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

时间:2024.3.24

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现就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准用好干部,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完善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一大批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优秀干部被选拔进各级领导班子,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体上是好的。同时,要清醒地看到,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仍然是干部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影响选人用人的公信度,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是党中央的一贯要求,广大干部的迫切愿望,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

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坚持预防、监督、查处并举,把严格监督、严肃纪律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始终,经过3至5年的努力,进一步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使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对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

(一)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的学习教育。要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作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领导干部主体班次的重要内容。对新进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及时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的专题教育培训。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要对学习贯彻党的干部工作法规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要求。注重运用查处的违规用人问题的典型案例,加强对干部的警示教育。

(二)不折不扣地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

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规,做到对本级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审批。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带头执行、模范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对违反规定选人用人的行为及时指出和制止,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三)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检查制度,强化对《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规执行情况的经常性检查,对反映用人问题比较多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重点抽查。要把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学习和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检查中,既要看履行规定程序的情况,又要看选拔的干部是否优秀;发现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认真纠正。中央组织部定期对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集中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查制度,党委(党组)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巡视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对巡视组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对反映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改。

三、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

(一)加强党内民主监督。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议事规则和程序,防止用人问题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全委会委员中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探索开展全委会委员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的工作。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规定,认真接受党委委员有关干部选拔任用问题的询问和质询,负责地作出说明、解释或者答复。

(二)进一步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受理反映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加强和改进组织系统“12380”举报受理工作。适时开通“12380”网上举报,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探索建立实名举报查核结果反馈制度,对实名举报的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查核情况。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群众满意度调查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深入了解人民群众对于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反映和评价。各地区各部门要定期在本地区本系统开展选人用人满意度调查,并把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参考。中央组织部委托国家统计局,每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组织工作和组工干部形象民意调查,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意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重视和支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提出的有关批评、建议和反映的问题,要正确对待,认真研究解决。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宣传,适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以及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成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人民群众了解我们党选人用人的政策规定,以及惩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坚决态度,积极支持和参与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

四、坚决查处用人上的违规违纪行为

(一)进一步严明用人纪律。一是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二是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已列为考察对象的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三是对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提拔,而且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四是对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以及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严肃批评教育,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要调离组织人事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五是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六是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七是对因用人方面的问题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二)加大查处力度。对违规违纪用人问题,必须坚决纠正,严肃查处。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和完善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对反映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封官许愿、拉票贿选、突击提拔干部等问题,要根据情况进行立项督查。凡是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列为立项督查的问题,有关组织人事部门要直接组织调查核实,不得层层下转;按规定时间报告查核结果;经查反映问题属实的,纠正措施和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正式决定前要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省区市党委组织部接到反映市、县党委和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的举报,凡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查处结果抄报中央组织部。

(三)加强对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的综合分析。要深入研究问题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有关制度和机制,堵塞漏洞,不断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工作。

五、加强从源头上防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工作

(一)加强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认真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各级领导干部、纪检干部和组工干部的头脑,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从政道德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引导和督促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自觉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规定,坚决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制度。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探索实行地方党委全委会推荐提名下一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人选制度。推行党委常委会任用干部票决制,逐步扩大全委会表决干部的范围。积极探索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完善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内部监督制度,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用人行为。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选人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落实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三)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界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明确追究方式,严肃追究违规用人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人员的责任。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纪委制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六、精心组织,认真抓好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作为组织工作让人民满意的重中之重来抓。建立和落实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要明确内部各有关工作机构在整治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对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用人上的违规违纪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总体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规划和措施。要围绕加强教育、深入检查、严肃查处、完善机制、创新制度,精心谋划阶段性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找准本地区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整治工作的重点,增强整治工作的针对性,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三)严格督促,加强考核。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及时了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建立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制度,要定期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建立整治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整治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出、督促纠正。中央组织部将坚持举报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受理的反映选人用人问题举报,以及查处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件的情况。

(四)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组织人事部门内部各有关工作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整治工作任务的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合作,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形成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合力。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组工干部新形象”学习实践活动中,要把抵制用人上不正之风情况作为检验组工干部党性和品行的重要标准。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和组织人事纪律要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实际成效,进一步树立组织人事部门可信、可靠、可敬、可亲的良好形象。


第二篇:中共云南省委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 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实施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 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实施意见

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着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中组发?2008?1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工作的目标

(一)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树立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科学准确地选用干部,尤其要高度重视在关键时刻、危难关头和涉及个人利益的重大问题上考察识别干部。对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工作的干

部要格外关注,对不图虚名、踏实干事的干部要多加留意,对埋头苦干、注重为长远发展打基础的干部不能亏待,真正选拔使用政治素质好、创新意识强、能打开工作局面、政绩突出、作风优良、群众公认的干部。坚决不用以权谋私、为己干事、干部群众信不过的人,不用不负责任、拉私人关系、投机钻营的人,不用不讲原则、不分是非的“老好人”,不用不干实事、无所作为、混日子的人,做到不让老实人吃亏,营造良好的选人用人环境。

(二)选人用人公信度明显提高

要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坚持预防、监督、查处并举,把加强教育、严格监督、严明纪律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始终。通过3至5年的努力,进一步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大幅度提升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满意度。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

1.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的学习教育。

(1)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定期开展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专题学习,结合学习开展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要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作为新一轮大规

模培训干部的一项内容,作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机构主体班次的重要内容。对新进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及时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的专题教育培训。

(3)在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时,要把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学习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在领导干部中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知识测试,并将检查和测试结果作为评价被检查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

(4)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领导干部进行任前、任中及专题谈话时,要对学习贯彻党的干部工作法规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要求。

(5)注重运用查处的违规用人问题的典型案例,加强对干部的警示教育。

2.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重点关口。

(1)严把民主推荐关。进一步扩大推荐环节的民主,严格执行《关于在民主推荐、干部考察中进一步贯彻落实群众公认原则的暂行规定》(云组发?2005?5号)。坚持同时运用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不能以民主测评代替民主推荐,不能以考察谈话代替谈话推荐,不能以后备干部的推荐代替任职推荐。凡是多数群众不拥护的干部,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2)严把干部考察关。干部考察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坚持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同时,注意了解干部的家庭关系、兴趣爱好、社会交往、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坚持考察预告制和延伸考察制,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反映。要保证干部考察有充足的时间,防止仓促考察。要不断改进考察方法,把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和综合评价等考察方法有机结合起来。干部考察中要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前听取纪检机关意见的制度,注意听取巡视机构、检察机关、审计机关等部门的意见。

(3)严把讨论决定关。要严格遵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贯彻执行经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干部任免的规定,认真落实党委常委会和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票决制。坚持任前公示制度,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性质严重、线索具体的,要及时查核。在规定期限内未查清楚需要继续查核的,要暂缓任用。经查实确有问题的,不予任用;违反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中办发?2003?17号),强化对《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规执行情况的经常性检查,对反映用人问题比较多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重点抽查。要改进检查方法、深化检查内容,实行“五查五看”:一查整改落实,看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二查履行程序,看选拔任用干部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有没有程序颠倒、程序缺失问题;三查干部标准,看任用的干部是否优秀,是否符合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四查用人风气,看是否存在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问题;五查群众满意度,通过采用民主测评、民意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满意度,切实增强检查实效。实行检查结果反馈制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检查组直接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反馈。检查工作要与巡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巡视工作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查制度,党委(党组)每年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建立组织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内部自查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自查。

(二)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

1.完善党内监督。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省委《关于坚持和

完善各级党委(党组)民主集中制的若干意见》(云发?2004?7号)和《关于建立健全各级党委(党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意见》(云办发?2005?7号)的有关规定,防止干部任用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全委会委员中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探索开展全委会委员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的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规定,认真接受党委委员有关干部选拔任用问题的询问和质询,负责地作出说明、解释或者答复;要按照党代表任期制的规定,认真受理党代表关于干部选拔任用问题的提案和提议,做好办理和答复工作。

2.强化群众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受理反映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加强组织系统“12380”举报受理工作,完善省、州(市)两级组织部门“12380”举报受理系统和管理系统,适时开通“12380”网上举报和县级组织部门专用举报电话,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定期通报受理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情况。建立实名举报查核结果反馈制度。实行选人用人公信度测评制度,每年开展一次选人用人满意度调查,并把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参考。

3.注重舆论监督。

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重视和支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提出的有关批评、建议和反映的问题,要正确对待,认真研究解决。建立组织工作舆情突发事件快速应对工作机制,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舆情快报制度,对新闻媒体披露的选人用人问题,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沟通、及时解决,消除负面影响。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宣传,适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以及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成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完善用人不正之风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切实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三)坚决查处用人上的违规违纪行为

1.严格执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调查制度。

对反映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封官许愿、拉票贿选、突击提干、任人唯亲等问题,要根据情况进行立项调查。凡是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列为立项督查的问题,下级组织部门要直接组织调查核实,不得层层下转,按规定时间报告查核结果;经查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纠正措施和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正式决定前要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州(市)党委组织部接到反映县(市、区)党委和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的举报,凡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查处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对因用人方面的问题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两

年内不得提拔。

2.坚决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行为。

对跑官要官者,一经查实,记录在案,至少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严肃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在领导岗位上的,要调整其岗位;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免去现任职务或降级使用。对买官卖官行为,无论是行贿买官者还是受贿卖官者,一经查实,要先免去现任职务,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3.坚决查处各种非组织活动。

对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过程和选举中搞请客送礼、拉票、贿选、散布谣言诬陷他人、威胁利诱等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已列为考察对象的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构成违纪违法的从严惩处。

4.坚决查处封官许愿、跑风漏气行为。

对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以及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要调离组织人事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5.坚决查处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行为。

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特别是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作出的干部任免决

定一律无效,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加强从源头上防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

1.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认真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各级领导干部的头脑,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从政道德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引导和督促领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自觉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规定,坚决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2.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1)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规范干部选拔的提名方式、程序和责任。完善地方党政正职选拔任用方式,试行党委全委会署名差额推荐提名、差额考察、差额酝酿、个人有关情况报告、差额票决的方式选拔任用下一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探索实行“两推一述”(两次会议投票推荐和干部个人演讲陈述)办法,提高民主推荐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2)落实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认真贯彻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干部任期内的职务变动,防止和克服频繁调整干部的现象,保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特别是州(市)、县(市、区)和乡镇党政正职原则上

要任满一届。

(3)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认真实施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省直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以及省管干部年度考核办法,切实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各类干部的考察考核中,把综合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4)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的力度。完善公开竞争选拔领导干部的方式方法,推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推直选等竞争性选人用人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探索建立全省统一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加大党政机关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力度,省、州(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要通过竞争上岗选拔。

(5)探索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向社会公开党的干部政策,领导班子职数、职位要求和领导职位空缺情况;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干部选拔任用结果;选人用人严重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干部推荐、测评和考察情况等也要在适当范围公开。对群众提出的干部选拔任用中的问题,要及时作出解释,进一步落实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3.进一步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

(1)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对以

下情况,必须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一是出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措施,如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突破现有政策法规以及干部人事工作中敏感性的问题等;二是确因工作需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三是拟破格或越级提拔的;四是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变动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五是干部任用在重要问题上有重大争议的;六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后,按照规定可以重新任用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七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干部,重新任用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八是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九是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

(2)实行拟提拔领导干部个人有关情况报告制度。提拔担任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被确定为考察人选后,均应向党组织如实报告配偶及子女情况、家庭财产情况及个人有关事项,切实把干部的选拔与监督紧密结合起来。

(3)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进行记实,对干部的基本情况、选拔任用过程、重要情况等进行记录,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的依据,归入干部选拔任用文书档案。同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监督档案。

(4)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

人的责任。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用人行为。深化和拓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调研试点,以规范用人权力和责任为重点,研究制定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用人行为规范。试行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离任检查制度,加强对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的监督。

(6)健全干部监督信息沟通机制。完善组织部门部内信息沟通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信息沟通制度,就惩治和预防腐败,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等问题,交流信息、沟通情况、研究对策,形成干部监督合力。

三、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强化领导,密切协作

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作为组织工作让人民满意的重中之重来抓,明确内部各有关工作机构在整治工

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巡视机构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形成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工作合力。凡是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用人上的违规违纪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统筹安排,扎实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总体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具体措施。要围绕加强教育、深入检查、严肃查处、完善机制、创新制度,精心谋划阶段性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找准本地区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整治工作的重点,增强整治工作的针对性,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督促,加强考核

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提出推动整治工作深入进行的指导性意见。建立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制度,要定期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建立整治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定期对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坚持做到“六

看”:一看接到的反映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情况;二看各类媒体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数量及应对的情况;三看对用人上违规违纪问题的及时查处情况;四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情况;五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评议和对新提拔干部的民主测评情况;六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群众满意度情况。要把党内党外对一个地方和单位选人用人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一把手”政绩以及考核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成效和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建立整治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整治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出、督促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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