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项目施工索赔管理

时间:2024.3.31

浅析项目施工索赔管理

摘要:随着建筑市场日趋规范、严格,施工索赔是项目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一个项目的盈利与否与项目管理人员的索赔能力有着直接关系,搞好项目施工索赔管理是当今建筑企业生存的法宝。

关键词:索赔原因、依据、内容、资料收集、实现。

Abstract: with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norms, strictly, the construction claim is project management indispensable important link, a project of earnings or not and project management personnel's ability to claim has a direct relationship, do a good job in project construction claims management is the magic weapon of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survival.

Keywords: claim causes, basis, contents, data collection, realize.

 

目录

一、索赔的概念... 3

二、索赔产生的原因... 3

三、索赔的依据... 3

四、当前工程索赔中存在的问题和索赔现状分析... 3

1、我国法律尚不健全………………………………………………….5

2、我国目前建筑业“买方市场”对承包商不利…………….…5

3、索赔理论不成熟…………………………………….….5

4、承包商索赔意识淡薄... 3

五、工程索赔的主要项目内容... 3

六、施工项目工程索赔对策分析... 3

1、注重索赔证据的收集... 3

2、掌握正确的索赔程序,及时提出索赔。... 3

3、加强索赔管理... 3

七、索赔的实现... 3

八、结语... 3

一、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原因或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的损失,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向业主要求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行为,而发包人也可以对承包商行反索赔。在国际上工程索赔是承包人和发包人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

二、索赔产生的原因

随着时代的进步,承包商的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索赔这个词现已越来越被人们所熟悉和接受,索赔指在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就对方不履行或未能全面实际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主要是由于如下几方面原因产生的:

1、工程产品的特点是体形庞大、投资多、结构复杂、建设周期长、设备材料品种繁多、技术和质量要求高。这一特点导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因素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多,因而发生工程索赔的可能性大。

2、工程产品的生产过程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工程实施阶段涉及的单位很多,从勘察设计、建设单位、监理、施工、设备供应、质监到政府监督主管部门等多个参建单位,且互相联系又互相影响。各方面技术和经济责任的界面常常很难明确分清。在实际工作中,任何单位的工作失误都会都会殃及所有合作单位,影响整个工程的实施,因此,索赔事件随之产生。

3、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时产品尚未形成,而合同是在对未来情况预测的基础上签订的,因此对在工程产品形成过程中复杂的环境和变化,合同不可能涵盖全部。况且,过程中业主可能对工程产品提出新的要求或业主管理上的疏忽等均会造成向对方索赔事件的发生。

三、索赔的依据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合同文件是索赔的主要依据,其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标准和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或者预算书、有关技术资料和要求、施工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等;

2、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现场实际情况记录;

3、各种工程往来函件、通知、答复及工程会议纪要等;

4、施工现场记录,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指令等;

5、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

.四、当前工程索赔中存在的问题和索赔现状分析
1、我国法律尚不健全。
   有法不依现象十分严重,合同的法律环境不是很好,人们也不习惯用法律手段和合同措施解决问题。关于索赔问题,在合同签订和实施中问题较多,索赔管理的成效不很显著,水平也很难提高。
  2、我国目前建筑业“买方市场”对承包商不利。
   市场竞争激烈,过于向买方倾斜,业主在合同中经常会提出较为苛刻的合同条件,而承包商迫于生计,只能接受这样的合同条件。在工程中,承包商处于被动地位,常常为了搞好关系,而不能认真执行合同,不敢向业主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即使承包商想严格执行合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也无法达到目的。
  3、索赔理论不成熟
   我国从事索赔及索赔管理理论研究的学者和承包商还不多,索赔经验及索赔实例资料不够丰富。目前索赔理论远远落后于实际工作的需要,特别是索赔定量分析方面的系统研究更是落后。我国承包商很少对索赔经验进行系统总结,对典型索赔案例进行收集、整理,其实,这些案例都是日后索赔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参考依据。

4、承包商索赔意识淡薄

由于当今承包商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大部分队伍成本意识差,大部分人认为索赔管理是商务人员的事,与自己无关,不注重平时索赔证据的收集,到工程结算需要索赔时,拿不出有利索赔依据,导致有些损失无法挽回,这种现象时有发生。

五、工程索赔的主要项目内容

1、按索赔要求划分为:

①工期索赔:是指承包商对施工中所发生的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计划工期延后向业主提出的赔偿要求;

②费用索赔:是指承包商对施工中所发生的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合同价外费用支出向业主提出的赔偿要求。

2、按合同依据划分为:

  ①合同范围内的索赔:承包商根据与业签订的合同,如果业主未履行合同有关条款,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经济或工期上的补偿索赔。

②合同范围外的索赔:是指难于直接从合同的某条款中找到索赔依据, 但可以从对合同条款的合理推断或与其他有关条款联系起来,判断索赔是否为合同规定的索赔。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划分:

①工程延期索赔:因为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或者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延误索赔;

②工程加速索赔:引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增加,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③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变更施工顺序等,造成的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工程建设不可预见的因素多,涉及面广,此项索赔大致包括如下内容:

a附加工程:这种附加工程项目已列人合同工程量清单表,在实际施工中具体的数量比合同增大;

b额外工程:超过了合同界限,但承包商必须完成,属施工范围内的“新增工作”,要完成新增额外工作就要进行设备、人员的重新组织,重新制订新的施工方法,调整施工计划,从而增加费用,产生索赔;

c工程变更引起的其它工程停工索赔,因发包人、工程师等非承包商原因产生的已施工完工程变更、后序施工无图纸资料和设备材料等因素,引起工程停工或改变施工方案,造成损失而发生索赔;

④技术规范、法规变动:承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国家、行业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修订变动或新增,引起工程施工造价增加,发生政策性索赔;

⑤地质气候:工程施工实际地质条件比招标文件提供的差,需要进行强夯、换土、打桩等处理而增加造价;以及实际施工环境气候恶劣,高温、寒冷,风、雨、砂尘频大等需要采取特殊施工,或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延期而增加造价,发生工程索赔。

⑥其他索赔: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政府发布的物价、定额、取费,税费变化上涨增加工程造价;社会动乱、政治危机、政权异变影响工程正常持续进行、停工、延期等导致承包商利益损失,发生工程索赔。

六、施工项目工程索赔对策分析

1、注重索赔证据的收集

①各种合同、协议、图纸等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 其他各签约, 经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这些索赔的依据可在索赔报告中直接引用。                                                     

②双方的往来信涵及各种会谈纪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谈所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是合同的补充, 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但会谈纪要只有经过各方签署后才可作为索赔的依据。

③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安排是和现场有关文件变更索赔的重要证据。

④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报告和记录。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⑤国家法律规范及市场行情有关资料。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 各种会计核算资料, 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2、掌握正确的索赔程序,及时提出索赔。

①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把握索赔时机,迅速作出反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该意向通知是承包商就具体的索赔事件向工程师和发包人表示的索赔愿望和要求。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施工单位的要求,承包商将失去索赔的权利:

②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承包商应递交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正式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或者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索赔报告要做到索赔事件真实,计算索赔值合理、准确,责任分析清楚,重点强调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突发性,明确阐述是由于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干扰事件的出现,使承包商的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并为此增加了费用支出,拖延了工期。索赔报告要文字简练,资料充足,条理清楚,要让监理工程师无疑问,也不要求再补充任何证明材料和数据,否则,将会给索赔带来不利影响。

③索赔的最终认定:监理工程师接到索赔报告后,对其内容和提供的证据进行一一核实,确定索赔责任,按照索赔成立的条件,确定补偿额度。由于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所处位置不同,在所承担事件损害责任的界限划分、索赔证据的充分与否、计算依据和方法合理不合理等方面分歧较大,使得补偿额往往与承包商索赔报告中要求的额度不一致,甚至差额较大。为此,双方应就索赔的处理进行协商,证据不足的要尽快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补充证据,否则只可能得到所提供的证据满足监理工程师认为索赔成立的那部分的费用和工期,其余的则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3、加强索赔管理

索赔和合同管理有直接的联系,合同是索赔的依据。加强索赔管理意味着加强合同签定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

承包商在投标过程中, 要仔认真究招标文件, 仔细勘察施工现场, 要尽可能挖掘招标文件中的缺陷, 探索可能索赔的机会。在编制工程量报价表时,应结合工程特点采取灵活的报价策略,如有可能索赔的部分报高单价,反之报低价。

加强攻关力度,搞好同各方面的关系是索赔成功的关键,攻关是一门学问,作为施工单位,需要在实际中探讨与提高,在项目索赔方面,就是要处理好同建设单位的主管、业务人员及设计单位人员的关系。只有将各方面关系处理好了,才能使各项索赔变为现实。

七、索赔的实现

索赔不仅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部分,而且是承包商经营理念的一部分,干得好不如算得好,如何看待和对待索赔,实际上是个经营理念问题。承包商若不能积极有效地进行索赔,承包商会蒙受经济损失;而索赔过多过滥,承包商的信誉会受到损害,影响承包商的生存能力。所以,承包商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更好地处理索赔。

1、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是为了违约索赔。对履行合同违约方的处罚,是对发生成本的补偿,不是索赔利润,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2、全面完成合同责任:承包商应以积极合作的态度全面完成合同责任,主动配合业主完成各项工程,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具体表现在: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工期、承诺要求完成工程。承包商只有在合同实施中无违约行为,让业主或业主代表对其管理表示满意,并积极地配合业主搞好工程管理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在以后的索赔中处于有利地位。在工程管理中,业主有时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失误和问题,作为承包商应及时提醒指出他们的失误和问题,以免造成双方的损失。

3、对事先不能预见的干扰事件,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其影响、减少损失。要在友好、和谐、互相信任和依赖的气氛中合作,让业主对承包商充满信任,在这种气氛下,当干扰事件发生后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也容易为业主认可。

4、着眼于重大索赔:在项目管理中,对已经出现的干扰事件或对方违约行为的索赔,一般着眼于重大的有影响的、索赔额较大的事件,对小事不要过于斤斤计较,索赔次数太多、太频繁,容易引起对方反感,但承包商对这些“小事”又不能不问,应作相应的处理,并告诉业主这是出于良好合作的诚意,而放弃这些索赔,当然在必要的时候又可”旧事重提”,以作为索赔谈判中让步的筹码。

八、结语

承包商开展索赔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对于索赔是否成功至关重要,根据不同的合同要求以及不同业主的处事方式,需要运用不同的方法提交索赔报告与各方面的证据,才能达到承包商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总之,施工索赔工作关系着施工企业的直接经济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所有施工管理人员都应重视索赔并善于抓住索赔机会。在施工过程中,对索赔的管理工作应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在进行索赔时,更要做到理由充分,证据确凿,讲究谈判技巧,以期通过索赔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

【参考文献】

1.《施工合同索赔》, 托马斯。

2.《合同管理与工程索赔》,李永光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7出版)。

3.《建设工程索赔理论与实务》,赵浩 中国电力 (20##-01出版)。


第二篇: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2


案例三

   

背景: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强夯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认证,取得质量认证后,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3.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试问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审理?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造价工程师的工作职责,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以及如何处理因地下障碍和气候条件引起的工程索赔问题等。

    答案:

    问题1:

    答:造价工程师的拒绝正确。其原因:

    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地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对该部分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可以认为是承包商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问题2:

    答: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造价工程师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解决。

    问题3:

    答:造价工程师应对两项索赔事件做出处理如下:

    1.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索赔,这是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2.对于天气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  同工期内考虑,由此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补偿。

    (2)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分材料,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成的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

  案例四

  

背景:

    某年4月A单位拟建办公楼一栋,工程地址位于已建成的X小区附近。A单位就勘察任务与B单位签订了工程合同。合同规定勘察费15万元。该工程经过勘察、设计等阶段于10月20日开始施工。施工承包商为D建筑公司。

    问题:

    1.委托方A应预付勘察定金数额是多少?

    2.该工程签订勘察合同几天后,委托方A单位通过其他渠道获得X小区业主C单位提供的X小区的勘察报告。A单位认为可以借用该勘察报告,A单位即通知B单位不再履行合同。请问在上述事件中,哪些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为什么?A单位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3.若A单位和B单位双方都按期履行勘察合同,并按B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与施工。但在进行基础施工阶段,发现其中有部分地段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出现软弱地基,而在原报告中并未指出。此时B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4.问题3中,施工单位D由于进行地基处理,施工费用增加20万元,工期延误20天,对于这种情况,D单位应怎样处理?而A单位应承担那些责任?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履行中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

    问题1的解答要求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比例(20%)计算出委托方A单位应付给B单位定金数额。

    问题2、3的解答要求掌握勘察合同的履行原则,分清委托方与承包方的责任。

    问题4的解答要求弄清工程索赔的计算方法,并注意其时效性。

    答案:

    问题1:

    答:委托方A单位应向B单位支付定金为:15万元×20%=3万元

    问题2:

    答:A单位和C单位的做法都是错误的。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属违约行为;C单位应维护他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合同以外的项目。而C单位将他人的勘察报告擅自提供给A单位,并用于合同外项目,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委托方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问题3:

    答:若勘察合同继续履行,B单位完成勘察任务。对于因勘察质量低劣造成的损失,应视造成损失的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费。

    问题4:

    答:D单位应在出现软弱地基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A单位,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或请求A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于28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损失,向A单位代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随后的28天内提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A单位应于28天内答复,或要求D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不作答复,视为默认。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而造成施工方的窝工、停工,委托方A单位应按施工方D单位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因此,A单位应承担地基处理所需的20万元,顺延工期20天。

    案例五

    背景: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该项目甲方于X X年10月10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资装饰工程公司(丙方)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主体建筑工程施工于当年11月10 日正式开工。合同日历工期为2年5个月。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三层,装饰工程承包商立即进入装饰作业。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业主委托某监理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

    在工程施工1年6个月时,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日期提前2个月,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协议。

    该工程按变更后的合同工期竣工,经验收后投入使用。

    在该工程投人使用2年6个月后,乙方因甲方少付工程款起诉至法院。诉称:甲方于该工程验收合格后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并已开张营业。在结算工程款时,甲方本应付工程总价款1600万元人民币,但只付1400万元人民币。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及拖期的利息。

    在庭审中,被告答称:原告主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如: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因此,装修商进行返工,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支付15.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元。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另还有其他质量问题,并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计人民币75万元。共计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乙方主体工程款总额为1 400万元人民币。

    原告辩称:被告称工程主体不合格不属实,并向法庭呈交了业主及有关方面签字的合格    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

    被告又辩称: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宴请我方时,提出为了企业晋级的情况下,我方代表才签的字。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业主被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15.2万美元(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的清单56件。

    原告再辩称:被告代表发言纯系戏言,怎能以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又指出:如果真的存在被告所说的情况,那么被告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装饰施工前通知我方修理。

    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从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到起诉前,乙方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问题:

    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在装修施工时,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甲方应采取哪些正当措施?

    3.对于乙方因工程款纠纷的起诉和甲方因工程质量问题的起诉,法院应否予以保护?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如何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该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答案:

    问题1: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并且合同订立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    ·

    问题2: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主体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在保修期内,当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时,业主应及时通知承包商进行修理。承包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业主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显然,如果装饰施工中发现的主体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属实,应按保修处理。

    问题3: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例中业主在直至庭审前的2年多时间里,一直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予保护。而乙方自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后,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其诉讼权利应予保护。

   案例六

    背景:

    某汽车制造厂土方工程中,承包商在合同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没有遇到松软石,因此工期提前1个月。但在合同中另一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开挖工作变得更加困难,由此造成了实际生产率比原计划低得多,经测算影响工期3个月。由于施工速度慢,使得部分施工任务拖到雨季进行,按一般公认标准推算,又影响工期2个月。为此承包商准备提出索赔。

    问题:

    1.该项施工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2.在该索赔事件中,应提出的索赔内容包括哪两方面?

    3.在工程施工中,通常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哪些?

    4.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哪些?请协助承包商拟定一份索赔通知。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工程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与索赔责任的划分,索赔的内容与证据,索赔文件的种类、内容与形式。

    答案:

    问题1:

    答:该项施工索赔能成立。施工中在合同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属于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与原来的勘察有很大差异,属于甲方的责任范围。

    问题2:

    答:本事件使承包商由于意外地质条件造成施工困难,导致工期延长,相应产生额外工程费用,因此,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问题3:

    答: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

    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9.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1.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降雨雪量等;

    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7.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问题4:

    答: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

    (1)索赔信;

    (2)索赔报告;

    (3)索赔证据与详细计算书等附件。

    索赔通知的参考形式如下:

索赔通知

    致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

    我方希望你方对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问题引起重视。

    1.在合同文件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未遇到松软石。

    2.在合同文件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了坚硬岩石。

    由于第1条,我方实际施工进度提前。

    由于第2条,我方实际生产率降低,而引起进度拖延,并不得不在雨季施工。

    上述条件变化,造成我方施工现场设计与原设计有很大不同,为此向你方提出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要求,具体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依据与计算书在随后的索赔报告中。

                                                  承包商:X X X

                                         X  X年X X月X  X日

  案例七

    背景:

    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10月14 至10月17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工期索赔:

    a.框架柱扎筋    10月3日至10月16  停工,    计14天

    b.砌砖          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     计3天    ·

    c.抹灰          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 计4天

                                    总计请求顺延工期:21天

    2.费用索赔:

    a.窝工机械设备费:

    一台塔吊            14×234=3276元

    一台混凝土搅拌机    14×55=770元

    一台砂浆搅拌机      7×24=168元

                        小计:4 214元

    b.窝工人工费:

    扎筋    35人×20.15×14=9873.50元

    砌砖    30人×20.15×3=1813.50元

    抹灰    35人×20.15×4=2 821.00元

                      小计:14 508.00元

    c.保函费延期补偿:    (1 500×10%×6%o÷365)×21=517.81元

    d.管理费增加:    (4 214+14508.00+517.81)×15%=2885.9775

    e.利润损失:(4 214+14 508.00+517.81+2 885.97)×5%=1 106.29元

                     经济索赔合计:23 232.07元

    问题:

    1.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正确?应予批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

    2.假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窝工机械设备费索赔按台班单价的65%计;考虑对窝工人工应合理安排工人从事其他作业后的降效损失,窝工人工费索赔按每工日10元计;保函费计算方式合理;管理费、利润损失不予补偿。试确定经济索赔额。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与索赔责任的划分,工期索赔、费用索赔计算与审核。分析该案例时,要注意网络计划关键线路,工作的总时差的概念及其对工期的影响,因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窝工的人工与机械增加费的确定方法。

    答案:

    问题1:

    答: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不正确。

    1.框架柱绑扎钢筋停工14天,应予工期补偿。这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且该项作业位于关键路线上;

    2.砌砖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虽属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但该项作业不在关键路线上,且未超过工作总时差。    ·

    3.抹灰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属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

    同意工期补偿:14+0+0=14天

    问题2:

    解:经济索赔审定:

    1.窝工机械费

    塔吊1台:14×234×65%=2 129.4元(按惯例闲置机械只应计取折旧费)。

    混凝土搅拌机1台:14×55×65%=500.5元(按惯例闲置机械只应计取折旧费)。

    砂浆搅拌机1台:3×24×65%=46.8元(因停电闲置只应计取折旧费)。

    因故障砂浆搅拌机停机4天应由承包商自行负责损失,故不给补偿。

    小计:2 129.4+500.5+46.8=2676.7元

    2.窝工人工费

    扎筋窝工:35×10×14=4900元(业主原因造成,但窝工工人已做其他工作,所以只补偿工效差);

    砌砖窝工:30×10×3=900元(业主原因造成,只考虑降效费用);

    抹灰窝工:不应给补偿,因系承包商责任。

    小计:4900+900=5 800元

    3.保函费补偿

    1 500×10%×6%0÷365×14=0.035万元

    经济补偿合计:2676.7+5800+350=8826.70元

  案例八

    背景:

    某厂房建设场地原为农田。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建造时,厂房地坪范围内的耕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层下2.00m处。为此,业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托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并用好土回填压实至一定设计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指出,施工单位无须再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某施工单位通过投标方式获得了该项工程施工任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然而,施工单位在开挖基坑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到设计标高,但仍未见老土,且在基坑和场地范围内仍有一部分深层的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

    问题:

    1.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该怎么办?

    2.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事件之后,甲乙双方需要注意哪些时效性问题?

    3.根据修改的设计图纸,基坑开挖要加深加大,造成土方工程量增加,施工工效降低。在施工中又发现了较有价值的出土文物,造成承包商部分施工人员和机械窝工,同时承包商为保护文物付出了一定的措施费用。请问承包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要点:

因地基条件变化引起的设计修改属于工程变更的一种。该案例主要考核承包商遇到工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的工作程序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特别要注意有关时效性的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出土文物时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

    答: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及时通知甲方,要求对工程地质重新勘察并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问题2:

    答:在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事件之后,主要应注意:

    1.乙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时间;

    2.甲方答复的时间;

    3.双方对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的解决方式和时间。

    问题3:

    答:

    1.在接到设计变更图纸后的14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顺延的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该报告,则调整合同;若不同意,应进一步与甲方就变更价款协商,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如果协商不一致,按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

    2.发现出土文物后,首先应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其次向甲方提出措施费用补偿和顺延工期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计算书及其证据。

    案例九

    背景:

    某工程项目施工采用了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固定价格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公里。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公里的供砂地点采购。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

    5月20日至5月26  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应于5月24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10日才交给承包商;6月7日到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6月11日到6月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问题:

    1.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天,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该索赔要求吗?为什么?

    3.若承包商对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损失进行索赔时,要求设备窝工损失按台班计算,人工的窝工损失按日工资标准计算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怎样计算?

    4.由于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承包商在6月25日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26天,成本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天(此费率已经造价工程师核准)和利润损失费人民币2千元/天的索赔要求,共计索赔款57.2万元。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延长工期多少天?索赔款额多少万元?

    5.你认为应该在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因设备故障引起的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吗?为什么?

    分析要点:

    对该案例的求解首先要弄清工程索赔的概念,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施工进度拖延和费用增加的责任划分与处理原则,特别是在出现共同延误情况下工期延长和费用索赔的处理原则与方法,以及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答案:   

    问题1:

    答: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问题2:

    答:因砂场地点的变化提出的索赔不能被批准,原因是:

    1.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

    2.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

    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通过现场踏勘确认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质量是否合格,若承包商没有通过现场踏勘发现用砂质量问题,其相关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问题3:

    答:不合理。因窝工闲置的设备按折旧费或停滞台班费或租赁费计算,不包括运转费部分;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的工人调做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一般用工日单价乘以一个测算的降效系数计算这一部分损失,而且只按成本费用计算,不包括利润。

    问题4:

    答:可以批准的延长工期为19天,费用索赔额为32万元人民币。原因是:

    1.5月20日至5月26  出现的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延长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2.5月27日至6月9日是由于业主迟交图纸引起的,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14天。成本损失索赔额为14天×2万/天=28万元,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

    3.6月10至6月12的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3天。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费用索赔要求。

    4.6月13 日至6月14日的停电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自然条件变化,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2天,索赔额为2天×2万/天=4万元。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

    问题5:

答:业主不应在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因为设备故障引起的工程进度拖延不等于竣工工期的延误。如果承包商能够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不会造成工期延误。如果承包商不能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将会造成工期延误。所以,工期提前奖励或拖期罚款应在竣工时处理。

案例一

      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计价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答案:

    问题1:

    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二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年3月21 日

    竣工日期:20##年9月30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扣除5月1-3 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为:壹佰陆拾陆万肆仟元人民币(¥166.4万元)

    (八)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在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九)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1.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不予扣回,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

    2.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3.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结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3%扣留工程保修金。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年3月5日

    合同订立地点:X X市X X区X X街X X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及公证后生效

    二、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合同价款与支付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1)工程变更事件发生导致工程造价增减不超过合同总价10%;

    (2)政策性规定以外的材料价格涨落等因素造成工程成本变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2调整合同价款。

    三、补充协议条款

    在上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后,甲乙双方又接着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摘要如下:

    补1.木门窗均用水曲柳板包门窗套;

    补2.铝合金窗90系列改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产品;

    补3.挑阳台均采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

    问题:

    1.上述合同属于那种计价方式合同类型?

    2.该合同签订的条款有那些不妥当之处?应如何修改?

    3.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中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涉及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及其适用条件,合同条款签订中易发生的若干问题,以及施工过程中出现合同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但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

    答: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该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固定价格合同。

    问题2:

    答:该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之处及其修改:

    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节假日,可以将该节假日时间加到总日历天数中。

    2.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3.质量保修条款不妥,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4.工程价款支付条款中的“基本竣工时间”不明确,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条款显失公平,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什么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且应规定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

    5.从该案例背景来看,合同双方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应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合同生效。

    6.专用条款中有关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2调整合同价款)与合同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相矛盾,该条款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除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7.在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其价款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应如何调整。

    问题3:

    答: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由乙方完成。如果需要由乙方完成,则应与甲方商签补充合同条款,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工程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案例十

    背景:

    某厂(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乙方)订立了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同时与某降水公司订立了工程降水合同。甲乙双方合同规定:采用单价合同,每一分项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招标文件中工程量的10%以上时调整单价;工作B、E、C作业使用的主导施工机械一台(乙方自备),台班费为400元/台班,其中台班折旧费为50元/台班。施工网络计划 见图5—1(单位:天)。

 

    甲乙双方合同约定8月15日开工。工程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

    1.降水方案错误,致使工作D推迟2天,乙方人员配合用工5个工日,窝工6个工日;

    2.8月21日至8月22日,场外停电,停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16个工日;

    3.因设计变更,工作E工程量由招标文件中的300m3增至350m3,超过了10%;合同中该工作的综合单价为55元/m3,经协商调整后综合单价为50元/m3

    4.为保证施工质量,乙方在施工中将工作B原设计尺寸扩大,增加工程量15 m3,该工作综合单价为78元/m3

    5.在工作D、E均完成后,甲方指令增加一项临时工作K,经核准,完成该工作需要1天时间,机械1台班,人工10个工日。

    问题:

    1.上述哪些事件乙方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哪些事件不能提出索赔要求?说明其原因。

    2.每项事件工期索赔各是多少?总工期索赔多少天?

    3.工作E结算价应为多少?

    4.假设人工工日单价为25元/工日,合同规定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12元/工日,因增加用工所需管理费为增加人工费的20%,工作K的综合取费为人工费的80%。试计算除事件3外合理的费用索赔总额。

    

分析要点:

    本案例考核合同的计价及价格调整方式,索赔的分类,索赔事件的责任划分,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的计算及应用网络计划技术处理工程索赔的方法。

    问题1的解答要求逐项事件说明乙方能否提出索赔要求,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属于谁的责任。

    问题2、4的解答要求正确计算出每项可索赔事件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值,要求列出计算式计算。

    问题3的解答要求理解单价合同计价方式下,单价调整的方法,正确列出计算式计算。

    答案:

    问题1:

    答:

    事件1可提出索赔要求,因为降水工程由甲方另行发包,是甲方的责任。

    事件2可提出索赔要求,因为因停水、停电造成的人员窝工是甲方的责任。

    事件3可提出索赔要求,因为设计变更是甲方的责任,且工作E的工程量增加了50m3,超过了招标文件中工程量的10%。

    事件4不应提出索赔要求,因为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

    事件5可提出索赔要求,因为甲方指令增加工作,是甲方的责任。

    问题2:

    答:

    事件1:工作D总时差为8天,推迟2天,尚有总时差6天,不影响工期,因此可索赔工期0天。

    事件2:8月21日至8月22日停工,工期延长,可索赔工期:2天。

    事件3:因工作E为关键工作,可索赔工期:(350-300)m3/(300m3/6天)=1天。

    事件5:因E、G均为关键工作,在该两项工作之间增加工作K,则工作K也为关键工作,索赔工期:1天。

    总计索赔工期:0天+2天+1天+1天=4天。

    问题3:

    答:

    按原单价结算的工程量:300m3×(1十10%)=330m3

    按新单价结算的工程量:350m3-330m3=20m3

    总结算价:330m3×55元/m3+20m3×50元/m3=19150元

    问题4:

    答:

    事件1:人工费:6工日×12元/工日+5工日×25元/工日×(1+20%)=222元

    事件2:人工费:16工日×12元/工日=192元

    机械费:2台班×50元/台班=100元

    事件5:人工费:10工日×25元/工日×(1+80%)=450元

    机械费:1台班×400元/台班=400元

    合计费用索赔总额为:222元+192元+100元+450元+400元=1 364元。

    案例十一

    背景:

某建筑公司(承包方)与某建设单位(发包方)签订了建筑面积为2100m2的单层工业厂房的施工合同,合

 


同工期为20周。承包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计划,见图5—2和表5—1,并获得工程师代表的批准。该项工程中各项工作的计划资金需用量由承包方提交,经工程师代表审查批准后,作为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依据。

   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1)在工程进行到第9周结束时,检查发现A、B、C、E、C工作均全部完成,D、F和H三项工作实际完成的资金用量分别为15万元、14万元和8万元。且前9周各项工作的实际投资均与计划投资相符。

   (2)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J工作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工程师代表下达了停工令使其暂停施I,并进行返工处理1周,造成返工费用2万元;M工作因发包方要求的设计变更,使该工作因施工图纸晚到,推迟2周施工,并造成承包方因停工和机械闲置而损失1.2万元。为此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了3周工期索赔和3.2万元的费用索赔。

   表5—1    网络计划工作时间及费用

    问题:

   1.试绘制该工程的早时标网络进度计划,根据第9周末的检查结果标出实际进度前锋线,分析D、F和H三项工作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到第9周末的实际累计投资额是多少?

   2.如果后续施工按计划进行,试分析上述三项工作的进度偏差对计划工期产生什么影响?其总工期是否大于合同工期?

   3.试重新绘制第10周开始至完工的早时标网络进度计划。

   4.承包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原因。

   5.正确的工期索赔应如何计算?索赔工期多少周?

   6.承包方合理的费用索赔额是多少?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网络进度计划的编制与应用,分析进度偏差对工期的影响以及由此引起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问题1要求通过网络计划时间参数的计算或借助时标网络图确定D、F、H三项工作的计划开始时间(ES)和结束时间(EP),并由此确定第9周末时该三项工作按计划应完成的资金用量;然后按实际完成的资金用量与计划完成的资金用量进行对比,从而判断出施工进度偏差。

   问题2要求将D、F、H三项工作的进度偏差代入网络计划中,并计算出考虑上述偏差情况下的工期;将该工期与原计划工期和合同工期对比,即可做出判断。

   问题3要求绘制出第10周以后的早时标网络进度计划,并作为分析问题5时的依据。

   问题4要求首先明确承包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然后对造成工期拖延和费用损失的责任加以说明。

    问题5、6要求正确计算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的数值。

    答案:

    问题1:

    答:该工程早时标网络进度计划及第9周末的实际进度前锋线见图5—3。

  

 


  

 通过分析可知:D工作的ES=6,F工作的ES=6,H工作的ES=7;故按计划进度第9周末:D、H工作应刚好完成,F工作应完成3周的工作量。而实际检查:D工作完成15/15=100%,F完成工作14/28=50%。H工作完成8/16=50%;说明D工作进度正常,F工作实际完成2周的工作量而比计划进度拖延1周,H工作实际完成1周的工作量也比计划进度拖延1周。

    第9周末的实际累计投资额为10+12+8+15+24+14+22+8=113万元。

    问题2:

    答:通过分析可知:F工作的总时差TF=0,即F工作为关键工作。故其任何拖延都会造成计划工期延长;H工作的总时差TF=1(周),等于其实际进度偏差,故其实际进度偏差仅对其后续工作有影响,而不会使计划工期延长。由计算可知,F工作的拖延使计划工期延长1周,即工期延长到21周,大于合同工期。

    问题3:

    答:重新绘制的第10周开始至完成工期的时标网络计划,见图5—4。

   

问题4:

    答:承包方提出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J工作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返工,其责任在承包方;而M工作造成的损失属于非承包方的责任。故承包方仅能就设计变更使M工作造成的损失向发包方提出索赔。

    问题5:

    答:M工作本身拖延时间为2周,而根据图5-4的分析M工作的总时差TF=1周。由此可知M红作的拖延使计划工期又延长1周,实际工期达到22周。可索赔工期为1周。

    问题6:

    答:承包方合理的费用索赔为M工作因停工和机械闲置造成的损失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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