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各种支付手段给银行业带来的洗钱风险 银行营业部反洗钱调研报告 银行通过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时间:2024.3.31

分析各种支付手段给银行业带来的洗钱风险 银行营业部反洗钱调研报告 银行通过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与支付系统结合在一起,为客户提供快捷的全球化资金转移服务。正是因为银行具有这种功能,却为银行本身带来巨大的洗钱风险。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洗钱方式:

1、利用银行票据业务进行洗钱 银行票据包括支票、汇票和本票等,具有方便、快捷和信誉高等特点。随着票据业务的不断发展,银行票据大大加快了交易双方的资金结算速度,但票据业务流程中的漏洞也给洗钱分子提供了机会。如通过票据多次背书转让,可以成功掩盖资金的最终去向,达到洗钱目的。 2、利用银行现金业务进行洗钱 犯罪收入通常是现金,为了将这些现金注入金融系统,洗钱分子用了很多方法,例如直接将现金存入银行账户(通常通过机构性交易和 ATM);买入一定类型的资产:物业、运输工具、珠宝、家具、电器和收藏品等,将非法和合法的资金混在一起存入银行账户等。利用现金交易频繁业务,将非法收入混入正常营业收入,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是洗钱分子常用的一种洗钱手段。 3、利用网上银行业务进行洗钱 网上银行业务是指可以 24 小时在任何地方通过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电脑进入网上银行的网站办理银行提供的各项业务的一种金融服务,因此又被称为“虚拟银行”。由于网上银行不仅可以办理传统银行能够提供的大多数服务,还具有传统银行不能实现的快捷性和便利性,使之成为洗钱分子乐于选择的渠道之一。首先,网上银行使客户和金融机构之间实现非面对面的交易。网上银行允许客户在柜台以外或不通过传统账户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增加了金融机构识别客户真实身份的难度,使金融机构难以履行“了解你的客户”的义务。其次,网上银行没有时间和地域限制,客户或代理人有可能在任何时间从世界任何地方不受限制地使用账户,为洗钱活动提供了较大的便利。最后,由于难以确定真正进行网上银行交易的人员和地点,进而难以确定司法管辖归属,因此也就难以确定应由哪个地方的侦查部门开展调查,并寻找与之相关的书面证据。网络诈骗获得的非法收入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快捷地进行跨国划转,最终回到国内。这是一种比较新型的洗钱手段,目前中国的洗钱分子已经开始大量使用网银业务进行洗钱。 4、利用银行卡进行洗钱 银行卡在具有促进消费、减少现金流通及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的优点同时,也拥有非面对面交易、方便和快捷等特点,因而洗钱分子往往利用这些特点实施洗钱。①洗钱分子利用自己及亲属身份证件,借用他人身份证件或伪造身份证件申请开立多张银行卡,利用转账结算,在不同银行卡账户间反复转账,模糊犯罪收入来源,掩盖犯罪收入去向,从而达到隐藏和转移犯罪收入的目的。②洗钱分子利用银行卡获得贷款,然后用犯罪收入归还贷款,实现洗钱。③洗钱分子可以利用自助银行设备,非面对面办理业务而银行难以及时追查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的特性,利用银行卡到不同银行不同网点的自助设备随意存入其非法收入,达到洗钱的目的。 5、利用国际结算工具洗钱 将非法所得混入正常的经营收入之中,是一种非常隐蔽的洗钱方式。涉及以国家贸易为基础的洗钱资金往往会利用银行所提供的各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进行洗钱,如汇款、信用证和托收等。洗钱分子利用向银行递交表面上真实及合规的相关贸易单证,从而达到其洗钱的目的。据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介绍,有关当局近年侦破的跨境洗钱案件中,90以上都是通过银行体系将信用证等结算工具与银行电子化服务相结合而完成洗钱的。洗钱分子已经学会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金融工具实施洗钱。 6、利用离岸银行业务进行洗钱 离岸银行业务是服务于非居民的一种金融活动。银行的服务对象为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本国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离岸银行业务具有高度的保密性、自由性和外汇管制宽松等特点,极易被洗钱分子利用。虽然很多国家都试图对离岸银行业务进行更加严格的管制,但由于在信息交流等方面尚未建立有效的全球化的国际合作机制,对避税港和离岸金融中心这些并存的经济体难以采取合适的监管对策。实际上,监管当局及金融机构本身都很难对离岸业务实施有效的反洗钱监管。 7、利用银行贷款业务进行洗钱 银行发放贷款时,通常要求贷款人必须信用良好,有偿还本息的能力。对公司客户,银行比较关心其财务报表,分析其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但是为了洗钱,公司往往会编

制虚假的财务报表,制造虚假业绩。对个人客户,银行一般只审核贷款人单位开出的收入证明和相关信用证明,而个人也可以伪造收入证明。如果银行对贷款资料审核不严,加上同业竞争和自身业绩的巨大压力,洗钱分子便有了可乘之机。如贪污分子向银行转入资金后开立定期存单,并利用银行贷款审批漏洞达到了清洗的目的。如果银行执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可以发现此类洗钱行为。 8、利用银行电汇业务进行洗钱 电汇业务在现代银行是一项非常传统的划转资金的业务,它指的是客户通过电子手段,将资金从一家金融机构转移到另一家金融机构的任何金融交易。付款人和收款人可以是同一人。由于全球性的电子支付网络的快速发展,电汇业务可以发生在一国之内的金融机构之间,也可以发生在跨国金融机构之间;它也可以发生在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如非正式价值转移系统或货币现钞的运输问题,电汇业务是一种快捷、安全地实现将资金从一个地方划转到另外一个地方的方法。 营业部财务会计部


第二篇:反洗钱流程分析


反洗钱流程分析

为有效防范相关产品和服务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维护中国银行的声誉和形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以下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 ,以及2006 年《反洗钱法》的出台,以及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充了反洗钱体系所涉及的部门,将反洗钱与中国的反腐败紧密结合起来,指引中国银行反洗钱的工作流程的制定。

一、反洗钱机构的体系及部门分工

国际汇款业务团队在中国银行总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对全辖国际结算的产品线反洗钱工作的指导、管理、培训和监督。

辖内各一级分支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及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并积极配合本行反洗钱工作牵头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培训和监督。二级分行及营业网点应配备相关工作人员,负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工作报告的程序和路线:

1.业务团队发现可疑交易后向风险管理团队报告

2.风险管理团队经请示主管总经理后,上报法律与合规部,并保存相关交易记录和文件。

(二)国际汇款业务团队反洗钱的相关信息的共享

按照《反洗钱法》及两个补充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例,中国银行的各国际汇款业务团队通过总行向人民银行监测中心上报人民币、外汇大额交易以及可疑交易报告。同时,从事汇款业务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如果对客户身份信息有疑问,可以与工商部门核实客户身份。总行可以在反洗钱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本行的数据库,包括以前的可疑交易报告、现金交易报告和跨境转账报告,各机构拥有的信息及信息之间的流转。大额交易信息在反洗钱中的作用是间接的,可疑交易信息的作用是直接的。各行国际汇款业务工作人员应审慎识别可疑交易,按照总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方法及时、准确地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三)大额本外币数据上报流程。

各机构应制定大额交易的电子识别和报送制度,并逐步建立、完善电子报送系统,按照当地监管部门规定的报送流程,及时、完整、准确地将相关交易信息报告金融情报中心或监管机构。

大额数据是金融机构向反洗钱监管主管部门汇报的主要数据之一。大额数据标准由反洗钱监测中心制定,辖内各机构通过利用自动抽取大额数据的软件,可以自动从银行数据库中抽取符合规定的大额数据,逐层提交到中国银行总行,再由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的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实现了数据集中以后,一般是市一级以上拥有交易数据,因此大额数据的抽取直接从中国银行市一级上报。反洗钱监测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本行发出补正通知,本行负责人员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 个工作日内补正。反洗钱监测中心发现可疑的报告,应将可疑报告从反洗钱监测中心移交到反洗钱局,并由反洗钱局移送到报告发生当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当地的反洗钱管理部门进一步调查补充信息。

(四)可疑数据上报流程。

可疑数据报告同大额数据报告的区别在于:可疑交易的汇报方为发生交易的网点或营业厅,中国银行柜台业务员应依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发现可疑交易,记录并上报柜台经理,由营业网点统一汇总后上报给上级银行分支机构,逐步上报至总行,并由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汇报。

另外,辖内各报告机构负责外汇可疑资金交易数据的汇总,并通过金融业间互联网平台以一点接入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报送,具体报告和接收工作流程与大额资金交易相同。同时,如前文所述可疑数据是触发核心,大额数据上报存储后,作为抽查备用库,为可疑数据的查处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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