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教育基金会章程(草)

时间:2024.1.16

南京市鼓楼

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南京市鼓楼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为 Gulou School Education Foundation of Nanjing China,缩写为GLS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资给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所属中学、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资金进行管理的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本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加强南京市鼓楼区教育机构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所属中学、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教学、科学研究和基础教育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南京市中山北路251号鼓楼区学生资助中心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 加强本基金会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

(二) 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

(三) 将本基金会的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

(四) 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奖励教学、科学研究和基础教育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所属中学、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教师、学生和职工;

(五) 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有益于教育发展的研究和开发项目。设立教师奖励基金、学生奖励基金、学生资助基金、科学研究资助基金、福利设施基金、校园建设基金以及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

(六) 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本基金会章程且热心公益事业者;

(二)基金会主要捐资人和主要发起人;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自觉维护本会信誉,积极参与本会的重要活动,完成理事会决议决定的各项工作;

(二)依照章程对本基金会和财产使用进行监督;

(三)享有选举、被选举和对本基金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

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⑥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⑨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 利息;

(三) 其他合法收入。

(四)政府资助;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励教学、科学研究和基础教育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南

京市鼓楼区教育局所属中学、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教师、学生和职工;

(二)设立教师奖励基金、学生奖励基金、学生资助基金、科学研究资助基金、福利设施基金、校园建设基金;

(三)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条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xx年4月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德阳市教育基金会章程


德阳市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德阳市教育基金会(The Education Foundation of Deyang City.Sichuan.Chin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注册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是独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和通过各种渠道,为发展德阳教育事业筹措资金,通过资金资助推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归口德阳市教育局管理,接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西路107号(德阳市教育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本会向国内外热心于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措资金。

二 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奖励条例、配合市教

育局评选、表彰、奖励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组织尊师重教的各种活动。

三 扶持发展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为重点的基础教育事业,资助品学兼优的特困学生完成学业。

四 表彰、奖励、宣传为发展德阳教育事业作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团体和单位。

五 举办各种有利于德阳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活动。

六 开展与国内外教育组织和热心于德阳教育事业的其他组织、个人的友好往来和相互合作。

七 指导、协调县(市、区)教育基金会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系独立法人,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 会由若干理事组成,理事成员采取有关方面推荐、协商或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八条 本会理事会设立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正副秘 书长、理事,一切活动按《章程》和理事会决议执行,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常务理事 若干人。理事长、副理长、常务理事均在理事中产生。

第十条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理事长、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及《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 讨论和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宜;

六 增补理事、特聘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第十二条 基金会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顾问若干人。

第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主持基金会工作,讨论、决策基金筹集、使用等重大事宜。日常工作授权秘书长主持办理。 第十四条 本会办公室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长负责。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碰头会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 生。

第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

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来源

一 国内外社会各界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款,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 政府划拨垫底资金及国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 本金利息及投资收益;

五 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其它渠道筹集;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设立独立的会计、审计和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会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按年度审计,审计报告送有关部门及基金会基金会有关领导。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办公室按月向有关部门及基金会领导报送财务报表,按季向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基金募集、管

理、使用情况,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可以购买房屋等不动产也可以购买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或通过政策允许的其它方式壮大基金。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

赠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以及为体现本会宗旨所开支的公业务费、办公费用等在资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 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完注销登记手续后即 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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