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工 作 报 告
收件人 发件人 事 由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引 言 ................................................................................................. 5
一、 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 5 二、 金杜制作公司本次发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7
第二节 正 文 ................................................................................................. 8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8 二、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8 三、 本次发行的合规性 ............................................................................ 9 四、 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 10 五、 本次发行的承销 ............................................................................. 10 六、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 11 七、 本次发行涉及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 ............................... 12 八、 结论意见 ........................................................................................ 12 2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金杜或本所
公司或发行人
短期融资券
本次发行
《审计报告》
中国
交易商协会
国家工商局
上海工商局
证监会
中诚信
浦发银行
中金公司
《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金杜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 指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短期融资券 指 发行人发行总额为17亿元的20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0)审字第60469290_B17号)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3
《中介服务规则》
《注册规则》
《业务指引》
《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元 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指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指 人民币元
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
律师工作报告
致: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金杜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遵循《中介服务规则》等交易商协会制定的相关自律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引 言
一、 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是一九九三年经中国司法部及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经司法部和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金杜总部设在北京,并在上海、天津、深圳、成都、广州、重庆、苏州、杭州、西安、青岛、济南、日本东京、美国旧金山以及香港设有分所,其业务范围包括金融与银行、证券、公司、企业并购、诉讼和仲裁、商事投资、税务、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法律业务领域。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签字律师为徐燕律师和张明远律师,其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联系方式如下:
(一) 徐燕 律师
徐燕律师为金杜的合伙人,主要从事公司改制、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收购、合并、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证券法律事务。
徐燕律师自19xx年始涉足国有企业改制及境内外上市工作,具有超过十年的境内外证券法律业务从业经验,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执教公司证券法多年,任职于美国华尔街著名的达维法律事务所,并曾任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政策法规处和 5
并购监管处处长,期间负责上市公司收购、合并、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定向发行、要约豁免、股权激励的审核工作,负责承办了包括《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条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重要法规的制订。徐燕律师著有《公司法原理》、《经济法学》等多部学术论著。
徐燕律师获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并获得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具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
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邮编:100020
电话:(010)58785123
传真:(010)58785566
电子邮件:xuyan@kingandwood.com
(二) 张明远 律师
张明远律师是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业务领域为企业改制、证券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私募(PE)融资等。
张明远律师曾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任职多年并借调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工作,拥有丰富的证券法律实践经验。作为上交所上市部法律和会计专家组资深法律专家,张律师主笔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版);负责起草或参与讨论了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与上市公司监管和证券发行上市有关的规章、规则和指南等;经常参与对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及有关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法规培训授课工作。张律师目前还受聘担任兴业证券投行业务总部内核委员。
张明远律师办理过大量的企业改制重组、私募融资、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收购和再融资业务,包括国内第一批创业板IPO中的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010)、浙江商业集团借壳ST亚华上市(000918,嘉凯城)、上海卡姆丹克集团改制上市(0712,HK)、浙江联城集团要约收购香港上市公司青浦消防(8115,HK)等。
张明远律师20xx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张律师是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2006-07年度访问学者。张律师有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曾在法律出版社出版证券法方面的个人专著。
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1045号淮海国际广场30楼
邮编:200031
电话:(021)24126035
6
传真:(010)24126350
电子邮件:zhangmingyuan@kingandwood.com
二、 金杜制作公司本次发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为审核公司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金杜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金杜在此次工作中所涉及的工作范围及义务如下:
第一、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整体方案的设计;
第二、审核验证《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 了解公司的法律背景——与公司的沟通
工作过程中,金杜向公司提交了调查文件清单,并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交流,向其提供有关短期融资券法规等方面的咨询,使之充分了解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严肃性及相应的法律程序和可能发生的各种法律后果。金杜还向公司介绍了律师在本次发行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此间,金杜律师收集、查阅了公司文件资料,对公司的法律背景和现状进行了全面考查和了解。
(二) 查验、审阅法律文件和有关证据资料
为全面查验公司法律文件资料,金杜对公司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了全面的审阅和查验,并将较重要的文件资料归类成册,以便作为本报告和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金杜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提出。在对公司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法律处理或安排,以使其规范化、合法化。
(三) 参与公司本次发行工作
为使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法定资格,金杜连同其他中介机构协助公司确定公开发行方案,审阅、验证《融资券募集说明书》,审阅发行方案及与之有关的各项文件。
(四) 法律总结——出具法律意见书
依据事实和法律,金杜对公司本次发行进行全面的法律评价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7
第二节 正 文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于19xx年7月21日出具的《关于上海市自来水公司水源厂改制为上海市原水供应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沪建经(92)第 657 号)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于1992 年8月5日出具的《发行股票(债券)申批书》((92)沪人金股字第51 号)等文件批准,在原上海市自来水公司水源厂股份制改制的基础上,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 年9月9日取得上海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股票于19xx年5 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600649,股票简称“原水股份”。经上海工商局于20xx年4月29日核准,发行人更名为“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2008 年5 月12 日起,发行人股票简称由“原水股份”变更为“城投控股”,股票代码不变。
发行人目前持有上海工商局于20xx年8月13日核发并经20xx年度年检的注册号为31000000001187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目前的注册资本为2,298,095,014元;实收资本为2,298,095,014元;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艾路1540号;法定代表人为孔庆伟;成立日期为1992 年 9 月9 日;营业期限为19xx年9月9日至不约定期限;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原水供应,自来水开发,污水治理,污水处理及输送,给排水设施运营、维修,给排水工程建设,机电设备制造与安装,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饮用水及设备,饮用水工程安装及咨询服务。
(二) 发行人依法存续情况
根据历年经上海工商局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金杜的核查,金杜认为,公司成立至今合法存续,不存在业务范围超出营业执照登记之经营范围的情形,亦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予终止的情形。
二、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公司批准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
公司于20xx年8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期限为不超过365天(含 8
365天),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银行借款、补充运营资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公司于20xx年9月19日召开20xx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期限为不超过365天(含365天),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银行借款、补充运营资金;同意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和市场条件在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事宜,并在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后,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确定和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确定具体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批次结构、发行利率、签署必要的文件,办理必要的手续,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进一步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具体规模及相关发行方案进行调整等;该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24个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20xx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
【发行人发行17亿元人民币的20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 】。
(二) 本次发行的外部注册手续
20xx年7月31日,发行人取得了交易商协会出具的中市协注[2009]CP75号《接受注册通知书》。根据该《接受注册通知书》,发行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注册金额为人民币17亿元,注册额度自《接受注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中金公司和浦发银行联席主承销;发行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一次性或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发行人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在本次注册有效期内,发行人于20xx年8月19日发行了总额为人民币17亿元的20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兑付日为20xx年8月20日,【现已按期兑付完毕】。
在中市协注[2009]CP75号《接受注册通知书》确认的注册有效期内,发行人没有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本期短期融资券为该次注册有效期内、在注册金额范围内的第二期发行,须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综上,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须按照《注册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三、 本次发行的合规性
1. 发行人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需要予以终止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及《业务指引》第二条的规定。
9
2. 根据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而准备的《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期限为365天,约定了明确的还本付息期限,符合《业务指引》第二条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截至20xx年12月31日,发行人经审计的股东权益合计11,317,940,683.18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待偿还债券余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40%,符合《业务指引》第四条的规定。
4. 根据《融资券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偿还公司本部银行贷款,调整债务结构,符合《业务指引》第五条的规定。
5. 根据中诚信出具的《20xx年度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及《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本次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级别为【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6.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具备了本次发行的合规性要求。
四、 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中诚信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20xx年度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及《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报告》,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 】,本次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级别为【 】。
中诚信现持有国家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企合国副字第000831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xx年12月16日下发的《关于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银发[1997]547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xx年4月4日出具的《关于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信用评级业务的函》(银办函
[2000]162号),并作为交易商协会会员,中诚信具备为本次发行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资格。
五、 本次发行的承销
(一) 中金公司为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
中金公司现持有国家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0000040000599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证监会核发的编号为Y00111000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浙商银行等17家金融机构从事短期融资券承 10
销业务的通知》(银发[2008]71号),并作为交易商协会会员,中金公司具备担任本次发行主承销商的资格。
(二) 浦发银行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
浦发银行现持有上海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1000000001304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通银行等6家商业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174号),并作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浦发银行具备担任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的资格。
(三)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短期融资券承销协议》
发行人、中金公司及浦发银行已签署《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短期融资券承销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六、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金杜审核了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制作的《融资券募集说明书》。《融资券募集说明书》关于本次发行概况的主要内容为:
名称: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发行金额:人民币17亿元
面值:100元
期限:365天
发行方式:组建承销团、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
担保情况:无担保
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信用等级:经中诚信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 】,本次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级别为【 】
还本付息方式: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兑付方式:托管机构代理兑付
募集资金用途:本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偿还公司本部银行贷款,调整债务结构
本次发行的《融资券募集说明书》系由发行人编制。发行人在《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了声明、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发行人资信状况、投资者保护机制、信息披露、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担保情况、税项、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备查文件等内容。
11
金杜认为,《融资券募集说明书》包括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要求披露的主要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募集说明书指引》的相关规定。
七、 本次发行涉及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
根据《审计报告》、《融资券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此可能引发的潜在法律风险。
八、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除尚需就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外,发行人已具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指引》等交易商协会制定的相关自律规则规定的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和其他相关条件。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三份。
(下接签字盖章页)
12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一○年 月 日 经办律师:张明远 经办律师: 徐 燕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