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4.4.1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

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 20xx年4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严格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国土资厅发〔2001〕42号)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进一步加强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报告应具有规划土地使用权价格

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 1

本金、国家股本金。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是科学计算改制企业土地资产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股本金、明确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等不可缺少的参数。为严格落实国土资发〔2001〕44号文,进一步规范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企业改制上报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必须同时包含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只上报一种评

估价格的,不再受理,不予备案。

二、严格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范备案报告

备案土地估价报告应严格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和国土资厅发〔2001〕42号文件要求,做到内容完善,结构合理,表述清楚,资料真实可靠,依据充分。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

估,评估结果至少需要采用两种估价方法综合确定。

三、科学测算确定土地增值收益率

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土地估价师协会或有关研究机构,收集整理当地土地一级开发市场和近三年来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等资料,综合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开展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异测算和研究,科学确定并公布当地土地增值收益率。未经

科学论证的土地增值收益率,不得直接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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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国土整理备案


关于发布《湖南省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单位备案与诚信

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更新时间:2011-02-28 ]

湘土整发[2008]99号

各市(州)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经研究,我中心制定了《湖南省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单位备案与诚信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附:湖南省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单位备案

与诚信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八月六日

南省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单位

备案与诚信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设计单位的管理,规范项目设计执业行为,提高设计水平和质量,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和预算编制工作的

设计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

负责对设计单位进行备案管理和对设计单位执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组织市州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州中心)对备案的设计单位进行诚信考核。

第四条 设计单位备案条件

(一) 拥有从事国土资源、农田水利等相关行业设计执

业资质,或者工商注册登记包含相关营业范围;

(二)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稳定的设计队伍和合法的

营业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三) 执业人员中相关行业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中级

职称不少于3人,且执业人员未在其他项目设计单位任职。

第五条 设计单位向省中心申请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材

料:

(一)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单位备案申报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法

人组织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及加盖设计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三) 国土资源管理专业、农田水利专业、概预算专业

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 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和技术研究的业绩资

料,相关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奖励资料。

第六条 经省中心审查同意备案的设计单位在省中心网

站上进行公布。

第七条 通过备案的设计单位方可从事省以上投资土地

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任务。

第八条 省中心和市州中心在项目工程验收阶段逐项目

考核设计情况(以下简称项目考核),定期考核备案的设计单位机构建设情况 (以下简称单位考核),以项目考核和单位考核为基础定期对设计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第九条 考核内容

(一)项目考核

1、项目前期阶段。考核设计单位深入实地调查情况、征求

当地群众意见情况、报件齐全性和规范性、设计工作按时完成情况及前期阶段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

2、项目实施阶段。考核设计单位设计成果交底情况、施工过程中技术指导情况、设计和预算可执行情况、实施中设计变更和变更资料准备情况及实施阶段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

3、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考核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执行情况评价报告及竣工验收阶段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

(二)单位考核

考核设计单位主要设计人员稳定性、参加培训情况。

(三)综合考核

结合项目考核和单位考核对设计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条 考核方法

(一)项目考核

1、省、市中心分阶段逐项目进行项目考核,填写项目设计考核表(详见附件二);

2、考核总分100分,省中心考核权重占60%,市州中心考核权重占40%。

市州中心考核由市州中心组织县(市、区)土地整理中心共同进行。

(二)综合考核

考核总分100分,其中单位考核占10分,项目考核占90分。单位考核分按单位考核实际分值计算,项目考核分按各项目考核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

第十一条 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

类。

(一)优秀,综合评分85分以上;

(二)合格,综合评分60-85分;

(三)不合格,综合评分60分以下。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实行诚信等级管理,分为A、B、C

三级。

(一)A级诚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2、国土资源、农田水利、工程概预算等相关专业执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15人以上;

3、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土地开发整理设计的经历;

4、近三年累计完成项目设计任务18个以上,连续3年项目考核合格率95%以上。

(二)B级诚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不低于80万元;

2、国土资源、农田水利、工程概预算等相关专业执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8人以上;

3、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土地开发整理设计的经历;

4、近两年累计完成项目设计任务6个以上,连续2年项目考核合格率90%以上。

(三)C级诚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

2、国土资源、农田水利、工程概预算等相关专业执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4人以上;

3、具有1年以上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的经历。 第十三条 新备案的设计单位,省中心根据诚信等级条

件规定的注册资金、执业人员情况和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经历确定为暂定B级或暂定C级。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按诚信等级可承担如下设计任务:

(一) A级

可承担所有类型省级以上投资项目设计工作。

(二) B级

可承担建设规模1000公顷以下项目的设计工作,每年承担的项目总数不得高于10个。

(三) C级

可承担建设规模800公顷以下项目的设计工作,每年承担的项目总数不得高于6个。

(四)暂定级

暂定B级或暂定C级可承担相应级别的设计任务。 第十五条 诚信等级评定。

(一)升级条件

年度综合考核被评为优秀,且设计单位满足上一级诚信单位备案条件,在原有诚信等级基础上升一级,直至A级。

(二)降级条件

原诚信等级为B级以上设计单位,当年诚信考核被评为不合格,在原有诚信等级基础上降一级。

(三)黄牌警告

原诚信等级为C级设计单位,当年诚信考核被评为不合格,黄牌警告一年。

(四)取消备案资格

已黄牌警告的设计单位,当年诚信考核被评为不合格,取消设计单位备案资格。

(五)连续两年未承担省以上项目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当年诚信考核不合格,按上述第二款至第四款处理。

(六)新备案的设计单位,当年诚信考核被评为合格以上时,自动转为对应的诚信等级。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中心核实,取消设计

单位备案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

(一)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时弄虚作假,虚报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投资预算或工程量,配合建设单位套取项目资金的。

(二)项目设计或设计变更存在重大过错,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设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停业、停产和取消资质处分的。

第十七条 因设计错误导致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或设计

工程量变更幅度较大,经省中心核实情况属实的,设计单位当年综合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诚信等级按第十五条执行,情节严重的进行黄牌警告或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八条 被取消备案资格的设计单位,两年内省中心

不再受理重新备案申请。

第十九条 省中心和市中心建立诚信考核管理制度,对

工作人员考核过程中的过错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工作人员对被考核单位及人员不良行为不予确认记录、隐瞒不报或因其他原因使考核结果与实际严重不符的,省中心或市中心应及时纠正考核结果,并对考核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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