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区人民法院庭审报告

时间:2024.3.15

香洲区人民法院庭审报告

时间:20xx年11月28日

地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人物: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院院学生旁听

原告:武某(死者吴某之妻,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莫律师,陈律师。 被告:被告1小货车车主黄某,委托代理人崔律师;被告2黄某妻,一般代理人梁某(中大教授);被告3平板车车主,委托代理人高律师;被告4平板车所属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律师;被告5平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

案情介绍:(由于当时无法当庭做笔记,案情细节有些遗漏)司机吴某受其公司上级差遣,与黄某夫妇开货车去广州拿货,在回途中,于京珠高速出口,金鼎花坛处与一平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了司机吴某死亡,黄某夫妇受伤。吴某之妻武某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将黄某夫妇,平板车车主,及平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要求赔偿其损失。

审判程序

审判长及审判员以及公诉人,被告辩护律师,法庭书记员就座后,法警将被告黄某夫妇,平板车车主,平板车所属公司及平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带上被告席。全体听审人员保持肃静。

一、首先审判长就被告人黄某夫妇,平板车车主,及平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就被告人何时收到起诉书的问题询问了被告人,得到确切地回答后,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

二、审判长对案件进行了简要说明,并介绍了参加审判的审判员以及辩护人。随后,审判长向被告人申明其在庭审时所具有的权利及若被告人认为庭审人员可能影响法庭审判的公正性,可以申请庭审人员进行回避,且可以在审判过程中调取新证据或传唤新的证人。经过审判长的允许后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三、在确认不需要回避后,原告代理人开始陈述诉讼请求。 原告武某要求:

1.被告黄某夫妇在承担保险赔偿之外,承担其他所有需费用的70%,

2.被告平板车车主,平板车所属公司承担保险赔偿之外,承担其他所需费用的30%,以及相应的诉讼费用。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因吴某死亡,引起吴某母亲精神病发作的精神抚慰金18万元整,今后老人赡养的费用,丧葬费及办理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以及妻子今后的生活费。)

四、被告主张

被告黄某夫妇观点:

1.赔偿数额应该看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

2.愿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但是不支持原告提出的18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因为完全没有合理依据。

被告平板车车主,平板车所属公司

观点: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他的车并没有问题,并且建议与第三者保

险一并处理,否则会另行起诉,最后提出诉讼费用应该有责任的大小来决定,请求应该得当。

五、原告主张

原告观点

1.否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效的说法,并且提出因无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数据认定,因此依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效。

2.交通标志的设置,交通管理不属于审查范围,不影响当事人交通事故的认定。并且人身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六、法庭举证阶段。

原被告双方分别举证,并且请原告方证人出庭。

原告向证人提问:证人有无指派武某乘黄某夫妇的车去广州办事。

被告向证人提问:

1.证人有无证人否给死者武某买过相关工作的保险

2.有无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是否存在雇员在上班间发生意外,雇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法官提问:证人能否提供其与死者的工资证明,人证人向法官提交了货款单作为证据。

七、质证阶段。

原告列举了18项证据,提交给被告。被告1,2,3,4,5的代理人分别质证。不合理的证据就不予支持。

八、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审判结果。

思考和收获

1. 以前对法院的印象总是很肃穆的,觉得在里面工作的人都是非常严肃严禁的,这次老师布置的作业,正好法学院也在组织去法院旁听的活动,由我来组织,我在网上查询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官网,看到了法院联系电话,但是拨打了4,5次都没人接听,当下是非常失望的,在网页又看到有法院排期的公告栏,一点击,发现此页面无法显示,当时就对法院感到失望,为什么要那么注重外表与形式呢?做一个官网出来就是为了宣传官威?实际一点用处也没有,很多资料都没有及时更新。

2.在我们抵达香洲区人民法院的时候,看到了法院庄严的外表,心中震慑了一下,当我们迈进法院,才知道旁听是件困难的事情,当你去询问工作人员,他们就会让你询问别的办公室的人,导致循环无结果,你会发现法院的人都很忙,至于忙什么,我们探索不了,最终我们在法院的自助查询机器与询问下找到了民事诉讼案件的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气氛其实并没有那么紧张,反倒很稀松平常,旁听席上的人还有的在交头接耳,法官也置之不理,最让我感到恼火的是无论是法官,书记员,被告,原告等说话的音量都极其的小,导致我很难听清楚,也对庭审报告的完成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还有不容忽视的一点是,书记员并没有宣读法庭规则,我以为总是会照足法律规定的,但实际上很可能他们觉得浪费时间?

3.关于本案,我有几点想法。

1)原告主张被告平板车车主,平板车所属公司除承担保险赔偿之外,还要赔偿 因吴某死亡,引起吴某母亲精神病发作的精神抚慰金18万元整。我对精神抚慰金这个问题很是不解,究竟怎样才能定义对一个人的精神损伤的大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说: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在本案中假如原告想其提出精神赔偿得到法官支持,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这次的事故与其母亲精神复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我们能从原告的18条证据中看到,其的证据是不充分不完善的,很可能得不到法官支持。

2)本案很重要的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主要依据,被告却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持怀疑态度。在民诉法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充当的是鉴定结论的角色,有很高的权威,但是假如一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也是有机会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庭有权力决定在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所以我们能看出,原告的主张并没有完全站的住,其证据也有漏洞。

4.我们一开始都希望看到象看电视剧那样,有矛盾冲突,高潮迭起的较激烈的争辩场面,但是听完才发现,在庭审中,当事人都是比较心平气和的,因为他们既然打了官司,就是想要一个结果,法官判案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当然也要做到文明判案。所以这次旁听带给我很多感触,得到了不少信息。


第二篇:人民法院庭审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

公民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

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

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符

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施合议、回避、

公开审判和俩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法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各名族公民都有用本名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

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具体行为:

(一)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 对限制人生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措施不服的。

(三)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四)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和执

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六)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已发给抚恤金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非法履行义务的。

(八) 认为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其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

第十二条【不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件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指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人员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管辖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二)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的案件; (三) 本管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属于 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 条 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法院有全盘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原告]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俩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是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驶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 【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 【 法定代理】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相互推诿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 【委托代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 【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手机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法律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的种类】证据有以下几种;

(—)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诉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第三十二条 【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被告取证限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 【鉴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 【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复议及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期俩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十九条:【直接起诉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十条【诉讼期间的延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之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第四十一条

第五十三条 【规章的适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第五十四条【判决】

人民法院根据经过审理,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

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

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 主要证据不足的;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职权的

5、 滥用职权的。

(三)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

期限内履行。

(四)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五十五条【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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