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xx年11月16日至12月7日,对***医院2010-20xx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重点审计了医院药品收费、医疗收费、医疗保险病人费用结算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院对其提供与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我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机构人员情况
***医院是隶属***的正科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财务科、医务科、护理部、质控科、行政科、医保农合办、综合科、1-5病室等 个科室,床位编制 张,人员编制 人,至 年底,医院实有床位 张,实有职工 人,其中在岗职工 人,停薪留职、内退人员 人。
(二)财务收支结余情况
收入情况:2010-20xx年共计实现收入 万元(20xx年度万元,20xx年度 万元),其中医疗事业收入 万元,财政补助收入 万元,食堂收入 万元,其他收入 万元。
支出情况:2010-20xx年共计支出 万元(20xx年度 万元,20xx年度 万元),其中工资支出 万元,药品支出 万元,食堂伙食费支出 万元,其他支出 万元。
结余情况:两年共计结余 万元,其中20xx年结余 万元,20xx年结余 万元。
(三)业务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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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医院实有病床 张,共接诊病人 人次,其中门诊病人 人次,住院病人 人次,病床使用 床日,病床使用率84.9%;20xx年医院实有病床 张,共接诊病人 人次,其中门诊病人 人次,入住院病人 人次,病床使用 床日,病床使用率93.9%。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20xx年至20xx年***医院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较为完善,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内部控制基本有效,财务收支基本真实,但还存在一些乱收费、开大单、少缴税费等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少缴各项税费共计 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湘地税发[1999]104号文)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有关单项征管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少缴纳房产税和营业税及附加 万元。20xx年至20xx年,医院共收取门面租金收入 万元,少缴纳房产税 万元,营业税及附加 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
[1986]90号)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和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 2
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决定将20xx年至20xx年少缴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 万元全额收缴市财政。
(二)医院多收费 万元。
1、多收心理治疗检查费 万元。20xx年至20xx年医院住院部门对住院病人开出心理治疗检查 次。经测算,医院5个病区32名医生每天最多能完成 次心理治疗,按360天/年计算两年总计 次,多收住院病人 次心理治疗检查费 万元。
2、多收两病人A类量表检查费 万元。审计抽查在院病人彭宏会、罗新生病历发现,医院已收取两病人A类量表检查费 次,实际只对两病人做A类量表检查 次,多收两病人A类量表检查费 万元。
3、捆绑多收脑电图检查费用 万元。20xx年至20xx年,医院捆绑收取脑电图和脑电地形图检查费用,多收 次脑电图检查费用21.1万元,其中20xx年多收 次 万元,20xx年多收3575次 1万元。
以上1-3项行为不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九条“(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权限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超越权限核定、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医院 3
改正,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严格医技检查管理。
(三)虚假住院病人套取医保资金 万元。
20xx年至20xx年,医院有11名医保住院病人“挂床”住院,虚假住院病人套取医保资金 万元,其中:职工医保资金
3.89万元,新农合资金 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对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通过虚增住院天数、虚报门诊、住院、体检人次,挂床住院,伪造医疗文书及报销凭证套取新农合基金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资格直至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医务人员可依法吊销执业资格,通报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定以及各级医疗保险部门与***医院签订的相关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医院改正,清退套取的医保资金,同时加强医保病人的住院管理,防止“挂床”住院。
(四)未按规定取得#5@p 万元。
20xx年医院采购被服床单 套 万元,20xx年采购病床床垫506床 万元,以上经济事项的财务报账#5@p均为***市工业#5@p,经电话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20xx年及以后年度**省已停止开具工业#5@p,且以上#5@p已于20xx年在**省国税部门验旧,上述#5@p为假#5@p。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 4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三十六条“(四)未按照规定取得#5@p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医院改正,取得合法真实票据报账。
(五)医生个人收入与药品、检查收入挂钩。
20xx年至20xx年,医院目标管理考核方案中明确:
1、医院按医生为门诊病人作心理治疗、心理咨询按其收入的15%提成给医生个人。
2、门诊病人检查、治疗等非药品收入超过药品收入15%的,按超过数的50%提成给医生个人。
上述行为不符合《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一)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的规定。并依据以上规定,责令医院改正,完善目标管理考核方案,不得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医院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局。
审计建议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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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审计报告样本
杭州******有限公司
杭****华嵩审(****)***号 关于***********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杭州市*******:
我公司受贵公司委托,对***********************工程结算造价进行了审核,该工程结算由浙江省*****有限公司编制。我公司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预结算定额及后列审核依据进行审核。贵公司提供的工程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贵公司负责。我公司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资料进行审验并发表审核意见,出具工程价款的审核报告。现将有关情况及审核结果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位于杭州市*********小区内,工程内容为:市政工程。以上工程经招、投标或商议,由浙江省*******有限公司承建。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
二、审核依据:
1、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94)、94、95杭州市建设工程文件及信息汇编制及省、市有关文件。
2、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3、 工程施工联系单、设计变更联系单等技术资料。
4、施工单位送审的工程结算书。
5、浙江省造价信息、杭州市造价信息。
6、审核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审核范围:
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实际的施工范围对结算进行审核。
四、审核过程:
本公司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运用了包括复核计算、实地踏勘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结果已经承、发包双方核对并签字盖章确认。
五、审核结果:
建设单位送审造价为********元,经审核,核增造价******,核减造价******元,审定造价*****元。(审核结果详见建筑工程结算审核表)。
六、 其他事项说明:
按浙价服[2001]262号文,本工程核增造价部分审核费为***元,核减额超过送审额5%以外部分审核费为****元,合计为****元。按规定,该两项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宜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扣除以上两项审计费后,建设单位应付施工单位的费用为****元。
附件:
1、基建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
2、建筑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
3、建筑工程结算审核表;
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杭州*************有限公司 工程师:
20xx年7月29日
分送:浙江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