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声明书(集团合并报表审计)

时间:2024.4.14

管理层声明书

                                                                索引号:

广东XX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                  注册会计师:

本单位已委托贵事务所对本单位截至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利润表及其他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本声明书中的某些声明仅限于重大事项。所谓重大是指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其所涉及的财务信息的错报漏报在周围环境下可能影响或改变理性的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判断。

为配合贵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在向本单位[及其列于附件1的子公司]其他董事及主管人员作出适当查询及了解之后就已知的全部事项作出如下声明:

1、    本单位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上述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与上年度保持一致,本单位管理层对上述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    设计、实施和维护内部控制,保证本单位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错报,是本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3、    本单位承诺财务报表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允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不存在重大错报,包括漏报。贵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整体均不具有重大影响。未更正错报汇总(见附件)附后。

4、    本单位已向贵事务所提供了:

(1)       全部财务信息和其他数据;

(2)       全部重要的决议、合同、章程、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3)       全部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5、    本单位没有向贵事务所隐瞒任何可能会对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附注)有重大影响或影响贵事务所审计程序的资料。

6、    本单位没有蓄意歪曲或修饰财务报表各项目的金额或资产负债项目分类的情况。

7、    本单位对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所有资产均拥有合法权利,除已披露事项外,未对公司的资产作出留置、抵押或其他使用上的限制。

8、    所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递延资产已按其预期使用或受益年限和预期残值计提折旧和摊销。在这方面,本单位确认预期使用年限已经合理估计并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9、    财务报表中列示的应收款项均代表在资产负债表日当日或之前因销售或提供其他服务而产生的对债务人真实的要求权,除正常情况下的现金折扣外不再考虑其他折扣与折让。[流动资产中的应收及其他应收款项,不包括一年后到期的大额应收款项。]所有应收及其他款项的账面价值均已减记至预计可实现净值。

10、 本单位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备品备件、燃料、低值易耗品及包装物等,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列示。存货于取得时按实际成本入帐。存货发出时的成本按先进先出法核算。低值易耗品在受益期采用一次转销或分次分摊法核算成本,包装物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

11、 资产负债表日当日的存货数量是通过实地盘点或从本单位永续盘存制的存货记录中获得。其中:永续盘存制存货记录已由胜任的雇员根据年末盘点日期盘点的实地盘点数进行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项目中的尚未支付款项的存货所对应的有关负债已记录在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中不包括所有权的重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本单位不再对其实施管理权和控制权之商品的成本。

12、 本单位已在财务报表中反映了全部已知的负债,没有其他应在财务报表中予以记录或披露的重大债务。

13、 本单位已提供全部或有事项的相关资料,除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或有事项外,本单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赔偿、背书、承兑、担保、环境等或有事项。

14、 本单位所有经济业务均已按规定入账,不存在账外资产或未计负债。

15、 本单位认为所有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重大假设是合理的,恰当地反映了本单位的意图和采取特定措施的能力;用于确定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在使用上保持了一贯性;本单位已在财务报表中对上述事项做出恰当披露。

16、 本单位不存在导致重述比较数据的任何事项。

17、 本单位已提供所有与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相关的资料,并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识别和披露了所有重大关联方交易。

18、 除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承诺事项外,本单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承诺事项。

19、 本单位不存在未披露的影响财务报表公允性的重大不确定事项。

20、 本单位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发现舞弊及其他违反法规行为,未发现:

(1)       涉及对管理层的任何舞弊行为或舞弊嫌疑的信息;

(2)       涉及对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雇员的任何舞弊行为或舞弊嫌疑的信息;

(3)       涉及对财务报表的编制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人员的任何舞弊行为或舞弊嫌疑的信息。

21、 本单位严格遵守了合同规定的条款,不存在因未履行合同而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2、 本单位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合理的,没有计划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

23、 本单位已提供全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资料,除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外,本单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4、           本单位管理层确信:

(1)       未收到政府监管部门向本单位就任何不符合或违反财务报告编制要求的情况发出通知;

(2)       无税务纠纷。

25、  其他事项:

                                                                               

                                                                               

                           

单位负责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委托单位(盖章):                   

                   

 


第二篇: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


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

目 录

1.总则 .................................................................. 2

2.定义 .................................................................. 3

3.责任 .................................................................. 5

4.集团审计业务的承接与保持 .............................................. 6

5.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 9

6.了解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 ................................ 9

7.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 12

8.重要性 ............................................................... 15

9.针对评估的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 16

10.合并过程 ............................................................ 19

11.期后事项 ............................................................ 20

12.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 20

13.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 22

14.与集团管理层和集团治理层的沟通 ...................................... 23

15.审计工作底稿 ........................................................ 24

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

1.总则

1.1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担任集团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发现的问题,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进行清晰地沟通;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和合并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集团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编制发表审计意见,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及其应用指南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规定集团审计的特定方面,其他指引同样适用于集团审计。

1.2 利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考虑

(1)因法律法规要求或其他原因,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对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集团项目组可以决定利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所依据的审计证据,作为集团审计的审计证据,但仍需要遵守本指引的规定。

(2)在确定是否利用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由于其他原因而对组成部分实施的审计为集团审计提供审计证据时,影响集团项目组决策的因素包括下列方面:

? 编制组成部分财务报表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与编制集团财务报表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之间的差异;

? 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遵守的审计准则和其他职业准则,与在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遵守的审计准则和其他职业准则之间的差异。

(3)是否可以及时完成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审计,以满足集团报告的时间要求。

1.3 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的考虑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本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确信执行集团审计业务的人员(包括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从整体上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

集团项目合伙人还需要对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业务承担责任。

1.4 无论是集团项目组还是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集团项目合伙人都需要遵守本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

当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时,本指引有助于集团项目合伙人满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要求。

1.5 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在集团审计中,审计风险包括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可能没有发现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存在的错报(该错报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以及集团项目组可能没有发现该错报的风险。

1.6 本指引适用于担任集团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执行集团财务报表的审计业务。在执行非集团审计时,如果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委托其他注册会计师对存放偏远地点的存货实施监盘或对存放偏远的地点的固定资产实施检查),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2.定义

2.1 集团,是指由所有组成部分构成的整体,并且所有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集团至少拥有一个以上的组成部分。

2.2 集团财务报表,是指包括一个以上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财务报表。集团财务报表也指没有母公司但处在同一控制下的各组成部分编制的财务信息所汇总生成的财务报表。

2.3 本指引所称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指适用于集团财务报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2.4 集团管理层,是指负责编制集团财务报表的管理层。

2.5 集团层面控制,是指集团管理层设计、执行和维护的与集团财务报告相关的控制。

2.6 集团审计,是指对集团财务报表进行的审计。

2.7 集团审计意见,是指对集团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

2.8 集团项目合伙人,是指本所中负责某项集团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本所在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如果集团项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本准则对集团项目合伙人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签字注册会计师。

如果联合注册会计师执行集团审计,联合项目合伙人及其项目组整体上构成集团项目合伙人和集团项目组。但是,本准则并不规范联合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关系,或参与联合审

计的一方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与另一方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之间的关系。

2.9 集团项目组,是指参与集团审计的,包括集团项目合伙人在内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集团项目组负责制定集团总体审计策略,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沟通,针对合并过程执行相关工作,并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作为形成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2.10 组成部分,是指某一实体或某项业务活动,其财务信息由集团或组成部分管理层编制并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

(1)集团结构影响如何识别组成部分。例如,有些集团的组织结构规定,由母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以及按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实体编制财务信息;或由集团本部、分支机构编制财务信息;或是将两者结合。这些集团的财务报告系统可能是按照这样的组织结构来组织的。相应的,母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以及按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实体,或者集团本部、分支机构可能被视为组成部分。而其他一些集团可能按照职能部门、生成过程、单项产品或劳务(或一组产品或劳务)或地区分布来组织财务报告系统,在这种情况下,集团管理层或组成部分管理层可能以职能部门、生成过程、单项产品或劳务(或一组产品或劳务)或地区为单位(报告主体或业务活动)编制财务信息并将其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相应地,这些职能部门、生成过程、单项产品或劳务(或一组产品或劳务)或地区可被视为组成部分。

(2)集团财务报告系统可能存在不同层次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在汇总层次上识别组成部分,可能比逐一识别更为合适。

(3)将某一组成部分汇总起来,可以构成集团审计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这一组成部分可能需要编制包括其所有组成部分(即子集团)财务信息的财务报表。因此,本指引也适用于不同集团项目合伙人及其项目组对大型集团中的子集团进行的审计。

2.11 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集团项目组识别出的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组成部分:

(1)单个组成部分对集团具有财务重大性;

(2)由于单个组成部分的特定性质或情况,可能存在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

(3)集团项目组可以将选定的基准乘以某一百分比,以协助识别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单个组成部分。确定基准和应用于该基准的百分比属于职业判断。根据集团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适当的基准可能包括集团资产、负债、现金流量、利润总额或营业收入。例如:集团项目组可能认为超过选定基准15%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较高或较低

的百分比也可能是适合具体情况的。

2.12 组成部分管理层,是指负责编制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管理层。

2.13 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指基于集团审计目的,按照集团项目组的要求,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的注册会计师。

集团项目组成员按照集团项目组的工作要求,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该成员也是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2.14 组成部分重要性,是指集团项目组为组成部分确定的重要性。

2.15 合并过程,是指:

(1)通过合并、比例合并、权益法或成本法,在集团财务报表中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进行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

(2)对没有母公司但处在同一控制下的各组成部分编制的财务信息进行汇总。

3.责任

3.1 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业务,并确定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适合具体情况。

3.2 注册会计师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应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3.2.1 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基于集团审计目的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并对所有发现的问题、得出的结论或形成的意见负责,集团项目合伙人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仍对集团审计意见负有责任。

3.2.2 如果因未能就组成部分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集团项目组在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集团项目组需要在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段中说明不能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原因,除非法律法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并且这样做对充分说明情况是必要的,否则不应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3.3 如果法律法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应当指明,这种提及并不减轻集团项目合伙人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

4.集团审计业务的承接与保持

4.1 集团项目合伙人在决定承接与保持集团审计业务时,应当在了解集团及其环境、 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评价是否能够合理预期获取与合并过程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担任集团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1)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是否能够合理预期获取与合并过程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集团审计意见的基础;

(2)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评价集团项目组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程度是否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2 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按照本所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指引“A1-业务承接评价表”或“A2-业务保持评价表”的相关要求,了解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

4.2.1 在接受委托前,如果是新业务,集团项目组可以通过下列途经了解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

(1)集团管理层提供的信息;

(2)与集团管理层的沟通;

(3)如适用,与前任集团项目组,组成部分管理层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4.2.2 在接受委托前,如果是新业务,集团项目组可能需要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解:

(1)集团结构,包括法律意义上的结构和组织结构(即集团财务报表系统是如何组织的);

(2)组成部分对集团重要的业务活动,包括业务活动在何种行业状况、监管环境以及经济和政治环境下发生;

(3)对服务机构的利用,包括共享服务中心;

(4)对集团层面控制的描述;

(5)合并过程的复杂程度;

(6)是集团项目合伙人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还是网络以外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以及集团管理层委托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

(7)集团项目组是否可以不受限制地接触集团治理层和管理层、组成部分治理层和管理层、组成部分信息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包括集团项目组需要获取的相关审计工作底

稿),以及是否可以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必要的工作。

4.2.3 如果是连续审计业务,集团项目组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能力可能受某些方面重大变化的影响,例如:

(1)集团组织结构的变化(如发生收购、处置或重组,或集团财务报告系统的组织方式发生变化);

(2)对集团具有重要影响的组成部分业务活动的变化;

(3)集团治理层、管理层或重要组成部分的关键管理人员在构成上的变化;

(4)对集团或组成部分管理层诚信和胜任能力的疑虑;

(5)集团层面控制的变化

(6)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变化。

4.3 在接受委托前,如果集团项目合伙人认为由于集团管理层施加的限制,使集团项目组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由此产生的影响可能导致对集团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视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如果是新业务,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如果是连续审计业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2)如果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拒绝接受业务委托,或者注册会计师不能解除业务约定,在可能的范围内对集团财务报表实施审计,并对集团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4.4 在接受委托后,集团合伙人应考虑集团项目组是否能够不受限制地接触组成部分管理层和治理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组成部分信息及是否可以对组成部分拟执行必要的工作。例如:是否受到与保密或数据隐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限制,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拒绝集团项目组接触相关审计工作底稿的要求,某些限制也可能来自于集团管理层。

4.4.1 即使集团项目组接触组成部分信息受到限制,集团项目组仍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然而这种可能性随着组成部分对集团重要程度的增加而降低。例如:对于按权益法核算的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无法接触组成部分的治理层、管理层或注册会计师(包括集团项目组需要获取的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组成部分不是重要组成部分,且集团项目组拥有其整套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并能够接触集团管理层拥有的与该组成部分相关的信息,则集团项目组可能认为这些信息已构成与该组成部分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4.2 集团项目组接触组成部分信息受到限制,如果该组成部分是重要组成部分,集团项

目组就无法遵守本指引与集团审计相关的要求。例如:集团项目组无法按照本指引9.4及9.4.1的规定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因此,集团项目组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集团项目组需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考虑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其形成审计意见的影响。

4.4.3 如果集团管理层限制集团项目组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接触重要组成部分的信息,则集团项目组将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4.4 如果集团管理层限制集团项目组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接触重要组成部分的信息,如果这类限制与不重要的组成部分有关,集团项目组仍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是受到限制的原因可能影响集团审计意见。例如,可能影响集团管理层对集团项目组的询问所作回复的可靠性,以及集团管理层对集团项目组所作的声明的可靠性。

4.4.5 法律法规可能禁止集团项目合伙人拒绝接受业务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例如,注册会计师接受一定期间的委托,且不得在委托期间结束前解除业务约定。同样,在公共部门,根据授权审计文件的规定或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在这种情况下,本准则的相关规定仍适用于集团审计,集团项目组需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考虑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其形成审计意见的影响。

4.5 集团可能只包括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集团项目组如果能够执行下列工作,集团项目合伙人就能够合理预期可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集团审计意见的基础:

(1)对某些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

(2)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其他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的工作,参与的程度需足以使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6 业务约定条款

4.6.1本所应当按照所内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指引中审计业务约定书(索引号:A3)的相关规定,明确集团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包括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集团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可能还需要包括下列事项: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集团项目组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应当尽可能的不受限制;

(2)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与组成部分治理层、组成部分管理层之间进行的重要沟通(包

括就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的沟通),也应当告知集团项目组。

(3)监管机构与组成部分就财务报告事项进行的重要沟通,应当告知集团项目组;

(4)如果集团项目组认为必要,应当允许集团项目组接触组成部分信息,组成部分治理层、组成部分管理层和组成部分会计师(包括集团项目组需要获取的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及允许集团项目组或允许其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

4.6.2 在集团项目合伙人接受集团审计业务委托后,下列方面受到的限制将导致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考虑可能影响集团审计意见:

(1)集团项目组接触组成部分信息、组成部分治理层和管理层,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包括集团项目组需要获取的相关审计工作底稿);

(2)拟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的工作。

在特殊的情况下,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考虑这些限制的影响而解除业务约定。

5.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5.1 集团项目组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本所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指引中总体审计策略(索引号:B5)和具体审计计划的要求,制定集团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5.2 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复核集团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6.了解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

6.1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集团项目组应当:

(1)在业务承接或保持阶段获取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本所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指引中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不包括内部控制)(索引号:B1)的相关要求,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进一步了解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包括集团层面控制;

(2)了解合并过程,包括集团管理层向组成部分下达的指令。

6.2 为实现财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集团管理层通常对组成部分下达指令。这些指令具体说明了对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要求,通常采用财务报告程序手册和报告文件包的形式。报告文件包通常由标准模板组成,用以提供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所需的财务信息,但报告文件包通常不采用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和列报的整套财务报表的形式。

6. 2.1 集团管理层下达的指令通常包括:

(1)运用的会计政策;

(2)适用于集团财务报表的法定和其他披露要求,包括分部的确定和报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集团内部交易、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以及集团内部往来余额;

(3)报告的时间要求。

6.2.2 集团项目组对指令的了解可能包括下列方面:

(1)就完成报告文件包而言,指令是否清晰、实用;

(2)指令是否充分说明了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特点;

(3)指令是否规定了为遵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要求而需要充分披露的事项(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分部信息的披露);

(4)指令是否规定了如何确定合并调整事项(如集团内部交易、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和集团内部往来余额);

(5)指令是否规定了组成部分管理层对财务信息的批准程序。

6.3 注册会计师需要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针对评估的风险设计和实施适当的应对措施。用以识别由于舞弊导致的集团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所需的信息可能包括:

(1)集团管理层对集团财务报表可能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2)集团管理层对集团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包括集团管理层识别出的任何特定舞弊风险,或可能存在舞弊风险的账户余额、某类交易或披露;

(3)是否有特定组成部分可能存在舞弊风险;

(4)集团治理层如何监督集团管理层识别和应对集团舞弊风险的过程,以及集团管理层为降低集团舞弊风险而建立的控制;

(5)就集团项目组对是否知悉任何影响组成部分或集团的舞弊事实、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的询问,集团治理层、管理层和内部审计人员(如适用,还包括组成部分管理层、组

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人员)作出的答复。

6.4 在集团审计中,集团项目组关键成员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需要讨论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并特别强调舞弊导致的风险;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 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和本所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指引中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的程序(索引号:D1)的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组讨论纪要——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索引号:D1-1)。集团项目合伙人对参与讨论的项目组成员、讨论的方式、时间和内容的确定,受多项因素(如以前与集团交往的经验)的影响。

6.4.1 讨论可以提供下列机会:

(1)分享对组成部分及其环境的了解,包括对集团层面控制的了解。

(2)交流有关组成部分或集团的经营风险的信息。

(3)交流对下列有关舞弊问题的看法:

① 集团财务报表可能如何以及在何处易于发生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② 集团管理层和组成部分管理层如何编制并隐瞒虚假财务报告;

③ 组成部分的资产可能如何被侵占。

(4)识别集团管理层或组成部分管理层可能倾向或有意操纵利润导致虚假财务报告而采取的惯常手段,例如,采用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不符的收入确认政策以操纵收入。

(5)考虑已知的、对集团产生影响的外部和内部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形成集团管理层、组成部分管理层或其他人员实施舞弊的动机或压力,从而为实施舞弊提供机会。这些因素还可能显示能够使集团管理层、组成部分管理层或其他人员将舞弊行为予以合理化的文化或环境。

(6)考虑集团或组成部分管理层可能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

(7)考虑是否基于集团财务报表编制目的而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编制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如果未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如何识别和调整会计政策差异。

(8)讨论识别出的组成部分的舞弊,或显示组成部分存在舞弊的信息。

(9)分享可能显示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如有关商业贿赂或不适当的转移定价的信息)。

6.5 集团项目组应当对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获取充分的了解,以足以:

(1)确认或修正最初识别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

6.5.1集团项目组在集团层面评估集团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应当获取下列信息:

(1)在了解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和合并过程时获取的信息,包括在评价集团层面控制以及与合并过程相关的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时获取的审计证据;

(2)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获取的信息。

7.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7.1 基于集团审计目的,计划要求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相关工作时,集团项目组应当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如果集团项目计划仅在集团层面对某些组成部分实施分祈程序,就无需了解这些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7.1.1 集团项目组计划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相关工作时,应当了解下列事项:

(一)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了解并将遵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特别是独立性要求;

(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三)集团项目组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程度是否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处于积极的监管环境中。

7.2 集团项目组为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而实施的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受多项因素的影响,例如,集团项目组以往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交往的经验,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了解,集团项目组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受共同的政策和程序约束的程度等。

7.2.1 集团项目组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受共同的政策和程序约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集团项目组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共享统一的政策和程序(如审计方法)以执行相关工作,是否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或统一的监控政策和程序:

(2)集团项目组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在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或法律体系、职业监管、惩戒和外部执业质量检查、教育和培训、职业组织及其准则、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一致性或相似性。

7.2.2 影响集团项目组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而实施的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多种因素相互影响,但并不相互排斥。例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甲一贯运用统一的质量控制、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及统一的审计方法,或与集团项目合伙人处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乙并未一贯运用统一的质量控制、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及统一的审计方法,或在境外执业。集团项目组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甲所实施程序的范围,可能小于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乙所实施程序的范围,为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甲和乙而分别实施的程序的性质也可能是不同的。

7.2.3 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第一年参与集团审计时,集团项目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了解:

(1)如果集团项目组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来自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在统一的监控政策和程序下进行运营的网络,评价质量监控系统的运行结果;

(2)访问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并与之讨论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和所处的监管环境;

(3)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以书面形式确认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和所处的监管环境;

(4)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完成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和所处的监管环境的调查表;

(5)与集团项目合伙人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同事进行讨论,或与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有所了解且声誉良好的第三方进行讨论;

(6)向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所属的职业团体、颁发执业许可的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进行函证。

7.2.4 在之后的年度,集团项团组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了解,可以基于其以前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交往的经验。集团项目组可以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确认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职业逍德、专业胜任能力和所处的监管环境自上期以来是否发生变化。

7.2.5 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所在地还设有独立监管机构对审计质量进行监控,集团项目组对监管环境进行了解,有助于其评价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集团项目组可以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或独立监管机构获取与监管环境相关的信息。

7.3 当基于集团审计目的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时,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需

要遵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这些要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执行法定审计时所需遵守的职业道德要求可能不同,或需要遵守更多的要求。因此,集团项目组需要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了解并将遵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了解和遵守的程度是否足以使其履行其在集团审计中承担的责任。

7.4 集团项目组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了解可能包含以下方面:

(1)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对适用于集团审计的审计准则和其他职业准则有充分的了解,以足以履行其在集团审计中的责任;

(2)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拥有对特定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所必需的专门技能(如行业专门知识);

(3)如果相关,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对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集团管理层向组成部分下达的指令,通常说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特征)有充分的了解,以足以履行其在集团审计中的责任。

7.5 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不符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独立性要求,或集团项目组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等事项存有重大疑虑,集团项目组应当就组成部分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不应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集团项目组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不符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独立性要求,则集团项目组不能通过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实施追加的风险评估程序或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消除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的影响。

(2)如果集团项目组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和所处的监管环境存有重大疑虑,集团项目组可以通过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实施追加的风险评估程序或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并非重大的疑虑(如认为其缺乏行业专门知识),或消除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未处于积极有效的监管环境中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禁止集团项目组接触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部分,集团项目组可以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通过编写包含相关信息的备忘录消除这一影响。

8.重要性

8.1在集团审计中,需要分别为集团报表整体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确定重要性。在制定集团总体审计策略时,集团项目组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的规定和本所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指引中计划重要性水平指引(索引号B5-1)的要求,确定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8.2 根据集团的特定情况,如果集团财务报表中存在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其发生的错报金额虽然低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但合理预期将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集团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还需确定适用于这些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

8.3 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或审阅,基于集团审计目的,为这些组成部分确定组成部分重要性。在制定组成部分总体审计策略时,需要使用组成部分的重要性。

8.3.1为将未更正和未发现错报的汇总数超过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的可能性降至适当的低水平,组成部分重要性应当低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8.3.2 针对不同的组成部分确定的重要性可能有所不同;在确定组成部分重要性时,无需采用将集团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按比例分配的方式;对不同组成部分确定的重要性的汇总数,有可能高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

8.3.3 在审计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时,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或集团项目组)需要确定组成部分层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这对于将组成部分财务信息中未更正和未发现错报的汇总数超过组成部分重要性的可能性降至适当的低水平是必要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需要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是否重大。如果基于集团审计目的,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审计工作,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在组成部分层面确定的实际执行的重要性的适当性。

8.4 注册会计师需要设定临界值,不能将超过该临界值的错报视为对集团财务报表明显微小的错报。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需要将在组成部分财务信息中识别出的超过临界值的错报通报给集团项目组。

9.针对评估的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9.1 集团项目组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相关规定,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对于组成部分财务信息,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由其亲自执行或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代为执行的相关工作的类型。集团项目组还应当确定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9.1.1 集团项目组确定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拟执行工作的类型以及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程度,受下列因素影响:

(1)组成部分的重要程度;

(2)识别出的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

(3)对集团层面控制的设计的评价,以及其是否得到执行的判断;

(4)集团项目组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了解。

9.1.2 在确定对合并过程或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拟执行的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如果预期集团层面控制运行有效,或者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提供认定层次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集团项目组应当测试或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测试这些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9.2 对由于其特定性质或情况,可能存在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或代表集团项目组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下列一项或多项工作:

(1)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

(2)针对与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相关的一个或多个账户余额、一类或多类交易或披露事项实施审计;

(3)针对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

9.2.1 因规模而重要的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应对该组成部分实施全面审计程序。

9.2.2 由于某一组成部分的特定性质或情况,该组成部分可能存在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集团项目组可能将该组成部分识别为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集团项目组可能能够识别出受到可能存在的特别风险影响的账户余额、某类交易或披露,并可能决定仅对这些账户余额、交易或披露实施审计,或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仅

对这些账户余额、交易或披露实施审计。例如,某组成部分进行外汇交易,虽然其对集团并不具有财务重大性,但可能存在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集团项目组将该组成部分识别为重要组成部分,对该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的工作可能仅限于受外汇交易影响的账户余额、交易和披露的审计。

如果集团项目组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仅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类别的账户余额、一类或多类交易或披露实施审计,在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沟通吋,集团项目组需要考虑多数财务报表项目是相互关联的这一事实。

9.2.3 集团项项目组可以设计审计程序,应对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例如,如果可能存在存货过时的特别风险,对于持有大量过时存货的组成部分(如果组成部分不持有大量过时存货,则对集团不重要),集团项目组可以针对存货计价实施或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实施指定的审计程序。

9.3 对于不重要的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应当在集团层面实施分析程序。

9.3.1 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集团项目组可以将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在不同层面进行汇总,用以实施分析程序。实施分析程序的结果,可以佐证集团项目组得出的结论,即汇总的不重要的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不存在特别风险。

9.3.2 集团项目组确定选择多少组成部分、选择哪些组成部分以及对所选择的每个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工作的类型,可能受到下列因素的影响:

(1)预期就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获取审计证据的程度;

(2)组成部分是新设立的还是收购的;

(3)组成部分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4)内部审计是否对组成部分执行了工作,以及内部审计工作对集团审计的影响;

(5)组成部分是否应用相同的系统和程序;

(6)集团层面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7)通过在集团层面实施分析程序识别出的异常波动;

(8)与同类其他组成部分相比,某组成部分是否对集团具有财务重大性,或可能导致风险;

(9)是否因法律法规要求或其他原因需要对组成部分执行审计。

9.3.3 集团项目组可以选择不为被审计单位预见的同类其他组成部分,以增加识别组成部分财务信息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另外,要定期轮换对组成部分的选择。

9.4 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审计,集团项目组应当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以识别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集团项目组参与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受其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所了解情况的影响,但至少应当包括:

(1)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或组成部分管理层讨论对集团而言重要的组成部分业务活动;

(2)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讨论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3)复核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识别出的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

9.4.1 如果在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相关工作的组成部分内,识别出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针对识别出的特别风险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恰当性。根据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了解,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参与进一步审计程序。集团项目组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影响因素包括:

(1)组成部分的重要程度;

(2)识别出的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

(3)集团项目组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了解。

9.4.2 如果组成部分是不重要的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将根据集团项目组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了解的不同而不同。而该组成部分不是重要组成部分这一事实,成为次要考虑的因素。例如,即使某一组成部分未被视为重要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可能决定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评估,因为集团项目组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并非重大的疑虑(如认为其缺乏行业专门知识),或者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未处于积极有效的监管环境中。

9.4.3 集团项目组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方式,可能取决于集团项目组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了解。这些方式可能还包括:

(1)与组成部分管理层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会谈,获取对组成部分及其环境的了解。

(2)复核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3)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识别和评估组成部分层面的重大错报风险。集团项目组可以单独或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共同实施这类程序。

(4)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集团项目组可以单独或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共同

设计和实施这类程序。

(4)参加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与组成部分管理层的总结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

(6)复核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的其他相关部分。

9.5 如果集团项目组认为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的工作、对集团层面控制和合并过程执行的工作以及在集团层面实施的分析程序还不能获取形成集团审计意见所依倨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集团项目组应当选择某些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对已选择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亲自执行或由代表集团项目组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下列一项或多项工作,并应在一段时间之后更换选择的组成部分。

(1)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

(2)对一个或多个账户余额、一类或多类交易或披露实施审计;

(3)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阅;

(4)实施特定程序。

10.合并过程

10.1 集团项目组应当了解集团层面的控制和合并过程,包括集团管理层向组成部分下达的指令。如果对合并过程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基于预期集团层面控制有效运行,或者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提供认定层次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集团项目组应当亲自测试或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代为测试集团层面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10.2 集团项目组应当针对合并过程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应对评估的、由合并过程导致的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设计和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当包括评价所有组成部分是否均已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

10.3 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合并调整和重分类事项的适当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评价是否存在舞弊风险因素或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的迹象。

10.3.1 合并过程可能需要对集团财务报表中列报的金额作出调整,这类调整不经过常规交易处理系统,可能不会受到针对其他财务信息的控制的约束。集团项目组对这类调整的适当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评价可能包括:

(1)评价重大调整是否恰当反映了相关事项和交易;

(2)确定重大调整是否得到集团管理层和组成部分管理层(如适用)的正确计算、处理和授权;

(3)确定重大调整是否有适当的证据支持并得到充分的记录;

(4)检査集团内部交易、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以及集团内部往来余额是否核对一致并抵销。

10.4 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是否已经调整不恰当事项。

10.4.1 如果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没有按照集团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政策编制,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是否已得到适当调整,以满足编制和列报集团财务报表的要求。

10.4.2 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上报的财务信息是否就是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的财务信息。

10.4.3 如果集团财务报表包括的组成部分财务报表的报告期末不同于集团财务报表,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这些财务报表作出恰当调整。

11.期后事项

11.1 如果集团项目组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集团项目组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和本所本所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指引中期后事项(索引号:D8)的相关要求实施审计程序,以识别组成部分自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日至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可能需要在集团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事项。

11.2 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审计以外的工作,集团项目组应当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告知其注意到的、可能需要在集团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期后事项。

12.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12.1 如果集团项目组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之间未能建立有效的双向沟通关系,则存在集团项目组可能无法获取形成集团审计意见所依据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风险。集团项目组清晰、及时地通报工作要求,是集团项目组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之间形成有效的双向沟通关系的基础。

12.2 集团项目组应当及时向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通报工作要求。

(1)集团项目组应当及时向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通报其应执行的工作和集团项目组对

其工作的利用,以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与集团项目组沟通的形式和内容;

(2)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知悉集团项目组将利用其工作的前提下,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确认其将配合集团项目组的工作;

(3)与集团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特别是独立性要求;

(4)在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或审阅的情况下,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和针对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采用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如适用)以及临界值,超过临界值的错报不能视为对集团财务报表明显微小的错报;

(5)识别出的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相关的、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集团项目组应当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及时沟通所有识别出的、在组成部分内的其他由于舞弊或错误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以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针对这些特别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6)集团管理层编制的关联方清单和集团项目组知悉的任何其他关联方。集团项目组应当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及时沟通集团管理层或集团项目组以前未识别出的关联方。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是否需要将新识别的关联方告知其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12.3 集团项目组应当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沟通与得出集团审计结论相关的事项。沟通的内容应当包括:

(1)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已遵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对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

(2)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已遵守集团项目组的要求;

(3)指出作为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对象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

(4)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信息;

(5)组成部分财务信息中未更正错报的清单(清单不必包括低于集团项目组通报的临界值且明显微小的错报);

(6)表明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的迹象;

(7)描述识别出的组成部分层面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8)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向组成部分治理层已通报或拟通报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涉及组成部分管理层、在组成部分层而内部控制中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在舞弊行为导致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出现重大错报的情况下)的舞弊或舞弊嫌疑;

(9)可能与集团审计相关或者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期望集团项目组加以关注的其他事

项,包括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要求组成部分管理层提供的书面声明中指出的例外事项;

(10)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总体发现、得出的结论和形成的意见。

在配合集团项目组时,如果法律法规未予禁止,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可以允许集团项目组接触相关审计工作底稿。

13.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13.1 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集团项目组应当:

(1)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组成部分管理层或集团管理层(如适用)讨论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2)确定是否有必要复核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部分。

13.1.1 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中哪些部分与集团审计相关,可能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集团项目组在复核时,通常关注的是与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按照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复核程序进行复核这一事实,可能将影响集团项目组的复核范围。

13.1.2 如果认为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充分,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需要实施哪些追加的程序,以及这些程序是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还是由集团项目组实施。

13.2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的相关要求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吋接受的低水平,从而得出合理的结论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13.2.1 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通过对合并过程实施的审计程序以及由集团项目组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的工作,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形成集团审计意见的基础。

13.2.2 如果认为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形成集团审计意见的基础,集团项目组可以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迫加的程序。如果不可行,集团项目组可以直接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程序。

13.2.3 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评价未更正错报(无论该错报是由集团项目组识别出的还是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告知的)和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对集团审计意见的影响。集团项目合伙人对错报(无论该错报是由集团项目组识别还是由组成部分注册

会计师告知)的汇总影响的评价,能够使其确定集团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14.与集团管理层和集团治理层的沟通

14.1 集团项目组应与集团管理层的沟通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及舞弊等事项。

14.1.1 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识别出的哪些内部控制缺陷需要向集团治理层和集团管理层通报。在确定通报的内容时,集团项目组应当考虑:

(1)集团项目组识别出的集团层面内部控制缺陷;

(2)集团项目组识别出的组成部分层面内部控制缺陷;

(3)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提请集团项目组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14.1.2 如果集团项目组识别出舞弊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提请集团项目组关注舞弊,或者有关信息表明可能存在舞弊,集团项目组应当及时向适当层级的集团管理层通报,以便管理层告知主要负责防止和发现舞弊事项的人员。

14.1.3 因法律法规要求或其他原因,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对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在这种情况下,集团项目组应当要求集团管理层告知组成部分管理层其尚未知悉的、集团项目组注意到的可能对组成部财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如果集团管理层拒绝向组成部分管理层通报该事项,集团项目组应当与集团治理层进行讨论。如果该事项仍未得到解决,集团项目组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有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应当考虑是否建议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在该事项得到解决之前,不对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14.2 集团项目组可以在集团审计过程中的不同时点与集团治理层进行沟通。集团项目组向集团治理层通报的事项,可能包括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提请集团项目组关注,并且集团项目组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与集团治理层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集团项目组应当与集团治理层沟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拟执行工作的类型的概述;

(2)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拟执行的工作中,集团项目组计划参与其工作的性质的概述;

(3)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作出的评价,引起集团项目组对其工作质量产生疑虑的情形;

(4)集团审计受到的限制,如集团项目组接触某些信息受到的限制;

(5)涉及集团管理层、组成部分管理层、在集团层面控制中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在舞弊行为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情况下)的舞弊或舞弊嫌疑。

15.审计工作底稿

集团项目组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对组成部分的分析,指明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工作的类型;

(二)对于重要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参与该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如果适用,还包括集团项目组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部分进行的复核以及由此得出的结论;

(三)集团项目组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就集团项目组提出的工作要求的书面沟通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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