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项目权属调整调查报告

时间:2024.4.7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调查报告

一、土地整理项目及权属调整概况

项目名称:展旦召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建设规模1172.06公顷。批准预算总投资1909万元。建设工程内容: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

项目于20##年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年度第二批土地整理项目支出计划及预算的通知》内财建〔2007〕1248号文件批准,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整理中心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理中心对展旦召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该项目为国家投资重点项目,批准预算总投资1909万元。项目区隶属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位于达拉特旗中部,东至展旦召嘎查与沙湾子村罕台西社交界,南以油路与原苏木政府所在地毗邻,西至展旦召嘎查三社甜苗壕,北至展旦召嘎查三社地道坝。地理坐标为东经109 51 47—109  57  00,北纬40 17 54—40 20 58,涉及展旦召嘎查与沙湾子村2个行政村6个生产合作社,农牧民283户,总人口1374人。项目建设开工日期为20##年3月,竣工日期为 20##年12月。完成土地整理1172.06公顷,新增耕地面积186.26公顷,新增耕地15.9﹪。

表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情况

表2      涉及权属调整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情况

二、权属调整的做法

1、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对象

该项目建设规模为1172.06公顷,整理后的土地因基础设施占用,部分承包经营户的耕地位置和面积发生了变化,依据保持原位置不动,不变不调整,小变小调整,大变大调整的原则,对部分基础设施占用影响位置和面积的田块作部分调整。调整前制定《权属调整方案》和《权属调整实施细则》,经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村委会审查后上报镇人民政府,逐级上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后,依照批准的方案和细则,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级成立权属调整小组,组长由村领导担任,涉及的村民小组组长为成员,负责本村的土地权属调整工作,村民小组也成立同样的小组,由全体村民推荐办事公道,有一定威望的村民参加。项目区土地整理面积1172.06公顷,需土地权属调整的面积3160亩,未调整的面积因基础设施没有占用土地,平整后按原承包面积和大至位置归还农民耕种。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共涉及2个村民委员会,6个村民小组,283户,1374人,依照村规民约规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结合本村民小组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分配办法,普遍按照承包经营权确定的承包人口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为此,承包人口即作为参与土地分配的对象参与土地面积调整。权属调整范围2个村,原有承包经营人口1374人,现有人口1374人。

2、项目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确定

该项目原则上对所有权不作调整,承包经营权以农户持有的土地承包证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证件,农业部门依照该证确定的四至范围和面积造册,作为面积核实的依据,请专业队伍采用全站仪实地逐户面积测量核实,户主签字认可,并张榜公示7天,最后确定该户面积。土地承包时分配的土地是按照产量差异确定土地质量等级,按土地不同质量搭配调整。土地整理后,除了道路,水利、电力设施的便利条件对耕地质量有一定影响外,耕作条件、土壤结构、光照条件、ph值、土层厚度等不受影响。耕作层达到技术标准,耕地质量短时间内还难以确定等级,因此不把土地内在质量作为土地权属调整的依据,分配时权属调整的土地不划分等级,不考虑道路,水利、电力设施的影响。土地利用现状全部为水浇地,道路通达率40﹪以上,灌溉保障率达98﹪,机械化程度90﹪以上。

3、土地权属调整的类型、做法

该项目整理后的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做调整,在整理期间,建设单位与镇人民政府已在开工前作了权属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按权属界线组织施工,不打乱原所有权,只对承包经营权的位置和面积作部分适当调整。土地整理前作权属调查、由专业队伍采用全站仪测量,统计承包经营户的面积,经测绘人员、调查人员、承包经营户主共同确认后,户主签字认可整理前的面积。而后在测量的基础上平整土地,将整理后的土地重新调整。整理后的土地仍然存在土地质量等级差异,受道路通达、排灌沟渠是否便利,土地质量等级的影响,调整时农户期望值较高,都希望调整在道路、水利条件好的地块,便于耕种管理和排灌。为此,村组在乡镇《实施方案》和《细则》的基础上,依据村规民约和历史习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另外制定土地权属分配具体办法:①土地整理后,不论在何位置,都属于水田,不分等级,所有田块按同等级对待;②依据历史习惯,调整前户主排序编号抽签,从编号1为第一个调整人,按照小动大不变的原则,依此类推进行调整;③采用全仗仪实地测量,现场记录面积,造册登记,由户主签字认可,并发放权属面积和位置调查通知书,作为承包合同变更的依据,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

4、权属调整原则

该项目区地处阳巴公路北侧,项目实施后,生产道、机耕路配套建设、交通便利,交通条件在原基础上提高了20%,通达度较好,基本能满足生产需要;水利设施以喷灌为主,水利化程度提高了60%,灌溉保证率达98%。因此,在权属调整制定方案时重点考虑“相对集中”和“按原面积分配”的原则。

为了便于机械化作业,减轻劳动强度,调整后的权属面积要相对集中。但是原耕种的田块面积如果等级质量较差,由原耕种的农户继续调整耕种,依照“小动大不变”的原则,将零星分散的田块调整集中在一处,方便农户管理和机械化作业。整理后的土地,因基础设施占用部分农田,部分农户的田块占用后,面积减少,位置移动,局部区域或部分小组的田块面积增加或者减少,项目区内所有受益户共同承担面积增减,按比例调整后,分配土地面积。

5、权属调整程序和方法

该项目土地权属调整共分为:前期权属面积测量调查、整理后调整面积调查,以及权属调整。

①前期土地权属调查。项目实施前期对项目实施进行公告,将土地整理项目的规模、投资、项目区范围、涉及的村组名称、项目工程内容向社会公告。召开村组干部会议,安排布置土地平整需要做的工作,重点是统一思想,征求意见,争取项目区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制定权属调查方案,由村委会组织,村民小组具体实施,农业中心配合,将整理前的面积调查登记造册,并在村组公示七天,对原权属面积有异议的,公示期间可以复核,公示期满后不再作调整,并以此做为土地整理后权属调整的重要依据。

②整理后的田块面积测量调查。土地平整后虽然新增了部分耕地,但基础设施占用了部分农田,原农户的面积有了大的变动,整理后的面积必须准确掌握,与原总面积对照,是否增减,依照增减的比例调整到户。将原面积和平整后的面积对照增减的比例再作公示,使项目区涉及权属调整的农户心中有数。

③权属调整。制定权属调整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以及村民小组依照村规民约和历史习惯再制定权属调整具体办法。

《权属调整实施方案》在征求村组和部分村民代表的基础上,由镇人民政府上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镇人民政府依照旗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指导村组搞好权属调整,实施细则经村民一事一议确定,认可后在村组两组进行公示3天,无异议后依此细则组织实施。

权属采取镇政府指导、村级负责、村民小组组织实施的方式进行调整。

调整的方式和程序,由村民小组召开会体村民会议,先按照原田块的大至位置依据平整后的增减面积进行抽签排序,依次在现场分配,按从上到下或从左到右的顺序进行,不以地类等级来划定。

6、项目区农户参与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该项目顺利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离不开项目区广大农户的参与和支持。权属调整直接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镇政府十分重视权属调整工作,每个阶段都让农民参与。制定《实施方案》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尽可能结合实际,便于操作,群众接受;权属调查结果实行公示,以防将农户的土地面积登记少,或多登记,影响其他农户的面积分配,造成新的矛盾纠纷;制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并依照实施细则由村民再制定分配办法,使权属调整更具有可操作性。

7、权属调整工作主体确定时考虑的因素与理由

由于承包土地的经营主体是村民小组,在所有权不调整的情况下,承包经营权进行调整,只在所有权范围内调整,因此,要以村民小组为主体,政府指导、村级负责,有利于权属调整工作的开展。

8、土地权属调整后土地确权落实等情况和具体做法

土地权属调整后,依据调整后的面积及时进行了承包合同变更。权属调整时,农户现场签字认可,签收了《确认调整面积通知书》,在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小组具体组织实施,依照《确认调整面积通知书》确定的面积变更承包合同书,四至界线相邻户主有变化的同时变更后上报村委会审定并存档。

三、问题与经验

1、土地权属调整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平整后的土地4600亩,实际需调整的面积1400亩,没有进行权属调整的土地,因未涉及面积调整,无需进行权属调整和合同变更。需进行调整的土地面积,分配原则是按原面积进行增减比例调整,小动大不变,相对集中,零星归并。但是由于项目区农民应分配的土地面积数量较少,平均每户不到一亩,最少的只有0.3亩,整理后的田块面积每丘田至少一亩,一亩以上的为多数,调整后一户分配不到一丘田,户与户之间要新筑田埂做界址,使较为规范的整丘田显得支离破碎,不完整,对将来发展现代农业不利。

2、影响权属调整因素

一是《土地承包法》。依照《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发包给承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50年不变,农民承包的土地受法律保护,在调整时,直接利益属于农民个人,而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的土地承包人不满意,或者不接受,村民小组组长不能理直气壮维护集体利益。

二是土地质量等级。平整后的土地仍然存在等级差,但分配时不能划分土地等级,或者按等级分配。土地等级评价,在调整期间属于新平整的土地,三年内还无准确的数据能够论证一块田的内部质量。道路通达程度、水利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对平整土地有一定影响外,最直接影响分配是土地当时的质量。所以在分配时不能确定土地等级或按等级分配。在分配时表面看土地质量很差,农民不愿接受。平整后的土地经一年或更多时间耕种,调整时表面看土地质量很差的地块,经营管理得当,产值产量不低于调整时表面看土地质量很好的土地的收入。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对权属调整影响不大,农民有从众思想,只要大多数人同意都会支持和接受。人口的多少参与分配影响不大,按村规民约规定,各村有各村承担义务和利益分配的规章和制度,只要结合实际,作好思想工作,统一了思想,大多数人同意即可。

3、土地权属调整的经验

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做好权属调整的主要管理单位,土地开发整理的全过程要加强领导,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成败与否有直接关系。从项目申报开始,乡镇人民政府即进入组织、宣传、发动阶段,将资金组织形式,项目建设内容,土地平整影响权属等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争取项目区群众的支持和理解。

制定实施方案必须考虑周全,在依法依规的前题下,尽量尊重当地的历史习惯,以及村规民约的约定,充分依靠有威望的、办事公正的本地村民。

实施细则一定要细,而且要结合各村民小组的具体实际,可操作性要强,由政府拟出草案,向村组征求意见,从上到下,再从下到上,将群众的广泛意见梳理集中,形成比较完善的、可操纵性强的实施细则,指导村民小组进行土地权属调整。

平整后的土地在调整前不作土地质量评价,评价后的土地有等级质量之分,出现土地等级调整时必须按不同等级搭配分配,造成了新的土地位置分散,管理凌乱,达不到土地整理集中归并的目的。而且,整理后的土地短期内进行评价,所采集的数据不能代表某一片区的土地质量等级。平整后的土地按水田、梯田、旱地等不同地内分别进行调整即可,否则调整时矛盾较多,一时难以解决,不利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开展。所以,权属调整时要尊重各村民小组的意见,由村民自行确定调整的具体办法,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4、土地权属调整异议的类型、特点和处理原则、方法和程序、主体

产生异议的类型主要有,调整后的土地不在路边、离排灌沟渠较远、调整在田块的几个横头不方便管理、邻里关系不好不想靠近等等。在权属调整时,已考虑到矛盾纠纷较多,镇政府成立了群众工作组,配合村组做解释协调工作,由村民小组按村规民约调处,个别农户即使有意见,大多数人能够接受,调整的土地权属四至界线即能认可。

四、措施与建议

成立领导小组在村级和村民小组一级,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调整工作。

建立健全各种制度、方案、细则和调整办法,指导村民小组完成权属调整工作。

明确主体,乡镇指导、村级负责、村民小组具体实施。

土地整理应以配套和完善基础设施为主,适当做土地平整。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农民认为耕种的土地是自己的,村民小组无权过问,权属调整中小组长不能理直气壮维护村民的共同利益。人口相对集中的坝区,承包面积较少,平整后的土地相对规整和面积较大,调整时分配的面积较少,户与户之间需重新筑埂分界,破坏了较为完整的田块,不利于现代农业的发展,最终达不到土地平整的目的。

土地权属不调整到承包户,只调整到村民小组,确认到户面积,由村民小组或者引进种植专业户进行规模化经营,


第二篇:土地整理复垦调研报告1


耕地保护能力是影响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因素。近年来,为了提高耕地保护能力,国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的严格措施,如用刑罚方法惩治破坏耕地的行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占一补一制度等,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耕地减少难以遏制,耕地保护形势日益严峻。在这种情况下,怎样保护好耕地,提高耕地保护能力,就成为决策部门关注的焦点问题。基于此景,不久前,我们对江苏省的部分县市进行了实地调研。

保护耕地,究竟要保护什么?究竟怎么保护?一直是我们密切关注的重大课题。地处东部沿海地区的江苏省,既是一个实力雄厚的经济大省,又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农业大省,同时还是一个发展强劲的外向型省份。江苏省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就需要发展经济,而发展经济就需要占用大量的耕地,形成一种对峙的“两难境地”。如何缓解或消除这一两难境地?总的设想或思路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新特点,在始终高度重视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切实转变传统的耕地保护观念,树立着眼于耕地保护能力的新理念,使耕地供给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具体地讲,有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切实转变观念,确立耕地能力保护新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对耕地的保护与管理。在保护与管理耕地的过程中,侧重于小农业的角度去保护,关注的是粮食的单产与总产问题。很显然,这种传统的保护观已经不能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江苏省的情况看,如果不转变观念和拓宽思路,仍然固守服务于小农业的耕地保护观,不从大农业和城市经济发展去考虑的话,将会加深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不但达不到保护耕地的目的,而且也将使之演变成制约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素。为此,要切实从根本上转变观念:首先,要确立耕地能力保护新理念。当前,在耕地保护上,要赋予传统耕地保护新的内容,以“耕地能力保护”代替“耕地的数量与质量并重保护”,改变单纯只看重服务于小农业的保护模式,逐步转向服务于大农业、服务城镇化以及服务于新型工业化的新的保护模式。其次,要确立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新理念。耕地生产能力是多方面的,除了具有水稻、小麦、棉花、芝麻等粮棉油作物的生产能力外,还具有其他方面的生产能力,如植树种草、禽畜养殖、房屋建筑等。因此,在当前情况下,要着重在“综合”和“能力”上做文章,通过有关的政策措施保护和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二)根据经济发展新阶段的新特点,适时调整耕地保护政策。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当人类社会跨入21世纪的时候,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这一论述是对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阶段的总的概括。我们看到,新阶段伊始之际,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地变化,如北京申奥成功、上海获得世博会举办权、加入WTO、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南水北调工程开工等等,与此同时,也实施了一些重大政策,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政策、城镇化发展政策、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退耕还林政策、引进来和走出去政策等。面对这些新特点和新变化,就不能不对现行耕地保护政策进行适当的、必要的修改、补充与调整,使之跟上经济社会政策发展的步伐。根据江苏省的情况,结合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特点,我们认为,就宏观角度而言,应从五个方面予以调整:一是对耕地保护的目标进行调整。二是对耕地保护的内容进行调整。三是对耕地保护的任务进行调整。四是对耕地保护的手段进行调整。五是对耕地保护的重点进行调整。在调整中,要体现总体性、区域性、阶段性、合法性、指导性、超前性与

外向性。

(三)加快立法步伐,尽早出台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的专门法规。

截至20xx年底,我国一共颁布有关土地管理的法规34部。其中,法律4部,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规14部,如《土地复垦规定》、《退耕还林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规章16,如《黄金矿山砂金生产土地复垦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仍然没有专门土地开发法规,没有专门的土地整理法规。仅有的一部《土地复垦规定》也已使用10多年,很多规定早已时过境迁。透视现行的法规不难发现,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规定,不但过于分散、凌乱,而且太原则、太宏观,并有许许多多的空白,很多问题无法解决。加强法制建设,加快立法进程:一要及时制定《土地开发保护条例》。在全面整合《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有关土地开发的规定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土地开发保护条例》。要坚持保护第一、开发第二的原则,同时还要兼顾生态环境,力求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近期内,国土资源部亦可先行出台《土地开发保护办法》,以为《土地开发保护条例》的出台作好铺垫。二要尽快出台《土地整理促进条例》。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土地整理工作,我们应抓住时机,乘势而上,力争早日出台专门的土地整理法规。现行《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退耕还林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规有不少关于土地整理的规定,同时,有关部委也出台了不少土地整理的政策文件,要在广泛吸收合理成分与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国外的做法,尽快出台《土地整理促进条例》。近期,国土资源部可在全面整理有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及时制定一部《土地整理促进办法》,以缓解现行法规政策的不足,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土地整理工作。三要抓紧时间修订19xx年《土地复垦规定》,尽早出台《土地复垦条例》,加大立法力度,促进土地复垦工作。四要突出区域特点,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我国地大物博、南北差异较大,完全依赖一部法规去解决所有的问题是不现实的,这就要讲求立法的区域性。江苏省的徐州市率先一步,于20xx年11月颁布了《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这是一部典型的地方法规,它的出台对其他地方具有借鉴意义。类似的地区,如山西的大同市、湖北的黄石市、河南的平顶山市等都可以根据本地特点,制定适用于本市的土地复垦法规。就江苏省目前而言,可以出台《江苏省沿海滩涂开发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土地整理促进办法》等法规,为其他省市地方立法提供可鉴的范例。

(四)改进项目资金拨付办法,建立多元投融资渠道。

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项目不外乎三大类: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与个人投资项目。从江苏省的情况看,主要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开发项目,公司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出现,个人投资也在进一步酝酿之中。这也就是说,政府投资开发是主渠道,政府项目是主要的项目,也是最有保障的项目。项目资金是开发、整理与复垦的首要条件。如果项目资金迟迟不能到位,那么,开发、整理或复垦就无法进行。要解决当前项目资金渠道不畅和到位迟缓的弊端,就必须改革项目资金拨付办法。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疏通资金拨付渠道,切实提高资金流速。对中央投资的项目,资金应当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法人单位,考虑到财政监管,项目资金也可先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再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法人单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监管与任务完成确认工作。对地方投资的项目,其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法人单位。根本的办法是,在改进老办法的基础上,由国土资源部与财政部联合制定一个专门的文件,统一规范、管理与监督项目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效率。另一方面,不能单靠国家投资进行开发整理复垦,要建立多元投融资渠道。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投入,建立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灵活运用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有偿流转,筹集资

金,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积极探索以地入股、新增耕地使用权流转、政府贴息贷款、提供信用支持等途径,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民间资金,逐步形成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五)尽快出台易地开垦的政策规定,确保实现区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易地开垦政策是《土地管理法》第33条规定的一项重大政策,它的主要目的旨在解决“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省、直辖市”,通过易地开垦,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确保区域乃至全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从实际工作看,易地开垦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省域内跨县市的易地开垦;另一种是跨省际的易地开垦。近年来,江苏省域内已经实施过一些易地开垦行为。从长远看,要确保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易地开垦是大势所趋。所以,应尽快出台易地开垦的有关政策。解决的办法有两个:一是国土资源部应尽快出台易地开垦的政策文件,以规范各地的不太规范的易地开垦行为,保护易地开垦的积极性,保障易地开垦者的有关合法权益。二是国土资源部可通过试点,摸索经验。

(六)实行新增土地种类多样化和用途多元化的新举措,积极构建耕地能力保护的新体系。

一是实行新增土地种类多样化的新举措。新增土地种类(或性质)的认定要区别情况,不宜一刀切:a、对占一补一项目,原则上其新增的土地必须是耕地,不能是非耕地;b、对非占一补一项目,则应采取灵活的方法,宜耕地则耕地,宜林地则林地,宜建设用地则建设用地;c、对矿区复垦的新增土地,则应是宜农则农,宜耕则耕,宜林则林,不强求一律;d、对新围垦的沿海滩涂也及时作出实事求是的认定。二是实行新增土地用途多元化的新举措。新增土地的用途,不能绝对化,要体现多元化的特点:a、对新增耕地,要视情况而定。既可以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也可以不划入基本农田;可以用于种植粮棉油作物,也可以用于种植花草、药材、经济材林及养殖用地,个别也可作建设用地。这一切都必须在依法、依据规划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益最大化,效率最高点。B、对新增的非耕地,既可以用作林业、畜牧业,也可以用作建设用地,或作休闲用地。三是严格土地变更登记,拓宽耕地的认定范围。

A、对没破坏耕作层,没有降减耕地生产能力的用地,如寄养苗木用地、简易禽畜用地、浅水养殖等,一般不宜将其认定为改变用途,而应视为仍是耕地之用途。B、按照发挥区域性比较优势的要求,按照部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被破坏的土地,开发整理成园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并经项目验收认定能调整成耕地的,可按新增耕地统计和管理。在土地变更调查时按现状地类调查,在非农建设占用时除按照法律程序报批外,仍要实行“占一补一”。

(七)顺应市场经济发展潮流,努力构筑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的经营体制。

随着我国市场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土地流转经营行为开始活跃起来,一个以土地经营为城市发展支柱的经营理念,引起了各级政府的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的经营问题就应运而生,成为不可阻挡的新趋势。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发展产权、土地、劳动力和技术市场等,要在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江苏省的情况看,一些县市实际已将不少新增土地纳入了经营的轨道,而且不少是规模经营;个别县市还成立了土地农场,如东台市就成立了“金东台农场”。要正视这一新趋势的经营问题,不能全盘否定。我们认为,总的方向是要逐步建立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的经营机制,特别是要建立一个好的经营机制。对中央政府投资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从事经营活动。对地方政府或公司企业、个人及外国投资的项目,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收取相应的、合理的回报。当务之急,要做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全国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经营情况作一次调研,摸清情况,对症下药。二是在调研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经营的有关规则,为投资者提供明确的政策导向。三是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成立专业性的公司企业,专门从事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经营活动,推

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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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土地流转情况的调研报告草案政协献县委员会办公室我国经济社会经过30年改革开放的发展曾经激发亿万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某些地域来看越来越显现出了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态势随着新型的生产关系的进一步...

土地权属调查报告(9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