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 企业现场报告流程和报告表格式规范
特别提示:20xx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是否还需要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是否需要通过监测系统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答20xx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8月1日后无需再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注销等登记操作。
20xx年8月1日后,企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告新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对于债权或债务关系发生在8月1日之前、了结于8月1日之后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其对本企业进出口与收付汇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行决定是否报告。若企业决定进行报告,报告日期距贸易信贷业务发生日期未超过30天的,可通过监测系统网上报告;超过30天的,须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一、企业报告内容:
企业报告包括网上报告和现场报告。企业自业务发生之日(进出口日期或收付汇日期)起30天内未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 (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企业网上报告模块进行报告操作的,应按照现场报告流程和对应的格式要求到外汇局现场核查科提交现场报告
企业报告内容即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或到外汇局现场对贸易信贷、远期信用证、转口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存在较大差额、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及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可能导致贸易外汇收支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进行的报告。
企业报告类别按照业务性质和约束程度可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义务性报告包括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辅导期业务报告;主动性报告包括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差额业务报告、非义务性报告范围的贸易信贷业务报告或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以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其中辅导期企业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不能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报告操作,只能通过现场报告的方式办理,其他报告种类在超过规定时间未在监测系统提交报告的情况下才需现场报告。
义务性报告是指企业必须按法规规定对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的报告,未按规定进行义务性报告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主动性报告是指企业可根据是否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的匹配自主决定是否对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报告。
二、企业现场报告业务流程
(一)贸易主体不一致报告
1、业务范围:
(1)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2)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
(3)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2、提交相关材料: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受贸易主体不一致原因导致的货物贸易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的具体情况)和报告表(见附件1、附件2);(2)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3)收入申报单证或进口货物报关单;
(4)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5)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对企业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外汇局审核下列材料为办理撤销主体变更手续: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撤销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现场报告差额业务
1、业务范围:
差额原因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国际市场行情变动,商品质量问题,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自然灾害、战争、国家紧急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境外交易商破产、关闭、解散,汇率变动,溢短装,实物投资,实物外债,境内交货境外收汇,运保费、杂费等进口贸易从属费,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进口。企业未在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相关材料现场报告。
2、提交相关材料: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差额原因,及受企业描述的差额原因影响的货物流和资金流差异的具体事项)和报告表(见附件3、附件4)(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对企业已报告的业务信息有误的,外汇局审核下列材料办理变更或撤消手续: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变更或撤消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现场报告贸易信贷业务
1、业务范围:对于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和对于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的,企业未在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相交材料现场报告。
2、提交相关材料: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超期报告的符合上述业务范围的贸易信贷发生情况,及超期报告的原因)和报告表(见附表5、附表6)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对企业已报告的业务信息有误的,外汇局审核下列材料办理变更或撤消手续: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变更或撤消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企业现场报告远期信用证业务
1、业务范围:对于企业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汇,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未在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相交材料现场报告。
2、提交相关材料: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超期报告的符合业务范围要求的远期信用证涉及的进口及预计付款情况,及超期报告的原因)和报告表(见附件7)(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对企业已报告的业务信息有误的,外汇局审核下列材料办理变更或撤消手续: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变更或撤消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企业现场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
1、业务范围:对于企业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 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业务的,企业未在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相交材料现场报告。
2、提交相关材料: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超期未报告的上述转口贸易收付汇业务情况,及超期未报告的原因)和报告表(见附件8)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对企业已报告的业务信息有误的,外汇局审核下列材料办理变更或撤消手续: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变更或撤消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企业辅导期业务报告
1、业务范围:对20xx年8月1日起新列入名录,并在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辅导期)的企业实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辅导期企业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辅导期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2、提交相关材料: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辅导期内发生贸易进出口货物流和资金流的总体匹配情况,辅导期内对外汇货物贸易改革学习情况)和报告表(见附件9);
(2)相关进出口和收付汇证明材料;(3)对于有进出口或收付汇差额、不能逐笔匹配情况的,还需填写书面报告(见附件10)。(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报告注意事项
对于符合规定的的贸易信贷、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等义务性报告,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按规定应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第二篇: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辅导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对企业货物贸
易外汇收支业务的辅导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总则
1、境内机构的贸易外汇收支应该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遵守“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确保进出口贸易主体与收付汇主体一致。
2、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简称现场核查)。
3、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分类为:A、B、C三类。外汇局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4、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企业应该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二、名录管理
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能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一) 名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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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所需资料为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资料外汇局审核原件,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留存至外汇局)
(二) 名录变更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企业办理名录变更手续时,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名录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名录注销
1、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持注销名录申请书及相关部门文件或证明(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除外)原件及复印件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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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2、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管理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①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②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③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④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⑤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⑥外汇局对企业实放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⑦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3、外汇局可通过下列方式确定企业存在规定情况,并注销其名录。
(1)定期通过工商、商务管理部门网站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以及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信息后,据此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2)为区内企业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后,及时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3)定期通过监测系统查询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信息,据此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4)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各种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及时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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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汇局核实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辅导期企业管理
1、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对其进行政策法规和系统操作等辅导。
2、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时,在监测系统中手工设置辅导期标识,辅导期结束后监测系统自动删除该标识。
3、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4、辅导期企业不纳入总量核查,外汇局对其实施专项监测。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辅导期内发生的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的情况,企业应按A类企业相关规定进行贸易信贷、差额、贸易主体不一致等各项义务性报告及主动性报告。
辅导期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四、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一)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1、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也包括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与境外的贸易货款收付;
2、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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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3、深加工结转项下的境内收付款。包括深加工结转项下转出方从转入方收到的货款,转入方向转出方支付的货款;
4、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5、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二)贸易外汇收支原则:
企业应该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收汇、付汇人一致),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项下,委托方可凭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三)贸易收支信息的申报和管理
1、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并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
2、对于下列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性匹配的信息,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报告:
(1)超过规定期限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以及延期付款;
(2)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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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报告
企业报告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
(一) 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贸易融资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 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辅导期业务报告。
1、贸易信贷报告包括:
(1)预收或预付报告:A类企业30天(不含)以上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在预收或预付款之日起30天内未能出口或进口报关的业务需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贸易信贷报告,企业可在预收或预付之日起30天内自行在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报告,超过该30天的期限需提供资料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对于预收或预付款业务,企业应在对外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以及付款方式。 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或预付都需报告。
(2)延期收汇或延期付汇报告:A类企业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在出口或进口报关后90天内不能收汇或付汇的业务需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贸易信贷报告,企业可以在出口或进口日期后30天内自行在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报告,超过该30天需提供资料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对于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预计收汇或付汇日期以及付款方式。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需报告。
(3)贸易融资报告:对于以90天以上信用证方式、海外代付、其他贸易融资业务的企业,在货物进出口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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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端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2、转口贸易收支报告:对于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进行报告。
对于已报告的贸易信贷报告业务,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未的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操作,超过期限企业不能修改或调整的需提供资料来外汇局进行现场修改或调整。
(二)主动性报告包括贸易主体不一致、差额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
六、系统操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网址:http://asone./asone/
(一)系统登陆
企业在进行名录登记、开通网上业务后根据外汇局提供的管理员代码和密码于第二天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应用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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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陆步骤:登陆应用服务平台→输入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用户代码(ba)、用户密码、验证码→登陆系统(管理员代码第一次登陆系统需进行代码和密码修改)→业务操作员维护→增加→输入用户代码、用户名称、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初始密码,其中用户代码、用户名称、初始密码为必填项,用户代码不能重复,在角色分配区域的“未分配的角色列表”中选择“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然后选择“>”将该角色添加到“已经分配的角色列表”中,再点击“保存(S)”按钮,系统提示“业务操作员增加成功”。至此,成功添加了业务操作员并为其分配了业务操作权限,该业务操作员可以访问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并使用相关功能。操作员角色分配完成后登陆应用服务平台时,系统会提示“用户初始登录,必须修改密码才能登录”,在修改用户密码界面中,输入原密码和新密码后修改用户密码,成功后提示“密码修改成功”,确定后进入选择应用界面
(二)密码重置 企业如“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应用服务平台”管理员密码丢失可提供密码重置报告及加盖公章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来外汇局重置密码。
(三)贸易信贷报告操作
监测系统中“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栏中预收货款报告及预付货款报告可按相应的查询条件查询银行收付汇数据及进行贸易信贷预收、预付报告。企业一次最多可查一个月的数据。
贸易信贷预收、预付报告具体操作步骤:企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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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预收(付)货款报告】→【预收(付)货款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收(付)汇数据,超过企业报告期限的数据监测系统会提示需来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录入预计出(进)口日期、预计出(进)口对应的预收(付)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预收(付)货款报告。如需对已报告的信息进行删除、修改或调整,企业可在相应的模块进行操作。
延期收款及延期付款与融资报告具体操作步骤:企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延期收(付)款报告】→【延期收(付)货款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进(出)口数据,超过企业报告期限的数据监测系统会提示需来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录入预计收(付)款日期、延期收(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延期收(付)货款报告。如需对已报告的信息进行删除、修改或调整,企业可在相应的模块进行操作。
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操作步骤:企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支)后支(收)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支)后支(收)时间差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收(付)汇数据,录入预计付(收)款日期、付(收)款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先收(支)后支(收)转口贸易收入(支出)业务报告。对于已报告的信息可在相应的模块进行删除、修改和调整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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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报告业务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栏进行多付汇、多收汇、多进口、多出口报告,对于需要进行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新增】模块进行特殊交易报告。
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信息管理】可对企业管理信息、业务指标情况、基础业务数据、登记表签发情况、现场核查信息接收与反馈、外汇局公告等信息进行查询。
另: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详细的操作可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应用服务平台”登陆界面的系统公告(红色滚动信息)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用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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