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09〕81号
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业违法行为的监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经研究,我会决定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及分析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司法案件的定义
保险司法案件是指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涉 1
嫌保险诈骗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二、案件报告的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报送”的原则,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及时将本级、本系统内发生保险司法案件的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各保险中介公司要及时将本机构的保险司法案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各保监局要及时汇总本辖区内发生的保险司法案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报告方式及时限
保险司法案件的报告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方式。
专报由各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司法案件案发后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报中国保监会或保监局,保监局在保险司法案件案发后7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对有可能影响行业的重大案件应在案发后24小时内上报。
季报由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汇总后填报,为避免重复统计,保险集团公司只填报本级,不需汇总各子公司数据。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应于季后7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或各保监局,各保监局汇总后于季后10日内报中国保监会。
四、报告的主要内容
专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发案机构、涉案人员、案件性质、涉2
案金额、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立案调查的机关及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发案机构的应对措施等(具体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中国保监会在收到专报后,可视案情要求发案机构或相关保监局随时补充报告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保险机构、保监局对保险司法案件进行专报后,根据案件处理情况,及时在季报中反映案件的起诉、判决或撤销情况。
季报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司法案件的数量、涉案金额、立案情况、诉讼情况、判决情况或撤案情况(具体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2、3),以及本系统、本辖区在报告期内各类案件的特点、形成的主要原因、防范的措施和建议。若在报告期内未发生保险司法案件,各单位也应采取零报告。
五、相关要求
(一)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要建立案件报告责任制,及时准确地报告本辖区、本系统内的各类案件,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二)各保险机构要加强对保险司法案件的监测与分析工作,定期对本系统的各类保险司法案件进行深入分析,认真研究各类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积极做好案件预防工作,有针对性地消除内控机制方面的隐患。
(三)各保监局要加大监管力度,把保险司法案件的管理作为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情况,切实防范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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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保监局、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各保险中介公司应于20xx年8月15日前,将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工作的责任人、责任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分别报我会或各保监局,并补报20xx年度、20xx年1季度的报表。
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
联 系 人:王柱、姜薇
联系电话:010-66288709
传 真:010-66288122
电子邮件地址:jichaju@
附件:1、《保险司法案件专报一览表》及填报说明
2、《保险司法案件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3、《保险司法案件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4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
保险司法案件专报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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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司法案件专报一览表》填报说明
1、涉案人数以司法部门取采取司法措施的人数为准,超过两人的可在“备注”栏按上述格式逐一列明。
2、对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保险诈骗案件,涉案机构指实施诈骗的单位或个人,受害机构在“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予以注明。
3、保险机构对假冒本公司名义,实施骗保的诈骗类案件,有责任在案发3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4、保监局可在“备注”栏填报应对措施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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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保险司法案件汇总表
填报单位: (公章) 年 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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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 复核: 负责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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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司法案件汇总表》填报说明
一、各类案件的界定
由于保险司法案件种类较多,在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处置存在一定的差异,本着“重在掌握案情、便于统计分析”的原则,对保险司法案件归并为以下八类:
1、侵占类案件。包括职务侵占案件和贪污类案件。其中,职务侵占是指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贪污是指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3、诈骗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资金的行为。其中: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进行骗保、骗赔的,按业内诈骗填列,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骗保、骗赔的,按业外诈骗填列。为了区分重点,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利用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证进行非法集资的诈骗不列入此类,单独统计。
4、商业贿赂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给予或许诺给予交易对手的有关人员、或者能够影10
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非法集资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未经批准,以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证为载体,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6、传销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以保险营销为掩护,通过发展人员并以其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或认购保险单证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7、非法经营类案件。是指未经保险监管机构的批准,擅自设立保险机构、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
8、其他类案件。指除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以外的案件。
当一个案件涉及多个罪名时,按照“主罪优先”、“特殊优于普通”的原则予以分类,不重复统计。
二、其他说明
1、“涉案金额合计”指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和其他案件涉案金额的总和;
2、“备注”栏主要说明其他类案件的性质。
3、此表只汇总报告期内新发生的案件和案件状态发生变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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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保险司法案件明细表
填报单位: (公章) 年 季度
制表: 复核: 负责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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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司法案件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各类案件的界定
“案件性质”包括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非法经营和其他等八类案件,各类案件的界定同前,其中,属诈骗类案件的,应在“备注”栏注明是“业内诈骗”,还是“业外诈骗”。
二、其他说明
1、“案发时间”指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时间,或保险机构知悉或应当知悉的时间。
2、“涉案公司或分支机构”可用简称,但必须准确;
3、涉案人员超过2人以上时,可填报主要人员的姓名,人数应大于等于“姓名”栏所列明的人员。
4、“案件状况”栏可根据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在相应的栏目下划“√”。在“报案”栏划“√”的,需在“案件基本情况”栏注明报案主体、报案对象(即何地何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立案”栏划“√”的,需在“案件基本情况”栏注明立案主体(即何地何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作案手段、涉及范围、侵害对象及后果,以及是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在“结案”栏划“√”的,需在“案件基本情况”栏中注明结案时间、结案具体情形,包括被法院判处刑罚;被法院宣告无罪;被法院决定终止审理;被法院 13
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被公安或检察机关撤销案件;被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
5、当案件状态发生变化后,如从立案调查转入提起公诉或经公诉后由法院判决生效,应重新填报案件基本情况及司法措施,并在“备注”栏作相应说明。若案件状态未发生变化,不需填报。
6、此表只填列报告期内新发生的案件和案件状态发生变化的案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 保险 案件 报告 制度 通知
抄送: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
会。
编录:朱伟萍 校对:王柱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xx年7月15日印14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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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
关于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
保监会政策研究室 周道许
(20xx年6月12日)
一、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成熟的巨灾保险保障体系。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设计开发以及偿付能力限制等因素制约,我国巨灾保险产品较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地,发展不充分。保险公司提供的专门针对自然灾害损失设立的险种较少。可以说,巨灾保险在我国的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今年年初的南方极端雨雪冰冻灾害和这次的汶川地震中,保险赔偿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重预计都不足3%,远低于世界上发达国家40%的补偿水平。
我们以巨灾保险之一的地震保险为例,来说明巨灾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建国以来,我国的财产地震保险呈间断性发展的特点。19xx年-19xx年,地震保险责任作为普通火险的扩展责任自动承保。19xx年-19xx年,由于国内停止办理保险业务,财产地震保险也随即中断了21年。19xx年随着国内恢复保险业务,地震风险作为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也重新恢复。地震保险的高额赔付及其发展趋势,给保险业带来了巨大的、潜ZHOU DAOXU 1
在的经营风险,这使各保险公司不得不认真研究地震风险的承保与分散机制。19xx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其颁布的新的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和综合险条款中将地震风险列为除外责任。但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和传统保险经营方式的制约,涉外保险业务使用的财产一切险条款多年来一直采用附加承保的方式扩展承保地震责任,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地震险也一直未中断经营。
为了规避地震风险,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中国保监会于20xx年规定:“在开展企业财产保险业务时,任何保险公司不得随意扩大保险责任承保地震风险。未经批准,不得接受地震保险的法定分保业务或采取向国际市场全额分保的方式承保地震风险”。虽然保监会于20xx年9月有条件放开商业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但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市场费率指导以及各保险公司对地震风险的认识程度提高,地震保险的覆盖范围并未有大幅度的扩大,各公司均采取较为谨慎的地震保险方针。
总体来看,目前国内保险公司以商业方式承保巨灾风险的能力非常有限,不能满足社会对巨灾风险管理的需求。
二、现阶段开展巨灾保险面临的有利条件
近年来,保险业加大了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的研究与探索,在承保技术及经验方面有了良好的积累。一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十分重视地震等巨灾保险工作。早在唐山地震以后的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就由国家地震局、民政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部分专家组成了地震保险课题组,负责地震等巨灾保险的研ZHOU DAOXU 2
究。19xx年,又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开展了对地震保险的研究工作并形成了初步研究报告。20xx年以来,保监会一直会同地震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就推动我国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进行探索和研究,取得了积极进展。同时在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巨灾风险进行了数据及相关信息资料的储备和积累,可以为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
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对巨灾风险管理的认识逐步深化,人民群众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也普遍增强。近年来我国大型自然灾害频发,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因灾受到巨大影响。一方面,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日益认识到,需要充分发挥政策的调控作用,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巨灾风险管理,使巨灾风险能够在更广更大的范围内分散和承担,从而使得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在政策方面更容易沟通与协调。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居民的风险意识逐渐提高,尤其是目前住房日益成为家庭财产主要表现形式,居民寻求家庭财产安全,转移地震等巨灾风险的需求将日益扩大,这为扩大巨灾保险覆盖面、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挑战
一是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需要政府、行业、个人的共同努力,仅靠市场的力量难以建立起能够有效、持续、健康运转的保险体系,这就需要国家通过立法来给予支ZHOU DAOXU 3
持。国际上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的国家基本上也都有相应的专门法律。目前在中国,虽然在相关的法律中对巨灾保险有所提及,但都只是原则性的概括,有的只是一句话提到了,指导性不强。
二是缺乏足够的数据积累。开展巨灾保险需要有大量的灾害数据为支撑,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的巨灾模型以及巨灾数据库,为巨灾保险的费率测算、防灾防损等提供科学依据。目前我国在巨灾数据方面的积累还缺乏系统的整理,没有建立一个巨灾保险制度赖以依托的全国性的巨灾风险术语标准、数据采集标准和风险数据平台,数据基础还比较薄弱。
三是缺乏系统有效的巨灾保险研究。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研究在理论和实务上已经历了一段时期的艰难探索。但这些研究所提出的相关方案及政策建议都存在一定局限性。第一,缺少量化研究,没有依据科学的风险分析技术及现代风险管理的方法建立巨灾风险模型。从世界发展趋势来看,巨灾保险体系设计应着重从建立风险模型开始,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平台,制定与之相应的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第二,缺乏整体规划,没有形成一个国家层面的整体性的中国巨灾保险体系方案。尽管政府许多部委(地震、气象、海洋、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环保、安全生产、进出口检疫等)都从自身行业需要提出过风险管理的方案,但是由于部门间缺乏协调和沟通,过多地集中在部门职能和部门利益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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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保险业实力较为薄弱。巨灾保险需要以较为成熟的保险市场为保障,而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基础比较薄弱,覆盖面不宽,保险技术还不成熟。作为巨灾保险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商业保险还需要加快自身的发展。
四、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从国际上看,各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是有其特定的历史、地理、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虽然总体制度安排上有类似,但运作机制却各有不同。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具体国情。
总体上来看,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应该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以商业保险体系为支撑的,以国家救济、社会捐助、社会慈善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初步考虑,巨灾保险制度应主要回答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明确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中的作用。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政府支持,仅依靠某一个部门或保险业自身都难以建立。一方面需要政府予以资金上的支持,至少在巨灾保险基金建立之初应拨付一部分启动资金;另一方面需要给以政策支持,包括立法、税收等。同时,政府还应在防灾减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明确保险业在巨灾保险制度中的作用。巨灾保险制度的设计,是以保险业的基本规律为基础,包括巨灾保险条款的设计、费率的厘定等。并且,巨灾保险制度需要依托商业保险机构来运行,需要利用保险机构在承保及理赔等方面的资源。 ZHOU DAOXU 5
三是明确巨灾保险的保障程度。巨灾保险制度应是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政策性保险制度,即为受灾人民群众提供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在承保原则上宜坚持“广覆盖、小保额、循序渐进和非盈利”,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人民群众尚承担不起较高的保费,采取小额保险的方式来运作,可以使巨灾保险为更多更广的人群提供基本保障。美国加州的地震保险基本上也是采取了这样一种方式。
四是明确巨灾风险的承保对象。我国的地震等巨灾保险的承保对象应是居民财产,不应包括企业财产。企业应在巨灾保险制度之外寻求市场化的途径分散巨灾风险,例如购买商业保险。同时,需要对建筑物和家庭财产规定相应的上限保险金额,对于家财地震及其他巨灾保险,要根据区域、建筑物结构等因素来确定巨灾保险的费率标准。
五是明确是否强制投保。在国际上,巨灾保险推广方式有两种:一是法定强制投保,一是自愿投保。实行哪种方式,取决于财产保险的渗透率、民众的保险意识、巨灾风险的地域分布以及巨灾风险是否足以激发民众通过保险转嫁风险的需求。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保险的渗透率和民众的保险意识尽管有所提高,但相对发达国家而言仍较低,再加上巨灾风险的地域分布不均衡,如果完全自愿投保,则发展会很缓慢,不利于巨灾资金积累。从这个角度看,我国采取强制投保方式实行巨灾保险要比采取自愿投保方式有效。但如果完全强制难以推行,ZHOU DAOXU 6
也可以考虑采取半强制的模式。
六是明确巨灾保险的风险承担机制。可以考虑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机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在巨灾保险制度下,风险分担应是不同层次的:在损失较小时,由购买保险的个人自己承担免赔额以内的损失;如果损失大一些,应由巨灾保险基金承担;如果损失再大就由再保险人承担;如果损失程度更为严重,再由政府介入。
七是明确相关政策支持。对地震等巨灾基金及其投资收入免征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相关税收。免除的税收收入全部纳入巨灾基金,以保证风险准备金的快速累积和理赔后基金规模的迅速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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