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制度

时间:2024.3.27

请示报告制度

1、意外灾害急救,接收大批创伤、中毒、传染病员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务科并院领导;收治涉及法律问题的伤病员时,应同时报保卫科。

2、科级以上干部及特殊人群来院就诊、住院,应当报告医务科和院长。

3、门诊部和病房发现国家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含性病)病员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严格管理,做好疫情报告,报告院防保科。

4、普通病室发生传染病、破伤风、气性坏疽等特殊感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同时报医务科并院领导。

5、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或严重医疗、护理差错,应按规定及时上报。贵重医疗器材损坏或被盗,丢失贵重药品,应及时报医务科,保卫科并院领导。

6、伤病员病危时,科室须填写“病危通知单”,送医务科,并通知伤病员所在的单位或家属。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病重或急诊抢救时,由医院上报市委、市政府。

7、伤病员死亡后,科室填写“死亡通知单”,送医务科,并通知伤病员所在单位或家属。外籍病员、处级以上干部死亡,应及时报院领导。

8、副院级领导外出向院长报告并通知院长办公室。临床医技部门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外出,应向分管领导和医务科报告,并到院办公室备案。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向分管领导报告后,到院办公室备案。

院综合办的工作制度

1、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做好组织管理、行风教育和纪检监察等工作,并按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2、注重业务学习,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完成党委和院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3、定期召开会议,做到工作有计划,工作程序化,工作规范化。

4、不断完善考核和督查制度,每月与人事科等职能部门对劳动纪律、医务人员在岗在位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

5、督促各职能部门完善考核方案,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考核结果送考核督查办公室,考核督查办公室每月20日前将考核资料整理、编制《考核简报》,送院领导审批后印发。

6、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及时、客观、公正处理各种举报。并按《医疗服务中差错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进行量化考核。

7、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8、每年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


第二篇:瓦斯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制度


瓦斯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制度

为加强瓦斯检查,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特制定瓦检员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制度。

一、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每月制定的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和编制的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瓦斯。

二、瓦斯巡回检查点检查的间隔时间为3~5小时,一般情况下每间隔4小时检查一次。

三、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两次,备用工作面或正常通风但无人工作的掘进头,每班检查一次。

四、矿井总回风、一翼回采、采区回风、机电硐室、绞车房或其他独立通风的硐室,正常情况下每班检查一次。

五、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检查地点,开始巡回检查。凡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检查地点的,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六、瓦斯检查手册上必须注明检查时间,否则按漏检处理。

七、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中,若发现瓦斯积聚或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时,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和通防工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八、井下检查点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调整巡回检查路线,并通知瓦检员,防止漏检。

九、瓦斯检查员在瓦斯检查过程中,遇到气体超限、局部通风机停电、瓦斯积聚、通风系统出现问题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请示报告,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当采掘工作面出现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撤离工作地点,并揭示警标,立即向调度室和通防工区汇报。

十一、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75%时,瓦斯检查员必须立即报告矿总工程师,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十二、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都必须先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报告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三、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先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汇报调度室,查明原因,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十四、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请示报告。

十五、各工区当班电工作为局部通风机兼职司机,并挂牌上岗,现场当局部通风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再请示报告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局部通风机运转声音异常时;

2、局部通风机高压部位出现焦臭味;

3、局部通风机剧烈振动;

4、局部通风机掉落或悬挂部位松动有掉落危险时。

十六、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发现局部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七、当发现通风系统出现问题:风量不足、通风设施被破坏、风流短路、风流反向等现象时,必须立即请示报告调度室。

十八、当发现矿井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时,要立即请示报告调度室,并现场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十九、瓦斯检查员发现隐患,及时请示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减少损失,有突出贡献的,矿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二十、瓦斯检查员发现隐患后,既不请示也不报告,使矿井造成重大损失的,矿将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一、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处罚50~100元,符合严重“三违”条件的,按矿规定处理。

普安县楼下镇水箐村福安煤矿

瓦斯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制度

普安县福安煤矿

20xx年8月

普安县楼下镇水箐村福安煤矿

检查制度

普安县福安煤矿

20xx年8月

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

第一条 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符合下列规定

一、检查地点: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

二、检查次数及内容:

1.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且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实行定点检查。

2.其它需要检查瓦斯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

⑴总回风、总进风、处于回风系统中的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每班检查三次;

⑵处于进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井下硐室、每班检查一次;

⑶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每班检查一次; ⑷火区密闭内外气体每天检查一次;普通密闭每七天检查一次。

⑸被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每班检查三次,

⑹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每天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

⑺根据井下实际情况,每月由通风队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通风科、总工程师审批。

3.检查内容

1.总回进、总回风、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迎头、回风流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2.大巷中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硐室、变电所等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等。

3.密闭内外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空气温度、水温)、氧气等;

4.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等。

5.处于回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6.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7.根据井下实际情况,随时增减检查内容。

第二条 瓦斯检查管理

一、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瓦检员数量的核定,必须由矿长审鉴,保证瓦检员配备数量充足,核定资料存档备查。

二、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安全的副矿长、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重点瓦斯管理区瓦检员,除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还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测瓦斯变化情况。

三、瓦检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等违章行为,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板、瓦检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按空班漏检处理:应设检查点,但没有进行瓦斯检查或缺设瓦斯记录牌板;虽设检查点,但瓦检员未检查瓦斯或未按规定次数和内容完成检查任务;瓦检员接班后两小时未到工作地点检查瓦斯。

五、瓦检员应认真执行班中请示汇报制度。班前要明确当班检查区域地点、任务及瓦斯情况。无论定点或井下巡回瓦检员每一遍检查任务完成后,都要及时向通风调度电话汇报。瓦斯变化异常、超限,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汇报。班后要将全部检查情况进行汇报。

各点瓦斯检查数据取最高值按规定次数填写瓦斯台帐。

产、建立对瓦检员进行查岗的制度。通风科队当班值班干部应深入现场对瓦检员工作质量进行抽查。瓦检班长除对重点地方完成检查和隐患处理外,也要对巡回检查的瓦检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瓦检员脱岗、睡觉、不按规定执行检查瓦斯的要向通风科队领导汇报,对违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七、瓦斯检查员应认真填写检查手册和现场牌板,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

八、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煤巷30米,岩巷50米。

2.采煤工作面:距上出口30米,距回采工作面下出口3-5米处。

3.局部通风机10米以内。

4.所有检查牌板必须设在巷道一侧容易被人看见醒目的地点。

九、检查路线:每月月初由通风队制定所辖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循环路线计划表,并且在生产中要根据采掘队组的变化及时更改;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同时在月初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必须由矿总工师审签后执行。

十、瓦检员严格执行在井下面对面、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的交接班制度。

十一、定点瓦斯检查员应在本作业地点瓦斯牌板处进行交接。巡回瓦检员

应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十二、班中三次检查时间规定: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汇报在接班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汇报在班中前后一小时内完成;第三次检查汇报在本班到点前一个小时内完成,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循环路线进行。

十三、交接班时,交接双方应在瓦检手册上认真签字,需要交接的内容应填写清楚。

十四、交接内容包括:

1.检查地点当班瓦斯及变化情况,以及存在的隐患和处理情况。

2.检查地点及瓦斯记录牌板变化、移动情况。

3.领导指示及对下班检查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4.管辖区域内的通风、局部通风、监测、防尘、隔爆设施、防灭火等设施完好及损坏情况等,以上内容必须填写在交接班手册上,由交接人鉴字。

十五、每个矿井和独立采区,都要建立《瓦斯日报表》和《通风调度日报表》,两种报表均由通风科长每日填报,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对报表反映出的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到通风科队或有关部门,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可查。报表数据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十六、矿长因故不在岗时,应指定代理矿长审阅瓦斯日报表和调度日报表,总工程师因故不在岗时,由代理副总工程师代其审阅,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十七、瓦斯日报要全面反映当班的所有瓦斯检查地点规定检查次数的瓦斯浓度的最高值,瓦斯超限、积聚情况及处理结果。

十八、瓦斯日报要全面反映当日存在的通风、瓦斯、防尘、抽放、防灭火等方面的事故隐患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

十九、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其主要内容:汇报人姓名、现场主要负责人、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原因,瓦斯浓度、通风科(队)管理人员的处理安排、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理时间、处理结果。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由通风科长根据井下瓦检员的检查汇报、通风队的安排处理结果随时记录,矿长、总工程师班后审阅签字。

二十、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

1.瓦斯检查员下井要带好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员在进行第一次检查前,先要将瓦斯检查牌板上的上个班的检查时间及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抄写到自己背面相应的栏目内。

2.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检查手册上填写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通风科长进行汇报,并在指定的“瓦斯检查牌板”上填写检查时间、各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瓦斯传感器示值。

3.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两次或三次一起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通风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通风调度台帐”或调度日志上,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

4.通风队值班干部,不定期审查“瓦斯检查手册”,并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名,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5.通风科管理人员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检查员应审查瓦检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

二十一、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

1.采掘工作面检查点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0%时,称为瓦斯临界状态。

2.各种瓦斯测量仪器中有一种测得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0%,即称此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

3.采掘工作面的测点中有一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该工作面就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

4.通风科队必须及时查明达到临界值的原因并组织处理,处理完毕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条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瓦斯氧气两用仪化等。

2.通风队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

3.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通风科负责仪器的配备及维修、通风队负责仪器收发、充电、日常维护、使用、管理责任。

5.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报警值、仪器的电压进行检查,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

格仪器要立即更换。

6.井下使用人员不得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仪器使用后必须及时送回发放室,发放人员必须及时检查,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

7.标校仪器必须采用有资质的生产厂家所生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

8.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

9.仪器的报废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细则执行。

第四条 临时停风地点瓦斯检查与管理

1.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

2.恢复临时性停风区的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直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排放瓦斯时的检查严格按瓦斯排放审批措施执行。

1.排放瓦斯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巷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

2.破壁排放瓦斯前,瓦检员或救护队员首先检查闭前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进行破闭工作。

3. 严格控制瓦斯排放量,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

4.当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

只有在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5.排放停风时间较长或密闭巷道、连通采空区巷道瓦斯时,必须携带测氧仪或瓦斯、氧气两用仪。

第六条井下爆炮作业的瓦斯检查

1.井下爆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不准放炮。

3.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确认放炮地点以及回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0%时,方可发出命令恢复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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