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时间:2024.3.15

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4〕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xx年12月12日

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不断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分“组织”和“个人”两类奖项,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知名度与突出的影响力, —1—

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组织和为提高行业和地方质量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并设立提名奖,鼓励追求卓越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树立先进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为宗旨,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审定为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三年。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3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和个人各不超过5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市长质量奖由“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七条 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审定市长质量奖及其提名奖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八条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2—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社会责任和获奖个人情况等。

(六)向评定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初步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质监分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政府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发动及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符合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条件。通过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服务业实施标准化服务。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3—

(三)质量创新意识强,形成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总结出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模式,深入开展质量攻关和质量改进活动并取得实效,积极宣传和普及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方法。

(四)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五)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合格。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无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不良记录。

(七)获得市主管部门、质监分局、市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十二条 非紧密型企业集团不在申报之列。

第十三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榜样作用。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五)获得市主管部门、质监分局、市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十四条 在有效期内的市长质量奖及提名奖组织和个人不得申报。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及方法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 —4—

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

第十六条 由评定委员会制定发布《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细则》、《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小企业及其他组织(包括教育、医疗等)等分别制定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进行评定。实施指南根据行业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制定评定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资格审核、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和评定委员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750分,提名奖的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个人总评分不得低于85分,提名奖的个人不得低于75分。均按获奖数额,由高分到低分确定。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办公室印发工作文件,并在市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 组织及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南京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和填报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市主管部门、质监分局、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5—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个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应经过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组织和进入考察的个人名单。

第二十五条 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进入考察的个人,由办公室组织召开陈述答辩会议,由组织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和个人本人作陈述答辩,组织陈述答辩考评组对其质量管理方法、模式、理论的先进性、创新性和推广性进行评议打分。再组织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考察,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综合材料评审、陈述答辩和现场评审的得分进行排序,分别提出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将获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提交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审议批准后的名单通过市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市政府发文表彰,发给证书;对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同时授予奖杯、给予奖励。

第六章 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向每个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奖励50万元,向每个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称号的组织奖励1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等专项工作经 —6—

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三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和个人,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奖杯,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二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定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进行评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报经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


第二篇: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宿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规发〔201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0〕6号)同时废止。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xx年9月6日

—1—

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质量工作总体水平,促进宿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xx年)》、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2〕9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质量强市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宿政发〔2011〕133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市内处于领先地位的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向申报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按照产业不同分为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三类。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获奖组织不超过3家,可以少额或空缺。根据需要,可以颁发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第六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进行表彰,并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 —2—

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组织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组建宿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制定评审专家工作守则,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

(五)负责审定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六)提请市政府批准表彰市长质量奖(含提名奖)获奖组织;

(七)监督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行为。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每年从专家库中选聘评审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宿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监督处),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规定;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国家质检、人事部门联合颁发的质量工程师证书;

(三)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四)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五)经领导小组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评审资格证书;

(六)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各地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

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评审总得分600分以上(含)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

第十三条 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运营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其它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四)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处于市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五)农业和制造业组织的主导产品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在有效期内),服务业组织获得市级以上名牌(在有效期内);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当年申报工作安排,组建专家委员会,设立若干行业评审小组。各评审小组应由3名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宿迁市 —4—

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各地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行业协会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组织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受理申报。对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由评审小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其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并择优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对未通过书面评审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要及时告知申报组织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评审小组对通过书面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的情况,编写评审工作报告,提出获奖建议名单,报送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核专家委员会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确定拟获奖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获奖组织,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及其秘书处工作人员(统称评审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秘密。对违反纪律者,由领导小组撤销其评审工作人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报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申报组织,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凡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经查实后,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5—

第二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3年,期满后可自愿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组织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设有效期,仅在当年度表彰。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先进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并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公共卫生等事故;

(二)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量抽查不合格;

(三)产品或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用户对其质量问题反映强烈;

(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组织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属实的,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对有意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除撤销荣誉称号外,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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