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区征地拆迁调研报告

时间:2024.4.7

关于合川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的调研报告

合川地处重庆西北部,因嘉陵江、渠江、涪江三江汇流而得名。距重庆主城核心区50公里,是重庆市和成渝经济区规划建设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幅员面积2343平方公里,辖23个镇,7个街道办事处,总人口156万。据统计,20xx年至20xx年,全区实施征地项目128个,征地面积81000多亩,修建安置房(还建房)约200万平方米,安置人员近8万人(其中,农转非人员约4万人),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约25亿元。20xx年,全区征地约6000亩,共农转非人员约0.4万人。但每年的大量征地仍用的统一标准,即合川府〔2008〕15号文,08年以前甚至用的是99年发的重庆人民政府令第55号文件,现有征收补偿已无法全面适应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制约全区加快发展的一大瓶颈,急需出台一个新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10年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重庆政府积极响应上面通知,于今年7月出台了渝府发〔2013〕58号文件,调整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合川在重庆市的大风向标上,出台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又关事项的通知》,预示合川区的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将进入一个新时代。

一、新旧政策对比

1、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一类地区(7个街道办事处辖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23个镇辖区)每亩15000元,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

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部分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而在这之前,土地补偿费只有14000/亩(一类地区)和13000/亩(二类地区)。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组织人员可以选择转非安置,每个转非安置的补助标准为36000元,相比旧政策提高了9000元/人。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偿费的提高为农村集体的发展及征地户以后的生活有了巨大保证。

2、青苗、林木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

青苗、林木和除围墙堡坎、道路、坟墓和地坝以外的其他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每亩定额补偿12000元补偿。在以前的补偿标准中,分为了耕地、其他土地,耕地为5000元/亩,其他土地为7500元/亩。 在新政策中构筑物也由08年15号文件中的12项大类(堡砍围墙、道路、砖瓦石灰窑、水井、坟墓、地坝、粪池、水渠、电杆、电线、水管、大棚)简化为了堡砍围墙、道路、坟墓、地坝四项大类,统一的标准,为安置补偿的顺利实施开辟了道路。

3、房屋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钢砼结构660元/平方米,砖混600元/平方米,砖木480元/平方米,土墙36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20元/平方米,较之前的政策,新政策标准提高了一倍,这对老百姓个人而言肯定喜笑开颜。另外有证房屋装饰装修,以实际装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按一类标准每平方米200元、二类标准每平方米150元、三类标准每平方米100元补偿。专项设施以被拆迁房屋实有设施数计算,按照自来水每户780元、照明电每户600元、天然气每户3300元、闭路电视每户680元的标准补偿,这些都较之前有了大幅提高。

4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可采取货币安置住房、统建优惠购房方式,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对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货币安置具体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分不同区域确定。分为每平方米3000元、每平方米2160元两个标准,并且出台了鼓励货币安置住房的方式,对其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搬迁完毕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20000元/人(二类地区10000/人)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按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标准,以土地征收时砖混结构原房补偿价格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安置对象具有合法权属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实际安置建筑面积以上部分,可按经

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扣除砖混结构原房补偿标准给予补助,或申请以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按与安置房户型就近的原则购买相应面积的安置房。

相比而言,在新旧政策中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被征地户并没有多大变化,而选择货币安置的人员则较之前获益比较大,以前的货币安置价格仅仅只有615元/平方米。

二、对征地政策的一些建议

1.完善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群众需要的社保障体系,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在社会保障的目标及标准上,要给被征地农民提供期稳定的生活保障:一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阶段的政府承担比例的优惠政策,全面实现政府承担50%,个人承担50%;二是将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立个人档案,使其达到年龄后可参加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三是建立以养老保险为主,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共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四是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所有成员纳入系统管理,以便进行安置后的跟踪调查及服务。

2.完善配套政策,多种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丰富留地安置。自19xx年12月开始,重庆就将留地安置模式作为安置被征地农民的方式之一,该安置方式必须通过兴办经济实体来进行人员安置,且还需安置农转非人员在10人以上,划拨的土地还需按规定缴纳征地成本费。这一系列限制性条件严重制约了这种方式的推行。建议进一步完善留地安置方式,配套产业政策,突破原有以地安置方式只能通过建立经济实体才能进行作为安置政策的界限,可采取留地折价入股、留地建房出租等多种灵活方式,而且这种做法只须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既不需要支出额外的资金,又更好地保障了农民的利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让利与民的善举,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值得提倡和推广。此外,还可以推行两套农民公寓安置的方式,一套用于自己居住,剩余房子用来出租,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这样针对不同年龄阶段人员的不同需求,两种方式相互补充,既能让有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充分实现就业,又能使实现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通过留地安置获得的经济收入,以维持被征地人员的长远生计。

3.建立有效的失地农民培训制度,尽力妥善做好就业安置

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在严格依法征地的同时,要统筹安排就业培训,努力实现就业。渝府发〔2008〕45号明确规定要促进被征地

人员实现就业。因此,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政府要根据不同年龄段的转非人员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就业培训工作计划,积极探索创立政府和社会携手合作、利益分享的机制,鼓励投资兴办民办培训机构,为被征地人员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服务。笔者认为,可按16岁以下、中青年人员、“40、50”人员三个年龄段为界线进行分类。对16岁以下转非人员,加强九年义务教育和职业高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今后的发展提供基础;中青年人员和4050人员是就业培训的重点群体,这部分人年富力强,对工作的需求迫切,做好这部分人的就业培训并使其能够得到就业,无论对转非人员本身还是对社会的稳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二篇:关于征地拆迁涉稳问题的调研报告1


关于征地拆迁涉稳问题的调研报告

根据铜稳办(2011)078号文件精神,针对当前我镇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中引发的涉稳问题,我办作了专项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易引发矛盾纠纷主要情行

(一)土地征用中大多数群众认为土地出让金和地面上附着物补偿偏低,被征地户意见大,常常抱团抵触,拒签协议。

(二)个别群众期望值太高,补偿要求明显高于政策规定,有的甚至提出无理要求,如得不到满足,就四处煽动,甚至上访。

(三)房屋拆迁中很多被拆迁户对现有合法建筑的认定、拆迁补偿与安置标准有意见,普遍要求提高标准,如得不到满足,就互相串联,激化矛盾。

二、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引发涉稳问题的主要特点

(一)、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较多,群体量大,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大,企业征地、道路建设、旧村改造的不断推进,这类矛盾纠纷可能呈不断增长趋势。

(二)、从内容上看,多数群众反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偏低和安置问题,还有的反映征地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三)、这类矛盾,往往解决难度较大,群众的期望值与现行政策规定有太大的差距。

三、产生涉稳矛盾纠纷的原因:

(一)大量失地农民、拆迁房屋户的权益保护和生活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个别被征地、拆迁户的诉求过高,或者掺杂个人因素,尽管做了大量工作,仍难以推进。

(三)有关征地、拆迁方面的新颁布法律不断出台以及网上各种传言,群众容易主观臆断,胡乱猜测,不愿配合,征拆难度加大。

四、措施建议

(一)加强法制教育和政策宣传力度。结合征地、拆迁工作特点,以报刊、电视、广播、宣传窗等为载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尤其要大力开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市、区等与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宣传,增强村民的守法意识,促进我镇征地、拆迁工作稳步推进。

(二)以解决问题为重点,提高处理问题的针对性。针对群众反映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有关问题,从处理的每一起纠纷入手。在具体工作中,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对群众合法诉求,要正确引导、积极化解,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细致地讲明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分步解决,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要注重预防,防止矛盾激化。

(三)对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依法慎重、妥善处理。对于事件策划者和积极参与者,严密控制,及早调查取证,及早进行有效的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四)实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把村里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事务、财务,上级的政策和有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全部向村民公开。村民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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