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财务报告编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公司规范财务报告编制,防范公司不当编制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的重大影响,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根据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条 公司在对财务报告编制实施控制的过程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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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报告编制的岗位分工和职责安排应当明确;
(二)准备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有关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结账等流程控制要求应当明确;
(三)起草财务报告、校验、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审核批准等流程应当规范。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职责安排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财务报告编制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在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者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董事长)及全体董事对本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集体负责。
第六条 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一般包括: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内部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漏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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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财务报告编制准备及其控制
第九条 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明确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年度财务报告会计调整政策、披露政策及报告的时间要求等。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应当经CFO核准后签发至各参与编制部门。
企业编制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制定编制方案。
第十条 公司编制财务报告,应当以真实的交易和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为依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需要设置和管理会计核算科目和账簿。
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交易或事项所属的会计期间实施有效控制。对故意漏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情形,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书面会计政策,并对本期与确认、计量、分类或列报有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分析、评价,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滥用或随意变更会计政策、不恰当调整会计估计所依据的假设及改变原先做出的判断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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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并将清查、核实结果及其处理方法向公司相应机构报告,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年度中间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检查或者定期清查。
第十四条 应当在日常会计处理过程中及时进行对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会计记录的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依据充分、期间适当。
公司应当每月对所有会计科目进行总账和明细账之间的核对、调节。使用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明细科目之间的串户或使用错误,发现科目使用错误或串户,应当立即通知凭证处理人员或数据录入人员修改后审核,并根据实际差错原因及发生时间办理相应的调账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账务调节制度。
公司有关人员在审核已录入但未复核过账的凭证过程中,一经发现串户、记账科目使用错误、借贷方向错误等差错时,应及时根据原始凭证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向有关制证人员等询问后办理调账。
公司有关人员在使用、审核已过账的会计记录时,一经发现串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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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方向错误等问题,主管财务人员必须经过有相应授权的财会部门负责人和总会计师的书面批准后方可办理补充调账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对有关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合并或拆分时,必须获得财会部门负责人或总会计师的书面批准并按照会计调账要求,编制科目调整对照表。
需要另外开设新的会计科目的,必须经过CFO的书面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进行结账,结算出本期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并将其余额结转下期或者转入新账。
公司必须在会计期末进行结账,不得为赶编会计报表而提前结账,更不得先编制会计报表后结账。
第四章 财务报告编制及报送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
公司应当根据报告对象不同,分别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编制不同的财务报告,以满足中外董事和股东的需要。企业应当保证两个财务报告能够调节平衡互相换算,并定期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异数,列示上报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人工分析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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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重点对以下项目进行校验:
(一)会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二)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三)会计报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做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及其控制亦应当符合有关会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于规定日期前向董事会提交月度、季度、半年度或年度财务报告。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事先在公司内部打印后送CFO审批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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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资料。对审计发现的处理程序,企业应当提出明确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聘用及其控制应当符合企业内部控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已经审计人员同意的财务报告草稿,经由公司CFO审核并签署真实性承诺后,应当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确认。
董事会正式批准财务报告后,注册会计师方可签发审计报告。 依法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有关规定,避免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编制的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公司CFO签名。
第二篇:财务报告编制制度
深圳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防范不当编制与披露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的重大影响,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报表。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条 本制度重点关注涉及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下列风险:
(一)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财务报告编制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可能导致结账前未能及时发现会计差错。
(四)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不准确、调整事项或合并调整事项不完整,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五)财务报告披露程序不当,可能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导致损失。
第四条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有关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结账等流程应当明确规范。
(三)起草财务报告、校验、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审核批准等流程应当科学严密。
(四)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流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职责安排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在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和审核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财会部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
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内部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在确保维护举报人员权益的同时,及时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财务舞弊或造假行为。
第十条 公司有关人员对授意、指使、强令编制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的情形,有权拒绝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
第三章 财务报告编制准备及其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财会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明确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年度财务报告会计调整政策、披露政策及报告的时间要求等。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应当经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核准后签发至各参与编制部门。 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可以参照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的判断标准。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将其会计处理方法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事项。公司应当将涉及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的事项,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
公司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全面进行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核实债务,并将清查、核实结果及其处理方法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避免出现漏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情形,对交易或事项所属的会计期间实施有效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必须在会计期末进行结账,不得为赶编财务报表而提前结账,更不得预先编
制财务报表后结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对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账务调节制度和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的清查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及相应的处理程序,避免发生账证不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情形。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调账事项的标准,明确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四章 财务报告编制及其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表,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人工分析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检查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重点对下列项目进行校验:
(一)财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二)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三)财务报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完整地在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做出恰当会计判断,选择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编制相应的财务报告。
财会部门应将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在终止营业和清算期间,应当全面清查资产和核实债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明确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不得随意调整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
财会部门应将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的方法以及发生变更的情况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及其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的程序,确保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内部相关负责人及其外部使用者及时报送财务报告。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所有财务报告使用者同时、同质、公平地获取财务报告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
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明确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和总经理应与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其所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进行沟通。沟通的情况及意见应经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确认后,及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议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价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意见,审议、评价及选聘意见应及时报送董事会审批。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和完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将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编制人员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会计报告的内容。
第六章 财务报告分析评价
第二十八条 财务分析与评价,是指在公司财务报告期末,由公司财务人员根据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采用专门方法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 财务分析评价的岗位分工与职责安排
(一)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是财务分析评价的责任部门,由具体主管财务报告编制的会计人员进行评价分析,由部门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修改后,方可上报公司财务部;
(二)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对财务分析评价报告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负责;
(三)公司对财务分析与评价工作的基本要求:
方法科学、操作简便;分析深入、评价客观;重点突出、内容全面;确保对财务报告分析、评价的信息要真实、及时、规范。
第三十条 财务分析与评价工作的时间和内容规范
(一)公司的财务分析评价工作,规定在当季财务报表出来之后的次季15天前对上期的资产经营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特定情况下根据公司需要也可不定期进行;
(二)财务分析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1、采用比较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对当期各项财务预算计划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2、采用比率分析法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进行趋势分析。
第三十一条 财务评价指标体系
(一)公司选择以“比率分析法”作为建立基础财务指标评价体系的主要方法(其它方法为辅)并按各项财务指标的性质和用途分别归属为“短期偿债能力比率”、“长期偿债能力比率”、“盈利能力比率”和“营运能力比率”等四大类别。
(二)短期偿债能力比率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一般情况下,短期偿债比率越高,反映本公司短期偿债能力愈强,债权人权益越有保障,债权人遭受损失的风险越小。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资产通常指流动资产中剔除存货后的净额。
(三)长期偿债能力比率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和已获利息倍数。
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通常公司使用期初、期末的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平均数计算资产负债率。
2、 产权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也称作“资本负债率”)。
3、 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也称作“利息偿付保障倍数”)。
(四)盈利能力比率指标主要包括:销售毛利率、总资产利润率、所有者权益报酬率等。
1、销售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收入净额;销售毛利是销售收入净额与销售成本的差额。
2、总资产利润率=息税前利润额/总资产平均余额,其中:总资产平均余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3、所有者权益报酬率=税后净利/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其中: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期初所有者权益余额+期末所有者权益余额)/2。
(五)营运能力比率指标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及总资产周转率。
1、应收账款周转率=当期销售收入净额/当期应收账款净额平均余额;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360 天/应收账款周转率。
其中:当期应收账款净额平均余额=(年初应收账款净额+年末应收账款净额)/2。
2、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存货周转天数=360 天/存货周转率。
3、总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
第三十二条 财务分析评价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财务分析计划大纲:主要确定分析的主要内容、范围、目的和要求;
(二)收集财务分析基础资料:主要是指与公司资产经营活动相关预算资料、当期实际财务资料、历史核算资料以及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的有关资料等;
(三)定量分析:即先对可以计量的财务成果及其影响因素按照需要从数量上加以测算、衡
量和比较,借以确定财务状况的好坏和财务成果的大小;同时还可从数量上测定影响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差异的大小和差异原因;
(四)定性分析:就是对财务活动及其成果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借以说明公司财务预测的准确性、决策方案的科学性、预算计划的合理性、财务状况的安全性等;
(五)撰写分析与评价报告: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把以上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结论结合起来,把个别分析结论综合起来,形成对公司整体财务经营活动的全面分析结论,并针对财务活动中的存在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挖掘内部潜力,改善财务状况,提高经营水平。
第七章 评估评价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事后评估评价,并向有关领导和审计委员会书面汇报;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审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应及时传递证券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各项披露要求,以保证公司财务部按规定要求组织编报,降低由于披露不及时、不规范造成的潜在风险。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考核体系,加强对有关部门考核,提高财务报告质量,确保按上市公司报告要求规范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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