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由原来重点解决汇算清缴表际关系比对逐步向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转变,包括研发支出专账管理、政策性搬迁单独核算动态监控等。从20xx年6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并在20xx年1月15日前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20xx年度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面为应参加汇算清缴的查账征收企业的10%,其中随机选择面为30%。其他后续管理对象主要包括连续亏损二年及以上或年亏损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局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前10名的企业;历年税收检查中问题较多的;同一法人控制关联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不同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较低且异常变化的;发生企业重组业务等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较大的;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等。
企业所得税自查对象:
费用扣除方面
1、纳税人应该严格按照#5@p管理办法的规定、自查#5@p管理是否合规,注意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取得#5@p的事项应及时补正。
2、对取得#5@p的真伪鉴定
省内#5@p可通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外部网站或宿州市国家税局网站外网查询,外省#5@p,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点击全国普通#5@p票样及防伪措施查询模块,点击需查询#5@p所在省份(国税或地税),就可得到该省#5@p目录、#5@p的防伪措施及查询方式。
申报填写方面
1、我们会在纳税人年度申报前或后对企业纳税申报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辅导审核。因此,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除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要求,准确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重点关注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特别要关注以下项目:
(1)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3)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4)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
(5)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6)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7)纳税申报表中章印、签字等项目是否齐全完整, “其他”行有数据是否附报详细说明。
2、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即5月31日)前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3、对全零申报或亏损企业要作出书面情况说明;
4、对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收入不一致的企业,要作出书面情况说明;
5、对连续两年亏损、当年弥补亏损5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提供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并对连续亏损作出书面说明;
6、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或发生税前扣除等事项的,应提供《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表》或《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专项)申报表》;
7、年度申报应补(退)税栏为负数(超缴税款)时,书面说明申请退税理由并报有关退税资料,或书面同意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税款。
第二篇:自查提纲--企业所得税
自 查 提 纲
——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一)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三)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五)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六)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七)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八)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九)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十)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一)是否存在利用虚开#5@p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二)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5@p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三)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四)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五)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六)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七)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八)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九)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十)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十一)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十二)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十三)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十四)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十五)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十六)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十七)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十八)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十九)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二十)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