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89)建设部第3号部长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90”建建工字第55号文《关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及(93)北京建质字第158号文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按严重程度不同分为质量问题、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严重工程质量事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一、质量问题:凡出现下列问题之一者为质量问题:
1.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
2.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但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问题。
二、一般质量事故:凡存在下列条件之二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三、严重质量事故:凡出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二人以下重伤的。
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指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以上,包括工程建设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由于勘测设计或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重大质量事故等级的。
第二十六条 事故报告程序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应根据事故情节,初步确定事故类别,属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要按“89”建设部3号部长令和(93)建建质字18号规定及时上报,在文字上报之前可用电话立即报告公司:属于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在24小时内报公司。一般质量问题由各单位按(93)京建质字第158号文的规定处理,问题处理完后报
公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一、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由公司组织项目经
理部将事故情况查清,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经理部不得在未批准前自行处理。
二、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并要求各相关单位在五日内将《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直接报告市建委质量处、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及公司,其中结构倒蹋事故应在3小时内用电话报告上述单位。
三、重大质量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由总包和事故责任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处理,制定处理方案,属于各单位的质量事故由该单位组织人员处理,但提出的处理方案和措施要报公司批准。
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表和文字报告,文字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情况、责任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和缩小,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不按要求上报,或己报告但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处理者。
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自行修改设计或用其它手段掩盖实情不如实上报者。
三、有意缩小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第二十九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有关领导、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及有关部门都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和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影响结构安全、改变外形尺寸和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其处理方案及措施需经设计单位同意。
第二篇: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
①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②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③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④相关的建设法规。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要搞清质量事故的原因和确定处理对策,首要的是要掌握质量事故的实际情况。
有关质量事故实况的资料主要来源: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二)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三)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四)相关的建设法规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应把握在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如教材127页图6-2所示。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产品)名称、部位、时间、地点
2)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5)相关各种资料(有条件时)
各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及组成调查组权限如下:
事故类别 各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 组成调查组权限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由国务院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 由国务院批准
重大质量事故 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一、二级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人民政府批准
三、四级 由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批准
严重质量事故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一般质量事故 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事故发生单位属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
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3.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技术处理方案必须依据充分,应在质量事故的部位、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础上,必要时,应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请专家论证,以确保技术处理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6.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