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出资验资

时间:2024.4.13

企业实物出资验资的风险与应对问题探讨

【内容摘要】近年来,伴随注册会计师这个行业的发展,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相关的诉讼案件也遂渐增多。实物出资因其出资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和普遍化,其审验风险也是巨大的,特别是关于实物出资能否用于企业设立出资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有实物出资的验资业务的风险及其原因分析,针对性地提出了防范实物出资的验资业务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 实物出资;验资风险;设立验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投资主体出资形式日趋多元化,其中,以实物资产出资的形式越来越多。我国现行立法对实物出资问题是比较重视的,其规定也相对比较严格。但实物出资不同于货币出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情况比较复杂,法律规定与实际脱节,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企业实物出资及应符合的条件

实物一般指有形物。以实物存在的形态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建筑物、房屋、厂房等。所谓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且不因移动而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如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交通工具等。

(一)实物的价值必须先评估并能用货币计量,而且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该实物上未设担保,投资主体对该出资财产必须独立享有所有权。《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实物作价入股后,依照《公司法》规定具有不可抽回的性质,应当由公司支配。因此,设立担保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

(三)该实物对被投资公司应具有有益性。国家工商总局(1999)第173号《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4条明确指出:“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和生产 3

经营所需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股东以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因此,与公司营业无关紧要之物一般不宜用来出资。

二、企业实物出资验资面临的风险

(一)企业虚假出资或重复出资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的情况下出具验资报告,但投资人在企业成立后,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形成虚假出资或用已出资的实物资产重复出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以下简称《验资准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观察、检查实物,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实物财产权属转移的方式有:①动产的转移。股东以动产,如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出资的,只须由股东向公司交付动产即告完成。这里所谓的“交付”一般理解为根据股东间达成的协议,将动产移至公司住所地或其生产经营场所②不动产的转移。股东以不动产,如建筑物、房屋、厂房等出资的,应到房管部门办理有关不动产的过户手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③特殊动产的转移。如汽车,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20xx年第56号)的有关规定,应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牌照登记。

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按以上财产权属转移规定,在设立验资时投资方以实物出资必须先办理财产权属转移的手续,并提供财产权属转移的证明文件。然而,现行的企业设立登记程序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文件批准设立,再颁发《营业执照》。但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并对出资进行审验时,公司尚未设立,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当然也不能办理财产权属转移的手续。在实际验资操作中,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企业申请设立时的实物出资进行审验时,在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并在股东出具承诺在公司成立一定期限内办理出资实物产权转移手续的保证书或承诺函后,就出具了验资报告。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在成立后是否如期办理实物资产产权转移手续则没有任何制约手段。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有很多投资人在公司设立后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易造成投资人用实物资产虚假出资和重复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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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物资产出资未评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物资产出资必须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但对于原先有账面价值或原始购买价值的实物资产,在出资过程中不经过评估的比较常见,例如:

(1)在实物资产成新率较高时,倾向于将实物资产以购买#5@p上记载的价值出资,它不能真正反映投资者投入的实际资本。以外购机器设备为例,其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以及为使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其他支出,如场地设施、运输、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如仅凭购货#5@p就据以验资,显然是不完整、不公正的。

(2)以“各出资者商定”的价值作验资。由“各出资者商定”,即按“得到投资者的认可”的价值作验资也有诸多不妥。因为现时在民营企业中,不少是家族式的,诸如“父子公司”、“夫妻商店”等。因其利益的一致性,验资时如果仅凭他们的“共同认可”作价,也往往带有较大的欺诈性。

上述可见,以实物资产作价验资,仅凭#5@p或投资者的“统一认可”是不够的,必须追加资产评估程序,进行价值评估,然后再将评估结果送交投资者审验,最终达到“一致确认”的效果,这才符合实物验资的价值确认要求。

(三)出资的实物资产不符合实际经营范围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为被投资公司所必需,验资时要考虑企业章程或营业执照中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核查其投入的实物资产是否与生产经营范围所需相符,如果与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严重不符的 实物资产即使股东之间认可且订有出资协议,一般也不能作为出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2款也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根据此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所出资的设备,必须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设备。

三、企业实物出资验资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规定出具验资报告

根据19xx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 5

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该文目前己失效)”和20xx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第11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的规定“公司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该文目前己失效)。因此, 20xx年12月31日以前,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会在设立验资时投资方未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的情况下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是有依据的。但从20xx年1月1日起,根据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取消了可在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办理实物出资财产权转移的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自身风险意识淡薄

有的注册会计师误以为验资工作比较简单,费时少、收效快,因而放松了应有的警惕,往往在不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对委托和受委托对方的责任与义务未作明确规定,对验资风险未作认真评估的情况下,就匆忙接受委托,这样必然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

(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监控不到位,验资程序不规范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

(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审计质量监控体系的建立是提高审计质量的保证。在我国恢复和重建注册会计师制度初期,各项业务的基本程序都未作同一规定。各事务所对验资业务的基本要求也是各有不同。有的事务所固然已制定验资工作的书面规定,但由于经验不足,规定内容还比较粗糙。随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发布了《验资工作规则》,这样才有了同一的规定。但其内容还比较原则,方法也不够完善。直到第一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出台,才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特别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中对验资业务提出规范化的要求,这是很大的进步。但尽管有 6

这些规定,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中不严格或执行力度较弱,验资程序不规范,造成三级复核制度流于形式,对验资业务没有起到指导、监督、复核作用。

四、控制企业实物出资验资风险的对策

实物出资不实的现象给正在发展的市场经济和企业信用秩序带来危害,破坏了公正、平等、合法的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法律法规,也侵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给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也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在实际工作中应使实物出资真正投入到位,避免虚假出资等风险。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做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核设立条件具备的条件下,先颁发实资本收为零的营业执照,再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验资报告。规定期不提交验资报告及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予以撤消注册登记。这样,就可以避免实物投资未办产权转移手续、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引起的法律后果。而内资企业在现行规定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有实物出资的设立验资业务时,只有自行控制风险。可建议投资方先用货币资金出资并进行设立验资,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办理一次有实物出资的变更验资,这样既可降低风险,又可保证经济收入不受损失。否则风险较大,我们不应接受有实物出资的设立验资的委托。

(二)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验资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验资准则》来执行验资程序,取得充分而适当的验资证据,完成各项审验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实地观察和检查实物,审阅公司的章程等文件,判断出资的实物是否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在确定出资的实物的价值时,注册会计师不仅要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如评估报告、#5@p等,还要做出自己的职业判断或咨询相关专家,来确定出资实物的价值评估是否合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致力健全内部质量控制。验资是高风险业务,为切实有效地控制风险,在事务所内部应根据准则的要求,制定和运用一系列的控制手段,从接受业务开始,一直到制定计划,实施审验程序,撰写验资报告等各环节都要经过层层审核严格把关。特别是要选派思想作风正派、业务水平较高、知识面较广的职员担任事务所的终极审核,对每个验资案件进行具体复核,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注册会计师追加审验程序,补充取证,避免出 7

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验资报告。建立业务质量自查制度,对已完成的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考核,不断促进员工防范风险的自觉性和执业水平。

(三)推行继续教育,强化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

只有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验资风险的广泛存在和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才能克服麻痹大意。那种以为验资工作简单,轻而易举就能解决的观点并不正确。验资项目固然单一,但涉及范围却很广,而且都必须作具体审验,必须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不放松每个细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验资比审计更为复杂,只有保持高度警惕,才能减少验资风险。

实物验资工作中的关键必须弄清楚,即验资涉及的实物财产所有权是否已转移彻底,是否为委托单位所控制。那种单纯凭一纸证明、一份协议或一封承诺书就以为资本已投进的做法,是非常冒险的,风险巨大。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有别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注册会计师的比较特殊的鉴证业务。验资业务具有较高的风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因此,如何加大对实物出资的监管力度,既是深化企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也是创造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关键所在,更是让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防范验资风险,提高验资质量,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不但有赖于注册会计师谨慎接受业务,严格按照有关准则要求执行验资业务,也有赖于相关法规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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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骆国良.对注册会计师验资民事责任的思考[J].会计研究,2009,(2)

[6]犹建川.公司法中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几个问题.http://www.chinacourt. 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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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公司实物资产出资验资所需的资料


内资公司实物资产出资验资所需的资料:1.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 公司章程、协议;3. 设立登记申请书;4. 拟设立公司经营场所的证明;5. 法人股股东的资产负债表、营业执照;6. 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7. 入资实物的购货#5@p、照片、场地存放证明、资产的权属及证明文件;8. 入资实物的财产转移承诺书;9. 依法建立会计账簿的声明;10. 其他所需的材料。外资公司实物验资所需资料: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商务局批复;3. 商务局批准证书;4. 公司章程、合同、协议;5. 外汇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通知书;6. 外汇登记证;7. 拟设立公司经营场所的证明;8. 法人股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9. 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10. 外管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或外汇通知书;11. 截止审验日的资产负债表;12. 与入资相关的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13. 入资实物的购货#5@p、实物照片、场地存放证明、资产的权属及证明文件;14. 入资实物的商检价值鉴定书和报关单;15. 入资实物的财产转移承诺函;16. 其他所需材料。北京公司注销-北京吊销转注销-北京验资报表审计-北京记账内审外包-北京财务顾问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8号阳光广场C2座2802 电话:010-64944478 137xxxxxxxx 备案号:京ICP备09041813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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