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法律援助中心实习日记实习报告整理

时间:2024.4.5

律师事务所实习日记 一、实习目的1. 通过实习,培养运用所学的基本技能、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 通过实习,树立职业意识,增强敬业精神,提升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 通过实习,进一步巩固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

这个学期我在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四川大学工作站(即四川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参加了为期四个月的专业实习。现在实习已接近尾声,我将对前一阶段实习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归纳,以更好的指导以后的学习和工作。同时,实习的经历让我感触很深,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

在四川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就一定离不开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所以我觉得有必要在这里介绍一下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法律诊所教育是法学院面向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以实践和理论学习相结合为特色的课程。和我们平时在课堂上接受的传统法学教育不同,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强调以实践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鼓励学生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倡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课程的教学过程就是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实习,然后集中到一起和老师与同学分享经历,由老师和同学提出问题或者建议。可见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和实践环节是密不可分的。而四川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则为这个课程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实习场所。在参加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学习并在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后,我获益匪浅,获得了很多经验,并对之前的法学专业学习的理念和方法作了反思,得到了很多启发。

第一,法学专业学生要转变学习观念,改进学习方法。在之前,我的法学专业学习主要就是以应付考试为目的,课堂上边听老师讲边做笔记,下来就看看书,考试之前就拼命背。但当我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接待第一位咨询者时,我竟然面对其实际的法律问题哑口无言。当我到法院为刑事被告人出庭辩护时,面对实际中的诉讼程序竟然不知所措。在要实际应用法律知识时,我发现平时所记所背的都忘记了,而能记住的又不能用于解决实际问题,不能很好地知道实践。可见传统的法学理论教育过于偏重理论,而与实践脱节。举个例子,诉讼法课本中非常强调证据的“三性”,与证据有关的工作都要围绕其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来进行。然而在实际中,关于证据的首要工作不时判断其“三性”,而是搜集证据。连证据的来源都没有,何来证据的“三性”?可惜的是,书本上从来没有告诉我们怎样搜集证据。

通过参加实习,我明白到,我们必须改变法学专业学习的观念,以符合实践的客观要求。具体就是从过去以考试为中心转变为以实践为中心,从以理论为学习重点转变为以实践为重点,从以老师为主导转变为以我们自己为主导。与此同时,我们要改进法学专业学习的方法以适应实际工作的要求。背记是基础但绝对不是目的,背记的目的是要把法律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而且,经过实习,我发现在实际工作应用法律知识的时候我更容易理解并记住这些知识。所以我们要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

第二,法学专业学生要加强法律工作能力的培养。传统法学理论教育过于偏重理论,容易忽视了对学生的一些具体的法律工作能力的培养。通过总结我在实习中的经验,这些能力当中最重要的是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沟通是所有工作的开始,我们不先了解当事人的情况,不了解公诉人的想法,不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想法,接下来的工作根本无法进行。所以能否与别人很好地沟通是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至于应变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实践环境总是变化着的,不适时改变思路和方法就很难顺利的完成工作。例如在法庭上,面对检察官、法官或者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提问要马上作出回答,这就需要我们有足够的应变能力。

法律援助中心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和场所。我在接待前来咨询的人时,就很好地锻炼了与人沟通的能力。来咨询的有各种各样的人,甚至是精神有异常的人,这就很考验我的沟通能力了。同时他们会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不是都能回答得上,而又必须给出让他们满意的答复,这就考验了应变的能力。又如,在我出庭为刑事被告人作辩护时,面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要据理力争,又要灵活应对。总之,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律工作能力是同等重要的,两者都不能偏废。

第三,法学专业学生要重视团队合作的重要。现在的法学教育很强调个人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一点从法学教育偏重于个人能力的培养可以看出来。这本身没有什么错误,但是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我们自己要清楚认识到,团队合作同样重要。团队合作不单单是一种工作方式,更是一种能力,一种与人合作的能力。

先要明白,对于复杂困难的工作,凭“单打独斗”去完成可能要付出很大代价,这时候与他人合作成为了最好的工作方式。互相合作能够减少工作负担,让我们有更多空间发挥能力尽可能把工作做好。互相合作能够形成劣势互补,优势加强的效果。我们在法律援助中心是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工作的,这就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锻炼团体合作的机会。我们一起接待咨询者,对于同伴一时回答不上的问题其他人马上进行补充;我们一起出庭为刑事被告人作辩护,我们各施期职,互相配合,常常让公诉人无言以对。合作使我们的工作效率大大的提高了。

同时,团队合作也是一种能力,有合作精神、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才能与他人无间地合作,才能把工作做好。合作得不好,比一个人单打独斗更加没有效率。在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和同学一起工作,不但锻炼了我们与当事人沟通的能力,也锻炼了我们和同伴之间的沟通能力,这对于我们将来离开学校参加工作后与他人合作有重大的意义。

第四,法学专业要树立信心并形成良好的就业观念。即使现在中国法学院学生多如牛毛,即使现在司法考试通过律只有百分之个位数,即使现在法院检察院招新指标每年也就个位数个。但是,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我们也不要气馁,我们是优秀的,即使我们通过不了司法考试成不了律师,即使我们考不过公务员考试进不了公检法。因为,社会需要我们,社会需要懂得法律精神的人,需要懂得规则的意义的人,需要懂得程序的价值的人。在法律援助中心实习给了我这样真实的感受,当事人需要我,社会需要我。每当我面对心急如焚的咨询者,面对沮丧的刑事被告人,我就感到厚重的责任感,我要帮助这些人!

参加实习,让我们提前感受到社会的现实,当然包括法学专业人才的就业现状。面对如此巨大的法学院学生人数和有限的法律专业工作岗位,如果我们不转变就业观念只会让自己的就业之路越走越窄。我们能胜任法学专业工作,就一定能胜任任何其他的工作。我相信,作为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学生,经过四年法学专业学习的我们不论在任何岗位上都是能够大有成就的!

以上就是参加实习后我得到的一些启发。可以说,不参加实习,是不可能得到这些深刻的体会的。只有参加到实际工作中去才能检验我们过去所学的知识,才能让自己检讨过去的学习方法和学习理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检验学习成绩的唯一标准。

参加专业实习,除了让我得到很多启发外,对于以前思考过的一些问题也得到了新的看法,得到了新的答案。

在没有进行法学专业学习时,我经常设想所谓法治社会是一个人人都快乐,每个人的愿望都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矛盾都能最大限度地消除。参加法学专业学习后,我发现法治社会不如想象中的好,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还是不能很好地消除,社会还是充满各种黑暗,甚至法制还是会成为暴政的工具。这段时间参加法学专业实习,我对这个问题有了新的认识。法律不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相反,法律带来了更多矛盾。就像刑法上规定的罪名越多,那么社会的犯罪率就会越高。我们在法律援助中心曾经接到过一个民事调解的案子,是几姊妹对父母遗产的纠纷。其实秉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考虑姐妹之间的亲情和家庭的和睦,这个纠纷完全是很容易解决的。但是,双方都持着“法律武器”,要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为了争夺财产大动干戈,完全不顾亲情。法律本身没有错,错就错在人类本性中邪恶的一面,法律对于这种邪恶是无能为力的。所以,一个美好的社会不能单靠法律来创造,更重要的是从人的心灵开始来改造人类本身。

参加实习让我们看到了真实的社会现状。准确地说,实习,特别是在法律援助中心实习,让我们提前看到了社会的黑暗。当其他同学在办公室里面忙于整理卷宗材料的时候,当他们在街上奔走送达文书的时候,我们要面对各种各样的社会黑暗面。我们从咨询者口中感受到了政府部门衙门作风的严重,感受到了某些地方司法机关的腐败作风之猖獗,感受到了一个公民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是多么的渺小,公民的维权之路是多么的艰辛。我们看到了可怕的扭曲了的人性,感受到弱者的无助,领略了社会的不公。这些种种,我们在实习以前已经略有听闻,但是从来没有切身体会过,实习让我们看清楚了社会,看清楚了人性。我们发现,路还很长,社会很需要我们,弱者很需要我们,需要我们走下去。所以,我们不能被黑暗所震慑,我们要坚持理想,我们誓不低头!

实习让我们看见了社会残酷的一面,我不但不会因此而退缩,反而更坚定了我的信念:作为法律人,必须担当起社会的责任,让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这个学期我过得非常充实而且有意义,学到了很多知识而且帮助了很多人。最后感谢学院给我们提供了实习的机会和条件。

在一个城区的司法局实习,让我了解了一个政府部门的人员编制、分工,各个岗位的指责和一些基本的运作。短短三星期,我明白政府部门如何从上而下地制定、贯彻执行上级政府机关颁布实施的一系列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而部门又是如何进行内部管理,以及如何与其他职能部门合作协同更好地实施上级的政策。以小窥大,以此及彼,变可以了解到中央政府怎样通过运用一级一级的权利机关,怎样搭建一个完善的管理架构以保证整个国家有序地运作。

实习期间最常做的工作莫过于打印文件,整理文档之类。别看这些工作繁杂不堪,从中可以学到不少东西。通过把过去的一些文件录入电脑,无形中有了一个很好的机会,让我大体上学习了近几年国家在司法方面颁布和实施的一些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在这个过程中,我又可以学到公文写作的一些技巧和注意事项,还有如何更熟练地运用Word和Excel整理文件。

同时,我也学会如何严谨负责高效地完成工作。文件录入整理工作一点都不轻松,因为是政府文件,所以要求没有纰漏,因而需要细心和耐心。在这种高要求的情况下,原本粗心大意的我也不得不静下心认真投入地工作。

为期三个星期的工作中,我也和同办公室的同事相处融洽,而且发现原来公务员并不像我想象中那么呆板。而这个职业也不像先前所想那么清闲和简单,相反,从中真的可以学到很多有用的东西。

实习报告

实习人:**(名字就不写了) 专业:法律事务 实习地点:邯郸市法律援助中心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邯郸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家人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一年来专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经验:

一 在这最先学会的是订卷,因为法律援助中心经常会援助一些刑事案件,所以刑事案件的卷会很多。刑事案件订卷的归档顺序和民事的不同。

1案卷封面卷内目录。2指派通知书。3委托书。4阅卷笔录或卷宗复印卷。5会见被告人、受援人、证人等笔录。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8集体讨论记录。9起诉书上诉书。10辩护词或代理词。11出庭通知书。12开庭笔录。13裁定书、判决书。14上诉书、抗诉书。15办案小结。16卷底。

第一次订卷以为很简单,但是实际操作起来还是出了一些问题,单经过几次调整,总孙成功订好,卷的封皮也能正确填写。熟能生巧,练的多了,就不会那么生疏。

二 在这实习期间也学会了一些法律文书的书写。其实这些东西没有刻意的去学习,而是从周三值班的曲律师那里学到的,他经常会刻意的让我们去打印一些法律文书,比如:再审申诉书、起诉状、代理词、调证延期申请、中止诉讼书等等。打印过程中律师让我们接触到好多好多文书的格式和用词,无形中我们也从中学会了如何完成一份法律文书。

在实习期间,自己也独立完成了一份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词。虽然在一些语言组织和专业用语上不是很规范,但是在通过和主任写的代理词对比之后发现了更多不足,明白了怎样更规范的书写代理词。确实学到了不少东西。

三 法律援助中心经常会有一些咨询电话和一些人来咨询问题,这也让我接触到更多和案件相适应的法律知识,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工伤、医疗事故、离婚一类的案件。通过对相关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的学习也可以为来咨询的人提供一些帮助。

援助的人一般是社会的基层人员,文化水平不高,所以他们叙述案件很复杂,很麻烦。这到锻炼了我如何从当事人叙述的事情中提取有用的信息。由于他们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需要我一点点的解释,这也锻炼了我的耐心。在这里可以遇到形形色色的案例,而法律条文和规定正是与这些案例相结合才让我更清楚更准确的记住。

四 办理案件:这是我在实习生活中解除最少的,因为我们几乎没有机会和主任、律师办理一个案子,但是我从律师那知道了一些办案的经验。比如说:一个案子要找到它的根源。有一个案子是夫妻离婚争夺房产,女方要求获得房产无非是共同财产、共同出资、分家协议、男方的赠予等。男方在离婚后在喝醉酒的情况下给女方签订了一个欠条说要给女方多分套房子。女方向法院起诉要回房产。但是男方给女方的房子前提是房子的产权是男方名下的。可是问题就出在这,男方的房子是男方的家里人分其父亲母亲的房产所得,其父亲去世,分房协议没有母亲的签名,则该分房协议是无效的,男方要求给于女方的房产不是男方个人所有的,所以那份欠条不具有合法性。所以此案件代理男方要打的话要想胜诉就应该先确定当初其兄弟姐妹分房协议是无效的,让其母亲起诉要回房产,证明房产不是男方所有。以此作为女方诉男方房产纠纷一案的法律事实,则女方无法获得此房产。通过这个案件,学会了一些办案的技巧,查找根源。

实习心得:

其实在这里学到的东西还有很多,不仅是法律知识还有为人处事、处理人际关系的一些技巧和作为一名律师的职责。

其实每周三我们都可以从曲律师那里学到很多东西,他经常说:“把我知道的经验告诉你们,可以让你们少走弯路,大家都是社会上的人,互相帮助是应该的,更何况你们是懵懂的大学生”。所以他经常会把他的知识和经验告诉我们。

他告诉我们:一个律师不能有同情心,但是必须有善心。最重要的是重证据。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可怜而去怜悯他做出让步,但是更不能得理不饶人。

律师还要学会保护自己,自己都保护不了自己又怎能去保护当事人呢?但是还要学会防着自己的当事人。一个律师更要慎言慎行,因为你的一句话一个行为会造成整个案件的翻转,当事人可以说是把自己的身家性命交到律师手里,所以对当事人负责是一名律师的基本职责。

一个律师是不会公平的对待案件的,他应该是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全心全意为自己的当事人着想。真正做到公平的应该是法院。

实习总结:

姜老师说,实习是很能锻炼人的,可以从中学到不少东西,当自己亲身经历后才明白原来实习可以让自己受益很多。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生活,学到的知识和经验是无价的,它会给我以后的学习生活带来很大的帮助,也当自己有了正确的奋斗目标。在这里很感谢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我这次的实习机会。期待下一个假期的实习生活。

开原市法律援助中心调研

为了进一步深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贯彻落实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提出意见,提高《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教学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对教学环节、教学方式进行改革。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我校08级即将开设《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的学生中,利用20##年暑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作为一名辽宁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我当即决定利用假期一个月的时间,到家乡的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实习,一来可以完成法律援助个案调研的工作,二来还可以将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于实践当中,真正的做到学以致用。

我的家乡是铁岭的开原。开原是一座县级城市,所以法律援助中心是司法局的一个下属部门,在司法局的办公大楼里面办公。实习的第一个星期,来请求援助的人并没有我想象的那么多,或许也是天气闷热的缘故,大家都不愿意出门,有时会有几个前来咨询的人。闲暇时和工作人员聊天,他们说也就是最近才算歇一歇,前一段时间特别忙,一天能来10多个咨询的人,本来是一个人有问题咨询三个人陪着,到后来演变成大家想起来什么就问什么,最后都离题万里了,更有时一天需要出庭两次,上午一次,下午一次,忙的不可开交,尽管在编人员已有所增加,但人手还是不够用,时间实在是排不开时就安排律师事务所提供援助。

接下来的日子里,我有机会接触到一个关于聚众斗殴的刑事案件。因为有关当事人的隐私,所以名字就用某字来代替。具体案情如下:李某欠张某钱,张某向李某索要未果,便找来王某替他索要,李某害怕,听说赵某很有势力,就把他找来想让他从中调解调解。谁知,期间王某与赵某话不投机大打出手,王某首先动手打了赵某,接下来则是一场混战,谁也不知道是谁打了自己,就是一顿乱打,最终群众报了警,警车来了之后大家四处逃窜,赵某伤势相对较为严重,进医院进行包扎,在此期间,王某一伙人再次冲入医院行凶,后逃离。赵某将此事与好友戴某说起,戴某替赵某不平,主动要求替他出口气,便找来几名人员,开着他的一辆小型面包,里面装有作案工具若干,向案发地点驶去。戴某(亦是争论焦点)给王某打电话,约好在案发地点见面,想和他好好谈谈。王某给他的手下李某某打了电话,让他准备好刀和镐把见他,李某某听完立刻准备好,同叶某一同前往案发地。接下来的口供出入很大,王某这伙人说是戴某先动的手,戴某和赵某说是王某先动的手,总之,当警方赶到时,王某逃离现场,赵某与戴某被依法逮捕,后李某某和叶某也被抓捕归案,截至开庭之日,王某依旧在逃。公诉人以持械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罪对他们四人提起公诉。其中赵某有前科,李某某为未成年人,在缓刑期间再次犯案。

本案争论的焦点有如下几点:

一、     究竟是赵某找到戴某要他帮忙还是戴某主动提出要帮忙的

在开庭期间,赵某说是戴某主动提出要替他出口恶气的,而戴某却说是赵某主动找他请他帮忙。不过根据他们在公安局做的笔录可以得出是戴某主动提出要帮赵某的。

二、戴某等人第二次闹事所用的工具是事先准备打架用的还是早就放在那里的

这一点赵某和戴某是统一的口径,均称工具是早就放在车里的,不是特意准备的。公诉人便问车里怎么会无缘无故放着刀具和镐把之类的东西。对此戴某没做回答,赵某说戴某是跑小面包的,不可避免和其他小面包发生冲突,为不发生意外也是不受欺负而准备的,他们小面包总是发生冲突。工具是否是事先准备在定罪量刑上有很大不同。如果不是事先准备的,就不属于持械聚众斗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是事先准备的,就属于持械聚众斗殴,至少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尽管他们的口供是一致的,但法官是否采纳还需案件的进一步审理。

三、     是哪一方主动要求约在案发地点见面的

由于一名案件主要人员逃逸,具体案情不得而知,双方都向自己有利的一面供述。调查双方的通话记录,互相均有主叫被叫,事实究竟如何,就要看王某的供词了。不过就算他被抓捕归案,他的供词是否可信也待考量。

四、     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几名当事人只能算是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并无殴打无辜毁坏公物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所以无法构成这项罪名。

因为其中一名被告是少年犯,所以案件不公开审理,只留下了李某某的监护人。也许我还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人吧,我更关注的是庭审期间李某某监护人的反应。他的父亲坐在旁听席间,望向儿子的眼神是极其复杂的,有期望,有失望。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这位父亲此时的心情应该是百感交集吧。我注意到在公诉人询问李某某问题时,他的父亲轻轻的叹了口气,手再次碰到了旁边的塑料袋,里边放着好多好吃的东西,一定是李某某平时爱吃的东西啊。他的母亲没有到场,我猜她还没有做好心理准备面对这种场景吧。希望李某某通过这次庭审能够悔过自新,以后的路还很长,不要让父母的失望转变成绝望啊!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择日再审。在这里我想劝一劝那些追捧所谓“黑社会”的人,不要刻意效仿香港警匪片中的镜头,那些是为了剧情需要编制出来的,我们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拳头解决不了问题,我们还是要通过正规途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知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会一直关注该案的最新进展。

短短的一个月时间,我在法律援助中心学到了很多课堂上无法学到的知识,同样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下面简要的介绍一下吧。首先总结一下大家对法律援助的三大误区:

一、     一分钱一分货,没有便宜让人占

公民对法律援助还不是很信任,也不能说是不信任,如果真的不信任就不会有那么多的人前来咨询了,可大家往往是只咨询,不会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派人为其辩护,宁愿债台高筑也要花钱请律师,总认为律师不拿钱,不会认真为其工作。这一点大家不必担心,我们的律师都是行业中的精英,他们会严于律己,不会做出违背职业道德的事,更何况国家对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有补助办法,不用担心其收入问题。并且我们的工作人员具有完备的法律知识,具备很强的工作能力,一定会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这毋庸置疑。

二、     打官司不要钱

可能大家对法律援助的理解还比较狭隘。法律援助是在一定的范围内提供援助,包括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诉讼非诉讼代理和法庭辩护。公民在打官司时钱主要花费在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上。所谓的“打官司不要钱”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是指公民不必苦于没钱请不起律师而无法打官司。法律援助是政府出资为有困难的涉援群众聘请代理人或辩护人,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政府为你请律师。而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法院诉讼,都要交纳一定的仲裁费和案件受理费,这些费用都与法律援助无关,都由当事人承担,如果当事人因困难交不起这些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通过写申请请求收费部门减、免、缓,是否减、免、缓由收费部门决定,法律援助机构无权干涉。除此以外,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还可能涉及鉴定费的问题,这也由当事人承担。也就是说法律援助是免费的,但打官司还是要花一部分必要的钱。

三、     只要有问题,就找法援中心

法律援助中心的咨询服务是免费的,但不意味着任何案件律师代理都是免费的,也可以说并不是任何人任何案件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条例中明确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也就是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不提供援助。

我们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发展的很迅速,当然还有很多方面仍需改进:

一、       宣传工作不可或缺

之所以会出现误区现象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宣传力度还不够大,如果公民真正的理解了法律援助的内涵,误区也就自然而然的消失了。

二、       增加在编工作人员

人手不足是法律援助中心的普遍问题。人员不足服务质量必然会下降,最终导致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公民也伤透了心,对政府也产生了不信任的心理,这对政府乃至社会的影响都是极其深远的。或者增加指派律师为公民进行法律援助,这也是解决人手不足的途径之一。

三、       拨款增加专款专用

无论是宣传工作还是增加人员,都离不开一个钱字,这就需要我们的财政部门增加法律援助中心的拨款,还要有一个完善的拨款监督制度,真正的做到专款专用,达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作用,不浪费老百姓的一分钱。

还有一个建议是专门提给我们司法工作者的—务必把字练好。以前只是听说,没有切身体会。实习期间翻看了一些卷宗,发现有些工作者的字实在是不敢恭维,尽管现在我们很少用手写,基本上均改为打印的了,但还是会用到,像卷宗中的笔录,字如果写的像小学生那样该多影响我们司法者高大的形象啊。

一个月的实习,让我学会了很多,思考了很多。以前学习法律知识只是单纯的注重理论,纯粹的背条文,背概念,碰到实际案件时却是无从下手。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要在学习理论的同时更注重实践,实际运用。

最后,套用《今日说法》的广告词对本次调研进行一下总结,也是通过这次实习对法律援助工作意义的更深层次感悟: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金属铜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心上!

20##71  星期三
 
        今天是去律所实习的第一天,从20##年7月1日大学毕业开始算起,为了这个日子我整整等待了五年。但并没有过多的兴奋,即使是去做自己喜欢的行业,收入从几千一下变成几百也还是让人兴奋不起来。
        我竟然忘记了带手机……
        因为不知道几点上班,早晨我提前了半个小时到了律所,先和主任打了招呼,然后等待办公室的大姐上班给我安排座位,这期间碰见了个男律师,和他聊了会天儿,最后才发现时夏娜大姐前几天跟我提起的那个律师。
        有一个律师开玩笑跟我说:“终于来了个男同志。”到了实习律师呆的办公室我才明白这句话的含义,实习律师里女同志居多,是男同志的四五倍之多。
       中午吃过免费午餐睡了一觉,一点半被叫去顶替别人在前台坐了一下午,期间被主任叫去说这几天有公司并购的业务叫我跟着一起做,我很高兴刚来就要有活干了,但忐忑的是公司并购业务对我来讲是个全新的陌生事务,不过就在前天,我似乎先知先觉似得买了两本公司并购业务的书,还马上就能派上用场了。
        律所里的人都很容易接近,我已经记住了所有实习律师的名字和四五个律师的名字。
        我的律所生涯就这样开始了。
20##72阵雨  星期四
 
        我与同事们混的更熟悉了,他们开始主动跟我唠家常,下午的时候从二楼还下来个不很熟悉的律师跟我说:“听说你很爱打台球?”
        其实这一天跟午餐的炒大豆腐一般的平淡,基本上除了聊天就是在看书,实习律师们大都拿着各种各样的专业书籍在看着,把知识装进脑子里,再拿出来的时候就会变成金钱的回报。
        我要抓紧一切业务时间不断充实自己,不能输在起跑线上。
        我再看似平淡的日子里充实着自己,等待机会。
20##73阵雨  星期五
 
        今天是实习的第三天,早晨到了单位先是打扫卫生,忙的满头是汗,屁股刚坐到凳子上就来了个陌生的小伙子来找我,原来是个去年实习的刚刚执业的帅哥,他说主任叫我和他一起去一个顾问单位。
 
        坐了四十多分钟的公交车来到郊区的顾问单位,这家单位面临着拆迁,找律师做一个专项法律服务。我也没玩过拆迁啊,头大,没有头绪。
        从下周一开始一直到拆迁完毕,我都要每天来这个企业报道了,我这个实习小律师也必须开始恶补拆迁知识了。
20##74  星期六
 
        周六所里组织大家培训,培训的内容是关于产权转让的专题,正是主任在我第一天上班的时候跟我说的过几天要处理一个国有企业股份转让的业务相关的内容。
        对于我来讲,很多业务都是第一次接触到,我要不断的充电,迎头赶上。
20##76阵雨  星期一
 
        中午在位于郊区的顾问单位吃的饭,和工人一起,炒土豆片子,平时只吃二两饭的我,吃了有半斤饭,一是因为开饭太晚,二是因为菜里实在没什么油水。
        民工式的午饭就像我的实习生涯一样,艰苦,但我有心理准备,尽管如此,心里不免也有酸楚。
        我在为所谓的“升入孔雀总会等到开屏的那一天”积蓄着力量。

20##77阵雨  星期二
  
        上午帮助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兄弟姐妹们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现在的包工头子真是不是人,农民工辛辛苦苦给他干活,到头来他还不付给人家工资,还在我们的代理属于免费的法律援助……我们所专门有个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我们这些实习律师也以轮换的形式去那里学习两个月,估计下次轮换就到我了。
   
        中午的时候主任下来叫我们去中院听个庭,当时是12点45了,1点就开庭,也没听清具体是什么案子,什么律师,只记得主任说,是一个北京来的大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
        冒着雨打车来到中院,好在刚刚开庭,因为是已经开了一上午的庭了,我们到那里的时候已经是法庭调查的尾声,这时候我还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到底是何方高人,但听起来我觉得一个a律师水平更高一些……法庭辩论相当激烈,长春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听说是个副处长,挺有水平,a律师表现也相当精彩,辩护有理有据,条理清晰,且不用任何草稿。b律师一般,且b律师有两个观点相当搞笑,旁听的我们和法官都在偷笑。
       开完庭后问同去的老律师才知道,a律师叫李贵方!!
  
       向李律师表示崇高的敬意……他的精彩表现也勾起了我拿被压抑下去的刑辩律师的梦想!兜兜加油!

20##79阵雨星期四
 

        昨天和今天的两个半天都在前台值班,帮主任打了几篇稿子,接待了几个案情简单的又不想交咨询费的当事人。

        下午陪副主任去帮顾问单位与另一方谈执行和解的事情,遭遇了所谓的“黑律师”。我们刚到顾问单位的时候,顾问单位老总说对方律师一会也来。等了半个小时,来了个身穿上下身看起来加一块都不到50块钱的衣服,背了个贼破的包,胡子没刮,长相以及说话的方式都像极了农民工大哥的四十多岁的男人,我心里就犯嘀咕,这莫非就是传说中的“黑律师”?跟我一起去的副主任似乎也看出了对方不是正规军,就问他,你是哪个所的?对方答道,我是某某所。副主任问,长春有这个所吗?他说,这个所是白城的,我挂在那。副主任问,那你平时在白城上班了?对方答,不,我就在长春……

       回去的时候,我问副主任,今天那个家伙是“黑律师”吧?主任笑道,你也看出来了?

       原来只听说过这种人,今天算是见着真的了。我与副主任开玩笑道,与我们两个这样身穿衬衫、西裤,背着笔记本电脑的律师相比,我们就算“正规军”,他那顶多就是个“土八路”。

       江湖的水很深,而我这个新兵蛋子,才一只脚刚刚迈进水里。

20##713阵雨星期一

从上周五开始我就开始有点抑郁,加上今天周一的堵车,到处都堵,连我的小摩托车都没有向前一步的空间,期间有几次差点撞车,不免心情更加焦躁……

没有人比我更了解我自己。我早已猜到去律所实习自己偶尔肯定会郁闷和急躁,只是没想到会来得这么快。尽管我做好了一切心理准备,比如经济上的困境,比如人情冷暖的世故,比如没人教你或者没有活可干的尴尬……但说实在的,这近半个月以来,除了那次去法院旁听李贵方老师的庭以外,真的没有什么值得回味的了。无所事事的时候我抢着去拖地,抢着去帮别人钉卷……如果还是没事可做就自己看书。

我听说过、也猜到了实习生活会是这样,但还是郁闷。你绝对不能认为我是一个耐不住寂寞没有忍耐力的一个人,但你若要认为我心态好到可以对这样的无所事事一直无动于衷也是绝对的错误的。

其实写这些东西出来也是为了发泄一下抑郁的心情,不管我这里说得有多么的闹心,其实我都会一直坚持下去。律师是我喜欢的行业,我不会允许自己成为这个行业高淘汰率里所包括的那些人。

也许现实与理想的差距以及所有的事情都没有完美才证明了这个世界充满着激情与诱惑,也或是为了证明任何东西如果轻易就能让人得到就不是最珍贵的这样的道理,生活就是如此。比尔、盖茨说:如果你改变不了游戏规则,你就尽最大的努力去适应他吧。我只有适应,并积极做着雄起的准备。

想起曾经记得的一句新东方学校的名言:在绝望中寻找希望,人生定将辉煌。借用此话,聊以自慰。

我今天一整天都干了些啥?上午钉卷,中午吃完饭就看书,下午出去跑腿……

希望我的郁闷没有传染到看到这篇东西的朋友们。

加油吧!所有为了理想努力奋斗着的人们!

20##718  星期六
    

      过去的一周实在没什么好写的,似乎只有在前台值班还算是干了点正事,书没看进去多少,我所谓的郁闷最终还是落在一场宿醉后才算有点结束……

      白天在所里钉卷,晚上下班去法院帮同学钉卷。同学开玩笑跟我说:“你才盯几天卷啊,我都盯五年卷了。”呵呵,想想也是。

      希望夏天早点过去,讨厌热热的天气,如果一年四季都是大雪纷飞那该有多好!

20##724多云  星期五

好多天没有更新了,是因为最近一段时间都在做同样的事情,所以想积攒一段时间一起再记录下来。

本周一开始,我再次被派往郊区的那个顾问单位了,还是涉及到被拆迁的企业。从我家到这个单位好远啊,来回要三十多公里,我每天骑我的小摩托车骑到想吐,真的,毫不夸张,因为为了不堵车我基本都是走城市边缘的道路,这个路线上的大货车很多,路上的尘土也如沙尘暴一般,每次到达目的地后都晕乎乎的感觉。期间还幸运地被仅下了十几分钟的大雨浇过一次。

每天并不忙,因为这个企业所在的地方貌似要被列为“二期”拆迁的范围……

看了其他的一些朋友的qq空间日志,他们的实习生活紧张、忙碌,我有点羡慕,但同时也觉得,不管哪样的实习经历我都要珍惜,我把我现在面临的所有经历都看做是对我不同形式的考验与磨练,要坐的住板凳、耐得住寂寞、禁得住考验。每个实习律师都是律师界的一个新生婴儿,我们没有理由挑挑拣拣!

我张罗了多年要考研,但实际上一次也没准备过,一次也没考过,今年打算真正的复习一次,亲爱的英语我已经好多好多年没正经学过了,有点吃力。考研的动力似乎也没有考司法考试时候的那般有劲!调整状态吧……

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本中心工作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中心工作人员政治思想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完成局党组交办的一切工作任务,主持法律援助中心的行政、业务全面工作。

(二)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申请的审批和最终结案的审批工作。

(三)负责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中心以及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法律援助工作及业务培训和宣传交流工作。

(四)完成局党组和分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职责

(一)接待群众来访、来电、来信和法律咨询。

(二)指导申请人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负责接收申请人递交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并及时审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报负责人审批。

(三)对经手接待的群众来访、来电、来信和咨询以及经手受理的案件实行全案负责制,即全权负责咨询的接待、解答、分流、回访处理过程及收集处理结果,案件的受理、指派、全程跟踪监督、指导和案件的立卷归档,以及对该案的宣传报道工作。

(四)每人每年至少完成信息3篇,草拟、审校后交负责人签发。

(五)完成中心负责人和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公民因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的,首先要带齐自己的身份证件、证明自己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符合有关规定可免予审查经济状况的除外)以及案件有关材料,到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查受理。

(五)工作人员对来访群众免费进行法律咨询。对申请法律援助的,经审查认为明显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指导或帮助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将其申请材料收齐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填写审查意见,将案件材料交负责人审批。

(六)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应在收齐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当天办理案件登记手续,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受理的案件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天内指派派助人员;不予受理的应在三天内及时通知申请人,退回案件全部材料。

(七)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于五日内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八)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及时调查取证,参与调解,代理出庭,认真履行义务,保证办案质量,不得因案件属援助事项而降低法律服务质量和办案效率,如因援助人员的过错给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

(十)援助人员在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出现当事人撤销法律援助申请或应当中止法律援助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律援助机构联系。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允许,不得自行终止法律援助事务。

(十一)受援人员应当尊重其代理人并配合代理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其代理人提出无理要求。如因受援人的原因导致案件无法顺利进行,代理人可以报市法律援助机构中止该项法律援助事务。

(十二)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撤销或中止援助事项,应书面通知援助人员,援助人员填写《结案登记表》后,连同案件材料组卷后交回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结案手续。

(十四)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受援人应填写《法律援助案件反馈表》,15日内交回法律援助机构。

(十五)承办援助案件的援助人员应在案件办结领取判决书或裁定书后30日内交援助中心办理结案手续。

(十六)法律援助机构对援助人员交回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案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结案手续,限期补齐案卷材料后再办理结案手续。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程序

依照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制定法律援助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在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的,实行“两审”制,即初审与终审。初审工作由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终审工作由各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科)负责。

(二)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和登记。工作人员接待法律援助申请人,对所递交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且材料齐全的,在法律援助申请审查表上签署意见,交负责人审批;认为明显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三)法律援助申请的全面审查。负责接待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审查期限是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案件审查人对申请材料审查后认为所需补充材料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认为材料齐全的,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报负责人审批。

(四)对重大疑难的申请事项做出是否给予援助,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后由主任决定。以下两种情况,审查人应报援助中心提交主任决定:

1、审查人在审查申请的过程中,如对申请事项持有不同的审查意见或把握不准的。

2、申请人不服中心做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继续要求援助或者向上级投诉的。

(五)援助中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上述申请进行讨论,做出最终的决定。

(六)获得中心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请,由负责指派案件的经办理发给申请人《给予法律援助通知书》。通知书应注明批准的申请事项,指派的援助人员的姓名、电话、所属的法律服务机构,未批准的援助申请,由案件初审人发给《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通知书应注明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以及不予法律援助的依据和理由。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标准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以及成都市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方可获得批准:

(一)申请人是法律援助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有代理权的代理人。

(二)申请事项有明确的义务机关或义务人。

(三)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现行的经济困难标准(但符合有关规定可免予审查经济状况的除外)。

(四)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中心管辖范围。

(六)申请事项和具体请求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七)申请事项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或诉讼时效。

(八)申请事项有必要的时间可供法律援助机构审批、指派和办理。

(九)申请事项虽不符合上述个别的审批标准,但如果不予批准,极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可能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必要时需报主任批准。

承办法律援助刑事案件须知

。(三)接受指派的律师办理指派手续后应及时向办案单位递交法律援助公函,查阅和复制案件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并制作会见笔录(由被会见人签名);进行必要的证据调查并及时递交办案单位;准时参加案件庭审活动,与受援人办理法律援助委托手续;及时递交书面的辩护意见,不得因办理的是援助案件而降低法律服务质量。

(四)在承办法律援助刑事案件过程中,如遇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得自行终止援助工作,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办理终止法律援助的结案手续。

(五)承办律师应当在领取援助案件判决书、裁定书、案件办理结束30日内填写《结案报告表》,并准备好结案材料,到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结案手续。

第二章 法律援助案件的归档

第三条       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形成的文件、书证、图片、音像资料等应当归入法律援助案件档案。

第四条       援助案件档案以件为单位,按年度和一案一件,一件一号的原则归档。法律援助案件档案归档范围和顺序<见附件>,承办律师负责立卷。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事项和撤销指定辩护的案件,由法律援助中心立卷保存。

第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内,按要求将结案材料装订成卷并送交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归档手续。

诉讼案件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受援人因法定情形而被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撤销法律援助,或者人民法院撤销指定辩护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接到终止或者撤销法律援助通知书之日为结案日。

第六条       在第五条第三款情形下结案的,承办律师应在结案时将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书面材料、承办人关于终止法律援助的报告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终止或者撤销法律援助通知书归入卷中。

许昌市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法律援助案卷,是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的真实记录,反映了法律援助业务开展的全过程。为了加强对案卷的管理,提高办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卷归档工作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二、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重大疑难案件(包括集团诉讼案件)可以一案多卷。同一案件按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立卷。集团诉讼案件按判决书或调解协议的不同编号分别立卷。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使用统一的《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立卷应当使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印制的卷皮,用蓝色或黑色水笔逐项填写案卷封面和卷内目录,收案日期由法律援助中心填写,其余各项由立卷人填写。案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填写。

四、卷内材料内容要符合规范,字迹清晰整洁,打印或用蓝色或黑色水笔书写,不得随意涂改。入卷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必须填写完整,需加盖公章和骑缝章的必须加盖,需签字的应当有签字。

五、下列材料不得入卷

(一)空白法律援助格式文书

(二)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存根

(三)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格式文书

六、卷内材料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页码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

七、装订前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卷面为A4纸,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订牢。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八、法律援助案件材料应在结案后三个月内装订立卷,交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九、案卷应按封面、卷内目录、卷内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卷内材料根据形成的顺序排列。不同类型的案件卷内材料排列顺序如下:

(一)  指定辩护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1、 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原件)   

2、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原件)   

3、 一审案件:起诉书 ; 二审案件: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上诉状或抗诉书
    4、 侦察机关讯问笔录
    5、 有关证据材料
    6、 阅卷笔录
    7、 法律援助律师会见被告人笔录(原件)
    8、 法律援助人员出庭记录

9、 辩护词
    10、判决书(裁定书)
    11、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一(原件)

12、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二(原件)    

13、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原件)    

(二)  公民个人申请的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1、 法律援助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提交委托申请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 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4、 法律援助审批表(原件)

5、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原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   

 7、 承办人初次会见受援人谈话笔录(民事、行政、仲裁案件)(原件)
    8、 一审案件:起诉书;二审案件:一审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上诉状或抗诉书;仲裁案件:仲裁申请书
    9、有关证据材料
    10、阅卷笔录
    11、法律援助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原件)

12、法律援助人员出庭记录
    13、辩护词(代理词)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15、当事人撤诉申请书和法院的裁定书(当事人撤诉的案件)   

16、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一(原件)

17、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二(原件)

18、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 (原件)    

(三)  其他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
    1、 法律援助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提交委托申请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 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4、 法律援助审批表(原件)

5、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原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   

7、承办人初次会见受援人笔录(原件)
    8、有关证据材料   

9、 和解协议书

10、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一(原件)

11、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二(原件)   

12、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 (原件)   

其他法律援助事项的材料需要立卷的,参照第五条规定立卷。
    十、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一、法律援助范围

(一)民事、行政案件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公)伤事故提起赔偿的;8、家庭暴力或因男方有过错提起的离婚案件。

(二)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的。

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未成年人,或被告人有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三)其他影响社会稳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二、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法律援助: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

(二)申请人经济情况不符合援助条件的;

(三)不属于接受申请地法律援助机构管辖范围的;

(四)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证明。

第三章 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的立卷与保管

第七条       法律援助案件材料以案件受理、承办进程和结案文件材料的内在联系为序归卷,逐页编号,包括带文字的背面,页号位置在每页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并在卷宗目录中标明每份材料所在的页号。

第八条       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时应认真填写卷宗目录,做到卷宗目录与卷内材料顺序一致。

第九条       立卷时,案件材料要进行整理。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未留装订线的材料应补贴加边;字迹难以辨认的应附上抄件;卷面及所有结案材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小于卷面的材料,应粘贴在A4规格的白上,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将大出的部分折起,以保持卷面边缘的整齐,不得将大出的部分剪切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品,如订书钉、回形针等应全部剔除干净。

第十条       卷宗统一在左侧装订,使用棉线绳,三孔一线,在线绳活结处贴上法律援助中心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印章。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的卷宗应由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对不符合立卷标准的应退回补充有关材料或重新整理装订,全部合格后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后才可办理移交手续;对不符合立卷标准又拒绝按要求改正的卷宗不予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档案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长期案卷保管期限为二十年,短期案卷保管期限为五年。法律援助案件的保管期限按司法部关于《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承办律师移交的案卷装入档案盒内,并在卷盒封面和背脊注明进间、种类、案号,便于查阅。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档案情况,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属行档案管理职责,因失职造成档案丢失等情况的,将追究失职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法律援助档案分不同的保管期限,按结案时间顺序编写案卷目录。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实习报告

实习部门:中心咨询接待室、成都法律援助12348热线

报告人:吴贵(0341031044)

报告正文:

第一次知道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是在我今年三月份报名参选成都市法律援助爱心大使的时候,那是从《成都日报》上面得来的消息。经过一番角逐,我很幸运以市民代表的身份和其他市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起被当选为首届成都市法律援助爱心大使,我把这个当作一份莫大的荣誉来对待。当选为法律援助爱心大使为我认识和了解法律援助中心架起了一座桥梁,使我有机会亲自坐在中心的接待大厅里面为他人解答法律问题,一方面履行爱心大使的职责,一方面可以提高我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能力。然而,当选为爱心大使只是我结识和了解中心的第一步。

真正全面认识中心是在我六月下旬成为其临时工作人员的时候开始的。承蒙中心主任刘彤老师的厚爱,使我能够得到在中心一边勤工俭学,一边进行暑期社会实践的机会。在中心工作近三个月以来,我比较系统地了解了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依照国务院于20##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中心是一个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事业法人单位。中心的上级主管行政机关为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在编工作人员八名。尽管在编工作人员很少,但是整个机构却担负着指导成都市十二个区市县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工作、承担整个成都市法律援助事业、依法维护成都地区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以及组织实施宣传《法律援助》条例的重任。中心自成立以来陆续对外设立了成都大学、工会、妇联以及团市委等多个工作站,在国内率先创立见义勇为法律援助制度、成立农民工维权应急服务队和爱心大使制度,在维护成都弱势群体合法利益、创建平安成都的事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法律援助的形式、范围和对象

所谓法律援助是指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减免法律服务费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司法部的相关规定,法律援助的情形主要有六种,即:(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五)公证证明;(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只针对一定的案子和一定范围内的公民:

关于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据三大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四川省的相关规定,可以向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为:

(一)民事、行政案件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5、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关于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四个范围内的人员,即城镇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人均家庭年收入低于625元的、进城务工人员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和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或农村“五”保户。

三、我的实习工作

我在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中心接待大厅法律咨询

中心的接待大厅主要用于接待遇到法律难题的群众的来访。作为法律援助爱心大使,援助中心的法律咨询员,我的职责就是每天坐在大厅里接待来访的群众,向他们耐心解答相关的法律问题。大部分案子法律援助程序的开端也来自于接待大厅的工作,如果我们一旦发现符合法律援助的情况或者当事人到中心来申请法律援助的时候,我们就会立刻向中心主任进行申请审批。

在中心接待大厅作法律咨询员的时间里,我接待了很多来访的群众,也接受了很多符合条件的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学到了不少东西,在向别人解答问题的时候,我很高兴能够把自己学到的东西服务于社会,在服务社会的同时也提升了我的专业水平。

做咨询员对我影响最大的方面是接人待物。因为来访的大部分都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众,这部分人可能在来中心咨询之前已经遭受过很多的不幸,因此很多带着对社会不满、对法律持怀疑的态度,而且很多人的情绪也不稳定,这就在锻炼我与人打交道的能力方面起了很大的考验作用。

接待来访群众,我认为要达到两个目的,一个是恢复他们作为一个正常社会公民对法律、对社会的信任,一个是让他们能够得到解决问题的切实可行的方法。但是要达到这两个办法,确实要使出浑身解数,有时候如果遇到情绪很激动的群众时,更是难上加难。要达到这两个目的,我的方法是:

尽量使自己的语气变得平缓,多听当事人叙述,解答问题时一定要紧扣法律依据,如果遇到情绪激动的群众,一定要更加耐心地向他们解释相关的条文和政治制度。

(二)成都法律援助12348热线

12348热线是整个成都地区的法律援助热线,接线员的职责是义务为他人电话解答法律咨询。每天除了来访的群众外,还有众多的来电咨询法律问题。因为电话咨询的特殊性,很多事情没有面对面咨询的那种方便,因而解答电话咨询要求咨询员能够更加简单明了地回答当事人的问题,需要比较好的概括能力,也要求咨询员对法律的精神的理解有更高的理会。从电话咨询的要求可以看到咨询员能力提高的方面。我在回答电话咨询的时候,一般尽量做到多问情况、多回答法律条文、少带感情色彩和少说无关紧要的事情。

(三)其他杂务

除了以上两大项工作外,我还经常审查法律援助的申请、管理中心的网站、参加中心的工作会议、出席中心举办的活动等事务。

四、总的体会

总之,在中心工作以来,我的体会简单地表述在如下方面:1、我国弱势群体太多了;2、我国的普法工作还有待于大大加强;3、我国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行动还要进一步加强;4、我国司法机关为民服务的观念需要加强;5、切实关注和保护广大底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工作需要加强;6、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对象需要加强。

最后感谢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对我的帮助和鼓励!

重庆市奉节县司法局实习报告

——记在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子

一、        奉节县司法局简介

奉节县司法局隶属于政府的组成部门,坐落在重庆市奉节县,内设机构办公室、政工科、法制宣传教育科、法律服务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和社区矫正管理科。其中法律夫妇管理科的职责就包括管理、指导和监督县法律援助中心、各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全体法律援助工作者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交流、协作和业务培训。在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司法局的网站中,设有法律援助专栏,可以说,法律援助在司法局的工作中位于相对重要的一环。

二、法律援助解读:

(一)、法律援助在司法系统的地位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对法律援助工作十分重视,国家“十五”计划纲要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确定为“十五”社会发展目标,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和“为实现公平和正义 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的开展,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有了新的拓展和突破。

在当前的中国,仍然还有一批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这也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过向这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法律援助制度是人类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国家经济、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观念增强的结果。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人民群众解决诉讼难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二)、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

  第一,法律援助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保证各项工作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得到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的认可和宪法的确认。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主权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的主人。这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只有人民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党的合法执政地位才能得以确认,依法执政才能得以实行。法律援助行为以宪法和法律为武器,对党和政府的行为举措进行监督,对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帮助,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了依法治国的顺利实现。

  第二,法律援助有助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这是对我党执政规律的本质认识。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我们党是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共同战斗中诞生、发展、壮大、成熟起来的。党离不开人民,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源泉所在。只有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党才能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从人民群众中汲取不竭的智慧和力量,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不断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

  弱势群体是人民群众的组成部分,而且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弱势群体已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主要是由孤、寡、残疾、下岗、失业、农村失地、失保等人员构成。他们在维权、经济收入、个人能力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共同特点就是贫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关注弱势群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化解弱势群体的困难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要保证有牢固的执政地位就必须从执政的角度化解弱势群体的困难。

  法律援助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弱势群体。它是使党能够听到弱势群体的呼声、保持上下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弱势群体普遍存在不公平感、利益丧失感等心理反应,所以应该本着缓解社会心理冲突、协调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整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广开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渠道,使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对社会问题、改革开放、利益分配等事项的建议、要求、批评等,能直接与政府有关部门对话和沟通,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得到有效表达,使他们的声音能够出现在政策制定者的耳畔,从而在政策制定上能够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利益要求。通过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可以把人们的心理和行为调控在适当的水平,逐步减少和消除人们的不安全心理,使弱势群体的困难和压力得到缓解和疏导,促进社会发展和公众心态不断成熟,社会稳定系数得到有效提高。

 第三,法律援助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决定》明确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从全体人民利益一致,转向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存在着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冲突,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不法行为,倡导社会正义,营造社会公平。

三、法律援助案例及其分析与理解:

在短短的一个月实习期内,接到了3件法律援助的案子,其中印象最深的便是郑晶晶诉李志琮等人身损害案件。当天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不是李志琮的父母或其本人,而是他的姑姑,这是由于其父出了车祸,现在行动不方便,而且母亲文化水平较低,不懂这些方面。这是个申诉了七年而在今年得以发回重申的案件,20##年,上小学六年级的李志琮在学校走廊上撞到了学前班的郑晶晶导致大腿骨折,20##年由于三方就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协议而诉至法院。在一审时适用了调节程序,但是由于当时司法还不是很完善,调节没有完全实现程序正义,也使调节的结果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不可接受的,学校承担很少的责任,李志琮承担了大部分责任。由于种种客观原因,李志琮家人不得不接受了调节结果并执行法院的调解书。由于申请重审被驳回,之后便开始了李志琮姑姑的漫漫申诉之路,一条费心费力的路。现在司法在逐步完善,法律权威也在不断树立,而且调解书也确实反映出当年调节程序不正当,经过七年,终于发回重审。我们在了解了详细情况之后,援助中心的同事便开始分工进行资料收集并进行讨论,还与委托人商量案件办理中可能发生的情况的应对等。开庭之前有与法官的沟通、复印卷宗,也有与当事人在某些观点上不和而发生争吵,更有同事在讨论时因观点不一致而发生激烈争论,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得到很大程度的成长。虽然现在案件庭审已经结束,在能动司法的精神指导下,法院还在努力的进行调解,想要求学校承担更多的责任,使李志琮及其家人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但是由于委托人与学校的主张实在差距太大,调解也一时没有结果,而法官与援助中心也还正在努力当中,使李志琮家人与学校能尽快将持续了七年之久的纠纷彻底解决。或许由于自己没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不能身临其境的参与上庭辩论,也没有与法官面对面交流,对于办理案件到底有多难并没有切肤之感。只是在看多了当事人的哭诉与当事人在我们三番五次的劝说与讲理下仍旧坚持的自己偏执的观点时,内心的感觉是复杂的。对于当事人经历了不公正待遇,内心是同情的,也在心里暗暗下定决心一定要帮他讨回公道;但是当经过我们无数次的劝说与分析的情况之下,但是人人就没有听取我们半点意见,还对我们产生怀疑时,内心去也有点气愤。毕竟,我们是更多站在一个旁观者清的角度上来分析事情解决最可行的方案,而当事人却因为利益厉害关系与情绪原因将有些因素曲解,甚至不接受我们的想法,也使事情的解决法案的选择僵持不下,当然,最后还是得出一个一致的结果,但是这个过程真的不容易。

四、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实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尽管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尤其是在奉节县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受众的知识文化水平又相对较低,就更加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问题症结所在,探讨问题解决办法。

  第一,经费严重短缺。据统计,20##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仅为1.52亿元,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不过一角钱,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奉节县法律援助机构因经费紧缺,只能抬高援助对象的“门槛”,使得不少符合援助条件的群众无法得到实质性的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连必要的交通、住宿补贴也给不了,还要支付各类调查费用,直接加重了律师办案的负担,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有些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辞职去了律师事务所,更别说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了。

  第二,人员远远不足。法律援助制度需要有大量的律师参与,但现在律师人数远远不够。目前,我国仅有律师12万多人,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执业,与援助需求呈反向分布,加剧了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奉节县的律师即使所有都履职,所能处理的案件也是杯水车薪。

  第三,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明确一个主导思想,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一切资源,尽可能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程度高低,受制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特别是与经济发展水平关系较大。类似奉节县这种国家级贫困县,不仅自身的法律人才有限,覆盖面小,并且得不到相应的先进的法律援助,长期累积的法律案件得不到有效的处理。

  第四,现在的法律援助主要还局限在诉讼领域,即帮人打官司。奉节县仅仅将维护经济贫困者的权益作为工作的重点,但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公益诉讼关注不够,甚至完全不将其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当然,这 奉节县所具备的法律援助紧密相关,这必然也会是以后法律援助所发展和完善的方向。

五、总结及其心得体会: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回想实习生活,更多的是不舍。也许是因为在这里可以学到很多东西,也许是因为自己不想面临即将到来的毕业,也许是因为某些人和事,自己也说不上来,但是,在这里自己真的有了更多的成熟并慢慢地学会看人看事,也更多了一些担忧。每当看见未成年人案件时,总会在心里摇摇头,这就是祖国的未来?我们的社会怎么就不能给每个未成年人一个公平机会。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不应该站在法庭被告席上祈祷自己的命运,而是应该在学校为自己的理想而奋斗。也许这是那些孩子的悲哀,是家庭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每每有当事人在办公室里倾诉自己受到的不公正,埋怨社会的现实与司法腐败时,不能说自己没有失望。但是,我心中有一种信念,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会越来越昌明,而这种状况也会越来越少的。也许,每个人心中会有一个信仰,不管这个信仰在什么时候才会确立。我也希望自己能有一个信仰,而且,希望法律成为我的信仰。这也是我正在为之努力的。通过实习生活,不敢说自己已经成为一个法律人,但是我知道自己离法律人又进了一步。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会努力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即便是不能站在法庭上,但作为社会的普通一份子,我也希望自己能够辐射周边,让更多的人在健全的法律体系下幸福的生活。这便是我的信仰!

20##年7月6日

一大早我就坐公车来到了律师事务所,希望给事务所的其他同事、领导留下好印象。推门进到走廊,却已经看到几个人在办公室见奔走忙碌,我不禁感叹律所工作的繁忙。在一个工作人员的接待下,我找到了负责为我介绍工作的尚律师。他是这家律所的合伙人之一,同时也是律所的负责人。

他热情的接待了我,并和我聊起了我的专业学习情况。尚律师由于工作较为繁忙,他特别指定了一个有丰富知道实习生经验的律师助理来帮助我尽快适应工作环境。

这位律师助理姓刘,是个很热情风趣的姐姐,她和我谈起她当年到律所实习的经历,鼓励我要自信应对实习中面临的各种问题,遇到疑难一定要积极请教,才能更快进步。也许是同龄人的关系,和她聊天非常轻松愉快,我也从她的介绍中对律所的工作内容、流程有了基本了解。

20##年7月7日

我十分幸运地发现律所里不只有我一个大三生在实习。今天来了一位广西大学法学院的大三生,他也和我一样希望到律所接受锻炼和挑战。刘师姐带我们到专门存放结案卷宗的办公室,让我们通过阅读并整理卷宗来尽快找到法律文书的感觉。

我出于对民法的兴趣选择了民事代理案件的卷宗。结果发现最多的是债务纠纷,其次是一些侵权索赔纠纷,其中有不少当事人竟然是未成年人。刘师姐告诉我,这类案子总是很棘手,一般虽能以双方和解告终,但过程总是反反复复。有些时候,往往“犯事”的未成年人往往来自疏于管教的家庭,游离于学校之外,甚至与家庭基本没有断绝关系,导致受害人家庭索赔艰难。我觉得,如今青少年违法犯罪率连年上升,一个孩子的错误,赔上两个甚至几个家庭的痛苦,不能不说是家庭教育责任和社会帮扶责任的缺失造成。

20##年7月8日

今天继续翻阅卷宗。当然不可能再只看不动手了,实践出真知嘛。刘师姐说准备教我写法律文书。于是我开始有了实质性的工作——大量的案卷的整理和装订。虽然看起来并没有多大的法律技术含量的归档工作,但我还是决定怀着十二分认真把工作做好。尚律师曾经说过,法律文书初学者通过阅读整理过往的案卷,把那些当做范本进行模仿,能够较快掌握写作技巧,克服生搬硬套的毛病。另外,大量枯燥的整理装订过程中,还很好的培养了我的耐性和细心。

20##年7月9日

今天是周五,明天是周末了,所以早上尚律师抽空把我们实习生叫到跟前,和蔼地询问我们实习一周来的感受和遇到的难题。他还让我们讨论了一个律所最近接受的一个离婚诉讼代理案件,考验我们的逻辑思维和法律知识储备。我非常紧张,说来一些自己的观点。在听取了尚律师的代理意见后,我感到了我的应试思维与他的灵活经验和阅历之间的巨大差距,暗下决心今后要注重实际案例的分析。

20##年7月12日

经过两天的休息和自我总结,星期一,我在走进律所门口的时候,想比于上一个星期的好奇和忐忑,多了一份了然和自信。

所里的李律师正要带上刘师姐去参加他代理的案子的庭审,我听说了也请求一同去旁听。在学校学习诉讼法的时候虽然都已经学习过整个庭审的过程,但是书本上的东西总是抽象、难理解、难想象的。而跟随律师去听庭审让我更清楚了解律师在庭审中、整个案件的流程中处于一个什么的角色、地位,处理什么样的事务,解决什么样的问题。这次经历让我认识到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起的一个什么样的作用。作为学习法律的人来说,了解自己的专业,了解自己的职业,是十分重要的。而这次的实习让我从新认识一类人——律师。在社会中、生活中、学校中、家庭中对律师这个职业有着不理性、不全面的了解,甚至而已说是偏见的理解。这样错误的了解不仅仅是我自己,同时社会、生活中的许许多多的人也同样存在这样的偏见。如果这次不去中晟律师事务所实习的话,估计这个错误的认识很可能一直伴随着我。

20##年7月13日

昨天的经历让我意识到虽然来到律所实习了一周,我对律师始终不是很了解。过去总觉得律师只要在庭上动动嘴皮子就可以了,如今看来庭审才知道,律师在庭审中的自如应对靠的是之前辛苦准备大量辩护材料,到各处搜集取证,反复揣摩推敲辩护意见,并与委托人反复沟通才能做到。我把我的所思所想告诉刘师姐,她带我到几个主要律师的办公室参观。我发现他们真的非常忙碌,电话基本没怎么间断,一直在跟不同的人打交道,周旋在几个利益方之间,为委托人争取有利的材料。若是没有电话的,坐一会就离开办公室到外边取证或是忙交涉去了。律师行业果然是个高压力、高劳力、高风险,虽然委托费不算少,但大部分都归律所所有,总的来说是一个很辛苦的职业。

20##年7月17日

这几天来,主要是跟随尚律师去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劳动仲裁委等部门调查取证。在市里几个区来回奔波,我觉得有点疲劳。有些时候有些想偷懒,但想到这些对尚律师来说是家常便饭,作为年轻人的我却因体力而怯场,实在惭愧,于是我决定坚持下去。跑一些公共机构取证总要走一堆程序,办不少手续,有些时候还得被摆脸色,相比于找个人取证,麻烦甚多。我总算明白为什么很多纠纷宁可调节几回,也不愿走诉讼这条路的原因——耗时、耗力、耗材,结果还不定让双方满意。

20##年7月20

随着我渐渐熟悉了律所的基本工作,我开始跟随刘师姐以及其他助理律师处理一些纠纷相对简单的案件。

20##年7月21日

今天尚律师比较有空,跟我们实习生谈了很多。他用了一个很经典的“受贿案”,作为案例给我们说明律师的职责和作用。作为被告人的代理人,一定要尽量的在法律范围内,为自己的代理方谋利。首先,对于刑事案件,我们一定要根据法条,以三段论的方法来明确罪名的定义。“受贿罪”的主体是什么,被告的主体是否适格。该罪的客体是否满足条件、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客观上是否有其他条件的介入。然后,我们要看看检方的立场,检方的证据,针对性的找出证据漏洞,提出辩驳。从而确定检方提出的该罪是否成立?如果罪名成立,是重罪还是轻罪?被告是否有法定减轻情节?是否有从轻情节?检方在调查取证的程序中是否合法?最后,还要从当事人的表现中尽力的发掘其立功表现、自首情节、认罪态度等等,多角度的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的保障当事人权益。

20##年7月23日

上周律所接了一个案子,这周案子快审结了,尚律师让我和另一位实习的同学一起讨论并发表意见。一位老大爷和自己的养女签订了此协议,由养女负责自己生老病死的各种事情,而在其死后由养女继承自己的遗产,而老大爷的亲身女却以遗赠抚养协议不能和本身具有赡养权的人签订为由提起诉讼。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理论学说,遗赠抚养协议关系成立的相关主体应是本身没有抚养权和赡养权的双方,要是双方本身具有抚养赡养关系就不必签订此协议。因为子女本身就对父母赋有赡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且这种义务的履行并没有相对应的“对价”予以对等。而在此案中,双方签署“遗赠抚养协议”既是属于私法的范畴,且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此种协议,到底是认可这种协议还是按照理论学说不予认可即成为本案的焦点。我们倾向于认可此种协议,考虑的原因是:老大爷与本身享有赡养自己的养女签订此协议,一是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二是此种协议对于保障老大爷的晚年生活有益无弊,三是此协议的内容与形式都没违反法律的规定。假设老大爷的晚年生活没有一个人愿意赡养,而老大爷又想享受细致周到的关怀,以此种协议去约束子女无疑是众多选择中最佳的。子女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时老太太可单方面解除协议,此种对于子女的约定约束是比法律的强制规定要好的多。当然我并不很是赞同将此种协议在社会推广,因为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些老人自己本身并没有所谓的“财产”,或是自己的财产与子女的并没有明确的分割,二是让老人以财产的继承要求子女赡养自己于情理上老人做不来。本案代理律师在向法官举证说明时就是以上述的理由阐述,并详细说明了此种协议的在法治的精神下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私法自治的原则应是此案的最好见证。最后法官的判决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更是我们所应看到的。私法的原则体现并不是仅仅停留在书面上更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展现于现实社会。

20##年7月24日

    今天所里接到了一起关于家庭暴力的案件,涉及到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和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案件内容如下:

     8月3日,当事人亲属到律所咨询上述由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主要涉及到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和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当事人长期经受家庭暴力,于最近一次惊动110,遂产生离婚决心。但是由于当事人已经38岁,学历低,一直没有工作经验,且因长期经受家庭暴力导致劳动能力受损,所以要求两个孩子抚养权都归其丈夫。当事人在当地法院立案,法院也发出了传票,但是当事人丈夫躲避在外,传票无法送达。当事人姐姐前来咨询,并且希望自己的8000元债务(尚未到期)划归到其丈夫身上。

我和另一位同学经过讨论,并随同刘师姐和当事人谈话,得出的的初步意见是:当事人要搜集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当事人所受的外伤是由于长期经受家庭暴力造成的;主动向法官提出希望孩子的抚养权归丈夫所有,当事人积极给付孩子每月的抚养费;主动向法官提出关于其姐姐债务的分割问题,希望法庭能给明确答复,到债务到期之时再另起诉讼,要求男方返还。

20##年7月27日

今天,刘师姐跟随尚律所出外办公,我一时无所事事。磨了一会洋工,我决定到别的助理律师那里旁听他们接待委托人。虽然不能发表什么实质性意见,但学学他们与委托人交流的技巧还是很有收获。

20##年7月28日

今天还是蛮闲,于是跟助理律师聊天,向他们取经。他们听说我即将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都向我传授他们的经验和教训,让我充实了应试信心。

20##年7月29日

我到文档处理办公室观摩律所行政人员的工作。他们主要负责打印、制表、装订材料等工作。正好有一个打字员因病请假未来上班,我也就马马虎虎暂时代替她的工作。真正坐到电脑前,我才发现之前一直不甚在意的录入工作实在也不简单。在画WORD表格的时候我遇到了很多阻碍,多亏其他工作人员的耐心指导,才勉强把成果做了出来。想到自己的OFFICE技术,还是经不起实际工作的考验,不仅汗颜。

下午我基本就坐在电脑前研究Word和Exel,有了不少收获。

20##年7月30日

又是一个工作日的末尾,经过一周的工作,我又积累了许多经验。在跟尚律师分享我的本周实习心得时,感觉能说的内容多了,也自信多了。下午我还在打字室的姐姐教导下,学会了试用传真机和扫描仪。

20##年8月1日

不知不觉,实习活动走到了尾声,我有些不舍。下午,我到每个办公室跟“同事”告别。这一个月里,受到了尚律师、刘师姐等人的热心教导,学了很多东西。通过此次实习,让我对律师行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对律师工作有了更加真实的体会。我们总是在电影中看到律师在庭上慷慨激扬的魅力,通过自己犀利的言语改变了当事人命运的神奇。现实中,律师自然有魅力四射、自由自在的一面,同时也有不知所措、夹杂在各种公权力中无奈的一面。但他们始终向往自由、不畏强权、同情弱小、匡扶正义、维护公平。他们的优秀让我下定决心,在回校后要更发奋学习知识,同时珍惜每一个实践机会,更好的锻炼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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