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梁山县水泊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松
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的审查终结报告
申诉人梁山县水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泊公司)与被申诉人武松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水泊公司不服东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京一中民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东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08年5月28日决定立案审查。经调阅原审案卷,承办人对该案已审查终结,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 、当事人情况及案件基本事实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山县水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泊公司),住所地,东京市梁山县水泊镇88号,法定代表人宋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松,男,1988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东京市梁山县水泊镇水泊村。
水泊公司系东京市梁山县一家私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武器、拦路抢劫、打家劫舍等业务。2006年7月9日,水泊公司因厂内的工棚(钢棚)需要重新修复,便通过他人介绍,与一位自称是东京市一建公司项目经理的案外人柴进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水泊公司将工棚盖、拆、做油漆等项目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柴进施工。同日,柴进雇请了武松、鲁智深等人施工,并约定每人每天工资70元,武松负责刷油漆。同月13日下午,武松在钢棚上刷油漆时不慎从钢棚上掉下摔伤,武松受伤后在医院的医疗费用由雇主柴进支付。2006年10月14日,柴进与水泊公司结算并领取了承揽钢棚的修复费用共计5850元。
2007年7月5日,武松向东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请工伤认定。2007年8月9日,东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告知其到梁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2007年10月26日,梁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梁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以水泊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柴进,对柴进雇请的劳动者(武松),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水泊公司承担主体责任为由,作出梁劳仲案字〔2007〕第006号仲裁裁定书,裁决认定水泊公司与武松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7年11月20日,水泊公司以与武松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裁判情况
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1月3日作出〔2007〕梁民一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梁山县人民法院判决的理由如下:水泊公司将工棚修复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案外人柴进,双方形成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工程施工中,柴进雇请武松从事刷油漆工作,双方形成雇佣合同关系。水泊公司将工棚修复工程发包给柴进施工,虽然柴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水泊公司发包的工程,并非其公司所经营业务,武松所提供的劳动,并非水泊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梁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认定水泊公司与武松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51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0、11条规定,水泊公司与武松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武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东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2008〕京一中民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撤销梁山县人民法院〔2007〕梁民一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武松与水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东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86条规定,违反规定发包、出租,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国家建设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中,亦明确要求钢结构工程需要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制作安装。本案中水泊公司将其钢棚修复工程业务发包给案外人柴进个人,明显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另外,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不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招用劳动者和实际使用他人劳动力,该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禁止违法发包以及因违法发包、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者一起承担法律责任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贯规定。本案中,虽然武松是柴进招用的,但因水泊公司违法发包且柴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柴进招用的劳动者武松,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即水泊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梁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武松与水泊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正确的,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
三、申诉理由及反驳意见(提请抗诉理由)
申诉人水泊公司申诉称:水泊公司以与武松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判决结果有误。
被申诉人武松未提供反驳意见。
四、承办人审查意见
承办人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确有错误。理由是:
第一、从本案事实看,水泊公司将工棚修复业务发包给柴进,双方形成加工承揽关系,柴进雇请武松从事油漆工作,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因而水泊公司与武松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第二、二审判决认定武松与水泊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最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梁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关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从该法条的涵义上看,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经营的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业务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里的“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应属于前列用人单位的业务属性范围之内,具有一致性,并且对用人单位的业务属性作了列举性的限定,其目的是确保该种领域的用工行为的资格属性及安全属性。而本案中,水泊公司的业务性质并非是建筑、矿山领域,其将“工棚修复”事项发包给柴进,无论从用人单位的业务属性还是从发包业务的一致性来看,都不能适用该条款。
第三、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水泊公司对柴进招用的劳动者武松承担的是“损害连带赔偿责任”,但这种“损害连带赔偿责任”与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责任”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损害才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普通民法,而后者是无论是否发生损害,都应确立劳动合同法律关系,适用的是劳动法。而二审判决错误混淆两者责任属性,认定水泊公司对武松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综合上述,东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京一中民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判决结果确有错误。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的抗诉条件,建议向东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检察员 卢俊义
书记员 吴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第二篇:点此下载此文档电子版 - 考察「巴西足球训练」结案报告(01) 一、`
考察「巴西足球訓練」結案報告(01)
一、 前言
為落實 總統提出「送足球員至巴西訓練構想」及「振興足球方案」加強足球運動實力及普及化,本會依邱理事長義仁指示派員考察並執行評估本計劃。
南美洲向來是世界傑出足球員的搖籃,俱樂部、學校及訓練中心,更是各國青少年各級球隊學習鍛鍊朝聖的殿堂;日、韓鄰國配合政府長遠專案支持及協會組織整體積極配套運作,無論是個人、學校代表甚至國家青少年代表隊,派赴巴西、阿根廷移地訓練,或引進教練長期耕耘早已進行多年,其足球運動水準之提升,成效有目共睹。
在高度競爭的足球運動世界中,台灣不可能一步登天。以日本的專業投入精神,花了前後共三十六年時間才踢進世界盃,我們對於台灣足球運動的發展,如不積極而有系統規劃,將難有合理的期待。從苗根紮起,以擠入世界排名百名內和職業足球的起步為願景。當台灣足球運動邁入職業化,足球文化才能相當程度的扎根與活躍。若以二十年的時間,全心投入提昇足球競技實力與推廣全民足球運動,相信台灣的足球水準,定能在世界佔有一席之地。
二、 考察行程
經香港繞過北半球到德國法蘭克福,再飛越大西洋抵達南半球巴西的聖保羅; 候機轉機疲憊飛航熬過近三十個小時。
考察重點:
? 巴西當地生活起居環境
? 訓練基地提供教練群之訓練能力、態度與方式
? 當地就讀學校、課業輔導、課程及建議與處理方案
? 當地訓練基地醫療保險、傷害防護、復健健檢之制度與環境
三、 考察實錄
A. Pau de Acucar 訓練中心
背景:
? 成立於20xx年
? 屬於超級市場連鎖企業Group Pau de Acucar
? 結合政府公益計畫,回饋社會,輔導低階層貧窮家庭,幫助青少年成長學習,提供科學化全面性訓練,達成其追求職業足球選手的夢想。
球員來源:
1. 考量成長與學習環境不宜離家過遠之因素,只選擇並接受聖保羅市附近窮困家庭之青少年。
2. 各處超級市場提供登記服務,讓青少年參加屬於其年齡層,由企業舉辦,利用為期半年聯賽之中,篩選富潛力的青少年球員。
3. 訓練中心派遣球探(兩位),前往各區、各級比賽四處選才。
※ 「不從學校挖角」為該訓練中心之規章,並嚴格執行。
? 訓練課程(每次約兩小時)
? 中心設施
? 四面標準足球草地
? 900座位觀眾席
? 一面沙地訓練場、二面練習場
? 重量訓練器材
? 專人管理球具及洗衣房
? 電腦教室及圖書室
? 餐廳及交誼廳
? 烤肉區
? 教育學習
? U13, 14 & 15球員接受訓練中心附近三所學校之國民教育 (一至九年級之國民教育)
? 額外安排U17在訓練中心接受英語學習課程
? 意志力加強訓練並嚴格執行紀律規章
? 膳食住宿
? 除U17外,U13, 14 & 15 只有少數留宿
? 目前訓練中心有41名選手住宿
? 餐廳提供三餐飲食
? 訓練中心設有10間宿舍,每間容納7位選手
? 中心右側,有兩所屬於企業體之旅館(一所類似青年旅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