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掌握、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妥善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乡镇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乡镇食品监管办公室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疾患者的卫生院应及时向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和乡镇政府报告事故情况,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五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⑴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⑵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⑶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⑷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⑸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⑹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⑺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第六条 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及县食安办。
第七条 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