显现代人文精神,强调##部门关于预防犯罪,矫正犯罪人的职责,并做出具体分工,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责任明确、执行有力,避免执行机关出现扯皮现象。这也是犯罪学结构整合和价值并举原理的内在要求。规定中要建立完善的以“公检法司”为核心的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监外罪犯管理体系制度,从社会、群众、监管系统等多方面努力形成帮教合力,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构筑起全方位、多层次、立体交叉的“三级再犯罪预防体系”。这一制度的基本内涵和要求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手段,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对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综合整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适应犯罪预防的一般要求和规定。规定中还应具体明确如何开展犯罪预防工作的方式、方法等内容,如建立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评定制度、犯罪人档案管理制度、犯罪人定期谈话及心理矫正制度、犯罪人所在社区工作职责、家庭回访制度、脱漏管审查等规范化制度,并强化监所检察部门在##工作中检察监督职责。(二)增加人员配备,设置专门##检察队伍
刑罚体系中一直以来存在着“重监内,轻监外”的现象,对监所内罪犯执行刑罚,有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相对完备的机构设置,而##的法律监督,其职能主要由监所检察部门履行。在现行的工作机制中,该项工作的开展显得异常薄弱,而且由于##罪犯众多,工作量越来越繁重,使得##监督工作不能深入具体开展,未能起到实际的效果,现行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已经不能满足新时期##监督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进行改革创新,增设部门、人员,明确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建立一支专门性##监督队伍,促进##工作的健康正常发展。(三)建立共享的内外联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