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内审制度

时间:2024.4.7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政审计局负责对山水城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财政审计局根据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审计组可由机关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移送监察室进一步审理。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题审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实施审计前10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条:山水城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前,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的责任;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流失应负的责任;

(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四)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财务数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五)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对山水城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处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财政审计局在接到人事处建议15日内,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向审计组真实、完整的提供下列资料: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

2、内部管理制度及人员的职责和分工情况;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4、资产情况;

5、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专题审计是财务处根据管委会领导批示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某些问题进行的审计。专题审计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内部财务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必须与财政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内部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结果是指内部审计终结后,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报告;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内部审计意见;

(四)内部审计决定

(五)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事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并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的意见后,报局领导审阅。

第十九条:被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财政审计局根据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作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经管委会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并抄送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3个月内,向财务处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被查出问题纠正的相关实证资料)。

第二十三条:审计发现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及时报管委会领导,经批准后移送监察室处理。

第二十四条:财政审计局向监察室移送审计事项时,应当将“审计结果移送处理书”(格式见附件)及相关证据一同移送。

第二十五条:监察室应将移送事项的审理结果向财政审计局反馈,以便财政审计局将审计情况完整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财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财务内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法》、《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人员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本制度的原则是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

第二章 财务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

第四条 在总经理领导下,公司财务部管理整个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主要职责: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全面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展规划组织并制定本部门的工作目标与责任制,并加以贯彻、落实。

2.组织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审查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及提供的会计数据,并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3.监督全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并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规、政策制度,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事项。

4.搞好本部门的内外协调工作,并协助公司领导作好全公司的资金运筹及资金管理工作。

5.进行成本费用的预测、控制、分析和考核,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6.参与重大经营决策以及经济合同,协议的拟定,为公司领导提供财务方面的参考意见。

7.对会计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提出方案, 对会计人员的业务考核、任用及奖惩提出意见。

8.协调公司与银行、税务、工商、审计部门的关系,严格保守公司财务机密。

9.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10.参与公司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五条 财务部门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分工明确,做到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重大投资、资产处理、资金调度和其它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以及互相监督制约的程序要合理、明确和完善。

第三章 财务人员

第六条 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计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

第七条 各级领导必须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八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反映情况,准确核算数据,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刻苦钻研业务,工作精益求精。

第九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宜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移交数据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移交时必须监交。所属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四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执行条例》、《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补充规定等法规。

第十一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事项。

第十二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涉及外币的业务,按发生的当日外汇市场汇率的中间价折合本位币记账,期末将货币性外币账户的余额按期末外汇市场汇率中间价调整折合人民币金额,调整后折合的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之差作为汇兑损益,并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第十四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文字记录均用中文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十五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经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应视经营需要,按计划购置,不得盲目购置,部门在购入固定资产前应填写“财产物品申购单”,按规定的程序核准后,据以办理购置手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 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及其它设备。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或确定的公允价值计价。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计提。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分类、预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残值率和折旧年限如下:

类别 使用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15-40 52.375-6.33

通用设备 10-15 56.33-9.5

专用设备 10-15 56.33-9.5

运输设备 5-12 57.92-19

第二十一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国外进口设备的原价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定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期末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4.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它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定期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以便及早发现资金不ì数量,采取积极对策,确保资金运转流畅。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负债与总资产的比例应尽量接近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使公司的风险与收益尽量达到最佳组合。

第二十六条 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公司财务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帐项,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二十八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票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由总经理签字或其授权人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所需借款不应由独家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供应,以为分散借款风险,保证借款来源。 第三十条 本公司对金融机构提供书面或口头信息,限由财务总监或其指定代理人统一办理。 第三十一条 资金调度人员应及时了解公司资金状况,以适应经常变动的经营环境及融资环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大额度资金支出,在付款之前,应先经资金管理人员审核,以了解是否列入资金计划安排,若未列入,视资金之缓急,可要求予以暂缓付款,并将延期付款理由及预计付款日期通知用款部门。

第七章 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为取得该项无形资产发生的一切费用或投入时的作价。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或公司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应采取国家规定的适当的方式进行估价。

第三十五条 各种无形资产应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销,一般不低于10年,摊销方式为直线法。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按无形资产设置明细帐,记录各项无形资产取得的原始成本,每月计提摊销额并登记明细帐。公司于期末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果由于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所代替,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计不会恢复等原因导致其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时,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提取。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作为公司的一项权利,能为公司提供长期的经济效益,如发现其它企业侵犯了公司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提出诉讼,以法律手段保护公司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收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第八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成本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费用是指公司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公司应将当期已销产品或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期间费用应当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分别项目列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支出;被没收的财产;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 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它支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订成本管理和核算办法,加强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根据核定的利润指标,编制公司成本、费用预算。按期编制成本报表,核算商品明细,购销成本,正确归集,划分成本界限。

第四十四条 按期进行成本费用分析和考核的执行情况及升降原因,预测成本发展趋势,提供有关成本费用资料,做好各部门考核工作。

第九章 税金核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及时ì额纳税。

第四十六条 进行税金核算,正确计算增值税#5@p金额,严格销项税票的控制管理, 并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5@p,对所得税的计算和调整,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增值税#5@p、税务报表及印花税票。

第十章 利润核算

第四十八条 收入是指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他人使用公司资产收入确认原则为他人使用公司资产在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实现。利息收入按他人使用公司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第五十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ì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 用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五十二条 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它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3.提取法定公益金;

4.向股东分配股利;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会计主管人员应共同核实利润是否正确,并按期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部门执行利润预算情况。

第五十四条 按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规定的利润分配程序分配利润。

第五十五条 会计主管应审查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分析利润增减原因提出应采取的对策,并向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编制全面预算提供上述数据及建议。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档,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投资者、债权人、有关的政府部门以及其它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总结、评价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 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

第五十九条 公司设置总帐账户,定期核查检查明细科目余额与总帐账户余额是否相符。

第十二章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六十条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六十一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十五年,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保存十五年,部分档案资料保存二十五年和永久保存。

第六十二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销毁时,由公司档案或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并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批准后销毁。对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和法律纠纷涉及的原始资料,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直至案件结束为止。

第十三章 会计交接制度

第六十三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不得离职。

第六十四条 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固定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六十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时,还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并写出书面交接材料。交接完毕,交接双方、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注明日期、职务,要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第六十六条 接替人员继续使用移交的账本,不得重立新帐。

第六十七条 出纳员工作变动,必须写书面移交材料,未了事项交接清楚,由监交人签字盖章。 第十四章 成本的控制

第六十八条 总公司对子公司或分公司每年初下达生产经营计划,年终按计划完成情况考核。 第六十九条 由下属公司提出年度生产成本计划,母、子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实行。 第七十条 对以下三个关键点,应通过恰当手续,经过特别审批或一般审批:

1.生产指令的授权批准;

2.领料单的授权批准;

3.工资的授权批准。

第七十一条 成本的核算是以经过审核的生产通知单、领发料凭证、产量和工时记录、人工费用分配、材料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为依据的。

第七十二条 生产通知单、领发料凭证、产量和工时记录、人工费用分配、材料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均事先编号并已经登记入帐。

第七十三条 采用适当的成本核算方法,并且前后各期一致;采用适当的费用分配方法,并且前后各期一致;采用适当的成本核算流程和帐务处理流程。

第十五章 资金的控制

第七十四条 工程项目资金,按工程预算实施监控,并按工程进度及相关合同、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支付时应由项目负责人申请,主管经理在预算核定的范围内签批。

第七十五条 公司资金一律不得外借,如特殊情况必须借款的,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临时拆借,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六条 银行贷款根据董事会决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七十七条 现金出纳与现金记帐必须职务分离;现金折扣必须经过适当的审批手续。

第七十八条 每日及时记录现金收入,现金收入记录要严格实行内部复核。

第七十九条 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并与账面余额核对。

第八十条 定期取得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八十一条 现金日记帐与总帐的登记职责分开。

第十六章 存货的控制

第八十二条 存货采购要经过适当的审查批准。

第八十三条 存货成本的计算过程和会计处理要正确无误,计价方法要一贯执行,实行内部核查制度。 第八十四条 存货的领用须经适当的批准,手续齐全。

第八十五条 存货保管人员与记录、保管理人员职务相分离。

第八十六条 存货要进行定期盘点。

第十七章 原料采购的风险控制

第八十七条 对进入公司的全部材料实行全方位的监督机制,进入公司的所有材料必须满ì质价相当,ì数ì量,价格、型号、规格准确,具有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单。

第八十八条 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实行招标制,标的由母、子公司提出,公司总部核准审定。逐步实行网上采购。

第八十九条 标的属商业机密,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否则责任人将承担经济损失。

第九十条 招标购买方案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准随意变动,在发现执行过程中与原合同有误的地方,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总经理,总经理有权决定合同的延续与终止。

第九十一条 采购过程中,订货单、验收单和卖方#5@p一应俱全,并附在付款凭单后;购货按正确的级别批准;注销凭证以防止重复使用;对卖方#5@p、验收单、订货单作内部核查。

第九十二条 订货单、验收单、卖方#5@p均经事先编号并已登记入帐。

第九十三条 计算和金额严格进行内部核查;采用适当的会计科目表;应付帐款明细帐内容要进行内部核查。

第十八章 投资风险的控制

第九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资产处置)500万元、关联交易300万元以上,必须将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并应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评估。对超过5000万元(关联交易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九十五条 方案具体实施时,由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具体落实。

第九十六条 投资业务的会计记录与授权、执行和保管等方面应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详尽的会计核算制度,按每种证券分别设立明细帐,详细记录相关数据;核算方法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期末进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比较, 并正确记录投资跌价准备。

第九十七条 投资明细帐与总帐的登记职务分离,投资披露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第十九章 筹资活动的控制

第九十八条 借款及利息支付、发行股票及股利支付都必须经过适当的授权审批,严格履行程序。 第九十九条 借款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要登记入帐。

第一百条 借款均为公司承担的债务,所有者权益代表所有者的法定求偿权。

第一百零一条 借款和所有者权益的期末余额确保属实。

第二十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控制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及拥有控制权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所属分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提取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第一百零三条 坏帐准备的计提:

1.公司的应收款项采用备抵法于期末按帐龄分析法计提坏帐准备(关联方往来不计提坏帐准备),具体提取比例为:

帐龄按余额提取比例

1 年内0.6%

1—2 年3%

2—3 年8%

3—4年13%

4—5年 20%

5 年以上100%

2.坏帐确认标准:公司对因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ì等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

3.确认并已转销的坏帐损失,如果以后年度又收回的,应及时借记应收款项,贷记坏帐准备,再通过应收款项收回现金。

4.年度末,根据坏帐准备科目余额与年末应收款项余额按比例计提坏帐准备额差异,调整坏帐准备余额,借记或贷记管理费用。

5.当年发生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计划进行重组的应收款项、关联方,特别是母子公司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逾期但无证据ì以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提取坏帐准备。

第一百零四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1.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期末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预计的跌价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会计期末,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对存货应进行全面清查,对损坏、陈旧及市价低于成本的存货,就其不可回收部分,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借记存贷跌价准备, 贷记存货跌价损失。

第一百零五条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计提:

1.公司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投资单项计提。

2.公司短期投资应于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的证券市场收盘价为依据,按投资总值计价。市价低于成本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借记投资收益,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以后如果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大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科目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提取跌价损失准备,反之,应按差额冲减已提的跌价准备,如果短期投资市价高于成本,应在已计提的跌价准备的范围内冲回。

3.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按实际成本转帐,不同时调整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待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再

予调整。

第一百零六条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的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预计的长期投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零七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1.公司的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如下

类别 使用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15-40 5 2.375-6.33

通用设备 10-15 5 6.33-9.5

专用设备 10-15 5 6.33-9.5

运输设备 5-12 5 7.92-19

2.期末,固定资产按账面净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3.会计期末,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应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对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值的,按其差额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一百零八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会计期末,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对由于已被其它新技术代替或超过法律期限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百零九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

1.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

2.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在建工程期末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它ì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

1.公司委托贷款时按实际委托贷款的金额借记委托贷款,贷记银行存款, 并按期限计算应收利息,但如果委托贷款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则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利息的金额,期后收回的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首先冲减委托贷款的本金。

2.会计期末,公司对委托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委托贷款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公司应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委托贷款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冲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一百一十二条以上各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各子、分公司计提时必须附有详细依据,经各子、分公司经理同意,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上报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就提取的依据、方法、比例、数额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逐项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监事会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列席董事会讨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议,对会议决议程序的合法性及计提依据的充分性提出书面意见,并形成决议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巨大或涉及关联交易的,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公司董事会应提交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书面报告,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以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制度董事会审议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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