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庭观后感
就像庞德曾经说过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一样,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应当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通过观看此次法庭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为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掌握,遂观看了此次的民事诉讼法庭。参加完法庭后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大体流程,对案件的印象更加深刻,从这次法庭中,我也切实的明白了法庭的审判程序,让书本上的间接印象转换成了直观印象,这对于我的专业学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同时,从此次实践中我也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故有以下感想:模拟法庭中的法庭审判程序分成了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审判四个阶段。本次法庭开庭时,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并请入席,随后宣读审判纪律。接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坐下后,带被告入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开庭前书记员也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整个案件。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
法庭调查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诉被告人的罪行,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公正的刑罚。对于公诉人起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有异议,表现出好的反对态度。接下来由公诉人当庭举证,证据确实不真实并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有异议。公证人一一举证完毕之后,被告人并无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举证和质证。在这个法庭中,当事人双方 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这个阶段是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法律知识储备及观察力,作为 一名律师要先会听,才知道怎么辩。进入下一个阶段,即法庭辩论阶段。首先也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再进行答辩。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这是一个重要的阶段。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此阶段,由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最后经审判员对事实进行认定,鉴于控辩双方相应意见,予以调解。到此,这个案件就这样完结了。
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庭的侧重点也在于弄清整个程序,通过这次法庭,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实际操作,用法庭的形式把枯燥的程序法学习 生动形象化,让我们在练习中学习,记忆。
其中在这次法庭审判里,使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官与律师。众所周知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忠实地体现国家在处理社会冲突中的特殊的角色职能,这种角色职能要求法官应在“第三方”的角色定位上,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恪守中立,并始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因此,法官的职责在于居中裁判,使一切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得到与他人相同的法律对待,真正做到同事同处、同过同裁、同罪同罚,以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
作为一个法官,我认为衡量其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的标准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而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所以我要认真学习,加强自己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通过观看此案的审理,我也深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它不但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彰显司法的进步,同时体会到只有当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审判结果才能更加公正、公开、公平,才能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故拥有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是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
其次,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和专业适应能力也是必备的素质。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在具有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后,所需要做的便是把这知识融入实践中,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
而对于律师来说,就需要更多的知识补充,专业要达到一定的高度,因此我要走的征程才刚刚开始。另外,我觉得作为一个律师,辩才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只有拥有好的辩才,才能把自己的想法、逻辑与思路传达给法官,让法官明白自己的想法,从而为己方证据更大的胜局。另外,拥有好的辩才我认为还能增强自己的自信心,让自己在法庭上更加才思敏捷,有利于自己的发挥。当然,律师还要培养自己的调取证据、分析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在法庭审判中,证据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律师要从各方面去调查取证,并通过法律分析和逻辑分析充分运用证据,尽量避免、减少不 利证据的负面影响,强调有利证据的正面作用,来促使案件审理向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努力。
我一直的梦想是加入这个职业群体,但此时不得不说有些茫然和无所适从,这可能也是自己必须要经历和面对的,这是我职业的必修课。因为你要记住:律师不仅要帮当事人打赢官司,而且还要赢的漂亮、精彩!即使这个高度离现在的自己还非常的遥远,但你应该时刻准备迎战这一光辉的顶点! 这是一次情、理、法相结合的庭审,庭审中充分体现了公平和正义。
从这次观看法庭审理中,我也了解到了我与一个职业法律人之间的差距,这更激励了我努力学习的信念,我会朝着一个职业法律人的目标而努力。争取在实践中来完善我的理论知识,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来保障社会的法律秩序能更加地公平公正,让人们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第二篇:庭审观后感
庭审观后感
国际经济与贸易 AP0903236 张丽芳
我是来自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一名大学生,旁听CCTV这样一个无论从案例的内容还是庭审的质量都非常高的案子,我受益良多。庄严静寂的法庭,温和而又不失威严的法官,以及两位优秀的律师的侃侃而谈使我由衷的钦佩,我当时在想什么时候中国所有的法庭都可以像今天我看到的这样,我们国家就真的做到法制社会了。第一次在书本和老师的介绍之外,亲身的发自内心的感受的法律的神圣和威严。我终于明白法律之所以神圣,不仅仅是由于法院门口武警森严的戒备和法警们严格的检查,更重要的应该是从事法律职业者的素质——法官的渊博的学识和良好的修养,律师的敬业精神和优秀的专业素质。我可以把握的感受总结会以下几点:
一、具体内容如下:
尤中泽和王宁莉自1994年结婚后几年里,生活都较为平静。从开始简单平凡的生活逐渐发展起来,到让很多人羡慕的小康社会,,但是好景不长,从20##年开始,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关系开始恶化,导致两人20##年9月,尤中泽收到王宁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后尤中泽应法院的举证要求去查证夫妻共同财产时,发现王宁莉已于20##年12月将自己在南京龙图营销策划咨询有限公司的50%股权,以所谓的25万转让给了自己的父亲王广杰。尤中泽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是否有权私自转让股权?转让是否属于非法侵占? 也许,世界上就会出现这样一些令人发指,不公平,世态炎凉的状况,但是在公正公义的法律之下,还是让原告人与被告人之间有一个较为好的评审结果!
第二,我很佩服原告方聘请的律师。我从小就羡慕在法庭上进行着滔滔不绝的辩论的律师,他们的风采的确让我们从心底里敬佩,我很认真倾听和观察了他们的在法庭上表现。虽然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只是他们所有工作中很小的一部分,并不能完全表现出他们能力。然而从中我还是学到了不少的技巧,我很认真倾听和观察了他们的在法庭上表现。虽然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只是他们所有工作中很小的一部分,并不能完全表现出他们能力。然而从中我还是学到了不少的技巧,我很认真倾听和观察了他们的在法庭上表现。虽然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只是他们所有工作中很小的一部分,并不能完全表现出他们能力。然而从中我还是学到了不少的技巧,其实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在于原告尤中泽和被告王宁莉以及王广杰出资转让协议纠纷。在这个过程当中,被告王宁莉名下的出资,无论是在公司成立的时候还是在气候的转让过程当中都是以个人的名义参与其中,上述出资,都是登记在王宁莉的名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王宁莉是龙图广告公司的股东而原告尤中泽不是,因此本案原告尤中泽从《公司法》的教的容颜,骑兵没有权利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出资的效力是否有效,那么本案同时基于被告王宁莉和原告尤中泽诗夫妻关系,那么出资行为是发生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因此关于被告王宁莉名下的出资应该适用于我国法律关于双方财产的有关规定那么法律虽然也没有直接诶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在有限公司的出资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是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在涉及到夫妻财产分割的时候,提到了在共同财产当中,包括一方以个人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而另一方并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因此本案在双方并没有约定的条件下,法院认为,在被告王宁莉名下的35万元的出资,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给所有,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之下转让共有财产,一般情况之下应认定为无效,但是第三人是善意的,有偿的,应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被告王宁莉以及王广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是女儿与父亲的关系,是父女关系,因此他也应该明确地知道上述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在明知有上述限制的条件下仍然与被告王宁莉单方签订出资转让协议现在又不能提交在双方签订出资转让的时候得到了原告尤中泽的同意,因此法庭认为本案被告王广杰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综合以上评判,那么法庭当庭宣判如下:被告王宁莉以及被告王广杰于20##年12月29日签订的出资转让书无效,原告尤中泽得到了公平公正的结果,露出了欣然的微笑。在这个过程当中,被告律师搬出了一系列不利于原告的所谓证据,还紧紧咬着不放,但是原告方的律师却很巧妙的避而不谈而是拿出另外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文规定,很好的绕回了本案的重点!
我想这就是律师的技巧之一吧,NO.1只就自己有利的展开辩论,对于自己不利尽量避而不谈转移视线。NO.2 准备尽可能多的证据,无论是否是重复的或是否重要因为你永远不知道对方会对那个证据纠缠不休。NO.3不要对对方所有的观点和证据都一概反驳以防上当。在对方拿出一些无关紧要的事实证据时,不要过分纠缠。NO.4尽可能的多发言要给法官一种感觉——你的理由和证据都十分充分。不管这些理由和证据是否真的有用。No.5 不管自己的胜的概率是多少,都要表现得十分自信和谦虚,彬彬有礼,说话流畅表情自然,尽量争取法官对自己的信任和好感。不要咄咄逼人过分激动,虽然这样会使当事人觉得你很卖力但是在法官面前不会有任何好处,而且容易使对方抓弱点。因为在庭审中,我发现法官经常打断双方的发言,却很少打断原告方那位女律师的发言,可见法官对她的陈述十分信服。NO.6一定要带上法条。因为法官也许会问你:带法条了么?
第三,法官的给我的印象的十分深刻。在此之前我对法官的印象都是从新闻媒体,或影视作品中,所听到的看到的都是关于法官素质低下,专业水准低,等等一些负面的印象。就算是今年的暑假社会实践中,我是在一个基层法院民庭实践的,给我留下的印象和传说中大致是一样的,使我有一种误解——以为所有的法官都是如此。但是这一次庭审却改变我的看法,法官的温和,沉静,穿着黑色的法官袍认真的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这才是我心目中的法官,就像那位法官说那些还是处于启蒙阶段的法律系的学生,榜样的力量对于我们来说是很重要的,这关乎于法律系学生对于终身从事法律的决心,也关乎于将来的执业的态度。尽管我们这一代人在很小时候就听说了现实社会的残酷和恶俗,虽然为了生活得更好一些我们都选择了向它妥协。但是我还是愿意尽量的保持自己内心的纯洁和矜持,在这个已经本来很俗气的社会能有多么不俗气就多么不俗气。不管将来做法官还是做律师或是不从事法律工作,我都希望自己像这位法官一样忠于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在我也成为中年妇女的时候,是一个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优秀的女性,而不是像我们学校的图书馆的阿姨或是我的辅导员一样——庸俗泼悍。
第四,旁听这场诉讼我亲身目睹了,民事诉讼的一审庭审的基本上全部的程序。我把庭审的每一个过程都大致记录了下来,使我对民事诉讼法的知识又重新温习了一遍。而且因为是真实的案例所以印象特别深刻,虽然在上民诉课的时候也曾经看过《中国法庭》录制的庭审但是都没有这样深刻的印象,这可能就是看百遍不如自己亲身做一遍缘故吧。最精彩的应该是在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阶段,还有法庭辩论阶段。原告方列出的大量的物证,书证以应对被告方的质疑和反驳,而且在每次对被告二的质证和质疑的时候都非常巧妙的避重就轻,挑自己证据充分的答辩,而有意避开自己的薄弱环节。而法官为了庭审的效率和当事人双方的机会均等也会恰当的时刻打断双方的发言,以免使讨论的焦点偏离主体。
总之,在这次庭审过程中我有很多的收获,这些不是在模拟法庭上可以学得到的。再次感谢两位老师给了我这一次机会,对我真得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