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4.4.7

XX局“三公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局(以下简称省局)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公”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机关,XX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三公”经费是指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

第四条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五条 严格“三公”经费监督,及时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决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省局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开展一般公务活动和安全监察执法所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安全监管监察用车。

第七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包括车价、相关税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 1

桥费、保险费、停车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经费使用实行统筹规划,预算总额控制。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编制购置经费预算;参照核定的编制数及定额标准,编制运行维护经费预算。

第九条 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公务用车购置方案由省局办公室提出,经局长办公会意见同意后,由办公室、科技装备处、财务处、纪检组监察室共同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统一采购。

第十条 加强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运行费用的单车核算,定期考核分析单车费用支出情况,有效控制和降低单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进行装饰和增配,确有必要进行装饰和增配的,要严格控制在购置价格2%以内,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通过政府采购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通过专用徽通卡支付过路过桥费。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程序:

购置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局长审批后,由财务处根据预算资金渠道统一支付。

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由办公室根据单车消费情况,适时适量进行充值,经财务部门审核、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2

维修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办公室统一核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保险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局长审批后统一支付。

零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杂费,由驾驶员填单,经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审批,按月打入报销人工资卡。

安全行车奖励由办公室统计安全行车里程,提出奖励方案,经局长审批后,按月打入驾驶员工资卡。

第三章 公务接待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由财政预算核定,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只减不增,严格审批、限额报销。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职工食堂按规定的标准安排。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程序:

(一)在职工食堂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统计用餐人次,财务部门按桌餐100元/人、自助餐20元/人的限高标准核算,列入公务接待费。

(二)在定点饭店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结算,经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三)在定点饭店之外安排的零星公务接待用餐,经办人 3

凭有效#5@p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费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费是指由财政预算核定,用于出国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以及政府间合作项目等活动的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翻译费、个人零用费、培训费、境外保险费、办理护照、签证的费用。

第十九条 人事培训处根据总局出访、考察、出国培训等出国(境)任务计划及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提出省局出国(境)任务计划,经省局党组会研究后报总局审批。

第二十条 出国(境)任务计划的经费预算不得超过当年财政核准的出国(境)经费预算控制数额。财务处按照总局批复的出国(境)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下级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费支出程序:

(一)接到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出国(境)费缴费通知后,人事培训处提出审查意见,经局长审批后,由财务转账支付。

(二)出国(境)人员回到单位一周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4

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出国(境)前后在国内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并附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开具的出国费#5@p。出国(境)期间发生的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各种费用不再报销。

第五章 “三公”经费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三公”经费按规定预算科目列支。不得在“其它支出”科目列支“三公”经费,不得在培训费中列支出国培训费,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接待住宿费、用餐费除外)。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定期统计分析“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局长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经过总局财务司审查批准的“三公”经费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财务信息栏目,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格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省局“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各监察分局、安全技术中心应在子站及时公开省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决算信息。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应当适时开展“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发现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省局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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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贵州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

规范“三公”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各局(部、室、处、大队)、分局、社区服务中心、职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政治局关于八项规定的精神,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杜绝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款出差学习(简称“三公”)的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推进“三公”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形成“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 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 产 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红桥新区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公”经费开支实行公示制。每季度由党政办统一将“三公”经费开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二条 公务用车是指红桥新区因公务需要配备用于非营利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公务车辆配备

(一)严格实行定编管理。

(二)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

(三)不准将在编的公务车辆擅自转让或变卖。

第四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一)车辆实行派用制度,没有经党政办调派,不得擅自出车。

(二)干部、职工外出办理业务确需用车的,须经批准,经用车人提前到办公室办理派车手续,由办公室统一派车。

(三)司机于每月底到办公室核对行车里程与用油量。

(四)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没有经同意,非定点的修理#5@p一律不予报销。

(六)所有车辆平时一律停放在办公楼场内,不得开回家。

违反规定擅自出车的,一切后果由司机自负,同时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财政局每季度将车辆开支情况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五条 严禁公车私驾私用。领导干部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等非公务活动。

第三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六条 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

第七条 公务接待管理

(一)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制作“会议费预算表”报管委会分管主任审批。各单位应负责会议的通知、签到、接待和结算。(接待标准参照第三点。)

(二)来宾来客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接待前各单位分管主任(分管主任不在的,实施AB岗制度)联系党政办办理“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审批单”由报销人保管,作为报销凭证),由办公室统一向分管主任报告。陪餐人员一般控制在1-2人。

(三)接待标准为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天50元;科级干部每人每天40元;科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30元。开发区外围机构来管委会办事,原则上不接待,确需安排工作便餐的,每人每餐10元。用餐禁止饮酒,严禁发烟,如确实需要必须由分管主任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四)未办理“公务接待审批单”擅自接待的,不予补办理“公务接待审批单”,视作私人接待,不予报销。

(五)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食堂用餐,接待重要领导或来宾的用餐标准由分管主任临时视情况另定。

(六)报销程序:由经办人员办理报销手续,经分管主任签章,各部门财务或财政局审核,报分管主任批准。

第八条 严禁区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

第四章 公款出差学习管理

第十条 规范出差学习活动

(一)实行干部出差学习审批备案制。由经办人员填写会议及旅差登记单后,报分管主任批准方能生效,并作为报销时的凭证。

(二)各单位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三)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各单位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第十一条 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公款出差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干部职工因私出差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违规组织公款旅游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的,费用及后果由个人自负。

第十三条 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公务用车管理、公务接待管理、公款出差学习管理由党政办“三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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