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长质量奖
申报表
组织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办公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制
填报说明:
申奖组织应在详细阅读并理解以下要求后如实填写,如申报虚假信息取消资格。
一、总体说明
1.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由组织自愿申请,参评免费。评定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奖项为年度奖,当年有效。
2.申奖组织应签署《承诺声明》随申报表一并提交,在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后履行责任。
3.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依据《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实施,凡不属于办法规定的任何活动,均与评定过程无关,对评定结果不产生影响。除公益性宣贯活动外,主办部门不举办、不参与、不委托其他组织举办与奖项评定有关的任何活动。
二、申报资格
1.申奖组织为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符合《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从事多元化经营、提供多项产品和服务的,其申报材料信息应覆盖各项主要业务。
2.以集团公司名义申报、业务覆盖下属单位的,相关项目须对应填写,保证申报信息详尽准确。
三、申报要求
1.网上申报。申奖组织先行进行网上(http://www.szscjg.gov.cn)申报,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1)注册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行政许可证(PDF格式);(2)“主要经济效益、安全、环境指标”表(申报表第五章表格,EXCEL格式);以上经确认无误后提交。
2.提交书面材料。经在线审查准予收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秘书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申报表一式五份(申报系统下载打印);(2)自评报告含组织简介一式五份;(3)证实性材料一份;(4)前述材料电子版光盘一份。同时提供注册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行政许可证件原件核验。
四、申报材料
市长质量奖申报材料由申报表、组织简介、自评报告和证实性材料组成。要求如下:
1.申报表。据实完整填写,有关要求见后注。按年度填写的指标,指申报前连续三年的指标,不可空缺;指标不适用的,可依据行业特征自选指标,并注明定义或公式;无法填写的项目,须说明原因或提供证实性材料;请注意详尽给出相关数据信息有助于评审的充分准确。
2.自评报告。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均按《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要求提供,文字简洁,含图表不超过60000字:A. 组织简介。限3000字以内,按《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要求提供。B. 过程说明。“过程”指组织应对评定标准类目1至类目6中的条目要求所采用的做法,评价的四个因素为方法、展开、学习和整合(Approach、Deployment、Learning、Integration, A-D-L-I)。条目说明可互相引用。需要追溯性说明的质量活动限申报前三年内;无追溯性说明的质量活动只说明近年情况。C. 结果说明。“结果”指组织应对评定标准类目7中7.1~7.6的条目要求的成果。评价的四个因素为水平、趋势、对比和整合(Levels、Trends、Comparisons、Integration, Le-T-C-I)。
3.证实性材料。指凡在申报表和自评报告中涉及的,需组织提供的,以及组织自认为还应提供的其它有效证实性材料,包括:A. 主要竞争者名单、主要客户名单,如无法提供的需做出书面说明;B.组织有效运行卓越绩效管理一年以上的证明,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a)曾参评过国家、省、市和区质量奖的,采用主办机构出具的参奖证明或受理回执;(b)经秘书处备案或第三方审核的上一年度组织卓越绩效管理自评报告(含评分表、自评摘要、明细评分簿、卓越绩效模式推进机构设立文件和组织自评员名单)。
4.电子光盘。包含前述3项材料的电子光盘(其中组织简介与自评报告与第1~6章节合并一个文档,第7章节单独一个文档,均为WORD格式)。
五、咨询方式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秘书处设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0755)83070392,传真:(0755)83070920,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大厦820室,邮编:518040。
承诺声明
● 本组织所提交申奖材料内含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
● 本组织清楚了解市长质量奖评定所依据的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和守则,并同意完全遵守。
● 本组织同意最后公布的评定结论为最终决定,具有约束力。
● 本组织承诺在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后高标准地履行社会责任,包括承担不少于60小时的经验推广、培训讲座与接访交流义务、选派评审专家支持市长质量奖工作、持续提供绩效测评用经营结果、连续3年提交组织自评报告,以及其他公益服务等。
● 本组织同意不因本组织的参奖和相关公益行为,而要求奖项主办部门、承办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是否接受 □是 □否
法人代表:
公司印章:
日 期:
一、 申报组织基本情况
注:1.经济类型指国有、有限责任、股份、集体、联营、私营、港澳台资、外商投资企业等。详见国家统计局20##年颁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2.企业规模划分详见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及其说明。特大型工业企业划分详见国家统计局《特大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3. 3.所属行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按最小划分类别准确填写。
二、 资质信息
1.导入卓越绩效模式起始时间 □提供证实性材料
2.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性产业政策调整范围 □是 □否
行业政策规定 □提供证实性材料
3.产品或服务是否纳入行政许可管理范围 □是 □否
许可类别 □提供证实性材料
4.是否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法规政策 □是 □否 □提供证实性材料
5.近三年有无违法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服务质量及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有 □无 □提供证实性材料
说明:
6.体系或产品认证情况
三、 主要产品/服务质量水平
四、 近三年产品/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国家、省、市级)
五、 主要经济效益、安全、环境指标(前三年数据)
自选指标定义或公式:
1、
2、
注:1. 相关指标填写参见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内容及实施方案》的要求。指标的内容及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 12
①总资产贡献率= × ×100%
平均资产总额 累计月数
其中:税金总额为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与应交增值税之和;平均资产总额为期初期末资产总计的算术平均值。
报告期期末所有者权益
②资本保值增值率= ×100%
上年同期期末所有者权益
其中:所有者权益等于资产总计减负债总计。
负债总额
③资产负债率= ×100%
资产总额
其中:资产及负债均为报告期期末数。
销售收入 12
④流动资产周转率= × ×100%
流动资产平均余额 累计月数
利润总额
⑤成本费用利润率 = ×100%
成本费用总额
其中:成本费用总额为产品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之和。
工业增加值 12
⑥全员劳动生产率 = ×
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累计月数
其中:由于工业增加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而职工人数不含价格因素,因此应将增加值价格因素予以消除。具体方法可采用总产值价格变动系数消除价格影响。
新产品产值
⑦新产品产值率 = × 100%
总产值
内部损失成本+外部损失成本
⑧质量损失率 = ×100%
总产值
其中:“质量成本”依据GB/T 13339《质量成本管理导则》为预防成本、鉴定成本、内部损失成本、外部损失成本。“内部损失成本”指产品交货前因未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所损失的费用:a. 报废损失费;b. 返修费;c. 产品质量事故处理费等。“外部损失成本”指产品交货后因未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导致索赔、修理、更换或信誉损失等所损失的费用:a. 索赔费;b. 退货损失费;c. 折价损失费;d. 消费服务费;e. 诉讼费;f. 召回费等。
净利润
⑨净资产收益率 = ×100%
年度末股东权益
2. “主要物料消耗”按行业要求填写并注明物料名称。
3. “安全指标”按行业要求填写,并提供行业指标要求及安全部门出具的证实性材料。
4. “环境指标”须提供环境指标依据和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结果证实性材料。
5. “上缴利税”须提供国税、地税的证明材料。
6. “行业排名”为最近一年的数据,须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统计局/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7. 对于非制造企业,15~19项指标可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取舍,并在表内空格栏合理增加本行业惯用经济指标及结果并附指标定义。
六、 主要市场指标(前三年数据)
注: 1、提供国际或国内市场占有份额指标及证实性材料,可采用政府部门、中介机构、权威媒体等提供的数据;无法填写或提供的应予说明。
2、提供顾客满意度测评的证实性材料,最好填报第三方机构的评价结果,也可填写本组织的测评结果;无法填写或提供的应予说明。
七、 近三年获得的主要荣誉
注:填写市级及以上的主要荣誉情况,如科技奖、百强企业、驰名商标等并提供证书复印件。
八、 同行业主要竞争者情况
九、 关键客户名单(用于第三方顾客满意度调查)
第二篇: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简介20xx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简介2008-2-18 8:27:00| By: 赵培刚___卓越绩效的耕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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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xx年7月7日)
深府〔2006〕122号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
行。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专家评委会下设秘书处,专家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
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审定。
第八条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 秘书处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一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五位,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市主管部门、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市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称号: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制订。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人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六条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低于600分(不含6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及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秘书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
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经过秘书处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七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市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分别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30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列入部门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xx年6月1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9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