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时间:2024.4.9

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初会经济不断高速发展,基层社会矛盾有了新的变化,作为司法所的主要工作之一的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何按上级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巩固工作成绩并作出创新和新的贡献,这是我们基层调解员的工作重点问题。为此我们近期对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进行了调研。

一、我镇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及工作的基本情况

1、现我镇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个,其中村级个,居委会个,乡镇个,另有两个行业调解委员会。共计有名调解员。

2、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年至今,人民调委会共受理纠纷起,调解成功1103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8%。制止群体性事件(上访)4起,防止民转刑9起,无因调解不及时、不成功导致民转刑事件发生。以上纠纷中,群众之间的邻里纠纷共计有667件,占总数59%;婚姻纠纷为256件,占总数22.7%,人身损害纠纷(包括人身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工伤)共计121件,占总数10.7%,其它纠纷共计84件。这些数据说明人民调解工作在处理群众日常生产与生活矛盾中充当了有效的刹车与缓冲作用,避免了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

3、在日常纠纷调解处理中,人民调解员立足本职不辞辛劳,

针对各类矛盾纠纷实际情况,不搞形式主义,采取贴近群众和生产的工作方式来化解了各类矛盾,能就地调解的则就地调解,需协调和走访的则依事实和程序完成,绝不遮掩和拖拉。

二、当前我镇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 地方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

1、虽说调委会是乡镇名义组建,但平时我们所讲的调解工作实际还是讲司法所的调解工作。在平时的工作中,基层领导认为人民调解工作只是一个说说好话,讲讲法规的事情,司法所是没有实权的单位,对于出现的矛盾纠纷可以由镇上总支或综治办解决就可以了,这样情况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角色司法所就处于边缘的位臵,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从而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有时甚至正常的工作经费都会克扣。

2、因为矛盾纠纷问题不是一个能够一刀两断的问题,有很大的复杂性和反复性,为避免惹一身脏水,于是在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的现象,调解人员孤军作战,无法处理涉及面广的复杂矛盾纠纷。

(二)调解员队伍总体素质不高。

一般镇上人民调委会成员都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后续教育,但村级调委会成员一般是村书记和主任兼任,大部分不太懂法

与明法,只凭经验和威信在调解。虽说这主要是在调解一些简易的纠纷,但现在社会高速发展,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升级、诱因复杂、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过去调解矛盾纠纷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债务等方面,诱因相对简单,只要及时调处,一般都能化解平息。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与当地经济发展、拆迁、环境污染、劳资、村务管理、土地承包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矛盾纠纷的主体涉及到各个方面,再加上一部分所谓还懂点法的人员在背后生事和造谣,更让调解员感觉到所掌握的知识不够。

(三)调解经费没有保障。

作为调解主导单位的司法所工作经费没有保障,有时很少,有时甚至会在少的基础上比往年减少。调解工作需作大量的走访和调查,工作经费没有保障的话那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同时在日常的调解工作中,村级调解员承担了大部分相邻矛盾纠纷的处理,但现实情况是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要承担大部分矛盾纠纷的处理,而他们的办公、业务经费或者是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或者是每年临时拨付的经费十分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改变以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态度,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司法所的调解工作要有实质性的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既要当好组织指导者,又要给予调委会足够的独立性,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中能保持一种中立和主导地位,以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二)提高素质,切实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司法所就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及时把握社会的热点问题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针对性来培训人民调解员,避免空洞和虚假的做法,这既能扩大人民调解的宣传面又能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能力 为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性,促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健康有序运行和全面发展。对于镇调委会的工作经费必须保障到位,对于村级调委会应尽量能作出经费的安排,经额多少能解决他们的部分调解支出费用,提高村级调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篇:桐木镇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之一


桐木镇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重心是否由农村向城镇转移

桐木司法所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村人口不断大量地向城镇转移,人民调解工作也将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适应新形势下城镇人口递增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做出新的贡献,为此我所对桐木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做了调研并形成报告如下:

一、辖区基本情况

桐木镇地处旬阳北段高寒山区,辖区总人口12553 人,其中农业人口 12413人,城镇人口140 人。流动人口4351 人,农业人口中进城务工4879 人,留守人口 7534人。

二、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辖区基层调解组织情况。全镇建立人民调解组织14个,其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村﹙社区﹚调解委员会13个,有调解人员56 名。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健全。

﹙二﹚近年来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和特点。近年来由于城镇化的步伐加快和主导产业的蓬勃发展,我下去的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一是土地流转领域;二是林权、土地界畔领域;

三是务工伤亡和交通事故领域。林权、界畔纠纷尤为突出。这些纠纷的发生体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涉案金额日趋上升;涉及政策界线跨度大、年代久远;三是取证难;四是涉案人员较多,易引起群体性 ;五是矛盾发生季节性较强。20xx年,镇村两级人民调委会共调处矛盾纠纷61起,其中村级调解组织调解48起,调解成功 55起,调解成功率90 %,其中涉农纠纷58起,占矛盾纠纷总数的比例为95%,其他纠纷3起。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领导重视程度和社会公众认识程度不够高。一是重视不够。部分领导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艰巨任务及其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缺乏专职人民调解员。二是认识不足。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共同参与和协助意识较差。三是配套设施滞后,影响了人民调解组织职能的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几十年来仍然是一张嘴,两条腿,翻山越岭,拼搏苦斗。

﹙二﹚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基础薄弱,经费不足依然突出。经费的制约给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一是没有固定的调解场所、办公设备、办公用品,长期仍以游击队的方式调处矛盾纠纷。二是培训力度受限。我镇人民调解员除司法所人员外,多数是由村委会主任、委员或村民小组长兼任,整体的素质和调解能力较差。因经费的问题每年职能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其粗略培训,缺乏长期系统的培训,从而影响其了职能的发

挥。

﹙三﹚队伍综合素质有待提高,部分调解员工作热情和信心不足。一是文化程度偏低。全镇人民调解员中,具有高中文化的很少,一般的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二是政策、法律法规知识缺乏系统性学习。。调解员中业务知识知识经过镇级以上专业培训的人员所占比例很小。三是缺乏激励机制,致使调解员工作热情不高。调解员工作补贴长期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加之未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相当一部分调解员对工作失去信心,没有热情,发生矛盾纠纷有疲于应付的现象。

四、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措施及建议

﹙一﹚深化认识,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一是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级拨款;二是落实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建立调解员工作补贴办法,将人民调解员工作经费及工作补贴列入镇财政预算;三是完善奖励机制,进一步调动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四是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不断壮大司法所队伍,切实改变司法所长长期是“光杆司令”和身兼数职的现状,增强其指导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力量。

﹙二﹚整合力量,形成“齐抓共管、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沟通联系的制度,吸收相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建立纠纷联防联调机制,实现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从“单一调解”向“联合调解”的新

跨越。

﹙三﹚强化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通过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强化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的职能。强化培训和考核,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特点和要求,建立定期分级培训制度。

总之,根据我们的工作实际来看,虽然城镇化步伐在加快,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心仍在农村,并未向城镇转移。其理由如下:一是大量人口是去城镇务工,其根、家在农村,而不是完全变为城镇人;二是大量纠纷发生在农村;三是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仍很薄弱,急需加强的;四是农村仍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基石不牢,地动山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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