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肿瘤登记报告制度
一、填报病种:
各系统的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白血病及红血病)和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其他系统的良性肿瘤可以不报)。
二、填报范围:
1、门急诊、住院病人及尸体解剖确诊为上述规定的病种,经临床或病理等证实者,均须报告。凡居住本市及郊县的肿瘤病人,均须填报。
2、确诊为新肿瘤的病例报告一次即可,以后不必再报,若经过治疗后,又有复发或转移不必再报,但已在外院确诊为肿瘤(包括已经治疗)而来我院治疗,不论原发或继发,仍须填写报告卡,并在诊断一项内要求填写清楚(如××癌手术后或放疗后,××癌术后复发或转移,须注明何时手术或何时放疗)再要填写外院首次诊断的日期及原发部位。
3、同一患者先后出现二处原发性肿瘤,则二次肿瘤均须报告。
4、暂未确诊的可疑病例可以不报。但确诊后应立即填报,部分病例虽未作X线或病理检查,但只要临床或其他检查能够肯定诊断,已进行癌肿治疗的也须报告。
三、填报方法:
1、门急诊、住院病人,确诊为恶性肿瘤病例,在门急诊明确诊断的应由门急诊诊治医生负责填写报告卡;在住院部明确诊断的应由床位医生负责填写报告卡;并在科内肿瘤登记簿内登记。
2、填写报告卡,在应该填写的各项内均须完整、正确、清楚地填写,不能遗漏填写项目
3、放射、化验、超声波等医技科室发现恶性肿瘤患者也应及时登记,并填卡。
四、填卡说明:
1、发现过去报告的肿瘤有错误时,须要更正(如部位或诊断不对或原报告恶性肿瘤,实际并非恶性)应按目前的诊断另行报告,并在报告卡的右上角“更正诊断报告栏”内注明上次的诊断及日期。
2、填写病人的姓名地址等,必须正确详细清楚,如有住院号码也要填写,一律不能用圆珠笔填写。
3、“年龄”应填写实足年龄,不能填写“成”字来代表成人的年龄。
4、填写工作单位,须注明单位性质及工种类别。
5、诊断栏内应写明肿瘤的具体部位(如小腿皮肤癌不能仅写小腿癌,如经病理证实,应写明组织学类型,如小腿皮肤鳞状细胞癌)。
6、肿瘤部位一律填写原发部位,只有在原发不明时,可
填写继发部位,但须加以证明“原发部位不明”,对于继发肿瘤较多的部位,如肝、肺、骨、淋巴系统等,必须填明原发部位及继发部位,如不能确诊者,也须注明“原发继发不明”。
7、“诊断日期”指患者首次被确诊为恶性肿瘤的日期。
8、“诊断依据”指作出肿瘤诊断的依据是经过哪几项证实为肿瘤的,须在诊断根据小方格内用“√”号代表。
9、手术部位,指肿瘤手术在何部位。
10、病理切片结果,指切片分型分级。
第二篇:医疗纠纷登记报告制度
医疗纠纷登记报告制度
一、院内医疗纠纷处理组织或专(兼)职人员的工作职责及要求
发生医疗纠纷后,院内医疗纠纷处理组织或专(兼)职人员必须快速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填写《医疗纠纷登记表》(附件),表中所列项目不得缺项。
1、接报告有关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纠纷的;
2、医疗纠纷的解决进入医患双方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上诉至法院程序的;
3、卫生院就医疗纠纷对患者发生补、赔偿行为的;
4、有关医疗纠纷越级信访或领导要求督办的;
5、有关医疗纠纷新闻媒体介入调查的。
(二)按照《医疗纠纷登记表》的内容,组织调查和处理医疗纠纷,同步记录处理情况,并注意将处理材料整理归档,处理结果及时总结上报。具体要求是:
1、立即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纠纷发生经过,作好笔录。
2、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调查笔录,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经院班子讨论,形成院内处理意见。
3、及时向患者(或家属)作好情况通报和解释工作。通过电话方式的,应做好电话记录;通过书面方式的,应将文字材料复印件存档。
4、如发生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医闹事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卫生局报告,争取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支持,尽量维护医疗秩序,注意保护当事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5、医疗纠纷通过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程序解决后,卫生院要及时将医疗纠纷处理材料整理归档,并由专人保管。已归档材料不得篡改、伪造,不得随意外借。
6、卫生院就医疗纠纷对患者(或家属)发生补、赔偿行为的,医疗纠纷处理完结后,应根据当事医务人员、主管人员、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程度落实责任追究,并将医疗纠纷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县卫生局医政科。
二、责任科室和当事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接当事人报告或患方投诉后,院内医疗纠纷处理组织或专(兼)职人员应高度重视,及时调查、核实纠纷发生经过。
(二)及时组织科室内讨论,对纠纷中反映的问题,或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明确纠纷性质和相关责任,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三)院部应及时对科室讨论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梳理,并对整改措施的落实进行督查。
(四)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医务人员应如实陈述事件经过,必要时提交书面陈述报告,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认真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