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加油站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1、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站区每天至少对各重点部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出的隐患必须现场落实整改,并作好记录备案。因条件限制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在解决之前,必须先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2、安全检查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组织。
3、安全大检查之前,要按照“三大规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重点查现场管理、查制度落实、查纪律、查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4、检查完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组织召开现场办公会,对查出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按照“四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的方法进行落实处理。并写出安全检查报表备查。
5、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须指定专人整改、复查、验收。对整改隐患积极、效果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态度消极有拖延、预期不解决的要责令停止生产进行处理,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为保障在生产现场查处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消除,特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报告制度。
1、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作业并登记建档,同时制定应急方案,落实专人负责整改,告知整改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并成为一种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对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中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排队,逐条进行登记,由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根据隐患的大小和危险程度提出处理措施。
3、处理安全隐患,按照三落实的办法。即落实处理隐患的责任人;落实隐患地点和内容;落实处理及完成的时间。
4、对处理隐患的情况,责任人应及时向负责人汇报,并在安全办公会议上进行通报。
5、对有些一时难以处理的重大隐患,应制定处理计划,落实处理资金,尽快得以消除。
6、对需要其他单位共同解决的隐患,应积极主动协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办法。
第二篇:横店加油站隐患治理制度[1]
横店加油站事故隐患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之力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深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 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储运安全部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第三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储运安全部应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作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范围。
1.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 建设、施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 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露、火灾、爆炸、中毒。
5. 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 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7. 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8.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9. 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第五条 加油站每周对站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储运安全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六条 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储运安全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加油站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七条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加油站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储运安全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
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班组组织整改,整改负责人为各班班长。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站上,凡加油站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主管部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二条 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与规定时限内,向公司储运安全部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限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储运安全部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十五条 储运安全部每月应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交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处罚
1. 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加油站负责人处罚500元罚款。
2.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门主
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3.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4. 对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部门,处主要负责人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