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事项:(资料A4纸一式四份)
一、所得税:
1、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免征所得税应提供资料:
(1)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表;
(3)企业申请减免税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三表的资料截止到申报前一月份数据);
(4)企业出资人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或证明企业出资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企业技术转让合同;
(7)技术转让合同认定审核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取得技转收入所开具的#5@p复印件。
2、自然灾害减免所得税应提供资料:
(1)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表;
(3)企业申请减免税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三表的资料截止到申报前一月份数据);
(4)企业出资人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或证明企业出资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新办劳服企业减免所得税所需资料:
(1)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表;
(3)企业申请减免税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三表的资料截止到申报前一月份数据);
(4)企业出资人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或证明企业出资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企业安置人员的《招聘人员登记表》、身份证、下岗证、待业证等证件复印件;
(7)劳服企业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安置人员审查表表一、表二;
(9)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10)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原件及复印件。
4、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应提供资料:
(1)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表;
(3)企业申请减免税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三表的资料截止到申报前一月份数据);
(4)企业出资人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或证明企业出资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企业生产人员花名册、安置残疾人员花名册(其中应注明出生年月、入厂时间、工种安排、残疾类别、残缺部位、月工资收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投保情况、监护人等事项)、职工花名册汇总表、福利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残疾人员出勤、工资发放表等基础表;
(7)安置的残疾人员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8)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9)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10)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原件及复印件。
5、新办软件企业减免所得税应提供资料:
(1)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表;
(3)企业申请减免税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三表的资料截止到申报前一月份数据);
(4)企业出资人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或证明企业出资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及复印件。
6、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的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向税务机关递交资料:(1)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2个月内,向分局递交: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附表1);
③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④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⑤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⑥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原审核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2)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日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①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
②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5@p或普通#5@p(#5@p联复印件),以及《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应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之前,报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①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②并附申请抵扣各年度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基期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经批准的本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
7、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
(2)企业财产损失明细表;
(3)企业财产损失说明报告;
(4)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及被盗、丢失等损失。应附公安、保险等部门的证明复印件;
(5)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发生的坏帐损失,因债务人破产和死亡而形成的坏帐损失,应取得债务人所在地司法机关所出具的债务人已破产或死亡的法律文件、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应收帐款情况的法律文件;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超过三年未收回的应收帐款所形成的坏帐损失,应提供作销售收入记账凭证,#5@p及仍未收回的原因的情况说明。
(6)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提供社会中介组织的资产评估报告;
(7) 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核证明;
(8)有资产多次评估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而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未确认实现的,须提供#5@p证明其历史成本;
(9)变价收入凭证;
(10)国有(集体)资产已核销的财产损失须提供证明;
(11)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及评估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的处理证明;
(12)有关联关系的,须提供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证明资料;
(13)土地出让、转让或被征用而相应发生的损失应同时提供土地补偿费作应税收入的证明资料;
(14)投资损失,不能一次性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要用投资收益处理。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①对外投资合同、协议或章程,付款凭证,被投资企业发给投资企业的认股权证等; ②投资期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及分配情况;
③中途转让、到期收回对外投资的转让协议、转让价格、文件、资料;
④能够证明损失的相关材料。
(15)纳税人申报存货损失,应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盘存的记录、购货合同、入库单据、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品质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16)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提供增值税#5@p复印件,及上述申报存货损失要求的相关材料。
(17)纳税人通过金融机构借出款项的损失应提供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企业的付款凭证,款项不能收回的原因及债务人的情况说明。
(18)纳税人申报固定资产损失时,除提供固定资产帐卡外,应视情况不同提供不同资料:
①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附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告。
②因毁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③因被盗、贪污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有关司法机关的结案材科。 ④因变卖固定资产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转让合同或协议、资产评估报告。
8、其他减免所得税事项。
二、营业税:
1、下岗再就业减免营业税所需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减免税申请;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新办服务型企业认定证明副本复印件;
(6)企业自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企业职工花名册;
(8)企业工资表;
(9)企业缴纳保险费收据及明细(与提供工资表同一月份);
(10)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11)企业全体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12)下岗人员合同复印件;
(13)劳动合同备案表。
2、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免征营业税
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
“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
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
3、其他减免营业税事项。
三、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所需资料:
(1)具备“三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残疾证。
(2)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
(3)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2、个人一年内出售住房再购房退还个人所得税
1、《个人售房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申请表》。
2、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5@p、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契税证、#5@p、房产证和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再次购房人为夫妻关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地方小税:
1、福利企业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复印件
(4)残疾职工花名册
(5)企业生产人员花名册
(6)残疾人员残疾证复印件
(7)企业上报免税申请。
2、企业申请减免开山填海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报送资料:
(1)开山填海减免土地税申请表
(2)企业上报减免申请
(3)土地规划局出具的开山填海土地证明。
(4)企业取得的土地转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复印件。
(5)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6)海域使用证复印件。
(7)企业填海的有关合同、#5@p复印件。
3、拥有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免土地税所需资料:
(1)企业的免税申请。
(2)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
(3)企业土地规划平面图。
4、其他减免地方税事项。
五、工程项目纳税情况证明所需资料:
(1)工程项目合同复印件;
(2)工程项目缴纳的税票复印件。
六、外地施工企业税源控管证明所需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证明所需资料:
(1)企业申请;
(2)付汇合同;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审批表;
(5)应税项目须需附上税票复印件。
八、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需提供的材料:
(1)工程项目人工费定额总预算
(2)工程项目合同
(3)个人收入分配计划
(4)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表、工时表、工作量记录
(5)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6)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7)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个人所得税回原单位扣缴审批表
九、转让房地产项目完、免税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一)对以房地产进行对外投资、联营、合作建房、兼并等原因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1、《转让土地审核确认单》(红、蓝两联),税务机关留存红联。
2、相关协议或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4、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复原件及复印件(若国土局未出具批复的,可不提供)。
5、土地转让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6、转让土地上有旧建筑物的,应携带旧建筑物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7、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8、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二) 除(一)以外的其他情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1、《转让土地审核确认单》(红、蓝两联),税务机关留存红联。
2、土地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转让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5@p或交纳土地出让金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5、转让土地上有旧建筑物的,应携带旧建筑物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7、若有应纳税款的,应提供相应的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8、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复原件及复印件(若国土局未出具批复的,可不提供)。
十、企业或个人评比先进等需出具完税证明等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需开具完税证明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税务机关备案类:
(一)弥补亏损备案所需资料: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由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核证明;
(二)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管理,应附报以下资料:
1、纳税人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情况说明。说明应详细载明以下内容:(1)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2)改变计算方法的经营需要和会计核算需要;
(3)改变计算方法对当期企业所得税的影响;(4)纳税人变更前后有关具体计算方法。
2、纳税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三)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纳税人在所得税年终汇缴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上年度和本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2、本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
3、企业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的复印件。
在年终汇缴申报时,纳税人不能完整、准确的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管理
纳税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首次预缴申报及年终汇缴申报时,应同时向基层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实际经营地的具体位置图及相应的说明材料;
4、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材料;
5、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
纳税人应保留以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
2、企业计算挂钩指标的有关资料。
3、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1.2。
(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的管理
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债务重组、接受捐赠非货币资产选择递延计入应税所得的,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企业上述交易的情况说明、投资协议、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裁定书)、捐赠协议和有关非货币资产的购置凭据、资产评估报告和其他与该项交易的涉税情况有关的其他材料。
(七)技术转让免营业税备案所需资料: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副本或复印件;
2、青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证明;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注:纳税人因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应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5@p上)
(八)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法律地位证明书或其复印件;
2、 授权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书”和其授权人工商营
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技术转让书面合同副本(如系外文,应附合同中文译本)或复印件;
4、青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证明或者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担保类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6]563号
2006-04-0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以及国务院领导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有关批示精神,现就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
(四)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五)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
(六)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二、免税程序
由担保机构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应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以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三、免税期限
营业税免税期限为三年,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审核推荐工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
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要如实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地方税务局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将下列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式二份于20xx年6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
(一)前四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此名单应经过公示)。
(三)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见附表)、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经审查前四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消名单及理由。 联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
联系人:张海鹰
联系电话:68535638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