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显示屏出货检验标准1

时间:2024.4.20

LED显示屏出货检验标准

1   目的

 为规范LED显示屏的成品检验,本规范规定了LED显示屏的检验程序、检验要求、检验方法和抽样方案。以保证入库产品质量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LED显示屏成品检验。

3   引用标准

 SJ/T 11281-2007  发光二极管(LED)显示屏测试方法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验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9286-1998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划格试验

GB/T 6739-2006 色漆和清漆  铅笔法测定漆膜厚度

CB 867-83 塑料件通用技术条件

ASTMB-94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Magnesium-Alloy Die Castings

4    成品检验程序

显示屏装配完成后,由生产线管理人员通知检验员对显示屏进行检验,并负责做好检验记录和提出检验结论性意见,检验合格的产品由生产线管理人员通知库管员入库。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  出厂检验

5.2.1    每个显示屏应经品质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2.2  出厂检验项目见附表1,对于抽检项目不合格的,应加倍抽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合格后,才能

出货,如重检验不合格,则此批产品为不合格。其它项目有不合格的,应修复,经检验合格后才可出厂。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签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3.2  型式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品中抽取,每次抽取4只,若灯具光电性能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其它项目中有不合格项目,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重检,仍不合格,则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6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如表 1 所示:

                                       表 1 检验项目

7    检验要求

7.1   外观

a)LED显示屏表面应无划伤,显示屏内外应无危及生产、运输、安装和使用人员安全的尖角和毛刺;

b)喷涂件表面颜色应一致,喷涂厚度均匀,无流挂、堆积、露底、皱纹等影响外观的缺陷;

c)焊接部位应平整、牢固、无焊穿、虚焊、飞溅等现象;

d)各零件需安装到位,螺钉连接牢固。

7.2   安全

a)LED显示屏在标称的额定电源电压和额定功率下应能长期、可靠、正常地工作,并对使用者和环境不产生危害;

b)LED路灯应符合GB 7000.1和GB 7000.5的规定;

c)LED路灯的光生物安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7.3   LED路灯的电磁兼容要求应符合 GB17743和GB 17625.1的规定。

7.4   灯具电性能

LED路灯在标称的额定电源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其实际消耗的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不应大于10%,功率因素不应小于0.92。

7.5   防护等级

LED路灯的防护等级为IP65。

7.6   平均寿命

LED路灯的额定平均寿命不应低于30000h。

7.7   最大温度

LED路灯额定最大温度t值不应超过65℃(或以厂内实测最大值)。

7.8   主要光参数

a)初始光效:100 lm/w;

b)色温:6000K;

c)平均显色指数:Ra≥70;

d)20000h光通量维持率:≥98%;

e)50000h光通量维持率:≥97%;

f)光斑形状:矩形;

j)配光曲线:按CJJ45-2006中4.2规定的场合,选择半截光型。

7.9   抗挠度

浪涌抑制性能(抗雷击)的电压保护水平应不低于2kv(线-线)和4kv(线-地)。

7.10  配光特性

灯具中部份LED灯泡熄灭或整灯调光时,其光斑形状和路面照度均匀性不应发生明显变化。

8    检验方法

8.1   外观检测

用目测检验,在灯光为40W~60W日光灯或同等照度下,产品离人眼300-450mm。

8.2   安全检测

按GB 7000.1、GB7000.5、GB19510.1和相应的国家标准进行检测。

8.3   电磁兼容性检测

按GB 17743和GB17625.1的相关规定进行。

8.4   灯具电性能检测

在25℃±2℃的环境温度下,在稳压电源(与灯具标称频率相同)及LED路灯之间引入精度不小于0.5级的交直流电参数测试仪,使LED路灯处于正常工作位置,接通并调节电源电压至额定值(如灯具标称电源电压范围,则分别调节至电源电压范围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使LED灯具工作2h,记录功率和功率因数值。

8.5   防护等级

按GB7000.1的规定进行,IP65。

8.6   光衰和寿命试验

8.6.1  灯具老化方法

灯具老化在没有强制通风,温度控制在20℃~30℃的环境中进行,灯具按正常安装姿态架设,按灯具标称额定电压或标称的适用电压范围的最大电压接通电源,灯具在满功率条件下工作,在老化过程中,每24H小时期间关闭不少于2次,每次关闭时间应为25min~35min,间隔时间至少应为30min,样品数量不少于3台,试验中,灯具不得出现任何故障、烧毁,否则为不合格。

8.6.2  光衰和寿命测量推算方法

以照度法替代光通量法,在距离灯具高度2米处下方测量中心点和沿道路方向的轴线上每距1米一个点的水平照度值,共测5个点,与各点初始值对比并得出5个点的平均维持率值,在2000H至5000H之间,每336H间隔测一次平均维持率值;如5000H时灯具仍然符合要求,则以2000H时的各点照度值为初始照度值,已测得的每336H间隔的照度值与2000H时对应的初始照度值比较并得出平均维持率,由上述10个点的平均维持率拟合曲线推算出平均维持率为75%的寿命时间加上5000H即为该灯具的寿命,选取其中一只路灯,同时用光度分布测试法测0H和2000H的光通量,计算出2000H光通维持率作为校准值,测量照度时,环境温度应控制在25℃±1℃稳定3H以上的情况下进行。

8.7   最大温度

按GB7000.1-2007中第12章的规定进行。

8.8   主要光参数

8.8.1  平均色温和平均显色指数

在25℃±1℃的环境温度和额定电压、额定频率下,用积分光谱测试系统测量。灯具样品放入积分球内,避免直射光射入测试探头,灯具外表面应粘贴不明显影响色温测试的白色覆盖膜,点亮1h后测试。

8.8.2  灯具光效和灯具配光曲线

在25℃±1℃的环境温度下,用光度分布测试系统测量。首先测试灯具的光通量及光强分布,配光曲线等,灯具光效为LED路灯的光通量与灯具实际消耗功率的比值。

8.9 抗挠度测试

按GB 17626.5规定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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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LED灯具成品出货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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