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
调 研 报 告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把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领导议程,摆放到突出位臵,加大了推进力度和速度,取得了显著成效。近一段时间,我们抽调人员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调研,现将有关情况和建议汇报如下:
一、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我市现有人口112万,其中城区人口25万,农业人口87万。农村贫困人口共1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9.1‰。我市的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元,实行差额补助,按季发放。保障线为济宁市最高,所需资金全部由市财政负担。截止到20xx年6月底全市共有农村低保对象5175户、9155人,上半年共发放农村低保金1754771元,人均季发放106元,覆盖了全市农村所有贫困人口,较好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实现了应保尽保。
(二)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目前,全市共有农村五保对象2712人,占全市农村人口的3.1‰。到目前为止,集中供养782人,分散供养1930人,集中供养率28.8%。20xx年全市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市财政供养,供养标准为在院集中供养的每人每年2000元,分散供养的为每人每年1200元。20xx年上半年我市共支付五保供养资金223万元,保障了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农村敬老院建设方面,目前改建、扩建农村敬老院16处,其中,完工并入住老人的10处,在建的4处,即将动工的2处。全市16处农村敬老院竣工后,总建筑面积达4.3万平方米, 1
设臵床位2100张,集中供养五保1564人,五保集中供养率可达57.67%,与上级要求集中供养率70%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三)救灾救济和大病救助。市财政列支30万元作为市救灾救济预备金, 17个镇街救灾救济预备金全部由财政列支3万元统一拨付,由市民政局分期拨付到镇街,三年累计发放救济款600多万元,用于解决受灾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确保救灾救济工作顺利进行。市慈善总会设立了大病救助基金,先后为113名农民群众提供大病医疗救助17.34万元,较好地解决了农村困难群众治病难的问题。
(四)农村优抚优待工作。全市共有残疾军人881人,三属323人,在乡复员军人1435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928人,20xx年上半年共放各类抚恤补贴金903780元。农业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全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将年户优待金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2400元,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非享受公费医疗在乡的烈士父母、三等伤残军人、19xx年11月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实行医疗费按比例报销和大病救助,市医保处对全市在乡二等乙级以上的伤残军人实行公费医疗,还推行了合作医疗和医疗补贴双重保障,本应由本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由财政缴纳,基本解决了农村优抚对象看病难问题。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19xx年民政部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标志着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在中国农村开始实施,19xx年国务院14号文件出台,要求停止开展新的养老保险业务,对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进行整顿规范。20xx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又提上了议事日程,要求重新开展工作。截至20xx年6月底,全市共有37421人参保,收缴基金1700多万元,基金累计结余2300多万元,均位居济宁市第二位,基金运营全部纳入财政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目前有1341人领取,其中最高领取金额405元,最低领取金额 2
0.7元,共计已发放养老金398万元。
(六)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3个街道,共有60个村(社区)、1.8万人,耕地面积35979亩。19xx年至20xx年各类建设用地征占集体用地6000多亩,其中征用土地2500多亩,涉及15个村、
1.8万人,其中人均土地在0.3亩以下村有8个(人均在0.1亩以下的村4个),涉及1.2万人;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独立工矿区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征地涉及5个镇,71个村,77079人,总计失地面积25075亩,失地后人均占有土地在0.3亩以下的村7个、涉及10359人,截止20xx年6月底,我市失地农民共有2.2多万人。其中139人参加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收取基金112万元,从20xx年第一季度开始已有80名符合条件的的失地农民领取养老金,每季领取226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资金缺口较大。市政府把“农村扶老福利工程”项目建设列入20xx年度为民办的八件实事之一,采取向上争取资助一点、市财政配套一点、镇街自筹一点的办法,多方筹集农村敬老院建设资金,扩建、改建农村敬老院。今年济宁市给我市下达的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指标为70%,而我市集中供养率仅为28.8%。要想提高入院率,只有扩大敬老院建设规模,但是邹东部分镇财政困难,自筹建设资金不足,不能有效地扩大敬老院规模。五保对象虽然实行财政供养,但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只用于五保对象的生活费用,对敬老院服务人员工资和管理经费却没有列支,影响了集中供养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救灾救济有待规范。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抢险救灾物品都由市政府统一调拨,而现在许多抢险物资都由个体经营,很少作为储备,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很难调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市、镇街列支的救灾预备金分别为30万元和3万元,很难应 3
对一般的自然灾害。近几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患尿毒症、白血病等花费在数万元、十几万元的病种时有发生,而大病医疗救助明确规定每年每人次救助金额为1000元,救助金额明显偏低。现在农村实行了合作医疗,报销数额较少,很难使病人家庭摆脱困境。
(三)优抚补贴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还未形成。目前,社会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还不高,我市尚未建立优抚对象定补自然增长机制,还未能逐年提高定补标准。特别是20xx年1月提高新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之后,出现了抗战时期入伍的因战8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2240元/年)和因公8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1920元/年)低于抗战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定补标准(2700元/年)现象,需要建立各类优抚对象自然协调增长机制。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明显滞后。我市农村养老保险开展缓慢,覆盖面小、统筹基金额低。在制度设计方面,保险资金筹集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农民参保坚持“自愿”的原则。当前,村集体经济薄弱,不能为农民提供养老保险补助,国家政策扶持也没有得以体现;同时,由于缺乏强制性,农民又缺乏保险意识,导致参保率很低,即使有参保的,缴费金额也不高,到达领取年龄时领的数额很少,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保障作用,使这项业务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没有建立养老金随经济发展自然增长机制,一经开始领取,直至退出保险关系,领取标准都不再予以调整,投保农民享受不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严重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持续发展。
(五)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不完善。省政府、省劳动和保障厅虽然出台了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文件并制定了具体的操作办 4
法,但是根据我们从不同年龄段、不同缴费金额、不同领取金额分别进行的测算显示,总体上给付标准太低,除了66周岁以上失地农民高于现行农保政策领取标准外,65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全部低于现行农保给付标准,根本体现不出政策优势。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虽然财政补贴比例达到集体和个人缴费金额的40%,但是财政补贴的77%左右被留作预防风险,发放不到失地农民的手里,财政补贴的优惠政策得不到充分体现,对失地农民没有吸引力。另外,既失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安臵补助费等资金基本上都已经发放到了农民手中,部分农民过于注重眼前利益,不愿意再把钱拿出来参加养老保险。
三、对策及建议
建立农村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任务繁重,形势紧迫。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也是全面建设新农村的有力保障。
(一)加大“农村扶老福利工程”建设力度。进一步研究农村敬老院建设优惠政策,对镇街财政收入划分好、中、差三个档次,对今后新建敬老院宿舍实行不同档次的补贴标准。特别是要对财政收入较差的镇,提高扶持建设资金比例,使上级扶持资金和财政配套资金比例分别占敬老院建设总投资的80%、65%和50%。要按每30名入院五保老人配备1名服务人员的标准,由镇街敬老院招聘、管理和使用,镇街民政办监督、考核,实行一年一聘,考核合格的签定聘用合同,并按每人每月300元的补贴由市财政列支,每半年拨付一次。将五保对象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看病难的问题。另外,为进一步提高五保老人入住敬老院的积极性,建议提高入住敬老院补贴标准,由目前的每人2000元/年提高为24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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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适当提高农村低保补贴差额,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健全完善科学的救灾应急机制,做到发生灾害能有物资调拨,能随时调拨、及时调拨,保障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大病医疗救助补贴标准,切实资助因大病而发生困难的家庭,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继续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子女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积极开展慈善救助活动。
(三)创新社会优抚定补自然增长机制。要按照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比例,建立社会优抚对象定补自然增长机制,逐年提高定补标准,使优抚对象生活水平逐步高于农民人均生活水平。
(四)理顺救灾救济资金审批程序。市、镇街成立集中支付中心,有效强化了财政监管职能。可是,严格的财务审批程序却对一些临时性救济工作带来不便,起不到应有的“救急”作用,在群众中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建议在镇街民政办设立临时性救灾救济帐户,由市民政局财务科监管,并赋予民政助理员或镇街分管领导500元以下小额救济款的审批权限,能够及时解决当事人的部分困难。
(五)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是针对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现状,建议出台一系列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强制投保为主,自愿投保为辅的原则,凡达到全国农村平均收入水平以上的农民必须投保,缴费金额以缴费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领取标准进行核算,领取金额也应该随着低保线的提高而增加。二是建立财政支持机制,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拿出一定的资金作为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补贴,由政府对参保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增加对农民的吸引力,同时要确保保险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一旦出现资金缺口,必须由市财政负责筹集。三是找准工作的突破口,农村养老保险要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主,尤其是女55岁,男60岁以上的即缴即领人群,力争做 6
好他们的养老工作,建立老有所养的社会局面。探索从农村干部、计划生育对象中的双女户、农民电工等人群入手,搞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四是规范镇街管理体制。借鉴外地经验,探索把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到镇街财政所进行办理,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底对镇街的考核内容。
(六)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要落实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合理确定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提高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给付标准,确保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建议政府在征用土地之前,把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以制度的形式在征地之前给予解决,按照“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原则,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同时,按照失地农民保障基金总额的5%,在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上述资金,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统一办理,及时足额转入财政局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到位。二是建立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村,凡是符合“村改居”的四个基本条件的,一律实施“村改居”,把收入达不到城市低保标准的失地农民纳入城市低保,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在户籍、子女受教育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医疗保障基金的来源应以失地农民自愿缴纳为主,村集体、政府、征地主体三者也应该出一部分。三是大力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在就业安臵中,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适合的岗位优先安排给失地农民,并建立使用失地农民数量与用地规模挂钩的制度;对失地农民创业落实好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吸纳失地农民的企业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适当减免。
以上情况,特此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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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1— 关于浙江用户受电工程市场 规范化建设的调研报告 研究室调研
关于浙江用户受电工程市场
规范化建设的调研报告
研究室调研组
为了解浙江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规范化建设情况,研究室近日赴浙江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浙江电监办关于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规范化建设情况的介绍,与临安市供电公司以及虎牌控股集团、杭州兴达电器发展有限公司等社会电力设备、施工和安装企业进行了座谈,实地查看了临安市供电公司用户受电工程业务办理窗口服务情况。现将调研组了解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用户受电工程市场是供电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千家万户。长期以来,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和电力设备材料供应领域存在较为严重的垄断和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问题。其主要原因,一是市场不规范,供电企业所属的“三产、多经”企业利用与供电企业的关联关系,垄断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供电企业之外大量符合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和设备企业难以进入市场参与平等竞争;二是缺乏相关市场平台,电力用户无从知晓和选择其他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和设备供应单位;三是政府监管没有完全跟上,受电工程投诉难、处理难。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电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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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在全国开展了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治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在打破供电企业“三指定”垄断之后,如何解决有“破”有“立”,确立新的市场秩序?如何实现平稳过渡,引导市场走向有序竞争,确保用户受电工程质量安全?如何面对量大面广的用户受电工程,在监管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实现有效监管?这些问题不解决,就难以保证和巩固“三指定”专项治理行动的成果,也不能建立长效机制。
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浙江电监办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他们根据浙江的实际,于今年五月在义乌市开展了“以维护受电工程市场各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受电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建立公开规范的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为主要目标的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规范化建设试点。八月初,王野平副主席和浙江省金德水副省长共同在义乌市主持召开了“浙江供电监管暨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规范化建设现场会”,对试点工作进行了初步总结,肯定了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今年九月,浙江电监办在全省正式启动了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规范化建设工作。
浙江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做法是:
1、开放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结合全国供电企业“三指定”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出台了《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2—
监管办法》等市场规则,强制性要求供电企业向所有符合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和设备供应单位开放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同时,与省电力公司密切合作,通过明确用户受电工程业务办理流程、采取在供电企业营业窗口事前告知的方式,从制度上保证市场公平开放。
2、搭建市场平台。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手段,开发建设了“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信息与监管系统”,通过这一系统,搭建了用户与设计、施工和设备供应企业之间相互选择的平台。
3、加强监管,确保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为保证用户受电工程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浙江电监办注重市场机制的科学设计,一是高度重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通过市场功能设计,用户可以自由查询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基本信息,可以查询受电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可以查询用户受电工程的办理和进展情况,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等;二是市场规则清晰,可操作性强;三是建立科学的事后评价体系,实现电力用户、供电企业、施工企业、电力设备供应单位之间的相互满意度评价,从而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同时,通过市场平台上的监管信息系统,有效实现对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实时在线监控,大大提高了监管的覆盖面和效率,保障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取得的初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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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力用户工程市场规范化建设工作开展时间不长,但效果已经初步显现。目前,浙江全省所有用户受电工程(截至9月17日有1.9万多个)都处在浙江电监办的有效监管之下,市场运作规范有效,得到了电力企业在内的各市场主体的认可,用户得到了实惠。具体体现在:
第一,促进了市场竞争。长期以来,浙江省95%以上的用户受电工程都是由供电企业所属的“三产、多经”公司承揽的,再由其转包给其他社会企业。市场规范化建设开展后,已有上百家具备资质条件的省内外设计、施工和设备供应企业进入市场平台参与竞争。据虎牌控股公司和杭州兴达电器公司反映,目前,在新开工的用户受电工程项目中,他们的业务量明显上升。
第二,促进了服务质量的改善。市场规范化建设创造了公平的市场环境,企业的服务意识明显增强。为了在竞争中取胜,一些企业由原来的坐等用户上门变成主动上门服务;一些企业如杭州兴达公司加大了员工培训力度,配备了新的服务车辆,用户服务响应速度明显提高;一些企业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如虎牌控股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设立了专门的全省用户免费连锁服务电话4007117888。
第三,用户得到了实惠。由于市场更加规范透明,竞争更加激烈,用户受电工程造价出现较为明显下降。据杭州兴达电器公4—
司反映,其新承接的工程项目平均收费下降了25%左右。
第四,实现了有效监管,提高了监管机构的权威和影响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规范化建设,实现了受电工程市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监管,电子信息手段的运用,大大提高了监管的效率,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使执法工作更加透明和规范,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得到了各方面的欢迎和拥护。
三、浙江做法和经验对监管工作的启示
启示之一,必须坚持将培育市场和规范市场作为监管工作的中心任务。电力监管不同于传统的行政管理,它是与电力市场的发育、发展紧密相连的,市场是电监会的“立会之本”,没有市场就没有监管。当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挑战,从根本上讲是市场没有发育造成的。浙江电监办从培育和建设规范化的市场入手,不仅解决了用户受电工程领域多年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弊端,打破了垄断,而且拓展了监管的领域,提高了监管的效率,取得明显成效。浙江的做法表明,只有推进市场建设,监管的生命力和监管的作用才能显现,监管工作才能为社会各界认可,监管为民才能真正落实。只有不断地去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管机构的作用,更好地履行电力监管职责。
启示之二,必须加快监管信息基础设施和非现场监管能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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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浙江的做法和经验表明,建立必要的信息基础设施和培养非现场监管能力是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保证,也是克服当前一线监管机构人手少、力量薄弱的较为现实有效的手段。非现场监管相对现场监管而言,具有成本低、及时全面、不受时空限制等优势,它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重要监管方式,被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广泛采用。但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较多,对非现场监管手段重视不够,运用的也不多。尽管目前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还存在一些困难,但浙江电监办的经验表明,只要开动脑筋,完全有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监管信息系统,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
启示之三,勇于创新,是破解监管难题、开拓监管局面的重要方法论。浙江的做法和经验说明,没有市场可以培育市场,规则不健全可以努力制定完善相关规则,监管力量薄弱可以借助现代信息手段加以补充,而这一切的关键是必须创新监管工作的思路。只要会内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每年每家在一个方面有所创新,监管工作的局面就一定会呈现新的面貌。
(报告执笔:俞燕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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